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拉昔报告书

1956年拉昔报告书

[目的]

审查现行联合邦教育政策,建议一种能为全联合邦人民接受之全国性教育制度,促进其文化、社会、经济及政治发展。注意马来语文为本邦国语之意向,同时维护及扶助本邦其它民族之语文及文化的发展。

[委员会]
委员会以当时的教育部长鸭都拉昔为首,共l 5位委员。其中5位是华籍议员,即:林苍佑、梁长龄、朱运兴、李天兴及吴志渊。

[宣布]

1956年5月7日正式宣布
  (注:此报告书亦于1956年5月16日在联合邦立法会议上顺利通过,同时宣布于1957年实施,即1957年教育法令)。

[参考数据]

委员会先后召开了八次会议,参考了151份民众团体提呈的备忘录及东南亚各地的若干教育文献。该委员会亦先后两次邀请联合邦华校董、教总、马华教育中央委员会及泛马、英、巫、印校教师会代表会商,征求意见。

[内容摘要]

全书共49页,分为主文l 8章,附文13件。

第17章183节Q项:“废除1952年教育,制定新法令”

第5章54节:“本委员会同意「本邦小学」应分为:

(甲)标准小学应以本邦国语(马来语)为教学媒介;

(乙)标准型小学乃用华语、印语或英语为教学媒介。”

第6章72节:“本委员会认为中学制度应有若干伸缩性,例如本委员会无理由更改华文中学之采用华语为一种教学媒介,或在同一学校内采用一种以上之语言为教学媒介。”

第4章:“本委员会认为教师需要在统一薪金制下服务……。”
※注(A)第2章12节:“本委员会相信本邦教育政策之最后目标,必须为集中各族儿童于一种教育制度之下,而在这种教育制度之下,本邦国语(马来语)乃主要教学媒介。然本委员会应承认,达到此目标,必须是逐渐推行。”

第3章12节E项:“对学校之津贴,应视该校对学习马来语文之成就如何,及何时期有充足之设备为定。”

第5章63节:“本邦小学,本委员会系指独立或辅助学校,小学之标准年限为6岁至13岁,至于入学及留学制度,则以113节及附录为根据。

56年拉昔教育报告书的实施


联合邦教育部为了要实施行新教育政策,自报告书通过后一周内,一连串地颁布了「初级文凭考试」「小学升学会考」「改变中小学学业考试制度」「中小学生年龄限制」及「教师检定考试」等措施,其中有不适合实际情形者,或与报告书之原意有出入或曲解者,亦有些是不应施行而尚待商榷者,遽付施行,致引起华校教界人土极大的反感。(21-5-1956)

向联合邦各华文中学发出通告,定期在11月间举行初级文凭考试,并限定各校当局应于同月26日前报告应考学生人数。(56年杪)

联合邦教育局,为实施学龄限制政策,通告各校签署保证书,保证超龄学生在57年满十七岁者第三学期完毕须退学。(27-6-1956)

教育部透露拟在1957年3月间举行各族教师检定试。除了大学毕业者外,其它资历之现任教师都须要参加「检定」考试,及格者始可成为合格师资。(28-12-1956)

联合邦教育司朋恩氏发出一项通告,即「改华文中学为准国民中学」的20项条件,主要有(A)在教长指示之班级内教授宗教知识以及本邦国语(巫文)及英语…。(B)学生数额要受当局限制(C)教育局有权指派免费学生入该校任何一班级(D)教长有权指派见习教师到校实习(E)要维持总视学官认为满意之课程(F)学校课程之编排应系准备学生能参加剑桥考试,及马来亚联合邦文凭考试。

56年拉昔报告书巫族团体言论

巫总秘书斯努:

    其实马来族无须畏惧报告书之建议对马来人不利,因为报告书已建议巫文应为教育之必修科,同时将来政府公务员必须熟识英巫文。

马来教师公会、联合邦马来学生联合会与联合邦巫文教育联盟代表大会:

    在未来独立之马来亚,仅有巫文可能作为所有政府学校之教学媒介语。不过,其它语文,可作为学校中的一项科目。其它人土如欲办他种语文之学校,应自负担经费等,而且需要符合教育部之规定。  (23.7.1956中国报)

56年拉昔报告书华社反应


※华校教总主席林连玉:

    华文教育的前途是空前暗淡的,尤其是中等教育,更加可虑。若问事实,可以约略指出如下:

    第一,教育报告书第2章第12节是巴恩氏的衣钵真传,1952年教育法令借尸还魂。

    第二,整部教育报告书标榜着英巫文的精神,因为巫文程度倘低就全部为英文独占,华文与印文都没有地位。

    第三,执掌权力的人,嘴里说的是一件事,写在纸上又是另一件事,看原则是一件事,问事实又是另一件事,报告书可以随意曲解,条件可以随时发生,政令又不统一,我们根本无法产生信仰。

    第四,自从联盟政府成立以来,对于华文教育不合理的待遇,未曾有丝毫敢善,今年教育费一亿二干多万元,华校所得仅6百万元(5巴仙)
    (23.7.1956  中国报)


※隆华校教师公会对拉昔报告书的意见:

    (一)第2章第12节有关最终目标应全节取消。这项条文的意图是很明显的,将来以华语为教授媒介的教育,将被完全消灭。我们绝对不能容忍母语教育被消灭,这是全马华人反对的。

    (二)第5章54节,有标准与标准型的学校名称之分别,含有不平等的意味。为避免各民族疑虑起见,应取消这等名称。

    (三)第3章第20节E项,应全文删去,改为「对各民族学校之津贴,以学生人数为比例。」

    (四)关于学龄制度,我们认为在未有足够学校以收容所有适龄儿童之前应暂缓施行。

※严元章博士:

    「马来语文之成为国家语文,是政治上的,不是文化上的,如果马来语文有了政治上的国家地位之后,又要在文化上有同样的地位,这是国家的不幸。」

有关教师检定试

※前教总主席黎博文:

    所有华校注册之教帅,乃属政府认可合格者,今再予检定,乃属政府其本身之「认可」之否定。而考题无标准,对于多年以上之老教师,则绝无把握。如一校中「非标准」之教师过多,将引起学校当局恐惧失去津贴金。(6-7-1956中国报)

※吉隆坡华校教师公会,于七月廿九日召开全体会员特别大会。出席教师达千余名,一致反对教师特别试。  (30.7.1956中国报)

有关改华文中学为准国民中学


温典光:

    华文中学敢为准国民中学,是值得关心的,因为要保存及发扬民族之文化,中学可说是一座桥梁,没有桥梁将不能保存及发扬之。

林连玉:

    在改制后,对课程之规定,我们不愿读倾向英国的课本。在考试方面,读华文的学生,并不应用英文作答。  (11.2.1957中国报)

※雪华董教及各华文中学董事及教师联席会议,不接受故府公布之廿条件,主张教育文凭考试以所学语文作答,超龄生应准继续学业。

陈济谋:

    改制可说是把华文中学加以解体,例如初中文凭考试须用英文作答,华女中学便要注重英文,那么课程亦须改用英文。
※教总、董总及马华教育中央委员会三大机构代表林连玉,陈济谋及温典光联合发表书面谈话:

    遗憾的是一九五二年教育法合为各民族所共同反对,一九五六年教育报告书第十三章第一百三十二条已明言废除,而教育司所发出的附带廿条,竟引用一九五二年教育法合,实令人担心。 (27.12.1957中国报)

有关初级文凭考试


※各华文中学负责人对此考试制度之批评意见:

    (A)一九五六年「教育报告书」定于五七年实施,而报告书中的初级文凭考试制度却提前在五六年实施,与事实矛盾。

    (B)教育部曾通知华校教师会总会,关于华校中学毕业会考有任何政变时,应于前一年通知。但这次实施新考试制度,却没有遵守诺言提前一年通知。

    (C)一九五六年教育报告规定,华校教学媒介为华文,而现在初级文凭考试却用英文作答,岂不是与教育报告书背道而驰?似有强迫华印文学校变质,因为该等学校为迎合此种考试制度,迫不得巳自动将各种学科改用英文本。 (23.5.1956中国报)

※教总于六月九日议决。华校不参加当年初级文凭试;并由马华教育中央委员会致函教育部长,说明华校不参加理由:

    (一)教育部提学司对本年度考试所规定的办法,并未遵照一九五六年教育报告书之精神。据该报告书之建议,乃准许国民中学采用各种不同之教学媒介语者;在此种情形下,吾人若一方面允许华校采用不同的教学媒介语,及根据不同的课程标准,另方面却坚持考试必须以英文举行,并根据英校之课程标准,将成为国际上笑柄。

    (二)是项考试乃显然违背联盟之竞选政纲者,联盟的竞选政纲规定:

    (A)所有受津贴学校均享有平等的待遇。(B)鼓励在本邦居住之任何种族的学校,语文或文化。(C)允许方言学校作正常的发展。

    (三)不论就任何观点视之,将英校三号位相当于华校高中一,乃至为荒唐者,而决不能为华校接受,倘使吾人接受之,则被接受已久之过去初中三年级毕业生,将成为不合格超龄生问题:

※有关教部设立超龄生收容所,每周上课三四次,教授各项基本学科,使学童得以参加初级文凭试。华校教育界认为、这个问题相当严重,因为初级文凭试,根据教育法令的规定,必须用英文作答,无异说,该等超龄班之功课,将多数采用英文本,无形中等于政府多拨款项,开办更多的英文补习学校而已。  (五七年十月十七日  星槟日报)

※除了反对外,为补救华校超龄学生和失学儿童,华校联合会商议设黄昏华文中小学和补习学校。  (五七年十二月廿七日南洋商报)

※教总提出三项补救超龄生方法:(一)自教育法令施行之日起,学校招受学生,必须依照当局所规定之学龄,如此数年以后,学生自能全部合于学龄。(二)现已在籍之超龄生,须合肄业至一阶段为止。(三)因超龄失学之学生,政府必须广设补习学校及职业学校。  (五七年十月十日  南洋商报)

※林连玉责问当局谕令学生家长签保子女退学,不知法律上有何根据?  (五七年十月十日  星槟日报)

57年官方对教育问题的作答


※超龄生问题:

※教长佐哈里:

    教育部将安排被摈弃于校门外之超龄生,在各州设立超龄学生收容所。不幸有些学生,图实行全联合邦性行动,抗议实施年龄限制,以吸引公众之同情。政府将不容有反马来亚之活动,决采步骤应付制造纠纷。 (五七年十月十七日星槟日报)

※初级文凭考试:

※教长:

    考试制度乃公见者,因受华文教育之人土,其出路只有充任华校教师。在一个时期内,为甄选师资而以华文举行之特别考试,将继续实行之。

注(A):有关“最终目标”的争论

    一九五六年拉昔教育报告书第十二条原文有:“最终目标是以国语为主要教学媒介。”

    一九五七年教育法令没有纳入此文。

    一九六0年末,达立报告书在国会提出辩论。此报告书竟存有“最终目标”条文。梁宇皋并在国会辩论中,责骂林连玉为「走江湖卖膏药,只为牛油和面包」。梁指林连玉在一九五六年时已同意“最终目标”,现在却来反对。

林连玉在全雪社团代表大会上反驳梁宇皋的言论称:

    「我今天要当全雪华人代表面前,正式向梁宇皋先生挑战,请他到全雪华人最高机关----中华大会堂来,我和他公开辩论两个大问题:

    (一)华文教育问题。
    (二)效忠本邦问题。

    我还要提议这个辩论会要收门票,所收入之款项一半给梁宇皋先生买牛油面包之需,一牛给我,但我愿献赠予华文最高学府南洋大学为经费。

    林氏在向梁部长发出挑战时,先作如下两点的解释:

    所谓「保证」,这是靠不住的,要靠得住的保证是「法律条文」,须知道,由一九五一年起,教总主席还没有更换,但教育部长却更换了六位,我最有经验,前一位教长答应的,到后一位教长时,就可推说不知情,我说以法律无所根据,不便更换。

    今天我要告诉诸位一个秘密,一九五六年教育报告书第十二条原文有「最终目标是以国语为主要教学媒介。」一九五六年八月间举行的全马华文教育代表大会,那时我们决定「团结第一,独立第一。」对教育问题放在独立后再谈,而有一位重要官员曾向我们保证「最终目标」不放进去,结果真的在一九五七年教育法令没有了「最终目标」的条文,可是,现在这份报告书又提出来了,「保证」有何用处。

    最后,林氏高呼说:「今天我要正式宣布梁宇皋是出卖华人利益者。」
    (21.8.1960  星洲日报)


    林连玉在教总理事会上透露,拉昔报告书第十二节的最后目标,所以不列入1957年教育法令之中,原来是敦拉昔本人亲口答应的。时间是1956年5月6日,地点是当时教育部第二会议室。
    (11.8.1961  星洲日报)


    1961年8月12日,林连玉的公民权被吊销。同年八月廿二日,林连玉的教师注册被教长达立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