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讨马来西亚教育》~《关于检讨教育法令的备忘录》


《检讨马来西亚教育》~《关于检讨育法令的备忘录》



《关于检讨育法令的备忘录》

联合签盖团体:
1.雪兰莪中华大会堂
2.槟州华人大会堂
3.霹雳中华大会堂
4.吉兰丹中华大会堂
5.森美兰中华大会堂
6.彭亨华人社团联合会
7.柔佛州中华总会
8.马六甲中华总商会
9.马来西亚华校董事联合会总会
10.马来西亚华校师会总会
11.玻璃市中华总商会
12.沙巴州华文独中董联会
13.砂拉越华人社团总会联合会
14.登嘉楼中华大会堂
15.吉打华人大会堂

1.关于检讨育法令的备忘录

这份备忘录是由上述深切关注目前教育部官员对《1961年教育法令》进行检讨的公众利益机构所提呈的。

我们对于政府处理这件事的手法感到震惊,政府不只是完全无视本国各民族社群和利益团体的观点和感受,甚至在国阵内部,成员党间似乎也缺乏民主协商。这些国阵成员党,包括在内阁里有代表的,似乎是一点也不知道负责起草检讨草案的委员会现在到底是在做些甚么。

这样的一种态度对于国家的健全发展显然是不利的,因为所起草的教育法令将不只对我们的女儿,甚至对国民团结这一更大的目标都有广泛的影响。

教育是本国许多人民和族群极为关注的领域,因此,教育政策的制订,不应该以由来自某一种族的几位官员去决定的不民主手法进行。

1.1最新的动向与言论

目前,我们手头所有的记录是一系列对华小不利或不合理的通令和阻障。好几位巫统领袖的最新动向和言论也无助于建立人们的信心和希望。在公众人士获知新的或修正教育法令草案内容之前,我们唯有以这些迹象和言论为根据来发表我们的意见和评论。

198662日,教育部长宣称政府将在推行国家教育政策方面采取毫不妥协的立场。他说:“任何修改都必须符合《1956年拉萨报告书》和《1961年教育法令》主要条文所阐明的国家教育政策精神,即不违反以马来西亚语为本国主要教学媒介的共同愿望。”

1986111日及2日,在教育部的赞助下,马来西亚半岛马来教师会和国民大学教育中心主办了一项名为“国家教育政策与法令研讨会”。其主讲者和发言人所强调的论点如下:

(1)马来西亚的马来种族性质、文化和宗教是依据于它是马六甲王朝的历史延续。
(2)马来民族今天在马来西亚的地位,是马来民族主义斗争的成果。
(3)马来民族必须继续马来民族主义斗争以达致单元的社会。
(4)华、印小学是种族两极化的根源。
(5)国家教育政策的目标是贯彻和达致《拉萨报告书》的“最终目标”。

19861127日,教育部长也说:“全体马来西亚人,不论是那一个民族,都应该把国语(马来西亚语)成他们的母语一一他们应能够接受,以更广的范畴来给母语这个词作出新的定义,不再把华语、淡米尔语或甚至马来语当为他们的母语,假如他们对被视为马来西亚人及被当为马来西亚人来对待感到自豪。这是全体马来西亚人现在应持有的态度,他们不应该死抱住关于母语的狭隘解释,因为这只会导致全体马来西亚人的继续分化。”

1987423,巫统青年团呼吁政府“即刻修改教育法令以符合当前的教育发展,以及反映党的需求和愿望”。为了此目的,巫青建议“加强努力以扩大马来西亚文作为所有国民型学校的媒介,同时提高该语文成为知识语文的水平——重新检讨教育课程纲要,并在学校中营造气氛,以灌输对国家的爱和对其文化的自豪感。”

1987526日,董教总呈交一份备忘录给教育部。教育部属下策划及研究组主任答复时指出:

“……《1961年教育令》21(2)条文完全符合国家宪法的精神,理由是把国民型小学改制为国民小学丝亳无捐上述学校学生学习其母努即华文及决米尔文的权利。

198766日,教育部表示整个《1961年教育法令》将彼检讨,而不只其中一部份而已。

1987820,巫青教育局主任,法米依不拉欣说:“在大学及学校里民族语文的使用是‘暂时’的。”他还说:“政府没有责任去发展这些语文,各族群须各自负责维持和发展自己的语文。”

1.2政府如何阐释与实施国家政策

政府一再坚持本身对国家教育政策的看法,声称它是“1956年《拉萨报告书》和《1961年教育政策》所明确阐明的”。不了解者将不知道它完全不提更适当作为我们国家教育政策基础的《1957年教育法令》。我们将在备忘录的第二部分对巫统领袖的见解作更全面的评论。

1961年教育法令》的实施不只是严重地打击了华文源流中学(这些华文中学改制为“国民型”后,必须用英文作为教学媒介),还威胁了华文小学和淡米尔文小学的生存,因为21(2)条文规定:

“任何时候,当部长认为一间国民型小学可以适当地改变为国民小学时,他可以下令指示有关国民型小学改变成国民小学。”

1961年教育法令》发挥了它的杀伤力,许多华文源流中学改制成“国民型”以获取政府的津贴。选探成为“华文独立中学”的则必须克服艰巨的困难,才维持到今天。除了缺乏政府的援助外,这些独中必须面对种种不合理的刁难,包括“独中统一考试文凭”不受承认和没有机会进入国内政府机构和国内高等教育体系。

六十年代以来,政府给予华、印小学的资助不能令人满意。学生人数的增加,并未获得场地、设备、财政拨款和受训教师方面的相应增加。这些学校还有许多其他的抱怨,都列入了我们过去提呈的备忘录中,可参考本备忘录的附录部份。

1972年,《1961年教育法令》被修定。修定条文建议取消全津学校的董事部。董事部——管理华校的最重要机构——被剥夺聘请和解雇教师和其他职员的权力。结果,政府政策被种种诠释,包括派遣不谙有关语言的校长和书记到非马来源流学校任职。这项修改根本是不需要的,因为《1961年教育法令》已授权教育部长对付董事部的任何犯错成员。

1980年,教育部宣布在所有小学实行“3M”制。在这种制度下,国民型小学的各科教学中,除了母语和数学外,其他科目的教师手册全部用马来西亚文编写。在非马来人社会提出一连串抗议后,政府才说那是一项疏忽,一项误会。

最近,当局建议开办幼儿园应该以“团结”为目标。某些方面企图将这诠释为使用一种共同的语文,即马来西亚语,且这应被规定为幼儿园注册条件之一。

我们认为,所有这些同化及种族主义倾向的现象,是政府目前尝试检讨或修改《1961年教育法令》的先声。



2.检讨育法令的基本原则

在检讨教育法令时,必须充分体现出进步与自由的精神,通过文化与社会民主来促进国民团结。这是不容忽视的基本原则。如果政府向沙文主义与机会主义让步,而采取开倒车的同化主义态度,刚将会犯下大错。

1986年大选之前,几乎所有政党的竞选宣言都赞成废除1961年教育法令第21(2)条文。这是因为该项条例很不合理,不利于我国非巫裔母语教育的生存。上述赞成取消该项条例的政党包括了所有反对党以及除巫统以外之国阵主要政毫。这充分显示出保卫各族人民自由使用与发展其语文和文化的人权和民主权利是合理与正义的。

我们也可以说现今的政府(包括巫统)是受委托贯彻1986年竞选宣言中所做出的保证,其中一点是:

“华校与淡米尔文学校将以目前的形式继续存在,保证不会有任何改变……同时确保马来西亚的民主不是多数人的专制。马来西亚的民主让所有民族在政府内都有有发言权。所有想加入政府的都被接受,没有被拒于其外。它确保一切决定都基于劝说的力量而不是力量的勤说。”

1986年国阵竞选宣言作出众多保证,包括……“社会平等,民主社会……一个自由、中庸及容忍的社会”。
  

2.1我国育政策应有的正确基础

如果我们追溯1955年独立前联盟的竞选宣言,也可看到具有类似上述中庸及容忍的态度。

“允许我国各族人民的母语育正常地臻展,即鼓励建设而不是破坏他们的学校、语文和文化——联盟也深深地了解到1954年联合邦立法议会第67项(体现在1952育法令),企图在各源流学校推行国民学校的特征,是不为人民所接受的联盟将竭尽所能,在国家经许许可下,公平对待所有受政府支助的学校;提供更多机会让所有学龄期儿童有更多的机会去接受教育。”

即使将竞选宣言的保证撇开不谈,所有国家政策与法令的制定,还是必须符合我国联邦宪法的条款和保证。换句话说,政府在各方面所制定的政策,包括教育方面,不可违反宪法内的任何一项条款。宪法第152条很清楚的阐明了所有马来西亚人应用及发展其各自的语文和文化的权制:

“没有人将被禁止或阻止应用(除了官方用途)或教导或学习(除了国语外)任何其他语文。”

应用某种语文的权利倘若不包括用它作为教学媒介的权利,那么这个权利的价值已受到严重的腐蚀。诚如英国女皇律师于1982年在我国高庭指出:

“宪法第152条及第8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在默迪卡的真正精神——谅解——之下,给予宽大与开明的解释,以便充分实现各族人民的愿望和要求。”

当我们考虑国家教育政策应以那一份文件作为基础时,答案显然是1957年教育法令。

1957年教育法令明确地制定了独立时联合邦的国家教育政策。该法令第三条列明:

“联合邦的育政策旨在建立一个能为全体人民所接受,并满足人民一切需要的国家育制度,提高人民作为一个民族的文化、社会、经济及政治狡展;立意以马来语为国语,同时保一持并维护本国境内马来人以外的本邦其他族群的语文及文化的发展。”

最近时常有人说,有需要回到独立时被认为是共同接受的“社会契约",才能了解目前政治问题的历史背景。显然的,1955年联盟竞选宣言,1957年联合邦宪法以及1957年教育法令是组成该“社会契约”的最明确合理的文件。

2.2国家育政策基础含糊不请

巫统却坚持以1956年《拉萨报告书》和《1961年教育法令》作为国家教育政策的基础。首先,《拉萨报告书》和《1957年教育法令》这两者一一比较,根本没有理由以1956年的《拉萨报告书》作为我国教育政策的依据。《1957年教育法令》显然才是唯一有权威性的文件。

实际上,当我们仔细分析《拉保报告书》中的授擢研究范围和其他一些特征,有一部分是相当合理的。例如在“教学媒介语”下,第七十二段列明:

“诚如第七十段所建协,我们讹为中学学制应具有某种程度的灵活性。誓如:华文中学应用(华语丿作为媒介,我们看不出有何理由需要去改变它,只要这些华校同意前两段所述的条件。我们认为,从教育的角度来说,没有理由反对中学导三种语文或在同一间学校内应用超过一种语文作为学媒介的做法。

拉谴教育委员会被授权研究的范围纯粹只是:

(a)进行审查马来亚联合邦目前的育政莱,提出所需要作出的修改,以达致建立一个能为全体人民所接受,并满足人民一切需要的国家育制度,提高人民作为一个民族的文化、社会、建沸及政治的发展;立意以马来语为国语,同时保持并维护本国境内马来人以外的本邦其他族群的语文及文化的发展;

b)以此为宗旨进行审查联合邦的育体系,包括1952育法令的有关条款是否需要修正,以及实行1954年立法议会第67年项有关教育政策报书的步骤。”

显然的,1956年教育委员会所提呈的《拉萨报告书》,除了授权研究范围之内的意见,在该范围以外的意见是没有分量的。因此,该委员会虽然知道其被授权研究范围的首要任务是推荐一个能为联合全体人民所接受(下加线是该委员会所加的)的教育政策。此外,也配合有关研究范围的需要,在立意以马来语为国语的指导方针下,同时保持并维护本邦境内非马来人族群的语文和文化的发展(第九及第十段),它也擅自加入另一项未受到征求的意见:

“本委员会也相信,本邦教育政策的最终目标,必须是汇集各族儿童于一个国家的教育制度下,以国语作为主要学媒介语。虽然本委员会亦承认,欲达致此种目标,不能操之过急,必须逐渐推行。"(第12段)

这个目前已为大家所熟悉的“最终目标”显然的是在该委员会授权研究范围之外的。但是,这个含糊不清的词句,正是沙文主义和种族主义分子藉以为彼等的单元语文政策辩护。值得一提的是,“最终目标”因受到广泛的反对,没有被纳入1957年教育法令。此外,它也和报告书的其他部份完全不协调。当我们再深入的研究“建议的结果”部分,则可找出更多证据以证明所谓“最终目标”是超越权限的。

“从第十章建议必须采取行动确定一个共同课程纲要看来,这些学校(国民型中学)的学媒介语并非最主要的问题。学校可以采用超过一种媒介语,共同课程将具备足够的灵活性,让各校或部份学校对某种马来西亚语文和文化给予特别注意。所有国民型中学将获得划一比率的津贴。”(第13c)段)

巫统为其教育方针辩护时也举出了1961年教育法令。这项法令是以1960年教育政策检讨(拉曼达立)委员会报告书为根据的。该委员会被授权调查的范围仅限于:

“检讨联邦立法议会于1956516日原则上通过的联邦立法议会第二十一项报告书内所列明的教育政策,尤其是该政策实施至今的效果及往后的情形;考虑有关政策在国家和经济上的含意,包括推行免费小学育;以及提呈建议。”(第一段丿

当拉曼达立委员会建议政府停止资助所有采用英文或马来文(当时的官方语言)以外的语文为教学媒介语的中学,它显然已超越其被授权调的范围。1961年之前,华文中学接受政府津贴是天经地义的事。虽然1961年教育法令把华文与淡米尔文小学列为全津国民型学校的一环,但该法令内多项条文,如212,却对这些学校的生存诸多不利。

拉曼达立委员会的成立纯粹是一个检讨委员会.完全没有权力对1957年教育法令所列明的联合邦教育政策进行任何根本的修改。该委员会擅自纳入一项任务,含糊解释其所认为是拉萨报告书内所记载的“为全体人民接受的教育政策必须提供至少两个条件:即是它必须满足在马来亚境内定居的各个主要文化族群的合法意愿,以及每一个在这个国家出世的孩童都必须给予就学的机会。”(1956年拉萨报告书第186段)

该委员会完全没有说明是基于甚么合理或适当的准则,而决定自行给予“满足我国主要文化族群的合法意愿”以下专横片面的解释:

“为了满足第一条件,就是暂时更供以家庭语文教学的公费小学教育。然而,在整个以公费资助的育制度中据展及保持语文和种族区别,将与建立一个塑造国民意识和立意以马来语为国语的教育政策不相调和。”(1960年报书,第18段)

这个解释有点是不合理的。首先,当时(I960年)华文中学是国家教育制度的一环,没有根据指这些学校不是华人社会所期望存在的。其次就是这些学校的存在与塑造国家意识以及马来文为国家语文的地位并没有矛盾的地方。

2.3母语贪权利之国际保障

我们在以上论述中经肯定非巫人的母语教育之权利是受到联邦宪法和1957年教育法令保证的。除此,我们还可诉诸人权和民主之国际标准,因为人权是不受国界限制的。

维系国际社群的一般原则(即1948年的联合国国际人权宣言)以及和国际社群有关系的较具体的建议里(在1982年世界文化会议公布),我们可以找到有关母语教育之权利。

人民关于发扬本族文化、语言和教育之权利在以下之国际协议经得到承认: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

“在族群肤色、性别、薛言、宗政治或其他的见解、国籍或阶级背景、财产、出身或任何别的社会地位,不受任何歧视的情况下行使此种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规定:

 “在有族群、宗教或语言之少数民族存在的国度里,凡属此少数民族之成员均不可与其同族成员一起被剥夺享有其本族群之文化,信奉本族群之信仰以及应用本族群酒言之权利。“

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前提是:当一个国家被另一个国家压迫时,对被压迫国家是亳无平等可言的。国际间,一个公认的事实就是:若要有效地贯彻人民享有其文化权利,应用其语言及从事本身的宗教活动等,一个对的先决条件是羞循平等和不受歧视之原则。

为了使上述国际公约的第27条款之权利有实效作用,有关防范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之小组的特委起草人建议:

“……需得到国家积极和持久的措施——成员国有义务以实际之行动提供力量来保护少数民族特有的文化价值。(《关于族群、宗教和少数民族权利的研究》纽约、联合国,1979年第1-4)

1953年国际法庭陈述维护少数民族的目标说:

“惟有把少数民族之每一项权利放在同本国其他国民对平等的地位上方能实现。"(同上,第18页)

至于与教学媒介语有关的公民权利,刘与尼科尔斯(Lau V Nichols 1974)在美国发生的法庭诉讼案中具有高度的启发性。法庭判词:"凡是没有提供母语教育予不太熟悉英文之孩童乃是剥夺他们有意义地参与教育的过程,也违反了1964年之民权法令。”

(《美国民权委员会》1979年第188页)换言之,提供非母语为教学媒介的教育就是一种歧视的行为。

19601214日通过的反对教育歧视之联合国文教科组织大会里各参与国一致同意:“必须承认少数民族成员之进行他们自己教育活动的权利:其中包括维持学校行政以及应用或教导他们本身之语言(根据个别国家之政策而家),举办上述活动的唯一条件是当少数民族行使此权利时不应被阻止了解其族群的整体文化和语言或被阻止参与此种活动,除非此种活动对国家的主权有所妨害。”(《人权:国际文件汇编》,联合国)

1966年第十四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全体会议通过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里,包含了以下的条文。它虽然与少数民族没有直接的关系,可是对某些国家在制定有关少数民族享有其于身文化的权利的政策时可能有某种启发作用:

第一条:
1.每一种文化都有各自的必须受尊重和维系的尊严和价值;
2.每一个族群都有权利和义务去发展其本身之文化;
3.由于文化类型多样化且各具特色,在彼此相互影响下,所有的文化最终将构成人类的共同文化遗产。

有关防范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小组的特委起草人的某些建议涉及下列条文:

“在教育体系里应用少数民族的语言是一个关键性的考验因素,它可以决定少数民族是否有能力维持和发展其民族特质。如果国家没有实行以母语为学姓介的教育,一个作为文化团体存在的少数民法将受到危害,因为语言是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职是之故,在一个国家里,一个被剥夺以母语为教学媒介的教育体系的所谓有效措施将会受到声疑的。”

除上述例子之外,还有若干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常年大会里的有关少数民族人权的建议,如:1972年,有关在国家层次上保护文化和民族遗产;1976年之关于广大人民参与文化生活以及他们对文化生活的贡献。

另一个不是最后的例子,是1982年共有126个成员国和机构参与的在墨西哥城举行的关于文化政策的世界会议。这会议的唯一目的是专事讨论少数民族的文化政策问题。会议里委员会的无数报告书、宣言和建议都明确的赞同少数民族的文化特质、文化民主和文化多元化。在文化和教育间题上,有以下的陈述:

“为了保障文化特质和基于育职能在文化各领域的重要性,很多与会的代表都发言强调提供以母语为教学媒介和以民族语文的育,即使这些民族语文是属于少数民族的语言……。”(《关于文化政策的世界会议,最后报告书》第11页,巴黎,联合国科文组织,1982)

2.4国际间对母语育的效率及平等原则之体认

除了对个人基本权利及文化因素作为考虑外,国际舆论皆认为以母语教学为最有效率的工具。第一个最主要支持此论点的舆论是来自于1951年在巴黎所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会议上。这批教育专家替两项重要课题寻求答案:(1)在何种情况下,母语教学在教育领域是可能的;(2)应采用那些措施来便利及鼓励使用母语。在这项会议上,议决建议:

“在育领域,应尽量延长使用母语至尽可能高的阶段,特别是学生应该以母语启蒙,因为他们最容易了解,同时使用母语学可以尽量缩小家庭生活及学校生活之间的距离。”(UNESCO, 1986年:69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他专家、委员会会议,及其他国际团体会议上也不断提出这些建议。他们的结论是:

“如果学校教育不是仅为了培养精英份子,那很明显地它虑就考虑那些大部分没有机会进入学校,或在尚未能掌握魔术般的第二种语文时,就休学的人。所以说,母语教育不应被忽略——对于大部分人民而言,母语是使他们避免成为文盲的唯一途径。”(Ayo Bangbase, "Mother Tongue Education: The West African Experience", UNESCO, Paris, 1976:11)

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的专家们都同意,每一位入学的儿童通常都会发现学校生活与家里完全不同——不论是气氛、人或活动——因此他们会发现很难适应这新环境。如果使用的是与母语完全不同的语言,同时又要面对不同科目的课程,更加重他们的负担,使他们更难适应。新的观念及信息,再加上非母语教学造成的双重负担,导致学生学习进步缓慢。使用母语不但减轻儿童的负担,也能促进家庭与学校之间的良好沟通与合作。

我们经常听到一些论调,指称政府没有能力为国内每一种族社会提供母语教育机会。这论点很难令人信服。与一些非洲国家的情况相比较,马来西亚的情况肯定简单得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作一项“母语在教育上所扮演的角色之变迁”的调时,发现:

“加纳,拥有6,726,820人口,其中少数语言人口有2,022,550人,而且他们的语言根本没有适当的材。不过,如果完全忽略这数目巨大的少数民族,是不合理的。不过尽管面对上述问题,我们不应感到失望。……事实上,一些迹象显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识字阅读所面对的问题,并不条想象中那么难于克服。”(同上,13页)

到目前为止,华人及印人社会——这两个拥有母语小学的种族社会——对国民中学选修性质的母语班,感到很不满意。过去惨淡的记录,已经显示当局对于非马来人社会的母语教学的歧视态度。华籍及印籍马来西亚人完全有理由认为,单单只是母语班的存在,无法对他们保存及发展本身的语言与文化的心愿有所帮助。

在文明的社会里,每一个学习、使用、保存或发展其本身母语的基本原则及权利都会受到尊重,不是任何政府法令所能否定的,除非是故意歪曲真理及事实。母语是每一种文化的特性,是人类无价之技能。

当华籍和印籍马来西亚人要求承认这项原则,并不是要求只在理论上发展这些语文。我们经常听到一些人说,这些语文已经在中国、印度受到发展及保护等等。这种说法是很严重的误解,不晓得文化的人文观念,因为华籍及印籍马来西亚人的文化在本质上,与中国、印度的文化不同。最明显的事实是他们拥有不同的空间、社会、冠济、政治及文化等层面。

因此,除非我们赞许同化政策——这种政策是文明社会所谴责的——马来西亚语只是所有马来西亚人的国语及通用的语文。不过,马来西亚语不能被视为非马来人的“母语”,因为大部分的非马来人乃用使用他们的语文。根据历史事实,基于非马来人母语教育的权利,我们的教育制度才有“母语班”的原则存在。华籍及印籍马来西亚人无法接受,也不会接受在学校课程中,将他们的母语列为与日文、法文相等地位。同样地,他们也不能接受将“母语”(bahasa ibunda)改为“祖籍语”(Bahasa asal,正如最近一位巫统领袖所建议),因为后者带有“同化外来移民者”的意味。这种说法不但让我们觉得歪曲真理,同时很明显地侮辱了我们作为马来西亚公民的地位。

2.5企图将马来西亚种族两极化的成因归咎于母语学校的存在是徒然的

自从公众人士承认马来西亚会种族两极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巫统的一些领袖就企图将这种现象归咎于民族学校的存在。这明显的是一个徒然的企图,因为每一个诚实的马来西亚人都知道,种族两极化现象形成的主要原国是在经济、政治、社会、教育以及文化等各个领域存在着“种族”歧视。

我国的母语学校仅仅反映马来西亚各种族文化的存在。将母语学校当作是“隔离政策者”,那是荒谬的,就象在其他方面,我们各种族有不同的姓名,不同的宗教礼拜的地点等等,那反映出马来西亚各种不同的文化——不能以错误的理由加以否定,即认为不同文化的存在对国民团结没有帮助。此外,我们的母校并没有推行任何种族歧视的做法。各种族的任何学童都可以自由进入华文或淡米尔文源流学校就让。因此,有马来儿童、印度儿童、欧亚混血儿童,其至原住民的儿童,进入华校就读,这是一个例子。

那些提供母语教育的学府不能被视为“隔离政策者”,因为接受母语教育是一种人权,这种人权受到世界上文明社会的保护及推荐。我们在以下部分可以了解到,在一些国际性的大会,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民主确实被为是国民团结的适当基础。

政府企图将种族两极化归罪于母语学校存在并建议只建立一种源流(马来文)的学校,可是当我们看到一些学府,例如玛拉工艺学院以及一些寄宿学校几乎被“单一种族”所垄断时,我们就知道政府的立场并不一贯。由各族群纳税人共同承担的公共学府,只由单一种族享用而排斥其他族群的学生,这是没有理由,也是不公平的。,政府接受种族性政党,而与此同时却责难一些为各族社群在教育与文化需求方面提供基本人权的服务的合法社会文化团体。这是虚伪的作风。

除了这些有关权利的基本问题外,从本地及外国学者所作的一些研究中,也可以发现到所谓不同族群的马来西亚人应在同一屋檐下以同一主要语文学习的论据的谬误。美国根据种族比例安排白种人与黑种人在一起上课所引起的尖锐局势,显示出,如果种族不平等的基本因素没有解决,那么“接触论”只能使问题恶化,而不是解决问题。J. C. Bock以研究我国国民学校作为他的博士论文,他发现这些被认为经过综合的学校,各族学生之间的关系却是疏远的。

理论上,如果政府可以保证各族社群使用他们的母语为教学媒介语的权利,那么没有理由他们会不乐意让所有的马来西亚儿童在同一屋檐下上课。可是,现存的政治事实及政府过去的恶劣记录,眼前是无法使他们信任政府并接受这样的概念。政府及一些学术界人士所鼓吹的“同一屋檐下”的概念通常的意思就是指“一个主要的教学媒介”。我们相信倡议“一个屋檐”理论的那些人,没有认真考虑其他实际上、选辑上以及行政上的问题。

联合国教科组织所发表的一份报告,在探讨单语媒介对促进团结能达到甚么程度的作用的问题上,曾经这么写道:

"无可否认的,在早一语文的国家,处理政府事务比多种语文家来得简易。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过立法或学校政策规定在任何时间都使用官方语文,将会带来跟正的单一语文主义同样的效果。相反的,对坚持要那些使用其他母语的人使用官方语文,将会带来反效果,这将导致本地族群在某种程度上疏离国民生活。"(The Use of Vernacular Languages in Education, Paris UNESCO, 1953:50)

事实说明,种族两极化现象并不只是国民学校的严重问题,而且也是本国民事服务以及国内各大学的严重问题,这证明种族两极化的根源并不在于母语学校的存在,而更确切的说是在于政府的政策。

华文与淡米尔文源流学校多年来都遵行采用官方的共同课程。这些共同课程严格采用马来西亚的内容和观点。此外,国语(以及英文)是所有学校的必读科目。实际上母语学校经常埋怨的其中一点是国语课的节数不足,同时缺乏积极的国语教师。

2.6朝向一个充满活力的统一育制度

从前面所述,明显的,一种教育制度要有达到国民团结目标的功能,就必须实行文化民主和社会民主。更具体地说,必须尊重母语教育的权利,提供母语教育机会,同时确保较不幸阶层的马来西亚公民也享公平(如果不是更好的话)的教育机会。由于缺少文化民主和社会民主,导致我们的教育体系出现好些令人担忧的消极反作用:在这个教育体系训练出来的学生不会进行批判性和理性思者,没有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能力,也不敢无拘束地表达看法。

1948年国际人权宣言》第26(2)节指出:

育必须朝向全面发展人格和加强对人权和基本白由的尊重。"

1982年世界文化政策大会宣布:

"文化多元性是肯定文化特征的必然结果,它还非分裂的因素,相反的,在丰富和平衡文化方面,却能有积极贡献。”

把文化间的歧异当成是种族冲突的潜在根源是极其错误的看法。《国家原则》早已指出:

“马来西亚国独特地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传统及习俗。这样的多元性质应成为我们理想社会的资产及力量泉源。”另一方面,试图促成文化同化或一元化的政策公然把《国家原则》踩在脚下,并且必然引起受压制族群起反对。在国际论坛上,已经不止一次指出,任何高压政策,不管是直接或间接的,都是强迫同化。

世界文化政策大会的第15条建议:

“……认为组成国家的不同文化群体的和平共处,以及这些群体之间基于容忍精神的相互影云构成了促进平衡观点的积极因素,使国家及国际间社群能取得更和谐的发展和进,同时更进一歩认为,不同文化群体,包括土生人口,共存于一个国家内,各自表现本身特征是完全苻合向国家认同的作法,在整体上,它还丰富了整个园家的社群。”(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2:69

除了否定文化民主权利以外,社会民主权利的丧失导致两极化状况的持续。新经济政策在教育领域方面所产生的效果,在非土著及土著间产生许多不满,过于强调“重组马来西亚社会”而忽略了"铲除贫穷”,只使中、上层土著更加获益。所有民族的较贫穷阶层,继续留在整个教育系统的低层。

虽然有时会有所粉饰,但明显的是,我们的教育制度事实上是不鼓吹民主的,所强调的是学校和大专学生必须唯从唯诺遵循指示。这样一种教育制度不可能培养我们的学生对社会现实具有批判性和创造性的应对方法,更不懂得如何参与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大学大专法令就是一项严禁学生积极参与政治和社会动的法律。这么一来,他们的脑能和智能就只准发挥到局限于诸如文学与辩论学会的活范围内。

要确保社会民主,政府应该拨出更多款项给小学。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贫穷家庭的孩子只有接受小学教育的机会。政府不应花费公款在寄宿学校上,这种学校多数专为精英而设,同时具有种族歧视色彩。证据也显示,出身高收入家庭的学生获得的补贴金竟比贫穷的学生的为高。

鉴于小学教育是每一个人获取最基本技能以应付文字世界的先决条件,更多的教育开支必须花在提供高素质的小学教育上。顺序而下,第二个优先处理的应该是中学。由于只有相对低百分比的学生能进入大专受教育,大专学院应获得较为小比重的开支预算。无论如何,总教育开支拨款应该像国防等其他开支一样,大幅度增加。

应该批准私人或任群设立高等学府以应付需求和允许学子有更多的选择。政府只应该管制学费以确保家长只是失去购买特权的权利,而没有被剥夺进行选择的权利。

为了促进种族间的了解,各民族群体的历史、文化和建设和保卫国家的贡献必须加入课程内。除了教导基本技术以应付个人的工作外,学校应该贯输社会义务感、道德、同情心、尊重正义、民主和人权。这些才是真正能为人民提供团结基础的“共同价值”。民主原则可激起学生更多的参与工作,这将产生更优秀的公民。教授和鼓励道德自主,理性和注会览醒的课程会训练出比较具创见和负责任的马来西亚人。

我们经过思考认为,唯有通过教育制度民主化,同时在其他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实行更多的民主,马来西亚国民才能达致国民团结和其他美好社会的目标。

总结及建议

如果打算进行检讨教育法令,就必须首先成立独立性的教育委员会,以进行透澈的调查研究,同时应结合各阶层人民对这课题的意愿与要求。

修正1961年的教育法令,必须包含进步、开放及民主的精神。主要宗旨应该通过文化民主、it会民主,以促进国民团结,以及在学生之间培养建设性,批判性及理性的态度,以便产生一个有生气、有活力的社会。

任何企图通过政府政策和法令来进行文化同化的尝试将是一项很严重的错误,它将是对国家团结与进步产生不良影响的分裂及破坏因素。

一种开明的教育政策必须主动让马来西亚各种族的学校、语文及文化自由发展。目前,我们的母语学校,包括60间独中,全国人民应该引以为荣,而不是被政府所忽略与歧视。

任何新的教育法令及政策必须正确地根据联邦宪法及1957年的教育法令,即确保“……维护国内马来人之外的人民的语文与文化的发展。”所有的教育法令及教育报告书都不应该触犯宪法152项条文的基本原则:

“任何人不得受到禁止或阻止使用(除官方用途外人或授或学习任何其他语文。”

母语教育的权利,以及通过母语进行教育的效率及平等因素,已普遍受到无数国际大会及会议的承认。

最后,我们强烈地斥驳那些把母语学校列为导致马来西亚社会种族两极化起因的无稽言论。每一个诚实、理性的马来西亚人都知道马来西亚种族两极化的根源,在于“土著主义”的制度化,由于这意识形态所流露出来的普遍种族歧视现象。

因此,我们提出以下主要建议及要求:

3.1学媒介

不应限制学校内所使用的教学媒介,只要有关的族群提出要求,任何语文都可以作为教学媒介。国家必须负起资助及发展所有以马来西亚公民的母语为媒介语的中、小学的责任,使用其他语文作为媒介语的学校应被允许存在但政府无需给以资助。

为了将马来西亚语发展为我国各族人民的共通语文,在所有中小学内,马来西亚语是必修的科目。此外,马来西亚及其人民的历史必须是课程中主要项目,不过可以其他语言教授。

必须很认真地鼓励所有的学童掌握国语,以作为国内各民族通用的语文。马来西亚历史的研究,必须强调所有不同民族社会对国家经济及文化的贡献,以协助培养对国家、对人民的归属感与热爱。同时,也应该了解各民族社会为保护国家和民主所作出的奋斗与努力,以促进真正的国家团结。

政府不应忽略有效率地提供设备、教科书、教师及安排足够时间给国民中、小学的“母语班”。

政府考试所使用的媒介语,必须是根据不同学校所采用的媒介语而定。

3.2小学

任何新的教育法令都不应包括类似1961年教育法令第21(2)项内容的条文,因它威胁到国家教育制度中母语学校的存在。教育制度上任何改革,誓如(3M)制度都不应威胁到母语学校的特色。政府必须确保平等对待所有使用各种媒介语的小学,不论是拨款、校舍的建设与维修、师资训练、提供设备等方面。

必须设立新的国民型小学,以配合人口发展的比例。有些学校的校地不是属于政府所拥有,政府应该遂守一元对一元资助的承诺。同时,社团拥有的校地(也就是非盈利团体所拥有),不是属于政府的校地,应获得豁免地税。

3.3中学

政府应该承认华文独中对本国的教育及人力需求所作的贡献。独中统一考试文凭应受到承认,作为进入本地高等学府及民事服务的资格;尤其应该允许华文独中毕业生进入师训学院,以便让他们协助解决国民型小学师资短缺的压力。政府应该通过提供拨款、师资训练、建校及准许学校扩展等方式,协助华文独中的发展。

如同小学一样,政府应该保证为全体国民提供良好的中学教育。那些家境较贫寒者,不应该仅仅因为他们可能是表现较差者而被忽略。

为了促进各种文化之间的相互了解,中学课程应包含各族历史、文化以及族对国家发展与保卫国家方面所作出的贡献。不容许马来西亚书籍有任何种族主义的内容存在。

除了教导一些基本技能以应付生活上的需要外,应该培养学生具有社会责任、道德意识、同情心、尊重正义、民主与人权。这一切应该成为形成马来西亚人的“共同价值”。

纯粹为了吸收精英及基于种族歧视而设立的寄宿学校,以及其他类似的中学都应废除。

3.4高等

政府应该提供更多高等教育的机会,提高人民的一般学术与专业的水平,以应付国家发展的需求。为了解决高等学府学额不足的问题,政府应该准许非政府大学与学院的设立。

国内各大学的收生固打制度应该被废除,改用一种主要考虑学生学术成绩及家境贫寒者的新制度取而代之。各大学先修班应开放让本国各族学生就读。同样的,职员的录用与升级应基于学术资格、经验和工作表现,而不是基于种族的考虑。

奖学金的颁发也不应该基于申请者所属的种族。奖学金应该颁发给真正需要经济援助以及值得奖励的各族学生。更正确地说,有关政策的发展趋势应朝向贷学金计划,而不是奖学金。当然,贷学金的颁发也应该以社会经济的需要,以及学术成绩作为取舍的标准。那些来自富裕家庭的学生不得申请奖学金和贷学金。

国内各大学也应该设立中文系及淡米尔文系,为中学母语教育提供适当的教师,发展华裔及印裔马来西亚人的文化及促进各文化之间的相互了解。这些学系应该开放让那些拥有独中统一考试文凭者申请。这样可以协助缓和国民型小学师资短缺的问题。

学术自由的原则应该坚持。政府应确保学生和学术人员具有真正学术自由的权利,在选择课程与科系,以及在社会、文化与政治活动方面,学生和讲师不应受到干扰。

政府应就合理和理性的基础承认前南洋大学、台湾各大学、印度各大学等的学位。上述各大学的毕业生可以对国家经济作出很大的贡献,政府不应该对上述各大学的毕业生存有偏见。政府各大学应和各外国大学一样,开放给拥有华文独中统一考试成缤优异的学生。

政府开办的各职业与工艺学院应开放让各民族学生就读,不应该只限制剥取土著学生。为了应付中小型工业的追切发展,应该允许各母语母文为各商业学院、职业与工艺学院的数学媒介语。

3.5私立学院

为了满足目前国人对中学及大专各类教育的迫切需求,政府应对私立学院的设立采用取开明的态度。虽然行政部门有需要监督及协调这些私立学院的学术水平及学费,但应尽量减少官样文章。

为减少繁文网节,私立学院的意见应受到考虑,包括成立学院本身但有政府代表在内的鉴定委员会。

另一应受考虑的重点是节省外汇。在这方面,政府应确保本地合格人员优先受聘'而不是成批聘请外国人员。政府也可在其他方面协助私立学院,例如与外国考试局协商以将本地及区域性内容纳进他门的课程纲要。

只要对私立学院有这样的需求,政府就不应当阻挠它们的创立,因为一个受教育高、素质的人民对我国是只有益而无害的。但是,要高度有效地利用我国的人力资源,却有赖于政府的经济政策及计划,而这,正如教育政策一样,必须以远见及公平作为引导,并且其目的在于团结起所有的马来西亚人民,共同为卓越、创造力、真理、正义、民主及社会公道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