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稀土

亚洲稀土
《资料与研究》第1期 1992年9月16日



    甲板(PAPAN)是一个很小的务农村镇,离怡保约13公里之远。在1983年10月,随着当地一名菜农梁植华无意中发现了埋藏辐射性钍废料场地的工程后,遂揭开了“甲板埋毒”事件及随之长达七年之久的“亚洲稀土诉讼案件”的序幕。

    所谓“稀土”,又叫作氢化钇(Yttrium Oxide)是从锰矿中抽出黄钇(俗称独居石(Monazite),而又把独居石裂化提炼而得的。这种稀土产品主要是供作制霓红灯、彩色电视、电子和电脑设备等。但是在提炼“稀土”,氢化钇的生产过程中,产生了氢氧化钍(Thorium Hydrooxide)的副产品,即所谓“钍废料”,这些废料含有“钍”(Thorium)。

    钍是放射性元素,符号TH。半衰期(Half life)为140亿年,即我们现在有一克的钍,在140亿年后我们仍然拥有半克的钍。由于这种放射性元素的辐射能减一半所需的时间长达亿年,因此与人类寿命比较,其辐射能可以说永远存在。

    座落在怡保拿乞路红坭山的亚洲稀土有限公司(Asia Rare Earth)是由日本三菱化成与本地伙伴联营,日本三菱化成占了35%股权。根据该公司总经理香信多三夫在怡保高庭披露该公司于1982年开始投入生产稀土时,并未拥有卫生部所发出的生产执照或准证,只有卫生部发出的一封信,准许该公司进行试验性的生产。

    甲板的居民遂联合进行一系列的行动,包括签名、和平示威、请愿、绝食、罢市、其至于1987年赴吉隆坡的日本大使馆抗议。向政府有关当局表达了当地居民反对在甲板埋毒的决心。

    1985年,红坭山8名居民在得到已成立的霹雳反辐射抗毒委员会的支持下,就此事入禀怡保高等法庭起诉亚洲稀土,要求法庭判决该厂不能生产及置放贮藏辐射性废料。

    在1987年的审讯期间,当地居民步行到法庭,以示支持起诉人。当抗毒委员会6名委员在“茅草行动”中于内安法令下被拘捕后,审讯遂展期,直至90年审结,法官保留宣判词。

    经过7年的漫长等待,怡保高等法庭于1992年7月下判厂方不准再生产及储藏含有毒性的辐射性废料,并在14天内清除所有的废料。但是,厂方迅速向最高法院单方面申请临时禁令以暂缓执行高庭谕令关厂和迁厂的判决,直至该厂针对高庭对该禀判决的上诉审结为止。由于案件在吉隆坡最高法院聆审,霹雳反辐射抗毒委员会共租了卅辆巴士,载了为数不下一千五百人的当地居民到吉隆坡法院聆听。

    可惜的是此案又展延至8月5日才听审,最高法院的其中一名法官丹斯里莫哈末尤奈夫说:“此案进行审讯时,法院不希望看到阵容如此浩大的群众齐集法庭外面……。这批居民在法庭外面集体请愿,给我们带来心理压力和影响我们的情绪。”

    在诉讼案中,诉辩双方所邀请的各国有关高科技的专家所持意见不一。

    事件重点从埋毒地点的恰当与否演变成亚洲稀土厂的操作安全问题。厂方所邀之专家认为该厂的安全措施符合国际辐射保护标准可以安全操作。

    抗毒委员会所邀之专家认为辐射没有所谓之安全水平,在做一些地方调查,发现红坭山儿童染患白血病比率,比马来西亚半岛及新加坡更多。而当地的辐射水平很高,已达到危害人体健康。

    辐射是一种无形的东西,他不能预防。小孩、婴儿与胎儿,最容易受影响。在印度的稀土公司,该厂的工人患上癌症的机会比常人高六倍。而他们的孩子有20%至25%患上癌症。这是来自印度V. T巴马那班专家所说的。

    许多到红坭山工厂勘测的专家并且向居民保证安全。来自英国的专家凯特琳,她提出疑问:“到底安全,是谁安全,这些专家并不住这里。”

    怡保高等法庭的宣判后,日本政府下令调查海外日资公司的环境政策,并促请所有海外日资公司勿制造环境污染。日本一些律师及环保组织也反对该国企业“输出公害”。他们给红坭山居民在此事件中大力支持,其中日本的市川定夫博士在法庭供证说:“从遗传学观点来看,即使最低辐射侵体,也会导致绝育或死亡。”

    综观此亚洲稀土案,背后隐藏的是先进国把工业废料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问题。比如提炼稀土这种污染性工业在美国或日本国内是被禁止的。

    虽然稀土在工业上用途很广,外资对本地工业也有很大贡献,但红坭山居民的健康与安全更不能忽视。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工业公害赔偿问题应更被关注,以便在社会财富增加之余,全民的健康品质没有被牺牲。

    甲板埋毒事件与亚洲稀土案件是典型的环保事,唤醒人们对环保意识,对于工业废料的处理,人们必须更加小心警惕,及关心周遭环境。虽然整个事件还未落幕,但是可作为人们促成一个健康安全环境的基本权益之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