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教育法令

1957年教育法令

    一九五六年底,联盟政府再根据一九五六年教育报告书,拟成一九五七年教育法令草案及教师注册法令草案。政府提前于一九五七年一月间,将草案分发予各民族教育团体征求意见,以备提交立法议会讨论,得以修正。
    一九五七年三月七日,新教育法令通过。

《主要内容摘要》

第一章第三条:联合邦之教育政策目的在厘定一种人民可能普遍接受之国家制度,从而满足人民之需要,并能促进他们文化、社会、经济及政治上之进展,订马来语文应为本邦之国语,但亦同时保留及支持本邦其他民族语言及文化之发展。

※△第一附加条文「学校」解义:在同一董事会管辖之一间学校,从事小学、职业学校、中学或深造班教育;或有以上之两种或两种以上之学校教育时,除非注册宫有亲自书面认可,否则应视为不同之学校,各学校及董事或学监应依法令分开注册。
△第十一条:设立「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将包括八名教育机构或教育团体之代表。
△第二章26条三项:非标准或标准型小学,祇有在部长认为它已符合改制条件时,方准予改为标准或标准型小学后才给予津贴。
△第卅七条:部长依本法令之规定,辅助所有在规定日期前接受津贴,或类似之财政援助之中学。同时,部长在经济情形许可下,可依本法令之规定,创办或接管其他中学。非国民型中学之获得辅助,仅限于部长认为能使该校符合国民型中学条件之期限内。
△第卅九条:部长可以停止辅助任何国民型中学,或技术学院等。
※△第四五条第一项:第一款,倘部长有相当之证据,可以相信一间学校之纪律,不曾充分维持,或者故意不遵守校董会或学监会之章程,或者不遵守本法令之各项规定或其他依本法令而制定之法规条例,或者辅助学校之财源或基金不曾妥为管制时,部长可以指名任命额外校董或学监,其名额由部长决定。这类额外校董或学监,在任何情形下,都得承认其为该校之校董或学监,具有其他校董或学监依法或依章程而具有之相同之职权,且得执行之。但是,部长在任何时候,如认为必要,可以取消任何额外校董或学监之职权。
※△第五五条第三细则:马来亚联合邦教育文凭即国家教育文凭之考试,在中学课程结束时举行之。
※△第三章六四条第七项:在申请开办学校的地区中,已有充份教育设备存在。
另注:一九五七年教育法令未通过前,政府即在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七日依照五六年教育报告书,由前任联合邦教育司宣布一项通告,决定现有之中学如同意全部或局部改为准国民型中学,则由一九五七年一月一日起,所有改制之中学,均可领受准国民学校之津贴。各中学必须先同意附带之廿项条件,方可获全部津贴。其廿项条件如下:
    (一)依照一九五六年教育报告书所建议之「管理法章」或「监理法章」及「管理条例」,并依照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中之规定及在该法令下或现在任何法律下之规定式条例而管理学校。(此项乃基于拉昔报告书附录八及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第二十节者)。
    (二)与有关当局签订契约。
    (三)依照教育委员会报告书第一百廿一节所建议准备在部长指示之班级内教授宗教知识及本邦国语及英语。再者,倘若有十五名之学生家长,欲学校教授中文或淡米尔文,同时该种语文亦非学校之主要教学媒介者,则学校亦须加授此语文,(一九五六年教育报告书第七一节及六三节适用于中学之部分)。
    (四)保证学校授课时间表及课程纲要系遵照钦差大臣在议会规定为适合各种学校者。(附录第七项中条件之一)。
    (五)凡是在马来亚出生之儿童,或其父母为马来亚人民而居住马来亚以外之地方者,倘该儿童学龄适当且其教育程度适合其所申请进入之班级者,均不得仅因种族或宗教之关系而被拒绝插入仍有空额之班级。(同前)。
    (六)依照部长所规定之学龄法则计算,凡超龄之儿童各级不得收容或予以留级,惟法则所准许者,则为例外。
    (七)学校应依照契约所订之教师额数给予具有部长所规定之资格之教师,并保证在未获得有关当局同意之前,不得将合约所订定之教职员额数,人事或等级加以变更。
    (八)依照部长所批准者,建设足够之教室及游戏场,并保证非获得有关当局之同意,不得将教室或游戏场增减或任意更变。
    (九)学校之入学登记部上之学生额数不得超过契约中所订之额数,同时任何班级内之学生亦不得超过四十名,除非学校获得有关当局之书面许可。
    (十)未获得有关当局之同意前,校内班级不得超过契约中所订之最高额数。(同前)。
    (十一)部长作是项指定时须收纳有关当局所指派之免费学生进入适当之班级,如遇新校舍之建筑乃有关当局津贴过半者,则此项免费生可占新校舍学生总数之廿巴仙。
    (十二)维持学校中之学生纪律,俾使学生能遵守学校理事会委员,监理员,校长或助理校长之合理命令。
    (十三)向校中教师或其他职员征收法定之任何公积金,或养老金制度下应缴纳之款项,此款额可在该校教职员之薪金中扣除之,并遵照部长核准之法则向学生征收学费。
    (十四)依照部长之要求,在校内给予任何教师训练制度下之见习教师以实习之便利。
    (十五)维持总视学宫认为满意及适合学校总类及课程之教育水平。
    (十六)设立具有马来亚观念,并适合十二岁至十九岁间之儿童之五年制中学教育,惟若有学生由一种语文作媒介之小学升至另一种语文作媒介之中学时,则该中学于普通中学课程开始前一年,可准开设称为补习班之过渡班级。(第六十九节)
    (十七)非得到教育部长之书面许可,学校不得收容任何未在部长规定之小学升中学考试获选之学生。
    (十八)学校课程之编排应系准备学生于中学五年制中之第三年,能参加初级文凭考试。(第七十六节)
    (十九)在未获教育部长之书面许可之前,任何学生不得进入中学五年学制之最后两年,除非该生具有部长所规定之升级资格。(第七十五节)
    (二十)学校课程之编排应系准备学生在中学五年学制之第五年能参加马来亚联合邦及(或)剑桥海外学校文凭考试。(第七十五节)


官方措施与言论

.一九五七年教育法令于三月七日通过,教育部长对法令之条文,逐一提出解释,其要点如下:
  (一)未具备标准学校,或标准型学校条件之现有小学,得继续获得政府之财政援助,俾使其有充份之时间,以遵照新政策之规定,此事之决定权,乃操于教育部长之手,但渠可向立法会保证:在政府可供给师资,及所需之其他措施之前,凡已领取政府津贴金之非标准学校,可继续获得政府之财援。
  (二)第四十五条文有关委派学校附加董事或监理员之规定,将修改之。
  (三)关于各种考试以何种语文举行之问题,凡作为学校升级考试者,可采用华文或淡米尔文举行之。
  (四)关于学校之释义:有人指出,凡学校目前设有中小学部,而同时受一个董事部管理者,则法案中有关「学校」释义之首项附加条文,将使是种学校遭遇困难,在新教育政策之规定下,小学乃受地方教育当局管制,中学则受教育部长管制之。因此,在技术上言之,将中小学分开,乃需要者;再者,在许多情形下,小学之董事同时又是中学之监理员,故在实际上,并不会引起困难。
(五)关于征收教育税之问题,第一O六条文授权地方教育当局,征收每依葛不超过一元之教育税,若干人士曾对此条文提出批评,认为对地方有欠公允,政府认为此乃征税之最公允方法,拥有大胶园之人士,为了整个国家之福利着想,对此区区之数的税捐,实不应有所埋怨。
(六)政府之经费如有着落时,将于本年内在彭加兰齐巴,(吉兰丹),淡马鲁(彭亨),亚罗牙惹(马六甲),直落亚耶斗哩(北海),及林茂(森美兰)等地,新设五间职业学校,此外,当局亦巳着手在雪州之直落那督及丹戎加弄,开办二间职业学校。
    (8-3-1957星洲日报)

‧57年教员注册条例,于六月十五日生效。此乃,凡未领获正式注册证或教学准证者,不得在校内授课。
‧联合邦教育部长佐哈里氐答允定期十一月一日接见三大华文教育机构十五人委员会商谈有关当前教育三大问题(一)超龄生问题。(二)中学改制问题。(三)董事部改组问题的消息宣布后,各州教育局便立即将新董事会组织法通函各华校当局,并限制于十月底或十一月廿二日以前必须将董事名单提呈,令各地华校无所适从。其改组华校董事部之办法为:赞助人选三名代表充任董事,地方教育当局或教育部或州务大臣或州首席部长委任三名,校友选派三名,学生家长选派三名,为当局承认之华团或受托人选派三名,共十五人组成校董会。
    (18-10-1957星洲日报)

‧教育部于十月廿五日宣布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一日为所有部份津贴学校申请为完全津贴坚校之最后截止日期,过后申请者将被视为自一九五八年十月一日或以后成为完全津贴之学校。该项宣布指出,改为完全津贴之学校,须履行若千条件,包括董事部与教育部长间所作之普通合约。
‧关于改制的其中二项条件,教长已答复:初级文凭考试一定要用英巫文作答。因为官方语文是英巫文,所以用华文教育教授的学校便不能接受津贴。
  关于教育条例,钦差大臣及教育部长,可随时引用权力制订条例。
    (12-11-1957马华教育中委会报告)


华社对1957年教育法令的反应

  董教总在新教育法令未通过之前,提呈备忘录予教育政策检讨员会。
表示诚心支持1957年教育法令第三节所订下的教育政策,并且对于该法令的其他主要条文也同样拥护。

.三大华文教育机构呈函教育部长,对于华文中学改制为准国民中学事,提出多项问题,要求教长先予以答复,然后本邦华文教育界方能进一步考虑改制问题。
    该函几点要求如下:
  (a)请教长答复保证,华校改为准国民学校之后,其整个传统精神得以维持。
  (b)要求派代表参加教育委员会,因为以往政府每每不明华校之情形,所颁之政令,与华校格格不入;为避免是项不协调现象,须有华文教育界代表,删改应在各种条例颁布之前,先聆取华文教育界之意见,与华文教育情形相配合。
  (c)华校现有之校董事会之职权须保留。
  (d)主张今后政府负责有关华校之行政官员及督导官员,均需通晓华文者。
  (e)认为政府实无需规定条件,方接纳华文中学为准国民中学。
    (16-7-1957南洋)

‧二月廿四日马华三大机构与各州董事,华文中学代表紧急扩大会议,通过以下议案:针对教育基金问题
    (一)关于教育法令及教师注册法令,拥护三大机构昕提出之修正意见,除向当局提呈备忘录外,在立法会未通过教育法令以前,正式向各民族立法议员提出,并以全力支持。
    (二)华校之优良传统,(例如董事会职权,学期学年之考试,升留级制度及校长下分设教务,训育,事务,体育等部协助管理校务。)应予存保。
    (三)依照一九五七年新教育法令草案,第四十五及八十九条,有蚕食华校董事会职权,及采取慢性消灭华文教育之意向,应坚决反对。
    (四)政府所颁布之华文教育条例,应邀请全马教育机关,(马华教育中央委员会,联合邦华校董事联合会,联合邦华校教师总会)共同商订之。
    (五)在联合邦公民权问题未得解决前,及师资非常缺乏之情况下,各民族学校之教师,不应受公民权之限制。
    (六)全马华文中学应采取一致行动,静待三大机构决定,不得事先个别申请或接受。
    (七)组织十五人小组委员会负责向政府交涉之,委员由三大机构于一星期内各派出五人组织之。
    (八)交涉原则:
    1.各项考试,应以所习之媒介语文作答。
    2.教师之新薪制应先明白宣布。
    3.董事主权应有确切的保障。
    4.课程纲要,要符合华校传统精神。
    5.华文中学应得自由发展的机会。
    6.华校原有的行政组织应予保存。
    7.承认现任教师之资格,如各方尚有意见,可用书面向小组舍提供之。
    (九)初级高级文凭考试,除英、巫文外、应以施教听用之媒介语文出题及作答,在未达到上述目的以前,华校决不参加是项考试。
    (十)将来参加是项考试之资格,华校方面,应为「初中三年级」而非「高中一年级。」(即华校初中三等于FORM 3。)。
    (十一)a现已在学之超龄学生,应予继续肄业,至学程完毕。
    b目前未入校之超龄学生,为一严重问题,应请政府设法,多建华文学校,藉资收容案。
    c超龄学生之限制,应在完全由政府负担经挤之学校执行。

    各地华文教育团体均纷纷将57年教育法令草案提出研究,综合各方研究的结论如下:
    对本邦教育的基本原则:(一)承认巫语为马来亚国语;(二)各民族教育应平等发展;(三)尊重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四)华印文,华印语应列为官方语文;(五)
各民族教育应以各民族文字语言为教学媒介。

    对新教育法令的批评及建议:「学校」之释义第一附加条文----查现在已有许多学校,系在相同之校舍,相同之制度及在同一董事部管辖下举办小学兼中学者,若每一部份须作另一学校论,并须分别注册,则此等学校将必感受诸多困难。故建议应将第一附加条文删去,并请求继续承认此等学校为一个单位,继续由同一董事部统一管理,以免多耗行政费。
    关于「标准型小学」之释义----则建议在用华文为教学媒介之小学,对其教授国语(即巫文)及英文为必修科,应规定准其在适当期间逐步实施,而不应在第一年即须执行,因有许多稚年学童之脑力关系,在头二三年内,对学习三种或两种语文,恐难应付也。
    对教育法令第二十六条第三段,则建议在此段之后附加条文为「现有之小学,如已表示愿意改为标准小学或标准型小学后,当作已履行标准小学或标准型小学之条件论,纵使因有特殊情形,非该校所能控制者,致未能立即全部履行此项条件,亦无妨碍也。」各学校因师资不足或因教科书缺乏,或因别项事故,以致未能立即履行全部条件,此种情形,应予体谅。
    法令第卅七条,建议在第二行之「维持」字样,应改为「平等维持」,以求现有之中学,一律获得平等待遇,并建议在此条文后附加条文为:「现有之中学,如已表示愿意改为准国民中望后,当作已履行国民中学之条件论,纵使因有特殊情形,非该校所能控制者,致未能立即全部履行此项条件,亦无妨碍也。」
    法令第卅九条,系指教育部长,可以一年之预告,停止维持任何国民中学,及第卅八条所规定之技术学院,高级学院,师范学院,大学等。此条应该删除,盖维持此等学校,乃政府应尽之责任。
    法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段及第三段,系关于政府当局委派附加校董或监理员事,应该删除,盖本法令第八条及第九条已赋予教育部长以充份权限,得予制止董事或监理员之不合理措施,并得强迫董事或监理员执行职务,既有此项规定,则无另委附加董事或监理之必要,且此两段若不删除,恐会使各校之董事部及民众发生疑惧,以为政府意欲接收民间产业及干涉校内行政。
    法令第五十五条系关于考试委员会订立施行细则事,则建议在此条之末附加条文为:「所有考试,须依照学生所学习之课程并以教授之媒介语文出题及作答。」
    法令第六十八条第一段第三节,系关于学校秩序发生问题,被通告取消注册者。则建议将「该校之秩序或过去未能充分维持」字句中之「或」字改为「及」字较为妥当。
    法令第八十九条第一段第一节最后一句「供给能令人误会之消息」,便须受法律制裁及惩罚,系含有极广泛意义,若保留下去,恐引起诸多危险,故应删除之,而第三节职员等注册问题,应由董事长而非所有董事负责。又此段及第二段所规定之惩罚,似甚严酷,盖所有董事或监理均系担任义务工作,若取消注册,已属相当惩罚,而不应罚款或监禁也。
    法令第九十条第一段,为求上诉案获得公正之判断起见,建议将此段字句:「教育部长,须委任彼所认为适当之人士一名或多名,为调查委员……」应修正为「……须委任彼所认为适当之人士至少三名……」并另备条文,规定所委任者须为公正及富有教育或司法经验之人士。
    法令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段,建议将「教育部长订立细则……」修正为「教育部长,须先征求具有代表性教育团体之意见然后订立细则……」
    此外对法令第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五条及一百一十六条,亦建议作前条同样之修正,在订立有关教师薪金,津贴,及服务之规则时,教育部长应先征询具有代表性教育团体之意见,然后订立之。
注:马华三大教育机构,根据上述结论及二月廿四日之扩大会议议案,草成备忘录在新教育法令通过前提呈教育部长。
.一九五七年三月七日,立法议会所通过之新教育法令,对三大机构所提修改意见,却全无接纳,仅仅由教育部长的致词中,对考试问题作轻描淡写的解释而已。
职是之故,不但三大机构负责人对这新教育法令表示不满,甚至全马华人亦对它不满,大家对新法令不满的理由如下:

    第一,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与一九五七年教育法令所差别的地方,即前者采用剧烈的,积极的步骤消灭华文教育,而后者则采用柔和的慢性的步骤消灭华文教育;也就是说,一九五七年教育法令,在表面上是让各民族文字学校存在,让它苟延绉揣地生存着,而终有一天会被消灭的。
    第二,关于考试问题,教长在立法会中解释谓:考试分为「公众考试」及「升级考试」,前者的考试乃有入政府机关服务的资格,所以必须用官方语文(英文或巫文)作答,后者的考试,只作升级之需,所以教长答应可用各学生所习语文作答,这种解释,分明政府当局还坚持各种考试仍用英文作答,相反的,说明政府是不承认华文教育为本邦教育体系的一环。进而言之,华文望校当局为适应环境,为了使学生毕业后,有机会进政府机关服务,使其资格能被当地政府承认起见,便不得已自动将课程修改,提高英文程度,增加英文授课时间,这样才能使学生有资格,有能力参加「公众考试」。在此情形下,岂不是自然而然促使华文学校变成了英文学校吗?华校岂不是终有一日会在无影无踪下被消灭?
    第三,在新教育法令中留下许多漏洞。从表面上看来,这新法令是堂而皇哉的,可是在执行起来,执行者就可以在这漏洞中去歪曲其解释,例如在法令中初级教育文凭考试和高级教育文凭考试,上面说明「英文科以英文出题及作答」,「马来文以马来文出题及作答」,「华文以华文出题及作答」,「淡米尔文以淡米尔文出题及作答」,此外,数学,测量,几何绘图,普通科学,自然科学,物理,化学……等科,则未有注明用何种语文作答,因此之故,执行者就可以在这个漏洞上歪曲教育法令,说未注明者,即要用英文作答,这样一来,虽然教育法令中规定,初级中学可以用各族语文为教育媒介,但考试却要用英文,这不是矛盾吗?
    不过,勿论从任何角度看,一九五七年教育法令,虽然未尽满人意,但总比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进步而合理多了。最简单的说,这新法令已经承认华文在本邦的存在,华文可以作为本邦坚校教授媒介语文之一。
    (9.12.1957宋哲湘着独立年的马华教育概述一文)

5.10.1957年报章报导森美兰振华中学董事部通过接纳改为准国民中学,轰动全国华文教育界,华教三大机构表示遗憾,并针对改制问题召开记者招待会,由温典光代表发表谈话,录如下:
    关于华文中学改制问题,在去年十二月底政府颁布二十条件后,吾人感觉非常不合理,令人疑虑的是:(一)当时教育法令尚未通过,怎能谈到改制问题。(二)所谓监理法章,董事法章,内容如何?到现在仍未公布,而改制二十条件中却要吾人遵守,究如何遵守呢?(三)改制后,初级文凭考试及高级文凭考试要用英文作答,这样一来,改制后,岂不要变成英文中学了吗?(四)政府有教育法令,又有监理法章等规定,学校当然要遵守,为什么另外又来二十条件,又要学校签合约呢?(五)在教育部里真正懂茎文的及了解华校情形的官员太少,根据以往经验,对华校会引起许多麻烦。
    职是之故,三大教育机构,经过几次会议,向当局呈文多次,与教长亦会谈多次,到目前为止,仍未获解决,所以在今年二月廿四日三大机构即召开全马华文中学董教代表扩大会议,席间产生十五人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及交涉中学改制问题,结果已将意见提呈前任教长鸭都拉渣氏于今年六月十七日,又派代表晋谒教长谈商此事,当时教长向代表们答允对本条件重新考虑,并认为一定要修改,彼亦觉得该种条件不合理。至七月二日三机构再度呈文,亦谈及改制问题,至七月十四日又致函教长催促答复,以后亦曾作非正贰的与教长接洽多次,但教长表示忙于独立事情,听以暂时搁置下来。
    马来亚独立后,教育部长调职,而改由佐哈里氏充任,三机构负责人亦曾作礼貌上的访问新教长,并谈及华文教育有许多重要问题,将请教长解决。
    至九月十三日三机构正式呈文教长,请其指定日期以便派代表晋谒,谈商三大问题,(一)中学改制问题,(二)董事部改组问题,(三)超龄学生问题。昨(四日)本人亲往晋见教长商谈各种问题,但教长表示最近政务烦忙,而只口头答应定期十一月一日(星期五)接见三机构代表会谈,同时教长表示,彼对这些问题必须有听准备,并愿以长时间与代表们作仔细的研究之,所以,届时我们准备由十五位小组委员一同与教长会谈也。
    总而言之,在这许多日子来,我们对此问题都非常注意,亦不断进行交涉,因为我们感觉华文教育在本邦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学校都是由华人的金钱与血汗建筑起来的,无论如何都要尽力予以维护与发扬云。
    至此,温氏再三的强调称:我今日系代表三机构说话,关于森美兰振华中学的事,我们觉得很遗憾,该校董事一向对华文教育之维护非常努力,所以,我们希望该校同人一本初衷,继续为华文教育努力,更希望他们遵循全马华人公意,一致行动。
    温氏又指出,我们希望十一月一日十五人委员与教长会谈能够获得具体的结果,我们对这问题已经忍耐许久了,现在再忍耐一个月,难道就不行吗?
    最后温氏郑重指出:在我们进行交涉期间,曾接各地董教团体及各中学当局来函询问,而我们都有分别予以答复,但是据闻振华中望董事会席上,有人报告谓本会没有进行交涉,同时谓,森华董事联合会来函询问,亦无答复……等语,这都是无稽之言,现在我可将事实证明之。说毕,温氏将森华董联会来鸿去雁出示记者。
    (6-10-1957星槟日报)

‧三大华文教育机构对华文中学改制,董事部组织,超龄生问题草拟意见书准备于十一月一日与会长会商。
※对华文中学改组为国民中学之意见※
    (一)教育司于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七日发出有关国民中学之文告及其应遵守之二十条件,与一九五八年教育报告书及一九五七年教育法令之精神不符,请教育部长予以撤销。
    (二)请教育部长另行颁布国民中学之新条例。
    (三)本会对新条例之内容,贡献意见如下:
    (1)所有中学申请改组为国民中学获得批准后,其新津贴金均应自一九五七年一月一日起发给。
    (2)对各中学发给新津贴金,应不限于实行新制之某年级,而应包括全校所有年级。
    (3)新津贴金之数额,应有明文规定。
    (4)董事会之现有职权应予保存。
    (5)所有已注册之中学教师,政府应承认其资历。并应准其参加统一薪俸制,各人之月薪以不少于一九五七年一月份为准。
    (6)每间中学教师人数之计算,前期中学以每班一.八人,后期中学以每班二.O人为原则。
    (7)对所有改组后之中学,政府应负责为其培养或供给充足之合格教师。
    (8)对于中学班数之限制,应即适用于新开办之中学,现有中学之班数,不在限制之内。
    (9)在籍之超龄生,应准其继续学业。
    (10)华文中学生参加政府举办之中学生各种考试,除巫文及英文二科外,其余各科均应以华文出题及作答。
    (11)前期之华文中学生升上后期之华文中学,不应有高级英文(科目8),必须及格之限制。
    (12)华文中学课本,除巫文及英文二科外,均应用华文本。
    (13)在各县的华文中学之条例公布前,应与华文教育代表机构商量。
    (14)管理有关华文中学事务之教育官员,应为精通华语,华文及华校状况之人士。
    (15)华文中学之课程,如有任何改变,事前应与华文教育代表机构商量之。

※对于华校董事部改组之意见※
  (一)根据政府批准注册之章程而组织的华校董事部,其一向所享有的职权,应予以保存。
    (二)根据一九五六年教育报告书附录第八号所建议之其他董事,应以邀请方式委任之。
  (三)政府如欲加委董事或举派代表参加董事部则须于现有董事部未能执行其职责时,根据一九五七年教育法令第四十五章第一段办理之,惟加委董事的名额必须有一限制,且在任何情形下不应超出五名。
    (四)学校监理法章应根据上述各点加以草拟,且在决定公布前,应先与吾人商议之。

※对于超龄学生之意见※
    (一)超龄学生问题之存在,并非学生本身或其父母或学校的过失,而实系政府的责任,故教育部应以最大的同情心应付之。
    (二)现仍就学的超龄学生,应被准许完成其学业,惟不应加以留级,且不应妨碍其他适龄生的权利。
    (三)必须离校的超龄生,政府应有适当的办法处理之,且此办法应在超龄生被命令离校前加以公布及通知他们。
    (四)根据一九五六年教育报告书附录第五号及第六号所规定之中小学入学年龄限制,如政府能设法收容所有适龄学生,原无可非议,但学生入学后,必须准其修毕五年或六年之课程,而不应中途令其退学,如附录第六号第七段所规定者。
    (五)未能入学之超龄生,政府应设妥善办法处理之。

    马华公会华文教育中央委员会
    马来西联合邦华校董事会总会
    马来亚联合邦华校教师会总会

※三大机构代表于十一月一日谒见教长,尚发出:华文中学敢制,乃根据去年十二月七日教育部发出之第一百七十一号通告而进行者。当时,新教育法令尚未在宪报颁布。根据教育报告书第廿页第一三一段的规定,在新教育法令于今年六月在宪报颁布后,上述通告所指示各点,并已过时。(27-10-1957 星槟日报)
※十一月十一日,在马华公会华文教育中央委会紧急会议上,各地华文中学校长及董事长百余人,坚决议决:中学改制问题,在三大机构交涉未有满意答复;而高级教育文凭考试,未能用华文出题及作答之前,沃拒绝接受改制条件。 (2-11-1957星洲日报)
林连玉在会上再次说明不可接受改制的理由:
    第一,学习的是这一种语文,考试的是另一种语文,这不但不合教育原理,而且古今中外,都是没有先例的。
    第二,现在要我们读华文的,去参加英文考试,看来是要迫华校变为英校了。但英文在本邦列为官方语文的资格,是暂时的,等待若干年后,以巫文为唯一的官方语文,不是又要迫我们变为巫校了吗?

    我们知道,创造文化,享受文化,发扬文化,是任何民族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马来亚国要我们克尽义务,不二效忠,我们必然照做,但是要凭借政治的权力,迫使华校走上消灭的途径,我们就不得不发出合理合法的反对了。
    (12-11-1957南洋)

.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廿三日,因槟城钟霞中学接受特别津贴金问题,而引发了一系列学潮风波。一九五七年四月廿四日,钟中董事会决定放弃接受政府特别津贴金。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初,为了华文中学改制,超龄生及高初级文凭考试用英文作答等问题,又引起了另一个全马学潮。
    本屿槟华中学及韩江中学,今日上午八时起,分别发动「罢课集会」。然后韩中及中华之学生,散会离校,化整为零,冲进槟华女中,因此,集中之学生达二千名左右。
    十时左右,警察镇暴队驰至,向槟华女中礼堂内集中之学生发射催泪弹共卅六粒。
    (15.11.1957星洲日报)

    今日槟城三家华文中学生罢课集会之目的,据学生们宣布:
    (一)要求政府取消超龄学生法令,(二)要求政府给予华文教育平等待遇。(三)要求政府取消董事改组法令。(四)抗议政府拒绝三大机构之要求等。
    集中后学生提三条件,如警官答应后,彼等便可自动分散回家。
    (一)分散离校时,不得摄影。(二)不得摄影。(三)因今日事件被扣同学须无条件释放。
    在场警宫答复上二条件,第三条由黄鲁坛担保,警方不留难被扣学生。
    集中学生获警官答应后,便纷纷分散。
    (15.11.1957星洲日报)

    联合邦教育部长今晚对华校超龄生问题发表文告如下:「一般人士对华校超龄生问题,似乎发生重大的误会。查一九五六年教育报告书建议,在一九六O年以前,逐步施行学龄限制。教育部最近发出的通告,乃根据此政策,其要点如下:一九五七年超龄四年以上者须离校,一九五八年超龄三年以上者,须离校,一九五九年,超龄两年以上者须离校,一九八O年超龄一年以上者须离校。」
    「此外,在小学方面,地方教育当局对已证明有特殊情形的各别超龄生可以书面批准在两年内放宽上述条件。至于中学方面可以书面批准在两年内对上述条件,加以放宽,因此以下两点必须加以澄清:
(一)所有所谓超龄生已获得通知在一九五七年底之前离校,乃不确实者。
(二)教育报告书巳被接受,为民选政府之政策,若在上述限制外反对遗离学生乃直接反对教育报告书』。
 (15.11.1957星洲日报)

    今日上午约有四百五十名坤成女中学生在该校操场集合时,一致通过下列六项要求:
    (一)取消中学改制之条件,反对初高级文凭考试,以英巫文出题作答;
    (二)反对驱逐火炬运动前在校之超龄同学;
    (三)成立坤成女中学生维护民族教育代表团,全权负责一切事宜;
    (四)授权代表团向董教呈意见书,表明同学之立场,并支持董教对改制问题斫提之理由;
    (五)以大会名义发表告社会人士书,以表明同学之要求与态度,呼吁社会人士给予支持;
    (六)要求政府保证代表与全体同学之人身安全,并另推选出九名代表负责一切事宜。

    又:尊孔中学学生通过议决案如下:
    (一)反对高初级文凭考试以英文出题及作答。
    (二)反对驱逐在校超龄同学。
    (三)支持三大机构争取合理解决中学改制问题。
    (四)成立尊孔中学学生维护民族教育代表团。
    (五)大会授权代表团全权负责一切事宜。

    又:文良港中华中学学生议决案:
    (一)要求校方同情我们这一次的正义行动;
    (二)支持马华三大教育机构,合理解决超龄生问题及考试制的努力;
    (三)请求政府从宽处理超龄生问题,让火炬运动以前在校的超龄生修完其全部学程;
    (四)发表告社会人士书,表明我们的态度,并恳求社会人士支持我们的合理要求;
    (五)授权给代表团全权处理超龄生问题,及考试制度的一切事宜;
    (六)坚决反对任何考试不以学生本身的母语作答,坚决保护代表团的人身安全;
    (七)请求校方保证不因这次行动而开除我们的同学。
    (15.11.1957星洲日报)

    金宝路霹雳女子中学教室内之黑板上书写之标语如下:
    (一)反对中学改制。
    (二)读书权利要争取,超龄制度要反对。
    (三)支持吉隆坡,槟城同学。
    (四)支持三大机构。
    (五)同学们团结起来。
    (六)维护华教,
    (七)团结就是力量,
    (八)谁阻止我们这正义的抗议,谁就是我们的公敌,民族的罪人,
    (九)全体同学团结,紧结成一条钢铁的心,
    (十)同学们拿出力量,力量,力量,
    (十一)胜利是属于我们的。
    (16.11.1957星洲日报)

    联合邦工商部长陈修信,今日在此间政府旅馆,参加齐智人商会为彼而设之茶会,陈氏于茶会席上致词,论及联合邦各地中学生举行示威运动事宜,谓政府认吉隆坡及槟城之学生示威运动,乃不负责任之行为,盖此种问题,殊可轻易在会议桌上解决,且事实上此种事宜亦终将在会议桌上解决。暴烈行动不单将阻碍事情之解决,且可能的确伤害本邦华文教育之义理,此次各地之示威行动,据称主要目的乃在维护及延续华文教育,惟渠深知,此种无赖汉之行为,乃系以华人文化及教育之名义而妄为者。
    马来亚社会主义青年同盟主席郑文波今日在隆此次槟城华校学生事件发表书面谈话:联盟政府部长不应使用警棍与藤鞭对付学生,而应修改教育政策,尤其是有关超龄生的政策,这样一来,才能使局势改善。
    今日巫文前锋报以『华校学生』为题发表社论称,槟城与吉隆坡二地华文中学生事件,令人担心可能引起民族问感情的不睦,我们相信教育部及华人教育与一般团体。必能以明智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华文教育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才是解决此事的最佳办法。
    教育部已发表声明,纠正一般人士对其驱逐超龄生计划的『重大误会』,该项声明,否认将饬令所有超龄生离校,并引述一九五六年教育报告书对处置超龄生问题的建议后,今年,只有超过正确学龄四年的超龄生才须离校,明年,超出三年者才须离校;此项声明,实应与教育部数星期前对设立超龄班问题之文告,同时发表。
    很显然的,华校超龄生竟有一万名之众,是在个教育政策下对学生年龄问题不加以注意,有以致之。
    教育部听进行的超龄生调查工作,若告失败,则马华公会,董总,与教总,在教育部之协商下,联合发表一声明,当为公众人士所欢迎。
    (17.11.57 中国报)

    怡处理学潮联席会议通过马华分会四大要求,今日向东姑提出成立委员会,选出十九人负责。
    一致通过议决支持霹雳马华分会之四大要求,计(一)尽速复课,(二)释放被捕者,(三)此次学生停课事请免以追究,(四)以后对于学校偶然发生事件,先让学校处理,非不得已之时勿随便派警察出来,而造成紧张之气氛。
    (22.11.57 星洲日报)

    林连玉再三强调,学生必须遵循校规,三大机构是主张以和平方式争取的,渠等应该耐心地等待三大机构之解决,而不应操诸过急。倘此事态日趋恶化地演变下去,三大机构将永远不会同情学生之行动。
    (23.110.57 星洲日报)

    新山宽柔中学学生,千余名昨静坐罢课,昨日美罗中华中学学生,亦同情槟怡隆学生行动,芙蓉振华校董会开除五名学生。
    (23.11.57 星槟)

    槟威马华研究学潮小组提出解决学潮意见,将派代表要求当局释放学生。
    (24.11.57 星洲日报)

    怡保玛利亚女中昨开除八名学生,在受考虑中者尚有廿名,喧哗罢课学生则要写悔过书。
    (29.11.57)

    霹教局对学潮事采直接行动,昨开除十三名学生,育中十名及女中三名并决定明日复课,受委处理学潮六专员亦宣布任务结束。
    (3.12.57 中国报)

※马首间不接受政府任何一分钱津贴乏华文中学,于一九五八年一月一日出现。新山宽柔中学由五八年起自动敢为非津贴学校。此项决定,乃为着维护中华文化及马来亚华校董事部之权益与优秀传统之组织。
    (19.12.57 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