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华知识界文化宣言 我们对马华文化建设的基本观点

 当代马华文存6文化卷·90年代

附录:

马华知识界文化宣言

我们对马华文化建设的基本观点

 

缘起

 

多年来,我们一直关切马华文化的传承、转化和发展,也亲身参与了文化建设工作,履行应尽的义务。我们深深感觉到,在21世纪来临的当儿,马华文化的开展,相对于亚洲文化和世界文明的跃进,是那么疲弱;立足于马来西亚文化的塑造,又特显坎坷;华社在自身文化的推动,则又沦于迷失,此现象的成因自然非常复杂,其中包含了许多内忧与外患的因素。在此我们坚持一个信念:马华文化的建设,必须建立其主体性,并配合马来西亚文化之塑造,也应迈进世界文化多元性的主流。

 

我们目睹当前《全国华团文化工作总纲领》拟定过程所出现的异象,以及近日来事件的不良性发展,心里有说不尽的感慨和沉痛。华团领导人对马华文化之建设,始终未能适时做出具魄力和前瞻性之引导,而对人事纠纷做包容和协调,以至使局面常扰攘不安,面对着自身文化价值的沦落、理性伦理的颠乱,我们这些非属于任何组织的知识人想挺身出来表达我们的愿求。首先,必须声明的是,我们非为某一组织说话,更无企图制造是非混乱。我们之所以作《马华知识界文化宣言》乃深感马华文化界长期以来皆迷失在形式化、口号化、急功短视、争权谋利以及谩骂怨仇里。在这复杂的问题当前,我们清楚的知道华社此淀积深厚的毛病,非我们一时能解决的。然而,我们还是秉持“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精神,在此提出一些对马华文化建设基本观点。再者,必须强调的是,我们作出此项《文化宣言》并非单纯的情绪反应,而是一种知识良知的醒觉。以下是我们对当前马华文化建设十点主张:

 

十点宣言

 

1、马华文化建设的基本信念。

 

马华文化建设的基本认知,应建立在一个恢宏的基础上。在吸取西方和东方文化的精华之余,也必须深层思考如何塑造本身的独特性以建立文化主体性。简言之,它的发展取向,即在于批判性地继承传统、立足本土、开创主体和面向世界。在此大前提下,我们认为马华文化建设的基本态度,不在于具政治意识形态的“协商”、“团结”,而在于价值取向的“多元”、“容忍”,当前文化马华所需要的,不是情绪式地介入、参与,而是耐心、宽容的理性讨论;不是叱责的谩骂,而是理性的批判;不是本位的争取,而是超然和独立的诉求。大凡文化工作的建设离不开冷静的思考、热情的介入和科学的研究等原则。这正是马华文化建设工作应确立的精神。

 

2、马华文化建设的资源汇集。

 

马华文化建设需要极多的资源来配合和支撑。这些资源包括国家政策的包容取向、华团的深层认识和知识文化人的使命感等等,而这些资源必须汇集才能有所作为。就这个意义上,当前马华文化的发展和转化,乃长远的过程,并非任何团体或政党之间短期或狭隘的斗争所能左右的。它实有赖于一个多元的马华社会持续不断的耕耘,这包括民间团体、商界、政党和知识分子的努力。此外,它亦不能单靠一、两个团体或个人所能成就,更不能以政党和政治人物的言行来作依归。我们承认华总和董教总在文化和教育工作上有所贡献,但是不能一切以它们马首是瞻。我们反对在任何纲领或宣言强调或过分夸大任何团体(包括华总和董教总)的功能和贡献。

 

3、马华文化建设当前之急务。

 

当前马华文化几项课题急待政党、华团、商界及知识界深切关注。政党应该争取国家文化政策、教育法令以及言论自由更大的空间,以有效地保障马华文化的生存与发展。华团应在现有的文化工作上深广地加强马华文化的建设内容,拟定文化建设的优先秩序。知识界则应关注马华人文队伍的贫弱,促进学术、思想及文化的交流和对话,以开创马华文化在学术研究、思想建设以及文学创作的新格局。商界则应鼎力支持文化书院、文化研究计划、学术研究出版基金等的设立,俾使今后马华文化能朝向更精深的层面开展。四管齐下的配合,才可望为马华文化的建设立下新的里程碑。

 

4、马华文化的推动应注重“自然化”和“具体化”。

 

马华文化的健全发展,原就不以纲领为唯一取向。因为,文化的力量和动力在其“自然化”,不在于其“纲领化”,而任何文化计划的有机性,在其“具体化”,不在于其“形式化”。历史告诉我们,文化的发展一旦受到政治的干涉就会变型、异化,其生命的跳跃也会因此被抑压。任何纲领只能当为活动的引导,不可作为制约文化建设的工具。《文化工作总纲领》对于散乱无章的华团组织的文化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然而,更重要的,是《文化工作总纲领》草拟后的可行性和实践性。华总有责任将形式的《文化工作总纲领》具体化,把纲领的计划转化为切实的行动,万万不可束诸高阁,徒托空言。

 

5、民间文化团体的角色以及其独立性。

 

我们认为,华社的民间文化团体在传承文化上扮演着一个极重要的角色。因此,它们应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唯有如此,民间文化团体才不会被政治势力所控制,而政治利益的谋取和思想意识的斗争才能减至最低点。民间文化团体的工作,不应该止于坐而言,而应该起而行,以具体的成果提升其存在的价值。华总作为华社民间团体的最高机构,成立已多年,本应已建立其权威性和代表性,然而直到如今它仍然未能建立领导华社的威信,究其原因,乃其缺乏明确的文化活动方针和笼罩于浓厚的政党色彩所致。而前者又与后者有着密切的关系。故此,惟有彻底整顿、解除组织内的政党成分及其政治利益,才能还它一个文化建设为优先的面目。

 

6、政党及政治人物的本分。

 

政治可以是有助于文化建设的条件,但是却不可运用它来干预文化的自然发展和学术的独立自主。政党和政治人物的本分,乃为民间文化团体在政治体制内争取资源,包括争取民族文化在政策及法律上更完善的保障和承诺,而不是从本身的利益作有条件的干涉。我们追究整个《文化工作总纲领》事件纠葛的根源,不外是意识形态和人事的争持。华社从中所得到的教训是:这些政治人物,或具政党背景的人物,必须远离文化团体,还文化马华一块净土,若他们坚持要在华社文化团体里活动,就必须一切以马华文化建设为优先考虑。我们必须严正声明,他们应该尊重民间文化团体的独立性,不可利用他们来达到自身的政治目的。然而,我们支持政党领袖有远见、有规划及无私地争取和落实马华文化的建设工作。

 

7、知识界的使命和信念。

 

马华知识界在文化建设的大工程里,可以扮演研究、启蒙、批判和思想重建等工作。树立学术研究价值的重要性和庄严性,是他们责无旁贷的任务。知识分子是马华文化建设工程的继承者、缔造者和弘扬者。他们必须是“社会的良知”,不从个人利益发,不为一党一团说话,其胸襟是宽阔的,其精神是独立的。如果说政党的任务在于争取,而华团的文化任务在于推广,那么知识界的任务则在于钻研。马华知识分子的独立性、自主性也应该得到华社的肯定和尊重,这样他们才能发挥其传承、转化、批判和启蒙的功能。

 

8、马华公民社会的群体意志及监督。

 

马华文化建设是大马华人的共同努力的事业,族群的每一分子都有权利及职责关注文化建设的方向和具体项目,发挥公民社会的群体意志和监督角色。那些独立于政党、社团及利益集团以外的文化人更不应沉默,而应勇于引导文化趋向及运用公民社会的公共领域资源,以有效地监督华社领导人。政党、社团(尤其是华总)的文化规划,应以马华公民社会的公意为依归,而不是受三两个人的意见所左右和控制。

 

9、马华文化主体性的开创。

 

马华文化的建设必须基于传统中华文化与本土生活方式的融合以及汲取现代文明而开展独特的主体性。尽管马华文化和中华文化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当前的马华文化仍然处于中华文化的边缘地带,但是马华文化的建设事业和目标,并不限于成为文化中华的一员,也不囿于丰富马来西亚文化的内容。我们深切希望马华文化的建设事业能开创马华文化的主体性,不仅能影响马来西亚文化的塑造,更有贡献于亚洲的复兴和人类新文明的创造。唯有站在新科技革命时代的高度,以宏观视野去看待问题,党派、集团及个人利益、恩怨以及纷争才能减少,而马华文化的建设工作在开创主体性的呼唤下才可望迈向长远的未来,开出瑰丽的花朵!

 

10、马华文化和马来西亚文化的相依性。

 

马来西亚各民族文化既相激相荡,也相辅相成,彼此具有共生与共荣的密切关系。我们认为,马华文化和马来西亚文化休戚相关,合则双美,离则两伤。马来西亚文化因马华文化而丰富其内涵,马华文化因马来西亚文化而扩大其关怀。当前的国家文化政策并不允许马华文化建设成为官方认可的工作,而使马华文化工作者无论在意识上或实践上皆面临诸多的阻力。我们认为,一个具生命力和前瞻性的国家文化政策必须是包容的,它应该考虑到各族文化的自主性和独特性,而同时有计划地鼓励彼此文化交流和对话。我们深信,只有通过大马各族文化的相容和互补,才能塑造一个真正具主体性的多元马来西亚文化。

 

结语

 

在这世纪交替之际,马华文化必须对历史的挑战加以回应。综观历来马华文化的萌芽、茁壮和成长,充满了内忧和外患。外患很多时候不在华社的控制能力之内,但是内忧绝不是我们可以推卸责任的。马华文化是华社每一分子的珍贵遗产,我们必须有智慧和勇气突破各种纠结,才不会断送过去先辈艰苦获得的某些成果。我们坚持,马华文化的开拓和建立,必须摆脱历来华团之间意识形态的对峙和人事的纠缠,在艰苦的文化工作各自尽心竭力,以恢宏的气度和卓越的器识,异中求同,不同求和,奠立文化建设的典范。同时,我们要在此郑重建议马华朝野各界珍惜、尊重今日文化论坛在知识界发动开来的契机,为马华文化的建设留下一线生机。值此文化建设方向迷失之际,吾等同仁冀此《文化宣言》能竖立马华文化规范的正途与尊严。

 

《马华知识界文化宣言》连署人:(名录依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安焕然、许文荣、许德发、陈亚才、陈再藩、陈锦松、张景云、何启良、何国忠、郑云城、郑良树、林幸谦、林建国、罗正文、祝家华、胡兴荣、骆静山、谢爱萍、欧阳文风、黄文斌、黄明来、黄锦树、曾庆豹、赖瑞和。

 

06-07-1997《南洋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