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与人权——大马劳工问题探讨

 当代马华文存 社会卷 90年代

劳工与人权——大马劳工问题探讨

郭素沁

 

前言

 

华人爱说:“工字不出头”,这句话足以说明这社会不重视劳工,更遑论工人的权益问题。

 

在马来西亚这发展中国家,工人占全国工作人数的大部分,虽然他们默默的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但是我国工人在法律、工资与权益万面都非常受政府与雇主的忽略,而政府也经常为了吸引外资,而不惜压制我国工人运动与结社的自由。

 

劳工法律对劳工不利

 

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4条及第5条皆为保障工友职工会的权力而设,但往往在资方侵犯此法令的这两条款,或对职工会的成立或对职工会领袖采取行动对付时,政府都经常装聋扮哑,使这法令的这两条款形同虚设。其中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不久前吉隆坡RCA工厂工友组织工会事件。

 

RCA电子厂工友历尽千辛万苦成立职工会后,该公司便易名为HARRIS SOLID STATE,而使工友们必须再通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而再组织工会,但过后该公司又再易名为HARRIS ADVANCE TECHNOLOGY。在这劳资纠纷中,该名职工会领袖亦遭资方开除。这家外资公司的做法明显的侵犯上述法令,但政府却迟迟未对该公司采取行动。(目前此案仍等工业法庭判决)我国的劳工法律也未给予工友们充分结社的自由权利。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9条第3项,工友若要成立职工会。他们最首要的是要获得资方的认同。如果职工会不获资方认同的话,那么工友们便因没有法律地位(Legal stand)而不能与资方展开任何谈判。

 

虽然上述法令条文,让工友们在不获资方承认时可较后向劳工部长上诉,但这法令却未规定资方须在多久时间内批准有关职工会和劳工部长须批准职工会的期限。这导致工友可能要花数年的时间不断的等待和进行上诉,才争取到职工会的成立。而在这期间,倘若有任何员工受到公司不公平的对待的话,也没有任何合法的组织能代表他向资方谈判,而使资方或管理层可以为所欲为,这对工人来说是非常不合理的事。

 

罢工不易

 

我国的劳工除了在争取成立职工会方面不易之外,在劳资纠纷发生时,他们若要进行罢工抗议也会受到重重阻挠。根据本国职工会法令第25A及第40条,工友们在罢工前须举行秘密投票,他们必须在获得公司里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才能进行。之后,他们必须向职工会总监申请,然后总监将告之劳工及人力资源部长。若总监或部长认为投票程序不对或此举将违反职工会法令或其他法令的话,他有权拒绝批准该项罢工行动。这条例很明显的违反工人的结社权利。

 

1967年的工业关系法令》也未维护政府公务员。这法令有关工友被革职的部分并未包括政府机构或法定机构(STATUTORY BODIES)的职员。这条法令的第25条(2)清楚的表明,当政府机构或法定机构发生劳资纠纷包括被开除时,劳工及人力资源部长不能将这事交到工业法庭处理,除非得到最高元首或州统治者的允许。因此,有关的当事人只能向高庭上诉,高庭的律师费用既高,手续又复杂,再加上高庭的案件堆积如山,因此一件简单的公务员劳资纠纷要往往拖了几年才获得裁决。这对公务员来说是非常不合理的事。

 

根据大马职总副主席茜华尼森引述一宗个案说,几年前某大学一名职员因被怀疑偷窃六粒鸡蛋而被革职;之后该名职员将此案控上高庭,这案前后拖了6年,该员工总共花了8千元律师费,至今仍悬而未决。

 

职工会在谈判中受限制

 

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13条,当职工会获资方承认后展开劳资谈判时,职工会并不能将以下事项列入其建议中,其中包括:

 

(一)资方提升工友;

(二)资方调换该机构职员的专长和任务;

(三)资方录取工友;

(四)资方以职员太多而裁员;

(五)资万开除或重新聘请工友;

(六)资方根据原订工作条件分配工作给工友。

 

上述条款很明显的限制了职工会与资方谈判的内容;倘若职工会连上述事项都不能向资方提出的话,那么职工会的权限便很明显的为法令所限制,而且很明显的偏袒资方。

 

此外,众所周知,政府为了吸引外资,也不惜牺牲我国某些工业领域工友组织职工会的权利,特别是电子厂工友。尽管这条例近年来有所放宽,但电子厂工友只能组织厂内职工会(INHOUSEUNION),而不能组织全国性职工会。很明显的,这项限制对电子厂工友是很不公平的事,因为这剥夺了他们联合争取权益的机会。

 

在法律方面,大马职工总会(MTUC)对我国许多有关劳工的法律条文还有很多不满,其中包括劳工及人力资源部长被赋予太大的权力等,但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作详细剖析。而尝试简略的探讨我国劳工在法律问题外的人权问题。

 

我国劳工工资低廉

 

目前我国经济在蓬勃发展中,跟日益高涨的生活水平比较起来,我国劳工的薪金可说是非常的低廉,这也是导致我国劳工不惜冒险到外国跳飞机非法工作的原因。

 

种植业工人没月薪

 

虽然我国经济上是个以农产品为主的国家,但农业工人的生活却没有保障。在过去40年来,全国种植业工友工会(NUPW)便不断的为种植业工友争取月薪,但至今仍不果。

 

在我国,无论是胶工、棕油园工人、采茶工人或椰子采集工人等都没有固定的月薪,他们是凭他们收集到的产量的多少来领取工资。而割胶工人有些更依赖市场的胶价来领取薪金,若橡胶行情好,他们的收入就高,若橡胶行情不好,加上雨季,他们的收入就低。

 

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园丘雇主必须让工友一个月工作24天,但是园丘工人一般上的薪水都非常低廉。胶工的月薪只有250元左右,因此许多胶工都至少身兼二职,以增加收入来维持生活。而在工作环境方面,他们得面对雨打日晒,蚊虫水蛭和蛇等的叮咬,而女工很多时候都得面对在幽暗丛林中被强暴的危险。此夕卜,这些工人也多数居住在园丘里简陋的宿舍。

 

根据全国种植业工友工会的署理秘书GSANKARAN说,半岛目前有5万名契约园丘工人,这些工人的许多基本条约都被否定,其中包括休息和医药费。此外,由于这些临时工人也没有支付公积金,假日工作也没被支付双薪,因此,这些工人平均每月至少损失I百元。(英文星报3/8/1991

 

大马目前的经济仍依赖农产品的国际市场,如:橡胶、棕油、可可等。但是从我国的经济建设功臣之一的园丘工人的待遇看来,便可明显的看出无论是政府、园丘资方和社会都在剥削为国家经济默默耕耘的园丘工人的权益。

 

工厂劳工

 

在工业方面,我国拥有大约116万名工厂工人,其中100万是女工,默默的为国内生产总值的约27%作出贡献。

 

虽然我国将成为世界上彩色电视机的制造国、世界第三大的电子半导体,及第二大冷气机出口国,而我国政府也宣布要在2020年达至先进工业国的目标。但这一切繁荣与工业化的外貌和口号下隐藏了我国上百万工厂工人的辛酸和悲歌。

 

在工资方面,我国半岛工厂工人的日薪是每日7元至12元,而在一些偏僻地区如吉兰丹州等,工厂生产工人的日薪才不过5元吧了。电子厂的工友薪水每月平均250350,从这微薄的薪金看来,这些许多在城市工作的工人的薪金是不足以维持城市的食物、住宿、交通和日常生活需求的。

 

因此,为了应付生活需求,工厂工友已视加班为家常便饭,有些工厂还几乎是必须的事,而工厂生产线的工作经常都是千遍一律和枯燥无比的,有者甚至会危害到工友的健康,如:电子厂的女工的视力时常受损,化学厂的工友的健康则时常受化学药品所影响。

 

政府看来并不甚关注工友们的待遇与福利问题,相反的,政府还以工资低廉和禁止工运来吸引外资。我国电子厂工友是在1990年由于人马职总领袖V·大卫博士以我国工人受压迫为由而呼吁美国政府取消普惠制”(GSP),才逼使政府准许电子厂工友组织厂内职工会,但却不准他们组织全国电子厂工友职工会。这很明显的显示出政府明知道我国电子厂工友受剥削,但却不愿看到他们团结一致的发挥力量来争取他们的权益。这可从我国第一家尝试组织厂内职工会的RCA电子厂职工会受资方阻碍,而政府却袖手旁观看出来。

 

我国电子厂工友的遭遇,可说是侵犯了《国际人权宣言》之第廿条()的结社自由权。

 

女工受忍视

 

谈到我国劳工权益被剥削这问题,就不得不谈到劳工群中最受忽视和剥削的妇女劳工和外来劳工了。

 

妇女虽占我国人力的35%,其中约20%集中在制造业,主要是制衣料业和电子业。虽然女工的人数不断的增加,但这社会仍经常将女工看成是暂时劳工,而不重用她们,也剥削她们升职的机会。

 

在电子业,虽然80%是女工,但大部分的管理层、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等皆为男性。同样的情形亦发生在园丘工人身上,大部分的管理层人员是男性,而女性通常只沦为普通低薪劳工吧了。从以下1983年槟州半导体工业的性别区分图表即可获得证实:

 

 

男性

女性

经理、专业与半专业

2.94%

0.14%

技工和主管人

9.38%

3.73%

书记和有关工人

5.25%

6.16%

生产线工人

5.59%

66.86%

普通工人

1.00%

1.32%

 

21.16%

78.21%

资料来源:RAJAH RASIAH, “LABOUR PROCESS IN THE ELECTRONIC INDUSTRY IN PENANG",刊于《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 PUBLISHER)),1989,362

 

在私人界某些领域,与男士从事相同工作的女工什至常碰到同工不同酬的待遇。此外,她们经常被分派从事枯燥、重复性与对健康有害的工作。这种工作环境欠佳的压力也是导致前几年许多工厂女工患上集休歇斯底里症的原因。

 

外国劳工受剥削

 

虽然我国政府目前准备放宽条例;让外来劳工更容易进入我国工作,同时国内也在谈论向外国劳工征税的问题;另外,大马职工总会则认为我国劳工短缺现象被夸大,外来劳工剥夺了本国劳工的工作机会。

 

基本上,我国的外来劳工可分为合法与非法两种。在我国,非法劳工的权益可说是最受忽略与被资方剥削的。他们经常被逼接受比本国工友更低廉的工资,在建筑业方面,他们愿接受810元的日薪,而大马工人则要求15元日薪;在园丘业方面,他们愿接受56元日薪,是本地工友薪金的一半。(英文星报20/2/86

 

无可否认的,我国的确面对劳工短缺现象,特别是在园丘业和制造业,但同时,我国却有数10万名劳工在外国工作和约50万名人士失业。正如一位工运领袖GRAJASEKARAN所说的,如果我国的雇主支付合理的工资的话,那国内不会发生劳工短缺问题。(英文星报18/2/91)由此,可看出我国许多雇主其实是渔外国劳工而自肥,他们是在剥夺外国及本国劳工的权益。

 

总结

 

跟许多先进国家比较起来。我国的劳工权益可说是普遍上受社会、资方与政府所忽视。这可从本国工人在工资、工作环境和福利,不公正的法令与政府偏差的政策与发生工潮时偏袒资方的处理态度看出来。

 

事实上,工人占我国工作人口的大部分,若我们要缔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无论是政府、各行业的雇主与社会都应重视劳工的权益,并确保他们的需求与声音为社会与掌权者所接纳。

 

劳资双方实在不应互相对立,而应互相的尊重与谅解,有如一个大家庭一样,共同分享盈利或亏蚀,像日本许多大机构一样。在政府方面,政府不应单为吸引外资而忽视劳工的权益,甚至在劳资纠纷发生时釆取偏袒资方的坐视不理的立场;另外,它也该考虑职工会修改劳工法律的建议,以便本国劳工的权益更获法律的保障。

 

而本国的劳工在争取加薪或其他利益方面也应考虑公司与国家经济状况,并尽量以较温和的方式作为起步,而不是凡事即意气用事的闹工潮。

 

总括来说,在我国迈向公元2020年先进工业国的当儿,我们有必要重新检讨我国劳工状况,并致力提高本国劳工的权益,以符合政府建立爱心社会的目标。

 

主要参考资料:

1)大马天主教会人性发展部(NATIONAL OFFICE FOR HUMAN DEVELOPMENT MALAYSIA)纪念天主教100年社会教导之刊物《WORK, WORKERS AND SOLIDARITY)),1991

2)WU MIN AUN, UNDANG-UNDANG PERHUBUNGAN PERUSAHAAN DI MALAYSIA, LONGMAN MALAYSIA SDN BHD,1985

3)华社资料研究中心收藏之剪报。

 

(31-08-1990《人权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