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土观』
曾庆豹
『历史就是特权集团鲜少放弃其特权的一段漫长而悲惨的故事,………我们得知,压迫者绝对不会主动给自由,自由是要靠被压迫者主动去争取。』
一Dr. Martin Luther King, Jr.
一、『乡土观』的沿革与转化
中华民族是极端重视『情』的价值观,任何人、事、物一旦有『情』,就很难摆脱之间的关系。所以称国家为『祖国』,称曾就读过的学校为『母校』。在理解中国文化时,若没有掌握到『情』的意义,深一层可能就无法认识中国文化。
早期移入南洋的『唐山阿伯』与姑娘,其对故居的家乡尤为依念,都纷期待有返乡的一天,就算死在客乡也要将遗骨运回中土,俗称落叶归根。我们深深理解到,时为南洋的华人都有强烈的『乡土』意识,乡团、宗亲、公会、帮会等组织都是乡土意识的产物,他们所指的『乡土』就是当时的中国。也只有那时称他们『侨』才具意义,因为南洋只不过是客栈,任何时刻都等待返乡。孙中山革命、八年抗战等经费,南洋侨民都大力汇款支持,因为他们抱持乡土关怀以落实『乡土观』。
大马独立前夕,中国内部国共之争不息,促使我们的祖先面临抉择,这是『乡土观』转化之萌芽期。随之,我们的祖先已对这块苦於耕耘的土地有了『情』进而产生了『爱』,这爱情的结晶使祖先们决定落地生根,接着就努力参与反殖民主义与争取独立。这段历史事实告诉我们,『乡土观』的基础并非只立基於『情』上,因为它有史实的依据,这块土地是各族共同参与所获的,各族有权分享这份荣耀。从第一代移民的『中国人』,到今天第三、四代的『马来西亚人』。马来亚半岛是我们的乡土,是我们汗水所砌成的乡土,中国只不过是只有民族血缘之关系而已。这里我们可以不同意首相马哈地先生的看法,以为马来族才是这块土地绝对的主人翁。(注一)
当然,真正有『归属、认同、定位』意义的『乡土观』要到公民权之拥有後。基本上,公民权的拥有是象徵对马来西亚的效忠,并且绝对拒绝取得或行使外国公民权。(注二)如此看来,凡在马来西亚日(1963.9.16) 之前出生的居民就得面对这项抉择,尤其是这个与过去『乡土观』有冲突的要求更为难。因此,『乡土观』也随著对公民权申请之同时给予转化了,而非消失了。他们的选择表示不愿离开这块曾以汗水浇灌的土地,虽然远在中国还有故亲,但就现代正确之国家理念而雷,超越了过去的『乡土观』,转而以马来西亚做为乡土,并参与乡土关怀与乡土建设。所以,後者的『乡土观』在某个程度上已调和了『情』与『理』。
独立後的建设工作,各族奋发努力,以乡土为关怀之对象,也就更确立了正确的『乡土观』。独立後在马来西亚出生的公民,自动的成为国民,获颁报生纸与身分证,再经本土的教育,马来西亚做为『乡土观』的对象的地位更无法怀疑。因此,当大马华裔学生抵台求学时,从耳闻『祖国』、『侨胞』、『归国』等名称时的莫名感受来看,『乡土观』已明确而有力的在大马同学心中,也因为如此,有『马来西亚同学会』如此的组织具有意义。
二、『乡土观』之意义
我在上文提过,『乡土』的独特意涵可以替代并补足『国家』概念之不足。(注三)乡土概念是直接的、自明的、根本的;国家概念则是经过『约定』(Convension)、形式抽象的後天产品。一个人生在某地,与某地的关系是直接的,他不需依赖媒介物而有所认定,明显且具体指出一人与某地的关系性,这正是『乡土观』超越的地方。所以,我们无法找到比『乡土』更为根本、贴切,也易懂的概念。
『乡』是指家乡或人民,『土』乃是指土地与自然资源。英文称作Homeland,因为『家』与『土地』是两个合而不分的,我们接受马来西亚是自己的『乡土』,因为那里有我的家,我有权利分享那块土地上的一切。
因觉得国家的概念已产生认同危机,故有必寻找另一个最根本的观念去认同,然後再从这观念去建构地域、国家等的观念。(注四)若不认同这『乡土』,也就根本不必去谈有甚么国家意识之类的。可耻的是,有些人就制造假认同,以利益考虑为优先。
有人会问,若我效忠其他国家或移民,是不是一种『乡土观』的转化?针对这个问题我要反问,你这转化的『乡土观』有没有历史的基础,也就是所谓情境上的脉络(Contextual);若没有,就谈不上那是一种『乡土观』,因为它没有历史作为支持的理由,也没有直接与那块土地和家有任何的关系性。换句话说,我们可能是以其他的关系替代了家与土地,比如就业、生意、婚姻等为由的。黑人早期移入美国,他们与这块土地有历史作为基础,所以他们诉求民权是在『情』与『理』上讲得通的。
『乡土观』产生『归属、认同、定位』三重意义。换言之,『乡土观』是有其积极意义,以『定位』确立一人之所属,指明该人在何处;『归属』使人清楚自己在何一群体或地域中;『认同』使之产生关怀,以更落实乡土概念之原意。
三、『权利』与『自由』
在『乡土观』之下,我们追求的是人权(Human rights),而不是公民权(civil rights),是一个公平的社会,而不是特权的维护。(注五)我们必须从『外来移民』的这种认定中解放(1iberate)出来,如此方能确定我们拥有的权利该是如何。若马来西亚是我们共同的乡土,我们除了共尽义务外,我们也当共享权利。
人权的概念是由人性尊严(Human Dignity)引伸而来,主张不管任何人,不论贫富贵贱,甚至是在社会中被边缘化,最微小的一人,均应承认他有生命权、工作权及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人性尊严结合『乡土观』即是在这块土地上的尊严。人权是正义(justice)的象徵。一个理想的国家并非只是柏拉图(Plato)在其(理想国)(Republic)中认为只是『经济』依赖之结合,而是看这国家有无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波柏(K. Popper)在其《开放社会及其敌人》(Open Society and His Enemy)一书中指明正义的五项原则:1.责任均担,2.法律前人人平等,3.任何个人、团体与阶级、不享特权、不受歧视,4.法院须公正无私,5.利益共享。(注六)波柏所提的这五大原则同样可在『乡土观』中找到,因此『乡土观』是拥有正义做为可能的理念,以此再引伸出人权,是极其自然的。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试问四十年来的今天,作为联合国会员的马来西亚落实了多少?《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因为那是一块共有的乡土,其之所以为乡土,因在这块土地上保有自由。尼布尔(R. Niebuhr)认为民主政治的理想,是不妨害自由的条件下寻求秩序,以及在秩序的架构之内维持自由。(注七)又说:『民主永远必须的理由是,它赋予个人具有政治与宪法的权力以抵抗政治者过度的野心,并且能够防止社会以牺牲自由为代价以获得秩序。』(注八)秩序是需要的,自由也是尊贵的。在『乡土观』里,我们同时保有秩序,同时也需要自由。只有秩序而忽视自由,那就是『监牢』而非『乡土』,它不但在『人性』情理上说不通,也在『乡土观』下无法立足。
在同一个乡土之下,没有理由不能享有共同的自由与权利。倘若彼此都拥有『乡土观』为基础,而自由与权利的分享又有差别,我可谓那是一种在『乡土观』下的政治异化(alienation),因为其政治活动违背了『乡土观』的原旨。
四、『典范』的提出
所谓的『典范』是指:一个被某一社会的成员所共同接受的完整思想体系,包括信仰、价值观、技术等。下文就讨论『乡土观』作为典范的问题。
注译:
注一:见马哈地医生著《马来人的困境》。
注二:见丹斯里莫哈末苏芬《马来西亚公民权》(中译),1974年5月20日,吉隆坡联邦法院。
注三:见本书<『乡土』与乡土重建>。
注四:先有『乡土』方能建构地域观、国家观等;『乡土』是其他观念的底基(Substratum)。
注五:美国黑权领袖马柯伦(Malcolm)之观点。转引自许津桥著《社会理论与政治实践》(民76台北圆神)p.191。
注六:K. Popper蓍,李英明/庄文瑞译(桂冠,1986)p. 213。
注七:Davis and Goods eds., Reinhold Niebuhr on Politics (N. Y. Cherles Scribner's Sons 1960)p.183。
注八:Niebuhr, The Children of Right and the Children of Darkness (N.Y. Chacles Scribner's Sons 1944) p. 46-47。
资料来源:《困惑与寻路~当代旅台知识社群的反思》 曾庆豹 1991.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