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马华人注册社团代表大会备忘录——为重订马来亚宪制事

 全马华人注册社团代表大会备忘录——为重订马来亚宪制事

前言

    (一)在重订马来亚联合邦宪制中,应着重于本邦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之组织,与夫各民族之历史背景,盖马来亚为多元民族所组成之邦。

    (二)此备忘录所提供意见,虽不能认为代表居住本邦之全民意见,但可代表全马华籍马来亚人所需求之意见。

    (三)华籍马来亚人之略说,即指凡出生此地或以此地为其永远家乡并以此邦为其效忠之对象之华人。

    (四)此备忘录所提供意见,系从民众代表大会,或社团会议之纪录及决案汇集者,上述各会议均由联合邦忠实公民而且有地位之领袖等领导与主持者,此备忘录复有一千零九十四个社团之单位之赞同与支持。

第一章:出生地公民权问题

    (一)以出生地为当然公民的一项原则,为世界文明国家普遍公认者。倘马来亚拒绝此项原则,即等于违背国际公理,抑亦违反人权初步的一切权利;不管当地有任何特殊情形,本邦不愿有此不公平,含歧视的公民权法律永远存在。

    (二)在现行宪制下,巫人已获得优厚待遇,致令非巫籍人民之情绪感觉失望与沮丧,倘本邦不能赢得华人之竭诚效忠,可说是有民族歧视之政策存在。现行宪制,在民众强烈反对下,竟于一九四八年二月一日实施有效,从此非巫籍的马来亚人对本邦之兴衰无权过问,甚至本邦之居留与经营亦须仰人鼻息云。

    (三)于一九五五年七月廿七日举行首次联合邦选举,给吾人带来充份认识,以为如果英政府给本邦人民以自治独立,则对现行公民权法律,应自重订之必要。鉴于过去巫人在整个选举区之投票,已拥有八十四巴仙之优势,除联盟投票志有若干非巫籍民为候选人而获得成功外其余均万巫民,苟非联盟预有安排以及巫民族统一机构,马华公会与马来亚印度国大党之间,先获谅解,则在现政府中非巫籍民休想要占得一席位。在这次选举后,联合邦首席部长曾作公开率直声明,指出如无巫民族统一机构之势力在后支持,则今日之政府中,断不致有华人之席位。造成此种现象之根源,只因现行公民权法律之不公平,而使非巫籍民不易领取公民权而引致无投票之权。

    (四)槟城与马六甲两个殖民地,现已列入联合邦范围内矣。此两地土生之人民自动成为英籍民,自公民权法律实施之后,此等英籍民又自动成为本邦公民,如此情形,岂非一种讽刺?

    (五)在战前,凡出生于各马来州之华人概作『受保护民』看待,如其欲到外国旅行,又可领取英国之护照,惟此种情形,迄今无复存在矣。因出生于马来亚之华人在今日之地位远逊于战前之地位,由于其地位之被剥夺与降减,不难成为政治上之被排斥者。

    (六)除非出生于本邦之华人或其它非巫籍民可自动享有公民权之平等待遇。否则要建立新马来亚国家,而臻于和平,幸福,繁荣的统治目标,仍属空谈。

第二章:申请公民权问题

    (一)如所周知,马来亚乃由外来民族组成之邦。除却『沙盖』等土著以外,试问现在于马来亚的任何民族集团,谁非从外邦而来者?

    (二)前任马来亚民政官威兰氏所提作的一九三一年户口调查报告书,其中有一段引述如下:

    『然而即使巫人自称以曩昔的山林荒野之马来亚为其原始诞生地此是无可能的,同时此说亦不足为训。因英人华人及印度人亦称,当年开辟马来亚时确未获巫人之协助。而且本邦之巫籍移民,系成群成队陆续而来本邦者,显然巫人以此地适于落居也』。

    (三)在一千年前华人已居此邦。远在唐朝时代(公元六一八至九零五年)华人已移居马来亚以迄今日华人尚被称为『唐人』有史可稽。此外经数百年前遗下之中国古物迄今亦尚有存留于马六甲州。

    (四)虽然马来亚无明确之史乘,但一般史家均表同意以今日的巫人,其先祖乃是邻邦之上着,其移来马来亚疆土虽先于华人,但相距之期并非久远。由于巫人接踵而来之故,其移民遂告日见扩大,于是获致民族上之优势。泊乎一八二零年,移来本邦之华人其数目已达可观。俟一八七四年邦咯协定订立之后,马来亚乃隶于英国之保护矣,由于英所设移民政策具有种种鼓励条件,于是南来之华人为数益众。

    (五)目下尚居留于本邦之广庶华人,虽非出生本邦,但其在本邦居留已以此地为其永远家乡,并以此地为其效忠之对象。今日马来亚在经济上之发展达到相当水平,胥赖若辈华人之克苦耐劳为本邦多方贡献有以致之,倘若辈限于公民权之领取,即是为马来亚造福之人士,反而不能获享收成之果实。

    (六)华人本是最活泼之民族,其所到任何国家居留,无不裨益该国。由于其传统文化,华人是爱好和平之民族,华人只为谋生,苟能在贸易与工商方面成功致富。其成功之因素,并非从其它民族榨取而来者,乃系从其克苦耐劳之精神而求之者。华人所获取之资财,概将之留于本邦,故能促成本邦之富庶繁荣,至若有某方面人士因此而生嫉妒与疑虑实无理由也。苟施以严例而阻此等居民领取公民权,如欲建立繁荣与和平之国家万难实现。

    (七)联盟意见对外侨问题,尤为关注。兹将其选举政纲的第三十六及三十七页中,所引述数段,当可见之矣,其文如次:

    一、自一九四八年马来亚联合邦协议成立后,联合邦竟产生一个广大外侨问题,仅此一点,实为世界上罕有比拟者。

    二、马来亚之独立,决不容有此情形存在。若在战争时期,拥有广大外侨人数不无影响,且可引致危险。此种情况,断不能加以持续。为应付此环境起见,马来亚之独立,须先从各民族中产生一个共同民族。如果本邦人口,半数为外侨,则对于产出一个共同民族之间题,当难成效。

    三、联盟认为谋取马来亚之独立在进行重订宪制中,对外侨问题,须交与一个特别独立委员会详加研讨。为选出此一委员会事,联盟业经上书各州苏丹,同时联盟以此一委员会,须具有种种特殊权力,俾可调查人口问题,并可提供计划,从而使外侨问题,获致圆满解决。

第三章:多种语言问题

    (一)关于采用语言一问题,实有极大理由在。是故,联合邦政府议会应依照新加坡办法接纳多种语言方式。联合邦内有三大民族,如华人  巫人及印度人虽语言风俗各异,但犹能和谐共处。历代以来,本邦方言教育在殖民地政策下获得自由发展,从未要产生一个马来亚化前途之意图,亦无意要设立一个共同语言而为各民族传达与交换意见之工具。至于英文教育,其主旨不外欲造成一些人才专为殖民地政府及殖民地经济机构服务,于是进英校求学之男女学生其人数有限,比诸方言学校之学生数目,相差悬殊。据一九五四年九月间调查报告,计各学生之总数为八十万三千七百五十三名,其中英校学生仅占十五万八千四百八十五名。以目前情形看来,各民族仍依其原来习惯,读其本国书,吸收其本国文化,华巫两族,以其宗教与风格互异,宛如有两个世界,如欲此一民族能精通彼一民族之语言,特此理想,当难偿如愿。

    (二)所谓『市场巫语』虽被普遍使用,惟此项语言过于简单,若以此项语言作为议会上交换意见之工具,定词不达意,且语而不详,事实上此项语言在效用上,不济于事。

    (三)在目前程序,若在议会中之议员欲求交换意见而使用其本族语言,固然比较流俐,比较便利。

    (四)马来亚联合邦现有人口总数,以华人占四十巴仙即有二百四十万,至若华人中能操英语或巫语者,仅获十巴仙之数而已。如欲以英、巫两语作为议会中之法定语言,则对民选之选择,范围甚为缩小。假定新马来亚国家仍重视民选制度,但依然有语言之限制,此乃不符民选之原则。

    (五)在过去几十年来,政府各机构所有发表或刊印各种告示,均用英、华、巫、印四种文字;其次,马来亚广播电台,新闻部以及各宣传机关,亦有认识华文之重要性,因之上述各机构无日不用华文。此外,在马来亚各级法庭,亦准许各民族自由使用其母语,只透过通译员传达意见,此已为法庭日常之惯例。由此更可证明本邦大部份人民尚未能操通用之巫语及英语。

    (六)在马来亚通用之四种语言,其重要性可从每日出版报章证明之:
    (甲)各华文报每日刊出总数:一九五,000份
    (乙)各英文日报每日刊出总数:一三五,000份
    (丙)各巫文日报每日刊出总数:  四0,000份
    (丁)各印文日报每日刊出总数:  四0,000份
    以上各报统计总数四一0,000分。

    (七)关于语言问题,在联盟政纲第十页,中有一段引述如下:
    『马来亚之公民所用各种语言,不论其种族,宗教之区别,应予以合法承认而使彼等获得法定与基本权利,从而保存其本族之语言及文化。』

第四章:平等待遇问题

    (一)联合邦宪制,系以抚慰巫人爱国热情为基础,是故现行宪制中所定下条文与方案,多存偏袒及不公平之趋向,此无非以保留巫人之特殊地位。总而言之,此一个民主国家竟行不民主之事。今日马来亚踏上民主之途,如对各民族之待遇,一有偏袒,则可造成未来马来亚之公民有优劣等级之分,如此,决不能使各民族和谐共处,甚至马来亚亦不能达到一个进步之国家。须知一个有多种民族的社会,最要者须先谋各族获致和睦亲善。由于不公平与存歧视之法律持续保用,则民族间将滋生不信任、憎恨,且可引致悲惨的结果。巫人获得其它较先进民族之协助,此项协助,须在道义上而非在法律上着手。若从法律上之协助则可促成巫人为优越阶层,另一方面,又可养成巫族之依赖性质而失去其自尊之心。吾人不欲长大巫人之依赖性,但愿其有自力更生之能力。

    (二)如欲建立一座对付非巫籍民之壁垒,以为就可促进巫人之发展,持此非正途之理想,当无收效,反之可使非巫籍民顿萌憎恨与失望。

    (三)为谋本邦之幸福,所有一切不平等不公平之法律应予以废除,同时,对各民族共同合作与亲善,且可引致巫人获得更有希望、更有乐观之前途。

结论

    (一)此备忘录呼吁新宪制须于独立日之前完成,上述四项问题希为接纳计:
    一、土生公民权原则须无条件接受。
    二、凡外来华人在此邦居住五年以上并以本邦为永远家乡,且能效忠于本邦者,则可申请公民权,无须经过语言之考试及其它烦难手续。
    三、除英语巫语外,须添采用华语为政府各级议会之通用语言并列华文力官方语文之一。
    四、废除一切不平等法律,对联合邦公民权无种族,肤色及宗教之分,须予以平等待遇。

    此致
李特宪制调查团钧鉴

    马来亚联合邦华人注册社团代表大会主席团
    刘伯群JP
    曹尧辉JP  谨上
    林连玉
一九五六年七月廿日


附录:关于公民权问题几点补充意见

   (甲)出生地公民权原则,已为今日居于领袖地位之文明国家所接受——或全部采用,或加以若干限制。

    一、有些国家,如阿根廷者,已规定出生地为申领国民或公民权之唯一条件。他如英国、美合众国,则采用混合原则,即根据市法,不独其国民或公民之儿女在本邦出生,或在国外出生者,皆成为国民或公民;兼且凡属外籍父母而在本邦领土内出生之儿女,亦成为国民或公民。

    二、英国国籍及外籍法令一九一四年第一段,一九一八及一九二二年修正后注明:
    『下列人士可作为出生之英藉民:(一)凡在英皇领土内出生之人宣誓效忠者。(二)凡在英皇领土以外出生之人其父当时系属英国籍民者。』

    三、美国宪法(经采用第十四次修改以后)声明如左:
    『所有在美合众国出生成归化之人,受美国统治者,即为美合众国及其所居之本州岛之公民。』

    在美国与『黄金握』一八九八年讼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定凡在美国出生之儿童其父母虽属华裔及为中国皇帝之臣民,但居住美国者,即为美国出生之籍民,此乃包括在第十四次修正案意义之内者。

    四、印度全国只有一种公民权,一九五0年一月廿六日公布之印度宪法第五条规定如下:
    (一)在印度领土出生者。
    (二)父或母在印度领土出生者。
    (三)在宪法施行前曾在印度居留不少过五年者,皆得为印度公民。

    五、记得印度尼西亚在荷兰统治之下时,荷兰政府认为凡华人在荷兰属地出生者皆为荷兰藉民。

    在一九一一年五月,中荷政府签约承认华人在荷兰出生者,当其居留在该荷兰属土之期内,得被认为荷兰籍民;当其回返中国时,倘系该国土生者,或系在印度尼西亚出生者当其进入中国时,则其血统民权自然恢复。荷兰出生之华人居留在第三国者,可自由选择其国籍。

    在爪哇,此种荷属出生之华人享有参政权、任职权及在下列三种议会中有代表权:市议会,高级议会,及人民议会。

    (乙)在世界居领袖地位之民族如英、美、华、印等已有惯例,凡外籍人居留在各该国不少过五年者皆可给予归化证,照英国藉法,归化之英藉人得与土生者享受同样之权利(一九一四年法案)。中国一九二九年国藉法较为宽大,照该法第三条,凡外籍之人可以归化,只须满足下列各条件:
    一、在中国居留五年以上未有间断者。
    二、年龄超过二十岁、照中国法律或其本国法律规定享有法权者。
    三、有良好之道德品性者。
    四、有充份之资产及技能足以维持生活者。

    此外,在中国出生及居留已超过三年者亦可归化。(须要记得中国系采用血统民权原则者)。照中国国籍法,归化籍民显无需要通晓中文之限制,并且设有归化人民免被剥夺资格之规定(例如在政府受任要职),只须居足若干规定(如通晓语言等)即可视为合格。关于此点,应注意美国宪法(第二条)坚决规定归化美籍之公民永不能被选为总统或副总统。

    (丙)印度一九五0年宪法内分列基本权利多种,保证给予公民:
    一、平等权利(不分宗教,种族、阶级、性别及出生地点),公众机关任职享受同等机会。
    二、自由权(言论及发表意见自由等)。
    三、免被奴役。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文化及教育权利。
    六、置业权。
    七、受宪法保障权。

    缅甸联邦宪法(一九四七年成立)规定公民权五项:
    (一)平等权利:凡属公民,不分出生、宗教、性别、
种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或公民组之间不能有独断的分别;公民对于充任公众机关职位及执行任何职业商业或专门事业,一律享有同等之机会。
    (二)自由权:任何公民除依照法律规定之外,不能被剥夺其个人自由或被侵入其住所或将其产业充公。
    (三)宗教上之权利:人民有同等之信仰自由,崇拜宗教之自由,但须不侵犯公众治安。
    (四)文化及教育上之权利:任何宗教、民族及语言上之少数民族,对于进入国家教育机关不能施以歧视,或强迫其接受任何有宗教性之课程。
    (五)经济上之权利:在本段范围之内,政府保证私人产业及私人创办之经济事业等项。

    (丁)前殖民地总督及马来联邦之钦差大臣佛郎施滑顿咸在其所著之『英属马来亚』书中有云:
    『余曾说,受保护之马来各州大部份倚靠锡矿为税源,故政府第一责任为采用一切合法之手续养成此项工业。远在一八八二年时,有一法国公司开始采锡...但开始工作者仍属华人,直至现在依然继续进行,竟能达到出产世界锡供总量超过一半之成绩,其毅力及进取之精神,造成马来各州今日之地位,马来政府及人民对于此种能干耐劳及守法之外藉人民受其恩惠罄竹难书。该种人民在白人未到本半岛之前已为采矿家、商业家,间有为种植家及渔家矣。在较早时期所有筑路及其它公众工程及行政上所需之款项,皆由华人之毅力及勤勉工作所得来者。彼等当时及现在实为采矿之先导,披荆斩棘,历尽艰险常获巨利,且在狠毒之天气下牺牲不少。查华人不止为矿家,所有政府之建筑物、道路、桥,与及铁路、自来水等工程多为华人所造。凡欧人不敢冒险之处,华人则尽量投资,经商开店;又用其所有轮船开辟各埠航线,在人工缺乏时,运来大批工人前往无人迹之森林中开发富源。凡此工作及其所用奢侈品之课税供给全国税收十份之九,故读者可知马来联邦之进展实赖华人之劳力与进取精神,得有今日之成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