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造谣?
郑云城
8月7日我从外国归来,甫抵家门不久第一件事就是接到友人“好心”谣言的电话,获知印尼非法客工因不满将被遣送回国,正在“大规模”闹事,引发骚乱,我回答说如果这是事实,局势肯定稳定得住,无需惊慌,大马执法当局不是省油的灯,早几个月的大马当局不是因为执法森严与印尼客工大冲突有伤亡,而遭到国际传媒的谴责吗?虽然我并不参与“谣言效应”成为另一个造谣者,但是,我热心的友人出于善意又拨电话提醒20多位友人……
电话散播更方便
以此类推,如果追查,8月7日电话使用量的突然剧增,肯定比张贴在网上的谣言造访率来得更夸张。试想,马来西亚网络族大约35万,网络资源如浩翰大诲,要特别留意到惑众的谣言,如没有人特意指点,真不容易啊!又怎及得上电话的迅速方便呢?
在大马几乎家家户户都有电话,再加上手提电话,谣言无需茫然像网际网络般的互相搜索对象,可以更直接了当的以讹传讹。以大马目前两种可以散播谣言的通讯工具的实际情况比较,那种的影响力较大呢?答案不言而喻。
但是,可能是出自于“好心肠”的网络一族,却因为张贴谣言因此而被警方通过MIMOS或TMNET追缉。迄今至少已有3位互不认识的网络一族,因涉及张贴或转贴相同的谣言而被捕,警方仍在追查其他的网络涉及者。
谁是始作俑者?两个互不认识的人可以同时策划相同颠覆国家安全的阴谋,并且还可能有第三第四个巧合,那不是大开玩笑吗?并且,在网上张贴谣言的人也可能因为从电话上听得谣言而将之上网。因此,谁都有可能是源头。
但是;没有人因为通过“电话散播”谣言而被通缉或被捕,“上网通报”者却成为代罪羔羊。
我个人认为这个事件对未来社会的最大冲击不是非法客工在大马引起的问题,而是对网际网络和资讯社会的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当我国政府正积极发展资讯工艺,在推出多媒体超级走廊计划的初期,还书面保证不过滤网际网络内容的当儿,却对网络上的“谣言”大加杀伐,对本国的网络言论自由管制,大有山雨欲来和开倒车之势。
无辜者成牺牲品
在内政部扬言追查网络造谣者的当天,方正资讯网的咖啡店论坛就有一网友张贴说他父亲反对他上网,因为随时有被逮捕的危险。类似事件已经使本地网络界笼罩在不必要的阴影之下。
当然,网际网络是一个无边疆的新兴媒体,存心要避过网际网络造谣生非的“有心人”是相当难以被追查,甚至一些情况追查到相信也难以将他绳之以法,反而善良但无知的网友可能成了牺牲品。
除非是网络上的刑事案件或者如1997年电脑犯罪法令(Computer Crime Act)所明确订定的非法入侵,拦截和盗用电脑资料等的相关事项,政府可以较有效采取对付行动,散播谣言所能构成的灰色地带太大,难以清楚的界分。
大马律师公会过后发表文告赞同对付网络造谣者的行动,但认为应该引用1950年通讯法令第29条文将彼等提控,即如被确定发放假消息,可被判罚款超过1万零吉或坐牢3年,或两者兼施。
不符地球村文化
然而,我认为,以网际网络和资讯工艺的快速发展和所造就的无边疆社会和地球村文化而言,1950年通讯法令明显是不合时宜。
谣言止于智者。没有网际网络而光有电话,这次事件不会有如此规模吗?或者说,有心造谣者不会发出“黑函”或通过其他管道制造和散播谣言吗?以此事件向网络使用者开刀,对目前还需要人力扶持和推动的网际网络,无疑就等于直接向网际网络本身开刀,甚至于也不能获得国际间的支持和认同。
网络和社会互动
衡量轻重得失,政府在此事件上应该更谨慎处理,先明查暗访找出真相,无需一开始就扣留网络滋事者。有关当局的仓促行事,会不会也和轻信谣言的普遍民众一样,轻易相信网际网络为谣言的源头?
谣言止于智者。此次事件也正好显示国人对于分辨是非的能力太低,才会造成动荡不安的局面。第一个造谣者是祸首,然而千千万万轻易而不自觉当上造谣帮凶的人是否无罪?
网络文化的可贵就在其自由度,由于它也不易管制,至今网络言论肯定是比传统媒体来得更开放。管制不好,不管制也不好我们往往就陷入了这两难的抉择,永远无法得到满意的答案。
一个知性相当成熟的社会可以造就自律的群众,网络文化的素质也正取决于与社会的互动。一个可以让妖言惑众的让会,其体现的网络文化必也是如此。
(18-08-1998《南洋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