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共对星洲立法会议及社团法令的态度

马来亚民族运动史料选辑(上下册)

马共对星洲立法会议及社团法令的态度

05.06.1947民声报新闻)

 

(星洲讯)马共代表张明今对立法会议与社团法令问题,再对记者发表谈话:

 

1)马共要不要参加星立法会议竞选?

 

张氏称:马共坚持“反对星马分治”,和“各民族人民有同等公民权”的立宪原则,星洲的立法行政必须和联邦完全统一。其政府机构与选举办法,必须和联邦取得一致,应附属在同一的马来亚自治宪法范围之内,而为全马立法行政之组成部份。星洲立法会议决不能从全马中央立法组织系统中割裂出去,现任政府只规定6个民选议员,不及官选议员的三分之一,(另3个商界议员实等于半官选的),而且,限定只占居民人数不及10巴仙的英殖民才可参加选举,这是违反立宪原则,假自治的做法。

 

马来亚宪法,必须规定立法议员全部民选,或最低限度大多数民选。今天,政府必须先解决的最重大的问题:是怎样来制定一个马来亚自治宪法。怎样来协助人民推动自治运动,给人民以各种便利机会来进行宪法的研讨,使宪法能够符合全民的意志。6个月的宝贵时间,不是给政府用来恢复旧法令,而是给政府召开各民族政团代表圆桌会议,解决星加坡和半岛是否要分割,各民族人民是否有平等的公民权,以及整个国家机构的问题。如果政府避开这些问题不解决,而玩弄花样,那便是故意扰乱人民的视线,制造星马分治的既成事实,故意拖延时日,给人民的自治要求以不诚意的敷衍的回答。因此,马共要政府先解决上述根本问题,然后才考虑竞选。

 

(2)马共是否接受修改后的社团法令?

 

张氏称:辅政司已正式通知,政府特准马共为不受法令限制的政党,将在宪报上公布正式承认为合法团体。政府对马来亚政党的模糊态度,到今天才明朗。

 

这将消除许多猜疑与误会,以便我党今后能进行更广泛的公开活动,但是令人惋惜的是政府承认政党的合法地位是在社团法令继续有效,广大的人民结社自由被限制之下而进行的。这个法令实际上也并无修改,许多社团也仍然被束缚在法令之内,事实会不断地证明,社团法令的存在必然限制着现在和未来的社团之生长和发展。

 

政府要消除强盗,不能采取杀鸡取蛋的政策,而必须和人民合作,否则,有如法西斯蒂搬用所有高压政策也将无效。今天形势的发展,决定英政府必须和殖民地人民合作,才能应付严重的困难与危机.我忠告政府若要人民合作,必先对人民表示信任,给人民有集会结社的自由,正常的政治生活,使之从事于民主自治的建设。因此,不特马来亚内部强盗可以消除,而外来强盗的侵略亦可抵

 

因此,我认为除了已被证实有强盗嫌疑的秘密团体须受到限制之外,其余有负责人,有公开社址的一切社团,不论其愿意注册与否,均不应受任何限制。同时政府还应该给予公开社团以必要的保障和鼓励,以表明当局不侵犯人民集会,结社的自由。政府还必须采取下列步骤:

 

1、取消煽动法令、出境令、以及开会、游行、募捐等须先请准的种种限制,所有社团(包括工团)等有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

 

2 军警,暗探非得社团充许,不得擅自潜入社团办事处,警察如无拘票不得逮捕社团职员或会员,否则,应以侵犯人权办理。

 

3 社团举办慈善福利事业,政府应予必要之津贴,并免除社团的娱乐税、水火用费,以及物资配给优先权等各种优特。

 

4 凡可以担保之刑事案件,社团有权为其会员作信用担保。社团被政府提控,律师费用由政府负责。

 

5 政府对有关社团之告示应以英、马、中、印4种文字其中适合社团之一种,分送社团。社团给政府之文件,得自由采用上述文字之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