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属”与“托管”
杨培根
1991年11月25日,十五华团召开了最后一次联席会议,十二州的代表及董教总都出席了这个重要会议。会议是在星期一晚上七点半在雪兰莪中华大会堂会议厅召开。
十五华团会议决议
这次会议,作出了重大的二项决议。
一、鉴于十三州际性中华大会堂正式注册为单一团体,即“全国中华大会堂联合会”(“堂联”),十五华团议决改组为“三大机构”,使十五华团的工作,得以延续。这是因为所有参加会议的代表都举手表示一致通过,十五华团应继续发挥团结精神,为华社及国家作出贡献,所以应改组为“三大机构”,由“三大机构”把这种团结精神延续下去。
第二项决议就是:十五华团属下的四个组织,即:全国华团咨询委员会管辖下的华社资料研究中心及文化基金会,还有“检讨教育法令专案小组”和全国华团民权委员会,应归属于“三大机构”而由“三大机构”轮流托管。
区分“归属”和“托管”
这个议决把“归属”和“托管”加以区别。由于十五华团属下的组织是属于整个华社的财产,故只适合归属于新的华团最高领导机构——“三大机构”,而不适宜归属于任何一个团体。“三大机构”组成“管理委员会”来共同管理其属下组织是最佳决策。
所谓“托管”,指的是那些有财务得料理的属下组织,如:“资料中心”和“文化基金”等其财政须委托给“三大机构”的其中一个成员,即董总,教总或堂联来管理。受托的机构必须设立一个个别的银行户口来料理这些财务。也许每个机构将受托管理财务三年,然后再由另一机构托管。这种制约均衡的制度正好体现华团内部的民主精神。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澄清一些错误的观念。
“三大机构“不合法?
有人提出这样的看法:“三大机构”是不合法的。这种提法,值得商榷。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提法是不正确的,它给人一种错误的印象:“三大机构”是不合法的团体,这是极不恰当的说法。
从注册社团的角度来看,“三大机构”指的是三个合法的注册团体一一即董总、教总和堂联,他们都是合法的社团。
“三大机构”这个名称只意味着他们的合作形式,团结的象征。他们召开的是联席会议,而每个成员保有各自的主权。所谓“三大机构”不合法的问题根本不存在。
不过,也许这些人所指的是:“三大机构”不是一个注册单位。实际上,他们是三个合法注册社团,为了发挥团结的精神,而采取了合作形式,简称为“三大机构”,方便大家称呼。不然,每每提起这三大团体时,就得说:“董总、教总和堂联”。这是很累赘的称呼。
“三大机构”只是“董总、教总和堂联”的代名词,就如:“董教总”是“董总和教总”的代名词或代号一样。这些代号给人一种简炼、亲切的感觉,并不存在合法不合法的问题。
希望一些华团人士要注意到这一点。
三大机构合作形式
“三大机构”如何合作呢?有如三间大公司可以集合在一起做“联营”(joint venture)的生意一般,“三大机构”也可联合起来,使用一个适当的名字来办理某些事务。如收集资料和讯息及搞文化活动。这点,也没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
唯一要关注的是:如果有关的活动,如文化活动等,牵涉到财务问题,那么,就应该有一个妥善的管理制度,才不至于会出现偏差或舞弊。
可行的解决办法就是把财务管理委托给其中一个团体,开个特别的银行户口来处理来往账项就行了。这是一件不难办到的事。不过,管理方面,仍由“三大机构”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来负责,订期或按月开会检讨财政状况。只要大家本着团结合作的精神来处理问题,从华团的利益为出发点,不以个人名利为依归,相信一切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14-12-1991《南洋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