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选区划分制度是否符合民主原则

  当代马华文存2~政治卷• 90年代

我国的选区划分制度是否符合民主原则

柯嘉逊

 

由於一些曾经严厉抨击过国内选区划分制度的人士如江真诚博士或许子根博士都已改口称赞政府行事公正,因此,许多人依然无法评定政府最近所进行的重新划分选区运动是否公平,这其实是不足为奇的。

 

大家应该还记得江博士以及民政党内的好几位领袖都曾经参与草拟1985年的华团联合宣言。宣言中的第1.5(3)段宣称:

 

“选区划分,必须基於‘一人一票’的民主、公平原则,纠正各区选民人数悬殊的现象;

 

为了弄清楚真相,在探讨目前国阵政府如何再次重划选区一事之前,我们必须重温国内一人一票民主代议制的主要原则及其发展与演变的历史。

 

根据独立时期的宪法规定,在划分选区时,“每个选区的选民人数与选民限额之间的差距不可超过15%(113117)

 

“选民限额”或称全国平均数,即是全国选民人数除以全国选区总数所得到的数目。

 

1962年宪法修正案

 

15%的差距尚无法令联盟政府满意,随后导致了1962年的第2个修宪行动。该修正案将原赋予选举委员会的划分选区权力移交给国会简单多数票。其中一名参与草拟独立马来西亚国会规则的人士,R.H.希克令教授这样来形容该项根本的改变:

 

“取消独立委员会权力的行动具有一些权宜的意味,这可能是危险的政策……显示联邦有意破坏原本宪法中所包含的传统性政策。该政策规定国家的权限将由几个独立的机构(包括高等法庭)联同司法机构一同分担。

 

新定的第13条文立下新的规则:允许城乡选区之间选民人数比例高达12,并以乡区为重。这大大影响了国内的代议制本质。

 

比起1957年宪法所规定各选区间之选民人数差距不得超出全国平均数15%,1962年的修宪行动则允许城乡之间单一选区选民人数的差距高达100%

 

但在60年代真正的实行上却已出现更严重的矛盾之处。比如在1969年大选中,柔佛西南部国会选区的选民人数是13821人,反观孟沙国会选区的选民人数却高达81千零86人,即比前者多上6倍!这意味着孟沙国会选区的选民们没有得到合理的政治代表机会,因为他们原应拥有至少多5名国会议员。

 

就如当年怡保区国会议员D.R.辛尼华沙甘在辩论1962年修宪法案时所说:

 

“当你们公然的、无耻的大谈给自己权力,使乡区人民拥有比城市人民多一倍的投票权,你们所声称的民主到底是什么东西……国内肯定没有其他我们所知道的,或应该知道的事件会比这宗来得更加违反民主。”

 

1972年修正案

 

国阵政府食髓知味,在1973年又再提出另一项宪法修正案。根据第13条文第2(c)段的原文规定:

 

“检讨过程中各选区的选民人数必须平均,除非基于乡区及郊外所出现的联络选民困难等不便情况,才可将地区因素纳为受考虑之条件之一,允许某些乡区国会选区的选民人数只有任何城市选区人数的至少一半。

 

1973年宪法修正案删去了允许某些乡区国会选区的选民人数只有任何城市选区人数的至少一半段落。

 

这一删节,城乡国会选区之间的选民人数差距控制额得到全面解除。因此选举委员会可以在划分选区时,以10个乡区议席抵上1个城市议席,也不算是违反宪法。

 

上述修宪行动之所以成功进行,都有赖於国阵成员党的鼎力支持,它们在今天还高喊以华制华

 

1973年宪法修正案也重新调整了国会的席位。西马104个国会议席被增加到114席。

 

如果根据第13条文第2(c)段所述:检讨过程中各选区的选民人数必须平均,那么吉隆坡应该拥有10个国会议席。但它只获分配5席,雪州则得11席!

 

有鉴於槟城、霹雳以及马六甲3州选民人数剧增,它们其实应该获得比在修宪之后所分配到的更多的国会代表权。

 

但结果却是,各州平均每个选区的选民额分布从彭亨州只有两万人的选区到直辖区多达45千人的选区。如果以不同州属的某两个选区相比,其城乡差距有的甚至高达16的比率。

 

1973年之前,各州的任何选区数目变动都必须由国会的简单大多数票来决定,但在修宪之后,政府通过使乡区选民人数的局面。

 

同时各州本身也出现一些划分选区不公正的行径。比如从1959年到1974年之间,槟岛共有14个州议席而威省则有10个州议席。这正确反映出岛上拥有更多选民的实况。但在1974年,却发生一宗极为不公平的选区划分行动。槟岛的14个州议席被削减成12席,威省(虽然其选民人数只占州的45.9%)却获得増加5个州席位。

 

这宗发生在1974年的选区划分把戏摆明是为了增加巫统在槟城的州议席,以确保当年由跳糟到国阵的林苍佑所领导的民政党州政府得以在巫统席位的庇护之下,顺利获得蝉联的机会。

 

1992年宪法修正案

 

1992年宪法修正案在国会被匆匆通过的过程本身就显示出国会民主制度是如何遭受无礼的蔑视。众国会议员是在该法案被指定於19921020日辩论的前一天才第一次看到法案内容!

 

首先,该法案公然的侵犯了选举委员的独立与自主权。根据宪法第113(2)(ii)条,选举委员会被赋予责任每隔8年至10年期限内重新进行检讨选区划分工作。当修宪行动在今年10月进行时,宪法所规定的8年期限尚未满,所以选举委员会根本没有权力进行检讨工作。

 

如果选举委员会是独立的,那为什么它只跟执政党,而没有跟反对党商讨有关建议?

 

1992年宪法修正案在上下议院以及各州议会被匆促通过一事完全是巫统一手策划的。早在9月期间国内一家报章已揭露巫统最高理事会欲成立12个新区会的决定。巫统的区会向来都是依据各个国会选区数目而成立的,可见1992年宪法修正案寻求增加12个国会议席的事,巫统老早已经知道。

 

2点,1992年宪法修正案也破坏了国会服务制的独立性。把原本根据共和联邦制度所制定的国会职员关闭式服务制度加以摒弃,将导致他们无可避免的受政治因素的干扰,大大影响他们的公正性。使在国会工作的职员变成公务员。

 

另一方面,槟州没有获得分配任何一个建议中增加的12席国会议席的现象进一步暴露出修宪行动背后的政治阴谋,完全无视於划分选区的民主原则。如果政府可以基於槟州选民人数増加为理由而让它增添3个州议席,那么为什么槟州的国会议席数目却依然不变?

 

而槟州政府竟然也欣然接受这种不公平的待遇,允许槟州的国会代表权被剥夺,此举显示州政府已将联邦制度中所赋予槟州人民的民主与政治权力加以典当了!

 

法律部长在其总结演词中表示增加12个国会选区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有关的7个州属人口增长率已超出每个国会选区47千名选民的全国平均额。

如果依照他的说法,那槟城至少应该获得分配一个新国会议席,因为在1990年槟城的选民平均额已超出全国选民平均额,即每个国会选区平均选民人数为5838人。另一方面,玻璃市却不应该获得任何新国会选区分配,因为它的选民平均额只不过是33千零32人。

 

1992年槟州宪法修正案

 

国内每一个州,包括槟城,都匆匆的召开紧急州议会来通过各州宪法修正案以求增添它们的州议席。这种做法再次证实它们只是遵从政治老板,即巫统的命令行事。而选举委员会缺乏独立性的真相也再次被暴露,因为根据联邦宪法,选举委员会根本没有权力下令州议会召开紧急会议。

 

这次槟州寻求修宪失败可算是国内历史性的事件,它让人民清楚的感受到否决执政党三分二多数票控制权的重要性。

 

行劫党言行不一致吗?

 

国阵指责行动党言行不一致,因为后者在反对槟州增添3个州议席后,却又建议至少增添10个州议席。到底这算不算是言行不一致呢?

 

行动党已提到说槟州选区划分的公平标准是至少有13个国会选区及39个州选区,这是基於13州的平均率。

 

在现实上,行动党根本无法左右国阵不增添任何国议席给槟州的决定。既然如此,行动党只好提'出:如果槟城欲增添州选区,那它的増添额必须是公平合理的,即每个国会选区都获得增加一个州选区,成为14州。

 

因此,槟州新的州选区数目应该从目前的33个增加到44---共増加11个。如此一来,槟州每个州选区的平均选民人数将是12700Ao这依然比马六甲或森美兰州的平均选民人数来得高。(前两者平均选民人数分别为16001800人)

 

像往常一样,国阵选择通过由它所控制的大众传媒公然指责行动党没有原则,却把行动党所提之反建议背后的理由讯息给彻底封锁了。

 

如果还有人认为马来西亚的大选是公平的话,那就先请他们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选区是否获得公平民主的划分,以捍卫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则;

--合格的选民是否得到公平合理的机会登记成为选民;

--各政党是否得到公平的机会使用大众传媒的便利。

 

我们有必要进行一个符合宪法精神的检讨工作,以便拟出被各方所接受的城乡选民人数差距比率。1957年宪法所规定各选区之间选民人数不可超过15%差距的安排到底错在那里?而这些年来所发生的选区划分不公平现象已使到马来西亚的民主遭到严重的打击。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组合应该是能够令人信服及真正公正的,因此它的成员必须是独立与超然的人士,同时各政党也应该有代表参与其中,使到选举委员会成为一个真正公正合理的委员会。

 

1/1995《改革马来西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