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界定“藐视法庭”

 当代马华文存 社会卷 90年代

立法界定“藐视法庭”

黄家伟

 

藐视法庭的案件,通常都引起争议。上个月举行的共和联邦法律大会,来自英国、加拿大及大马的法律界精英都毫不犹像的评析了普通法中存有压抑言论自由的成分,并劝请以英国普通法为法律蓝本的共和联邦国家,宜除弃这项殖民地时代的遗风,以免妨碍言论自由。而《远东经济评论》驻吉隆坡特派员姆雷海柏的案件,更使马来西亚成为全球的焦点。

 

有必要重新制定

 

本月9日,首相马哈迪医生批评法庭已被政治人物滥用,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一项藐视法庭的法令;在此之前,大马律师公会也草拟了一分有关藐视法庭法令的建议书呈给首相署,获得积极反应。律师公会下月20日召开特别大会,讨论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以及检讨藐视法庭的司法条文。

 

政府及律师公会不约而同皆有意检讨藐视法庭的司法条文,足证目前藐视法庭的定义十分含糊。事实上,大马并没有藐视法庭的法令。法庭惩罚一名藐视法庭者的权力来自联邦宪法,但是它并没有清楚说明,何种行为可构成藐视法庭、法的权限、惩罚罪成者的方式等。

 

更不幸的是:按照现有法律,任何人在法庭审结一宗案件前发表评论,便被视为违规,有可能被判藐视法庭罪;而决定是否判决评论者藐视法庭的权力,又落在法官手中。

 

存“不公平”成分

 

在结构上,它已存有“不公平”的成分,因为它的界限模糊,不符合法律应清晰、明了及精准的原则。

 

这显然是我国沿用英国普通法,而不察其历史弊病,立法者(国会)有责任制定更符合时代需求、更契合民主思想的法令,以让司法者(法庭)去完成审讯工作,而不应将诠释法律的权力悉数交给法庭。

 

作为民主及法治的国家,我们对一项影响全民的法令,有必要小心审检,确保它不影响国家事务及民主进程;尤其对妨碍言论自由的法令,更应将它拨乱反正,勿任由它继续扭曲民生、民主与民权。

 

国家宪法第10条清楚的志明:人民享有言论、结社及集会自由。因此,普通法中界限及定义模糊的藐视法庭条文,不应与它有着相左或冲突,反之,它应更清楚的界定,而且,需以不妨碍国家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为原则。

 

有鉴于此,制定“藐视法庭”法令的意义,便是明确地捍卫言论自由。它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确保新闻工作者、评论者、政治人物、律师以及任何公民,不会因发表了言论,而失去自由或受到惩罚。

 

此外,它对法庭的权限,以及对“藐视法庭”的定义作了清楚而精确的界定,将能使人们更懂得守法、更明白什么是法治。国人在发表言论或撰写文章时,更懂得伸展言论自由的幅度,发挥国家宪法赋予,但近乎失传了的这项基本权益。

 

可以想像,这将可减少许多因“技术问题”而产生争议的案件,也使得正义的声音得以飘扬在大马的民主苍穹之下,不会因为人为的限制,阻挠了民主社会的进步。

 

政府有意制定的“藐视法庭”法令的内容备受关注,是否意味着在新法之下,政府可援引之而杜绝政治人物利用法庭来发表政治声明,或其他对政府不利的言论?在免除可能被控藐视法庭的压方影响后,朝野皆可直率的对任何政治人物在法庭的声明,作出反击?此外,也可以对审讯的案件发表评论、以捍卫自身的政治利益?

 

当然,经常误踩“藐视法庭地雷”的律师、新闻从业员及评论作者,是否也可消除如历深渊、如履薄冰的心理恐惧?他们较能坦然的针对某项议题发表真知灼见,或是道出自己的看法,而不必担心在发表言论之后失去自由吗?其实,藐视法庭的定义若早有立法精确诠释,安华的代表律师再努查卡利亚或许可免面对坐牢的判决(他已上诉候审);《远东经济评论》特派员姆雷海柏或许也不必因案件仍在审讯期间,撰文评论而蒙受文字狱之害。

 

50年来第一人

 

我们必须认清的事实是:姆雷海柏成为共和联邦50年来第一位因藐视法庭而入狱的记者,,在一定程度上,使大马招致外国的非议,尽管我们或许并不苟同外国媒体的批评,然而,却不能不重视言论自由可能遭受侵害的危机。

 

因此,政府有意制定“藐视法庭”法令,它便应该秉持维护言论自由的原则,使到各种言论得以公开发表,营造百家争呜的气象,而不是为了收紧言论尺度,禁止人民在法庭或其他公开场合坦诚道出自己的观点,也不是为了保护某一些权贵的利益。

 

修改或制定一项法令的意义,应该是使到国家更民主、开放、自由及讲求法治,而不是更封闭。

 

前最高法院法官丹斯里哈仑哈欣在共和联邦法律大会以略带戏谑及无奈的口气道出了现有的法律状况:国家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它所不保障的是发表言论后的自由。”

 

但愿这席话在不久将成为一则上世纪的古老笑话。

 

18-10-1999《南洋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