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连玉公民权案的历史意义

 族魂林连玉

林连玉公民权案的历史意义
饶仁毅

主席,各位华教界的朋友,今天这个题目,的确给我一个很大的心理负担,尤其是把我安排在最后一个。对于演讲,我可以说是身经百战,可是今天我却战战兢兢,因为讲林连玉这样的人物,我深觉得自己是非常的渺小,也不懂应如何来表达林连玉的一生及他这个公民权官司的真正意义。我取巧地局限在“林连玉公民权案的历史意义”这一小小的点上,做一个简单的叙述。

首先,应先简单了解一下这个案情的内容。因为这个案子是基于宪法,是一个宪法官司,在我国,宪法官司是非常的少。在宪法上有规定:一个人假如对国家或者对政府强烈不满或不爱(disaffaction),而假如这个人是归化公民,那么内政部长有权力剥夺他的公民权,不过,剥夺公民权必须具备看起来是有这样事实的理由。在1961年,那时马来亚联邦政府居于两个理由给林连玉一个通知:(1)你故意歪曲、颠倒政府的教育政策,有计划的煽动对最高元首、联合邦政府的不满;(2)你的动机含有极端种族性质,以促成各民族间的恶感和仇视,可能达成骚乱。因此联邦政府准备以联邦宪法第2属条下令褫夺你的公民权。

这两项控状,第一是说林连玉歪曲、颠倒政府的教育政策,第二是说他的动机含有极端种族性足以促成种族间的仇视。然而,非常可惜,对内政部长所持的理由,法庭没进行深入的检查,因为林连玉所有的言论和行为,根本没有歪曲政府的政策。非常明显的,那些政策是对华教不利,违反权利义务平等、自由民主、文化民主的基本人权政策,像“最后目标”、21条(2)学校改制都是消灭华教的政策。林连玉给予反对并指出这种政策对华教不利,这并没有歪曲政府的政策。第二点,动机是含极端种族性质。我们看林连玉的言论,都一直强调基本人权,同时也强调对马来西亚国家的效忠。林连玉的整个斗争,和基本心理建设之理论基础,在1956年的《心理的建设》一文中说得极清楚。

非常可惜的,今天我们国家法律还是相当的保守。这个案子从马来亚的高等法庭到上诉法院到英国枢密院,他失败了。失败的原因是法官对于内政部长采取的行动权力不愿意质问,理由是基于我国宪法之规定,部长只要满足四种情况,法庭就不再给予过问:(1)部长有提出理由;(2)理由必须基于某一种行动或言论;(3)宓须把理由通知当事人;(4)此理由假如是事实,表面看起来是对的话,这种行为是可以构成对国家之不忠。当然假如一个人真的是歪曲政府,心怀不轨,有一种不良动机,这个人罪大恶极。可是法律没有说这事情到底是不是真的,而是说这东西看起来假如是事实的话,只是满足那四个情况内政部长就可对当事人发出通知说:“我要褫夺你的公民权”,并要当事人在一个月内向特别委员会提呈上诉。这个委员会成员是由政府委定的,其公平的程度令人怀疑。这官司会输掉主要是基于这四个理由。法官认为照字面上看,假如你是歪曲政府的言论、政府的政策,你有不良意图、种族极端性的动机,当然你是不效忠。部长已讲出了这四个理由,同时也把事实告诉了当事人,看起来也是有这种后果,法官就不再进一步看这个理由是否是事实。

谈过了这官司的案情后,我要点出林连玉的案子之精髓是什么。

了解了这情况后,我们深感法律有它的局限性。很多法律的制定都是在国会,法律的执行是在行政单位的内阁,而司法单位主要是评论鉴定到底执行单位的内政部长有没有违反宪法,有没有违反国会所制定的法令。司法-----法庭是没办法阻止国会以三份之二的多数票来制定不平等、不公平或限制个人自由、违反人权的法律。这是司法的局限。不过,在一个独立的司法,一个不受干预的司法下,一个有独立精神、有使命感、有良知的法官,是可以以他本身的权力对法律的演变给予推动力,给法律的演变做出贡献。因为在民主制度里,三权分立,司法是绝不受到挑战的。

林连玉之案子,是我国第一宗如此重大的采取法律途径挑战政府的案子。这种挑战政府的精神在我们的历史上有两种意义:首先是我们对司法独立、采取宪制法制斗争的一种信心和精神;其次我们不恐惧,不怕政府的权力,我们可以挑战斗争到底。在华人社会,能有勇气和政府打官司的,讲起来不多,也并不是一种风气。对国家的民主,国家的政治发展不会有不良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林连玉案子表现出他不恐惧强权,执着于法律上的途径,来争取基本权利。这案子的胜败,以这角度来看,就没有那么重要,重要的是,你能坚持在这方向,你能奋斗到底,你必定有成功的一天。怎么解释呢?我举几个例子。我国独立到现在卅多年,以前是英殖民时代的统治,人民是没有权利可言。从历史上来看,我们华人刚刚摆脱封建王朝的制度,在华族的血液中,到底有多少是民主自由的精神?有多少人知道我们跟政府之间有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很少。为什么?因为我们五千年来所继承的文化,直到满清末年民国以后袁世凯军阀割据的种种现象,甚至到了今天,我们看整个中国的形势,今天的民主自由,对中国人来说,是还没有达到的,而人生有没有这样的精神,这样的自液呢?我相信非常的少。看其它民族,马来人的文化、印度人的文化,都是还停留在刚刚脱离英殖民地,还是一个非常保守的社会。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勇气来与政府挑战,尤其是这件事的原因是因为不同意政府的政策而公开批评政府,公开的、有勇气的把真象告诉大家,而遭到政府施加高压手段,剥夺他的公民权,剥夺他的基本权利。林连玉的这种挑战精神,我相信对于我国整个自由民主的建设、民权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起点。

后来的一宗独大官司,虽然也是失败了,它却具有重大意义:为了一个远大的目标不惜在法庭上伸张正义,胜败是一回事,重要的是通过法庭的途径、法庭的特别豁免权把它讲出来。接下来是两年前的茅草行动。此行动使到很多社会人士都因为良心事业,为自己本身的目标,不论是属于华教的、宗教的、环境的、人权的,甚至是文化方面的而被政府请去。以前,我国也有很多人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可是从来没有看到法庭几乎天天忙着处理人身保护令案。这种现象以前是没有的。我们也看到,整个社会也没有这么怕了,很多社团都敢在他们提案里面,呼吁政府释放政治扣留者;很多人公开出来为扣留者呼吁奔跑。每一个扣留者,都可到法庭去,真正的以法律途径达到释放。以和平方武尽量把有正义感的声音传出去,使到这个人提早获得释放,在以前很少见到。从今以后,政府每要逮捕一个人,都要详细地考虑,这个人被捕后所产生的社会反应会强烈到什么程度。也就是说,我们的人民已经比以前更有勇气对政府不公平的措施提出挑战,这一点是我国整个民主运动的一个良好进展和方向。

在法庭上我们失望地看到有很多案子就是因为保守的法律理论而被驳回,可是我们也看到一些法官已开始对保守理论产生怀疑。像卡巴星第一次的成功释放,像马来牧师、菲力张,一个基督教人士成功的被释放等这类例子都是司法思想改变的现象。重要的是他们在法庭里取得胜利,而这胜利也开始了新的法律思想的改变。在这几星期来也有一些案子的扣留者没经过审讯而得到释放,甚至有一些在抵达法庭之前法官知道理亏而宣布放人。前几天有三个即刻被释放,因为这项逮捕不合法,不合人权,在这种情况下,使我们有一种信心,假如这种冲撞力在法庭里不停的冲撞下去,围锁着人权发展的围墙终有一天被推倒。今天我们已看到围墙有了裂痕,这是司法的功能。

林连玉案子的失败从正面来看,我们看到今天的进展;从另一方向来看,我们也不能完全依赖司法,我们要以司法以外的和平方式,通过社会运动来达到一个正确的民主目标,使国家的政治法律能步向正轨。林连玉的理想通过华教运动表现出来,不过他的理想精髓不只局限于华教,华教运动是一种现象,一种运动的主题。这个运动的主要内容在他一篇文章《心理的建设>>有提及,他说:马来亚的独立建设事业中,重要工作是心理建设:(一)培养共荣共存观念,各民族对国土的开发,每个人都有他不可磨灭的贡献,所以我们必须把每一个民族当着是一家人,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二)要培养马来亚为第一家乡观念,必须以马来亚为祖国,只有以马来亚为永久家乡,才能享受这国家的权利。在卅年前,林连玉的公民权被剥夺,他仍然坚持在这个国家生活直到去逝,这是林连玉精神的重要基本理论。当时他的身分,他所领导的团体,所斗争的目标都是基于华文教育、华人文化,在这方面表现出他的思想,不过,我们更要了解他的思想最主要的内涵,就是各民族权利与义务的均等以及对马来西亚的效忠,这是重要的两个思想焦点。

我们应怎样使历史重要案子沿袭为一个重要的运动?林连玉失去了公民权,这是一个冤枉案子,假如没得到平反,是我们每一个生长在我国的每一个公民之耻辱。这案子开始了我国民主和平斗争、法治斗争的正确路线的动力。怎样才能真正使案子成为应具备的历史地位?我们应该开始为林连玉恢复公民权运动做出努力,平反林连玉公民权案,为林的冤狱继续不停的努力,一直到将来一天在政治上、法律上我们有能力在这历史上重新鉴定林连玉的案子,确定剥夺公民权是错误的,对他的两个控状是不具事实的,即使他已逝世,也仍然可恢复他的公民权。我们从事于民主权利斗争、华教运动,应以这个目标作为我们运动的目标之一,不停地坚持下去。

我们看东欧国家,当年欧洲的改革运动者,当年匈牙利的改革运动者被定为国家罪人,今天已平反鉴定他们是国家英雄。除了我们本身之外,我们也要全体马来西亚的公民包括友族都承认林连玉是为国家民主而奋斗的英雄,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了解这案子的历史。我希望有一天我们在政治法律上把林连玉真正归为我国的建国英雄。 
 

本文根据饶仁毅律师在1989.12.18华教节。林连玉被褫夺公民权25周年纪念。座谈会上发表的讲话录音整理而成。饶君为吉隆坡资深律师,七十年代以来一直担任董教总法律顾问,热衷于华教及民权运动。


1989年华教节纪念仪式上,饶仁毅律师主讲“林连玉公民权案的历史意义”。


出席者极为踊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