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付非暴力活动引用《内安法令》不合法

  当代马华文存2~政治卷• 90年代

对付非暴力活动引用《内安法令》不合法

杨培根

 

199499日,联邦法院在一个最新的判例中,针对诠释法新趋势作了详尽的阐明。这个判例对《内安法令》下防范性扣留法具有既深且巨的影响。它改写了关于《内安法令》下防范性扣留的法律。因此,对人民的基本人权起了积极的保护作用。

 

法学专家对《内安法令》的看法

 

前国立大学法学教授希克灵(Professor Hickling,早在1989年,就已针对《内安法令》的运作,提出了他的看法。

 

这位著名法学教授,在我国刚独立的那些年代,曾经担任过我国首位国会立法起草人。他也曾经是马来亚法律修订专员。他参与过许多联邦立法的草拟工作,一直到1962年为止。《1960年内安法令》就是他起草的联邦立法之一。

 

1959年,当他接受草拟《内安法令》的任务时,他曾提醒当时的副首相敦拉萨只能在紧急状态下,才能援引《内安法令》来进行防范性扣留。

 

就任国大法学教授期间(1989年),他编著了一本《马来西亚法律文章汇编》。在序言中,他谈及当权者经常援引《内安法令》一事时说,他不敢想象,《内安法令》会被利用来对付政敌、社会工作者以及那些献身于非暴力和平活动的人士。

 

1987年,最高法院在一宗涉及《内安法令》下防范性扣留的重要判例中指出,单从法令条文字眼,看不出这法令只是用来限制共产党活动而已。

 

希克灵法学教授对最高法院持有这种看法,表示非常惊讶,因为一项法律可能有两种诠释时,法庭选择采用较为约束人身自由的狭隘诠释,却对宪法精神无动于衷。他觉得这是异乎寻常的事,因为法院更重视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才对。(见《马来西亚法律文章汇编》序言)。

 

1988年最高法院判例《特丽莎一案》

 

在希克灵法学教授所提及的最高法院《特丽莎一案》中,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沙烈·阿崙士针对《内安法令》只能用来对付共产党武装斗争一事,提出了他不同的诠释。

 

当时,辩护律师要求法庭考虑,接纳前首相敦拉萨在国会的演词,作为呈堂证据,但院长却不同意。他认为:

 

前首相敦拉萨在国会动议通过《内安法令》时所发表的演词内容(注:演词主要内容是,《内安法令》只可用来对付共产党武装叛乱而已),只能用来帮助了解这项法令的立法过程及历史,而不能当作诠释法令条文的根据。

 

不过,鉴于联邦法院在最近的一个重要判例中,所作的判决恰恰相反,因此沙烈·阿答士最高法院院长所提出的上述看法,今天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联邦法院在今年(1994年)9月间所审结的一个案件中,确认:国会会议报告,尤其是部长所说的话,或法案动议人的谈话,可以在法庭上用来协助诠释法律。

 

联邦法官(依格•约瑟)在宣读判词时指出:“在普通法下,具有历史性的法律,规定:国会会议报告,是不允许用来诠释国会法令的。这项法律的传统根据是,必须根据文件所用的文字来诠释有关文件,而不能采用文件以外的'证据来诠释那份文件的内容

 

1992年英国上议院的著名判例

 

但是,在一宗1992年的著名判例中,英国上议院(即最高法院)法官,以61的多数判定:除了受国会特权保护的文件或资料以外,国会资料可以用来协助诠释某项立法的目的,不过,这项立法必须是模棱两可或模糊不清的,或其字面上的意思可能导致愚蠢或不通的诠释。这些资料必须能说明立法的本意。至于国会中所说的话,只有提出法案动议的部长(或其他动议人)所说的话,才能当呈堂证据。

 

随后,1993年,在另外3个判例中,上议院都允许釆用国会会议报告,来协助诠释法令。

 

新加坡、澳洲、纽西兰、英国的情况

 

我国联邦法院检讨了各国对这项诠释法新趋势所持有的态度。

 

在新加坡,法庭接受了英国上议院的1992年重大判例。新加坡国会甚至在1993年通过法令,修改他们的《诠释法令》。

 

澳洲则早在1984年正式修改了他们的《1901年诠释法》加入了一项条文,允许国会会议报告被采用来协助《诠释法令》。

 

纽西兰也不例外,而接纳英国1992年上议院重大判例所确认的法律原则。

 

联邦法院接纳诠释法新趋势

 

我国联邦法院也接纳了上述英国上议院的诠释法新趋势。法院还强调,他们已考虑过那些提出异议者的意见,但仍然全盘接纳英国那个重要判例所阐明的诠释法新趋势。

 

这就意味着《特丽莎一案》,今天若由联邦法院来审判的话,法院可能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定。前首相敦拉萨在国会的演词将被当作呈堂证据,以证明《内安法令》旨在对付共产党武装斗争而已,而不能用来对付像特丽莎等人士,因为他们所涉及的是非暴力、和平及完全合法的活动。

 

《特丽莎一案》的裁定已站不住脚

 

显而易见,鉴于联邦法院针对诠释法新趋势作出了肯定的裁决,1988年《特丽莎一案》已站不住脚了。今天,从新的法律观点来看,当时最高法院裁定不接受敦拉萨在国会发表的演词,作为呈堂证据,那是不符合现存法律的。

 

应检讨所有《内安法令》下的案件

 

由于联邦法院最新判例已“改写”了法律,当权者理应即刻检讨所有在《内安法令》下的防范性扣留案件,因为现在看来,当权者已不宜再引用内安法令来对付非暴力的和平活动。

 

在我国,自从1989年我国政府、泰国政府和马共和平谈判达致《曼谷和平协议》以后,共产党武装斗争已成了历史博物馆中所记载的陈年旧事了。

 

《内安法令》也成了不合时宜的法律,“过时的东西”,应该完全废除。其实,早在19902月,已故前首相敦胡申翁就曾经建议废除《内安法令》(见1990215日《中国报》)。

 

当权者若能附顺民意,废除《内安法令》,那就显示我国人权及我国《联邦宪法》保障下的基本民主权利能得到进一步的伸张。

 

04-12-1994《南洋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