人权与经济政策

  当代马华文存2~政治卷• 90年代

人权与经济政策

陈丽萍

 

世界人权宣言在於194812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迄今已将近42个年头了。这当初被视为纯西方传统思想的概念,如今已经成为附加在各国传统思想的西方观念。时至今日即使是最保守、最专制的政权也不想被视为不尊重人权。当然更有一些曾经践踏人权的政治领袖也不会忘记大声为人权疾呼一番。有者为了表示自己是尊重人权而把人权定义改头换面显示自己所做所为是符合人权宣言及国际人权宪章。当然这样一来人权的定义也越来越模糊了。很多政治领袖及他所领导的群众恐怕连人权的定义是什么都弄不清楚。因为大都给弄糊涂了。结果人权的含意被曲解了,被贬低了。

 

有关駐人权的概念

 

人权——人身为人类的基本权利——这一概念是最先由斯比若萨(Spinoza)及贺比斯(Hobbes)提倡的欧洲传统政治哲学。其后经过洛克(Locke)、盂德斯鸠(Montesquieu)、卢骚(Rousseau)及康特(Kant)著书评论才逐渐趋向完整。在这概念下所有合法的政府的权势纯粹是人民或被统治者赋予的,也是在人民许可下才能成立的。每一个头脑清醒的成人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他拥有一些不容许被剥夺的权利,而他不必为了这些权利而感激任何人类政权。他也不必因为拥有这些权利而对任何政府或团体有亏欠感。反之他应该联合其他个人共同成立、改变或维护政府以便实现最终目标,也就是保持和维护他们先在的权利(pre-existing)。很明显的这里所强调所认为重要的是人民的基本权利而不是政府。政府不是最终目标,政府只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这个概念也是基於凡是人都有一些人类独特的要求意愿;而这些要求是当然的不能被选择也不能被拒绝的。为了满足这些意愿人类必须设立政府。因此,受人民委托的政府有责任维护这些意愿及权利。

 

这些享有特殊地位的意愿到底是什么呢?人类最原始也是最强烈的本能是自我保存。虽然自存是各种动物的本能,但只有人类在本能上会利用自然赋予的智慧来改造环境、促进健康以便延迟死亡、减轻痛苦。因此人类的最基本要求是诚如洛克所指的舒适的生存或孟德斯鸠所说的“一种由于个人特有完全感所产生的安宁心情。基於这一点,政府的唯一存在目的及任务不尽是维护人民的安全,也须确保每一个人民有机会为自己的将来作出更好的保障。

 

人身安全、舒适的生存并不是人生尽有的目的。这一条件的存在并不能排除人类过着行尸走肉、苟且偷生生活方式的可能性;更不能阻止别人专横的把他的意愿强加在自己身上。为了确保个人寻求自保的意念不受左右或干扰,人类其次须要的是行动上的自由。有了行动自由人类才能以适当的行动来实现自保的意念。

 

在自存的意念驱使下,人以最实际的行动--生产劳动--把自然原料制造成日用品。从这一个角度看来,人又必须有劳动的自由及享受劳动成果的自由。更重要的是他须有权累积及使用如金钱、土地、房屋及家具等物品。这累积或拥有财产的权利也就成为第3项基本人权。如果这项权利被剥夺了,人类就不能为不可预测的将来作好准备,更不能防备或减低未来可能碰到的厄运。这当然意味着他对未来的安全感会减低甚至消失。

 

民权和政治权的重要性

 

生存、自由及财物拥有权是原有人权公约的最基本概念。它们并不足以维护人类求生存的意愿。要贯彻这些基本概念还需有其他权利的存在。这些权利必需通过政府或文明社会来制定,因此被称为民权政治权。民权和政治权包括享有法治的权利、迁徒的自由、享有国籍的权利表达意见的自由、集合结社的自由、堂与治国的权利及平等机会担任公职的权利等。有了民权和政治权人民才能确定生命和财产会受到保护。政府的成立是需要人民的首肯。这样一来人民的意愿才会受到当权者尊重、人民的尊严才会提高。

 

值得一提的是,在争取人权的过程中,一种尊重人为自主的而不只是安逸的个人的醒觉已经出现了。当初大家仅是为了维护自身安全而争取权利。如今大家都意识到这些权利、这些自由、这些人权精神以个人人权为依归的概念如今已提升为关注全人类的人权不受到侵蚀的运动。

 

最近国际政坛上几项出乎预料的发展,反映出各地人民的人权意识正普遍地高涨。

 

专制的政权再也难横行下去。许多罔视人权的政体正如骨牌一张张的倒下去。最近东欧共产政权的瓦解及印度国大党的失势正显示不尊重人民权利、不让人民自主的政府终归会被人民遗弃的。很可惜的在这民主、人权概念逐渐被重视的年代,还有很多标榜民主的政治领袖或政府频频作出漠视人权的言行、或是以种种藉口否定被统治者的人权。在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这种情形是相当猖獗的。这种情况也会发生在先进国里。只是先进国的人民民主意识比较高、侵犯人权的政策不会轻易被通过,否定人权的政客也不敢太嚣张。

 

在马来西亚这个奉行民主的发展中国家情况又如何呢?让我们就从经济发展及经济政策这两个领域去探讨。大马新经济政策的最主要施行工具是种族国打制。这种以种族为根基的制度就违反了人权的最基本定义:人权是全体人民生为人的权利,不论他是什么种族、阶级或国家的成员。群体权利也仅限於构成这一个群体内每一个成员的个人权利。任何一个群体不能因争取本身的权利而有损他人或其他群体的权利。再者、在人权概念下人人有平等的经济权利。这只是指人人应该享有平等的机会,但并不保证平等的结果。换句话说人人应该享有平等的就业、创业机会。但是在这平等机会下产生的后果例如财富,地位就不一定能平等分享。国家的财富是劳力、生产原料及资金结合的成果、因此除非是共产体制下国家,否则财富的分配并不能完全平等。当然我们不能忘了人权概念还包含了道德精神。在道义下强者有义务帮助弱者,富有者应该协助贫穷者。本着这种观念经济政策应是不分种族致力於消除贫穷、缩短贫富间的鸿沟。

 

国家经济发展应造福全民

 

经济发展基本上是为了要改善人民的生活素质进而使到人民能舒适的生存。如果从这角度去分析经济发展,它应该是贯彻人权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假如经济发展计划罔视人权的存在,假如人民的利益不是发展计划的中心、或人民没有机会会与,这些计划肯定会失败。这些计划如只是由少数特权阶级决定下来,肯定不能为人民带来好处。相反的,人民的利益可能还会受损呢。大马近年来倾向巨大耗资的发展计划、不但不能有效的消除贫穷反而致使国家外债高涨。乡区人民在村里唯一公共水喉列队装水与在槟威大桥驰骋的摩登国产车队伍是不是那么的不相称?在贫穷线上挣扎的稻农需要的不是横贯避暑胜地的高速公路而是没有千疮百孔、平坦的小公路,一套完整的使耕者有其田的土地计划、完善的产品销售系统。城市里的工人要的不是宏伟的高楼大厦而是更多的廉价屋。假使人民连最起码的公共设施都没有,国家的经济发展对他们有什么用?发展是为谁呢?人民如目前的生活得不到改善、收入不稳定,他们会有安全感吗?

 

对另一些人而言,经济发展更使他们陷入困境。无节制的伐木严重威胁了砂劳越原住民赖以为生的森林,侵犯了他们传统的土地拥有权。毫无选择的伐木摧毁了森林、破坏自然环境更污染了河流。这都对当地人民生存条件不利。非法屋的居民因为政府的发展计划而被迫迁出辛辛苦苦建立的家园,也正是人权被漠视的最隹例子。红堤山的居民、雪邦的居民面对着埋毒可能产生的恐怖后果,能有安全感吗?这种工业固然能带来外汇,但政府维护人民生命的责任是不是更重要?当然一些政治领袖会为自己辩护、以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为藉口而把人权搁置一旁。他们强调当政府不够强大稳定,种族问题还存在时,人权、民主可以不受考虑。但是这只让人怀疑他们的诚意,因为即使是在最恶劣的环境下、当政府须动用到强制性政策时,有诚意的领袖应该至少做到把真正民主与敬重人权的政体订为目标的地步。

 

勿歪曲经济发展的真谛

 

经济发展是一个不休的过程,它的主要目的是要改善人民的生活,人民的生存条件。它不应该被视为是由上而下的一种施舍。人民的意愿应是发展的目的。否则经济发展的真谛就会被歪曲了。人权是民主的根基,奉行民主马来西亚更应该尊重人权、更应该尽快签署联合国的人权宣言,尽快废除侵犯人权的法令及政策,包括经济政策。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及进步须靠有尊严的人民来实现。

 

31-08-1990〈人权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