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世用重典?

 当代马华文存 社会卷 90年代

乱世用重典?

张永庆

 

全国刑事调查总长拿督莫哈末依斯迈在613日召开记者会说,警方将建议国会修改刑事法典:以加强对强奸犯的刑罚;尤其乱伦案中,如果受害者是12岁以下的儿童:犯者可判处死刑!

 

消息公布后,议论纷纷,赞成和反对判死刑者都有;可惜我们辅导界或社会工作者之间没有圆桌会议,无法了解彼此间的想法以便统一向刑事调查总长提出意见,因为他曾与一些非政府组织讨论有关修改条文。我不知道这讨论中考虑了那些观点,他们决定不再豁免7岁至13岁的犯罪小童。

 

警方建议修改的条文

 

现有刑事法典113条文,是以保护13岁以下孩童,认为他们没有能力犯下强奸行为,不可以被提控。

 

现有刑事法典第83条阐明10岁至12岁的孩童,由于思想未成熟,可能不知道当时的情况和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因此不能被控上法庭。

 

现有刑事法典第82条也说明10岁以下的儿童所做的事,不能当作犯罪处理。

 

总长指出,根据这些条文,从1994年至1996年,就有22名涉及强奸案的13岁以下儿童没有被提控。(94年有8人,92年有10人,96年有4人)同时,也有36名涉及非礼案的12岁以下儿童没被控上庭。(94年有4人,95年有17人,96年有15人)

 

因此,警方建议,713岁儿童须承担罪行,有关7点建议如下:

 

1.严惩与亲属发生性关系的罪行,刑罚是强制监禁20年及鞭笞不少过10下;如果受害者是12岁以下的女童,则判处终身监禁及鞭笞至少10下,或者死刑。

 

2.修改现有的强奸罪刑罚,并加以严惩,即监禁不少过10年及不超过20年监禁,以及鞭笞不少过10下;如果受害者是12岁以下的女童,则罪犯被强制监禁20年和鞭笞不少过10下。

 

3.修改或废除假设13岁以下男童没有能力犯下强奸行为的供证法令第113条文。

 

4.修改供证法令第113A条文,以便可在没有其他证人的佐证下,不过证据充足下接受小孩的供证。

 

5.修改刑事法典第82条文,把该条文指10岁以下儿童的任何行为不会构成罪行的年龄限制,从10岁降为7岁。

 

6.废除刑事法典第83条文,在该条文下,超过10岁但少过12岁的儿童,如果不知道当时的情况和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将豁免被提控。

 

7.强奸案、家庭暴力及虐待案的受害者,可在不需出庭,而通过录影带方式下供证。

 

死刑的反效果

 

这些刑罚可说是非常严苛的,包括强制监禁20年、终身监禁和死刑。在警方的修改建议中,亲属乱伦案可被判处终身监禁或死刑,若受害者是在12岁以下的话。

 

一些言论曾指出这可能导致受害者被杀灭口,加剧“先奸后杀谋杀案的发生。

 

不过,亲属间乱伦案的发生常有长期性质,受害者往往在年幼即遭殃,这年龄可能是8,侵害者也往往准备和受害者维持长久关系,而以温和的威胁方式进行强奸,有些长达四、五年或延至十多岁才反抗而结束关系。因此,亲属乱伦案中以激烈攻击先奸后杀,以逃避刑罚的情形是少有的。

 

亲属乱伦案一般上没被投报,是因为面子问题,倘若投报会令侵害者致死,恐怕他们会极力掩盖,立法严惩变成微妙的保护侵害者。

 

专家估计强奸案投报与不投报之比例为15,即每一宗投报案即代表有其他五宗未投报。美国社会的估计却是110

 

在我国,强奸案是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强奸投报案91年到96年的数字分别是68271187991210051071宗,从每天两宗上升至3宗。这6年中的亲属强奸案有1035宗,91年至96年顺序宗数为141147120216199212宗,占了强奸案的196%。即5宗强奸案里有一宗是亲属乱伦。

 

涉及16岁未成年的强奸案,受害者占了583%,这说明了16岁以下的少女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事实。如果每天两宗强奸案投报,则其中一宗必是16岁的未成年少女成为受害者,可能是亲属强奸,甚至会是12岁以下的女童,谁知道亲属强奸案真正严重到什么程度?这涉及种族文化背景、居住环境、教育经济因素,目睹报章上不断刊出狼父的新闻,是比什么都令人痛心的。

 

提控7岁至13岁的犯罪儿童

 

根据全国刑事调查总长的谈话,过去几年。有22名涉及强奸案的13岁以下儿童,和36名涉及非礼案的12岁以下儿童。现有刑事法典是豁免他们被提控,并且认为1013岁的孩童,不会构成罪行。警方建议推翻这些看法,认为7-13岁的孩童会犯罪、会有强奸及非礼他人之可能,因此警方可以提控他们,准备修改或废除刑事法典第8283条。

 

最近曾有11岁孩童从高楼住屋丢砖,击毙一路人,刑事法典第83条认为,。1012岁的孩童,如果不知道当时的情况和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将豁兔被提控。警方刻正等待总检察长的提示。一旦第83条废除后,以后若有类似事件,11岁男童肯定会被控上庭。

 

英国不久前也发生一宗10岁男童以极残忍手法进行谋杀一妇女,而被判死刑轰动一时。在英联邦国家,警方可提控的最低犯罪年龄大都是10岁。

 

我国学生的犯罪行为尚在被控制范围内,全国450万学生中,只有1500700人涉及犯罪行为,不及总学生人数的1%,这是92年至96年的情形。

 

不过,1996年所发生1719宗学生犯罪中,有两个趋向值得关注,一是涉及严重罪案的范围扩大,涉及强奸、谋杀、绑票、破门行劫,其实这是社会因素侵袭校园学生的结果;警方说,这1719宗犯罪案中,只有三宗发生在校内,其余全发生在校外。第二个倾向是犯罪年龄的走向低龄化,从95年的13岁下降为96年的10岁。

 

这些犯罪倾向是否足以构成警方修改第8283条的理由呢?警方并无特别加以说明。某个角度上我们可以说警方嫉恶如仇,是尽责地要消灭社会犯罪活动。不过,由于是处理7-10岁的儿童犯罪,还是必须谨慎看待以避免产生矫枉过正的情况。

 

目前,似乎还没有什么处置7岁的儿童犯罪的法律或原则可以参考。我国警方准备首开先例吗?世人最多也只是讨论少年违法犯罪,由少年法庭审理。儿童一般上还在父母的监护和养育中,我国的家庭制度并未崩溃,教育机构也还不致于那么失败。警方的修改建议颇令人讶异。

 

警方拥有提控7-13岁儿童的权利,从家庭与学校教育的处境设想,难免令人在心理上产生粗暴和具有心灵上的严重伤害性;犯罪儿童要押上儿童法庭审判定罪,被贴上终身的犯罪标签,这显然是给父母和教育界出难题。

 

我们应该拥护国家原先处理少年犯的法则和设想,以保护性的出发点处理他们的问题。因为,这些法则的订定有其青少年生理成长、心理发展为考虑背景。例如13岁以下的孩童,是没有能力犯下强奸行为,是以男孩要14岁才普遍具备勃起射精的能力为准,而强奸罪行的构成须有射精加以证明,这是1781年英国赫尔斯法则的插入说;另有人持接触说,即只要有证明双方性器官有接触即成强奸。我国应是以插入说为根据,不然医生也无需忙着检查受害者体内是否遗留有精液。(后来似乎有放宽之势)。

 

笔者常接获父母投诉,其7-13岁的儿女在偷看黄色录影带后上床进行实际接触。这些事可让警方有得忙。

 

儿童会“犯罪”是个危险的讯号,成人对“犯罪”所下的定义和判断反映了社会对儿童的教育和容忍的程度,忍无可忍是要有理由支撑的。

 

首相不赞成少年犯上手铐

 

还记得吗?前阵子警方大力肃毒,扫荡学生私会党活动,结果用力过度,将一个13岁的少年扣上手铐,电视播映到全国,引起报章的议论。

 

首相认为不应上手铐,以免损伤其自尊,断绝其自新后路。这个谈话的意义可引申为坚持区别成人犯与少年犯应获不同对待。即:对青少年犯的处理主要是改造,不是惩罚;应更多注意少年犯的人格缺失和犯罪动机而不单是罪行本身。我们或许得呼吁首相关注有关刑事法典的修改建议已远离他的谈话精神。当首相出国考察时,不知可否有注意到外国不断改善对待少年犯的预防与处理。除了提倡清除少年人通向成年人地位的障碍,,改进教育制度,缩小法庭的消极影响之外还特别提出一套指导原则,如:(1)了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人士多归因于少年道德沦落、品格不良等应由他们本身负起责任,不以为青少年问题是社会诸多因素综合形成的结果和产品);(2)改造、变革各种机构,将监禁型的改变为教育型的,将控制型的改为疏导型的;(3)注重消除青少年的不满和反叛情绪。以上观点是灵活和有利于青少年的,人们也不以为警察机构一定是刻板,只会一味加重刑罚作为唯一解决社会问题的途径。

 

结语

 

警方建议修改刑事法典的重大影响并未为人所注意,进行深刻的讨论。无论如何,警方将提呈有关建议给国会,当7月国会开会时,议员们可须打醒十二分的精神了。身为社会工作者的我们是不以为儿童需要由法庭管教的。

 

23-07-1997《南洋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