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野火烧不尽──私会党苟且偷生

  私会党足迹不绝

12.野火烧不尽──私会党苟且偷生

 

我国警方一般上是援引紧急法令(社会秩序)条文,来打击私会党活动。这项法律是私会党徒的星,无论多么穷凶恶极的角色,若知道自己将在这条法令下被扣留,一定闻之变色,因为当局可以在无须审讯的情况下,,将这些危及社会治安的人士,关入改造营或限制居留。

然而,不管警方采取何种打击私会党的措施,其成果终究有所限制。风头火猛时,私会党消声匿迹;一旦风平浪静,它们又猖獗活跃起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私会党根深蒂固,难以被彻底扑灭。

实际上,执法当局和私会党之间的大斗法,很早就存在。

1851年,英国殖民地政府统治时代,新加坡上演了一幕私会党攻击全岛华人基督徒的暴动,导致500人丧生。翌年,英殖民地政府便要求所有的华人社团必须进行登记,及呈报它的宗旨与职员名单。此举其实是要掌握华人社团的动态,不过迟至1870年才真正付诸实行。

185455日,一场涉及义兴与海山之间历史仇恨的空前暴动在新加坡爆发,数百人在街上械斗,商店纷纷关门,一些商店与住宅遭受洗劫。当时的警察总监丹曼(Dunman)宣布无能力镇压这场暴动,而向军方求援,但是军队也仅有300人,扣除负责防守的职务,其实可动用的人手只有150180人。

当地欧洲人于暴动次日中午开会,有70人,包括欧洲男性侨民与一些外籍船长立即成立特别警察部队,配合当局的行动平息暴动,可是暴动随即转移到山高皇帝远的乡下,一连串的屠杀、纵火及抢劫令当局感到手足无措。

这场暴动持续到513日才告平息,也即是说动乱持续8天之久,它甚至蔓延到新加坡对岸的柔佛,估计总共导致400多名华人丧生,伤者不计其数。

1863年,新加坡又发生为期1周的暴动。

这些暴动都发生在嘉文纳爵士任新加坡总督时期,他后来采用了“以黑制黑”,或华人民间称之为“以华制华”的手腕控制私会党,即任用私会党领袖为特别警察。

嘉文纳在他的回忆录这样记述:“在警官建议下,我命令私会党中有地位的领袖,在动乱发生的时候宣誓就任特别警察职位。……此后几个私会党之间的纠纷比较减少,往后我任职期间,即使发生暴动,也无须调动军队镇压。”

当局此举亦非善策,私会党的纠纷仍然层出不穷,事实上英政府官员中,根本没有一个人真正了解个中问题,能够提供解决之道。当时新加坡有7万名华人,可是没有一位欧洲人懂得华人的语言,隔合之深,可想而知。

导致英殖民地政府立法管制私会党活动的是186783日至14日发生的槟榔屿10日大械斗,当时的槟榔屿副总督韩逊爵士亲自主持调查行动,最后出炉的一份长达70页的报告书指出,当局有充份的证据证明私会党是社会的祸害。

值得一提的是,当局鉴定马来人与印度人的私会党白旗会与红旗会亦涉及这场暴动,其中白旗会与义兴同一阵线,红旗会则站在海山的一方。

槟榔屿大暴动促使政府通过一项治安法令,同时设立一个包括检察官在内的调查私会党问题委员会。在有关委员会的建议下,终于通过了1869年危险社团控制法令,并于1870年首次实行社团登记及禁止一切非法集会的措施。

这项法令使英殖民地政府拥有合法的权力来抑制被认为危害社会的危险团体,即私会党。它规定所有社团必须登记,呈报组织名称、宗旨、会址、成员人数、负责人姓名和地址,才能够成为合法团体。

这就是目前大马警方用以对付私会党的危险社团法令的前身。

英殖民地原本要通过这条法令来管制私会党,却反而造成当局必须承认私会党的后果,以致被私会党利用这个机会明目张胆的活动,进行勒索、敲诈、包娼庇赌等非法勾当,简直无恶不作。

于是,私会党活动仍然像过去一般猖獗,党徒继续增加。根据记录,1881年,单单是海峡殖民地的私会党徒就有8万人,而1888年增至15万人。

英国人最后发现他们的法律在东方社会毫无用武之地,于是修改法令,采取更强硬的态度,命令各私会党进行登记,拒绝让“不友善”和“危险”合法化,并且对这些私会党加以镇压。

不到半年,海山便被宣布为不合法的私会党组织,但它的活动由公开转入地下,显示当局的努力并不能动摇私会党的根基。

1885年,当局撤销上述危险社团法令,取而代之的是另一条权力更大的法令,限制在中国生长的华人参加任何登记的社团,企图使他们与侨生华人分开,减少侨生华人受中国南来的私会党徒影向。但是,这些措施亦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

这使到当时的华民护卫司毕麒麟,对社团登记是否能够有效的管制私会党的信心开始动摇。当时私会党已经与赌博及贿赂警方的行为挂钩,同时引发私会党行刺毕麒麟的动机。

18777月,有一位潮籍木匠朱亚石跑进毕麒麟的办公室,以飞斧击中毕麒麟的额头,令毕麒麟身受重伤。这显然是义福私会党所为。毕麒麟受伤后一直不能复原,他于1889年退休,1898年逝世。

后来,还是金文泰总督于1889年采取全面取缔私会党的政策,以高压的政策对付那些被认为是“危险”的团体,把任何未曾登记或登记申请不被批准的社团,一概列为非法团体。

有关新政策也把来自中国的私会党头目驱逐出境,这是后者最害怕的惩罚,因为当他们被递解到中国,会被敌视私会党的清朝政府对付,后果很可能是死路一条。

在政府不断的取缔和镇压的情况下,传统的私会党在往后的日子快速蜕变,为了避开警方的耳目,原有的组织遂改为新名称,甚至分裂及衍生为许多分支。

1941年日本蝗军占领马来亚之后,私会党暂时销声匿迹,进入冬眠的状态。3年零8个月沦陷期之后,马来亚重现光明,私会党卷土重来,势力迅速扩展,以致发动了私会党大联合运动,筹组私会党总机构。

这是194711月的事,新马的私会党以组织“马来亚洪门致公党”为号召,向当时的英殖民地政府申请注册,可是遭到拒绝而未能如愿。

50年代新马的政治局势动荡不安,私会党趁机大肆活动,英殖民地政府遂于1955年定立了刑事(临时条款)法令,以便更严厉的取缔私会党。

社会的进步,使私会党逐渐受到控制。除了紧急法令,警方也以防范犯罪法令嵌制私会党活动。在这条法令下,若果某人在法庭被定罪两次以上,他将会被限制居留为期1年,如果需要,内政部可延长限制居留期限。

此外,根据社团法令第5257条文,我国政府不会承认任何以私会党仪式入会的社团,触犯者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或被罚款不超过1万元。

这种种措施下,私会党也只能在社会的夹缝中生存。

然而,新时代的私会党也赶上了全球化的列车,例如1993108日,在台湾拥有合法化民间团体地位的“洪门”举行“世界洪门大会”时,大马也有12名代表参与其盛。台湾私会党已经步入企业化的道路,本地私会党若与他们挂帅,必定会在组织方面带来质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