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法令与学术自由


当代马华文存8~教育卷(90年代)


大专法令与学术自由
柯嘉逊

    教育部长拿督苏莱曼道勿于今年14日在槟城宣称其部门已成立一个检讨大专法令委员会。在我们为这项消息感到过度兴奋之前,让我提醒大家:在过去10余年以来,每逢大选将近,政府都会作出相同的宣布。

    就在1984年大选前,当时的教育部长拿督慕沙希旦同样的说过政府将会修改大专法令。1986年大选前,当时的教育部长拿督斯里阿都拉巴达威也保证会检讨这项不得民心的法令。1986年尾,各报章都以“希望系在安华身上”作为标题,当时安华刚上任教育部长。

学生和学术人员的权利比普通公民更少

    首先,学生和学术人员并不是在奢求一些他们不曾享有过的“抽象民主”。也不是像一些政治人物所指责般企图“模仿西方”。学术自由并不是指毫无节制的自由,因为大学其实也受到社会法律的管制。事实上,普通马来西亚人所享有的权力都远比学生及学术人员来得更多。

    本地学生和学术人员都知道,远在国家独立早期,我们的学术状况比70年代以来的任何时候更为自由。马来西亚的人身自由程度不进反退是个令人惊骇的现实。在这个问题上,殖民地政府看来比现任政府给予大学更多的自由。

    我们当年从殖民地政府手中继承过来的1961年马大法令并没有施加任何不合理的限制在学生或学术活动上。仿若大专法令的强烈对照般,根据1961年的马大法令,校园内的权力是由大学理事会,而非当时的政府所掌有。马大法令允许:

    *学术人员自由参与竞选而不必放弃学术职位;
    *学术人员自由和大学理事会商讨其聘用条件而不是被归类为公务员;
    *学生和学术人员可以自由举办讲座会与研讨会而不必先申请准证;
    *学术人员可以自由旅行而不必先通知当局;等等。

    换句话说,当时大学本身有做决定及自主的权力,而非处处“受到政府左右。”这跟中古时期大学机构刚在欧洲成形时的情况一致,即:大学是个独立自主的机构,可以自由成立本身的学院,决定招生条件,以及维持学术水平。

    但是自从大学生们在1967年表露出关心直落贡(Telok Gong)木屋居民所面对的社会问题,及随着1969年五一三事件过后,当局即在1971年通过了大专法令。它赋予教育部长管制大学的权力,并且禁止学生参与或表达支持任何工会和政党。在1969年。警方竟破坏大学作为“学术自由堡垒”的圣洁性,第一次人侵校园。

    1971年的大专法令原本已严重违反学生和学术人员们结社自由的基本人权,但自从学生在1974年再度关切社会课题时,当时的教育部长马哈迪医生即采取行动进一步抑制学生的活动。当时主要的课题包括柔佛打锡乌达拉(TasekUtara)木屋居民抗拒当局将他们的村子铲子来建高尔夫球场的群众运动,以及因胶价猛跌而导致华玲胶工面对生活困苦问题的事件。

    政府指“学生被政治人物所利用,他们的行动已无意中协助到共产党的活动。”

    这是政府每次面对群众抗议时,不管异议者是农民,工友,木屋居民、小贩、教师、学生或是知识分子,所使用的标准借口。

1975年大专修正法令

    1975年大专修正法令其中新设的条文包括限制学生的活动,禁止他们跟校外团体有联络或作出支持、同情或反对的表示。所有的活动须先获得副校长的批准,任何被控犯上刑事罪的学生都可以被吊销学籍或遭开除。

    但对学术自由原则最根本的破坏却是政府剥夺了大学理事会的权力。在这之前,大学副校长乃由大学理事会成员所选出来的。经过1975年的修改,这个职位变成由元首在教育部长的劝告下所委任的人来担任。

    很明显的,权力被集中在副校长及他所委任的人身上。当时的反对党领袖兼马大理事会主席丹斯里陈志勤说,有关修改“一举破坏了一切保护我们大学自主权的保障。”

    随着这一最根本的破坏,学术自由从此全面被妥协:院长和副院长由副校长直接委任而不再是由学院学术人员自行选举;大学理事会被彻底重组,增加大量由政府所委派的代表;校友会代表不再由校友会委任,而是由副校长亲自决定;大学理事会还被授权拟出一个管制教职人员的纪律条规。

    藉着1971年大专法令第16(C)条文所授与的权力,各大学副校长联席会议在1977年初联同教育部长一同拟出一项教职员纪律条规。这项条规在1979215日正式制订。根据新的纪律条规,教职员被禁止参与政治活动;他们发表声明或出版刊物的自由再度被限;他们也不被允许在大选中参与竞选或在任伺政党中担任职位。

    1978115日,5所本地大学的学术人员协会一同提出一份“大学宪章”,肯定大学的自主权及制定各大学教职员的专业准则。教育部对此“大学宪章”却采取置之不顾的态度。

    在教职人员纪律条规刊登在宪报当天,马大学术人员协会向会员发出一分罢工议决表格。一星期后,它的主席阿都卡哈巴都教授竟遭马大副校长撤去其人类学与社会学学系的院长职位。

    197937日,3百名讲师、助教及院长出席了一个由马大学术人员协会所召开紧急会员大会,会上所收回来的612分罢工议决表格,其中92.7%表示同意采取工业行动解决有关纪律条规的争论。10天后,即在317日,有关条规终被吊销以待“稍后处理”。

学术自由与卓越表现的追求

    当马哈迪医生提出2020年宏愿时,他告诉我们应该列高水准为目标。他同时也提到要“培养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

    政府甚至有意使马来西亚发展成本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中心。但与此同时,仍然有许多马来西亚学生被迫到国外继续深造,许多学术人员依然纷纷离开大学,这种现象未免有跟理论大不太调和之嫌。

    大专法令是马来西亚人民追求进步的障碍之一。其他同等严重的障碍包括内安法令、官方机密法令以及印刷与出版法令。

    当大专法令开始实行时,评论都预测这项法令将令大学生变得冷漠、顺服及缺乏批判精神。要晓得,学术自由和大学生的素质与水准是息息相关的。

    自从1975年以来,因为大学的学术职员协会都不停的促请当局删除这项法令,例如在1985927日。7所本地大学联同马拉工艺学院一起提出恢复马大章程的要求。代表们一致认为人才外流是大专法令所带来的后遗症,继而使到学生素质明显的下降。他们要求成立一个大学皇家委员会以便调查大学内士气低落的问题。

    在大学职员当中,“庇护主义”的盛行致使学术水平下跌,因为大学当局往往偏爱能力受到怀疑的学术人员。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民主的缺乏、责任心的缺乏,  以致演变成平庸泛滥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学术人员获得提升不是因为他们的学术表现卓越,而是因为他们是顺服的行政人员。

    大学内土气低落以及人才外流的现象当然也因受到政府所实行的土著主义政策的影响而加剧。非巫裔学术人员感觉到自已在大学内毫无地位可言,所有高级职位都只限留给马来人。国内大学的副校长及大部分署理副校长和院长的职位都是由马来人担任,这难道是说没有任何非马来人有资格担任任何一所大学的副校长一职吗?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又怎么能够自称我们的学术机构是在提倡卓越表现呢?

    罗士旦沙尼(Rustam A. Sani)通过摘录大学学术人员协会联席理事会主席海里阿都拉副教授的言论,肯定了“我们的大学情况很糟”。他还认为:

    所有的学生活动都被校方牢牢的监视着。目前国内大学的学术与知识气氛离开协助实现学术成就与学术卓越这崇高理想还远得很呢!”(新海峡时报1-1-87)

    总而言之,政府必须尽快承认学术自由是指在不经控制或压制的情况下追求知识的自由。学生和学术人员也必须享有其他公民所拥有的权利和自由。政府不应该企图约束学生和学术人员的活动,相反的应该承认及赏识到学生和学术人员所扮演的批判性角色是我们社会进步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

(01/1994《改革马来西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