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马华文存6文化卷·90年代
再思考国家文化政策
柯嘉逊
国家文化政策成为倍受国内华印裔议论的课题已经长达10年。这项政策的实施包括禁止舞狮、限制招牌上华文字体的大小、以及其它对文化生活的干扰,都因为面对来自华印社会及其它思想较开明的人士的广泛反对而被迫搁置。
这些企图禁止非马来传统文化生活诸如舞狮等活动但毫无成果的行动之所以会暂时被搁置,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政府发现到马来西亚多元文化特征吸引游客为我国带来数十亿元的外汇收入之重要性。
无论如何,政府依然没有放弃这项政策,这可从他们针对教育、语文及文化所发表的言论中清楚的看到。2020年宏愿的目标之一是:“塑造一个种族融洽、和谐及团结的马来西亚国家”。
国大某些学术人员曾出版过一本名为《2020年宏愿与马来西亚民族的成长》的小册子,他们坚持认为真正的马来西亚国家之所以尚未出现,其中两大原因是:
(一)非土著及一部分土著精英对国语缺乏认同感;
(二)虽然土著文化界要求全面实行国家文化政策,但许多人依然坚持文化多元论。(新海峡时报,1992年7月1日)
全国写作人联合会主席拿督依斯迈胡先教授不久前才刚表达类似的情绪。(新海峡时报,1992年2月19日)
身为1984年参与英文星报“国家文化辩论”的一份子,(这场辩论较后被收录在华资所出版的《马来西亚文化政策与民主》内)我欲以这10年来的一些体验,跟大家分享一些重新思考所得。
(—)人权与民主的世界性
近年来,所有种族社群应用、享有及发展他们各别语文及文化的权利再度受到肯定。这些原则不但受到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国际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1982年世界文化政策大会所承认,在去年,我国也发生了两项显著的相关事件。
1993年4月30日,砂劳越、沙巴及马来西亚半岛的原住民们在诗巫的一个全国性会议上接纳了一份“原住民权利宣言”,其中提出:
“我们应用及发展本身语文的权利;……
我们要求将目前不在学校中教导的原住民语文纳入教材中,直到大专程度。”
接着,在1993年4月17至180,超过50个代表人权组织、商会、消费人协会、妇女团体、环保组织、学术团体及其它非政府组织一同接纳了一个“马来西亚人权宪章”。
马来西亚人权宪章第二条款提到:
“所有的人都有权利应用及学习他们各自的语文和保持他们的文化传统及特征……”
“国内的少数民族有权继续他们自己的教育活动,“其中包括管理学校和高等教育中心以及应用和教导他们自已的语文……”这份马来西亚人权宪章是极度重要的,因为在近年来,马来西亚政府总是在尝试营造一种落后的观念,谓由于人权是跟各个不同层次的发展有直接关系,因此不是全球一律的。这份由马来西亚主要非政府组织所共同采纳的宪章因此代表了我们国内所发展的人权标准。
虽然文化民主获得广泛支持,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我们在80年代初期对人权所作出的诉求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成长时期。当时马来西亚政府不认为有需要跟亚洲及世界上所出现的势力有任何经济或政治的交往。
当年在英文星报的文化辩论期间,华文的市场价值还只是处于被假设的阶段一一反对华小和印小发展的人曾声称,最终,某一语文的价值乃在于其“市场价值”,与人权无关。
今天,华文的市场价值已成为事实,它在本区域的重要性也已受到执政党新巫统的承认。即使如此,文化民主的道德诉求必须以人权为依据而不是服从于种族沙文主义或市场功利主义。
(二)没有任何政党有办法抑制民族主义
90年代以来国际舞台上的发展一一苏联、东欧、中亚、中国、非洲的崩溃一一已展示出民族主义是个不能允许任何政党加以压制的事实,不管这种抑制行动是如何进行或持续多久。
其实,早在第一及第二次大战期间,当帝国主义势力占据各国时,这个事实早已存在。在那些遭占据的国家里,以母语写作的作家所扮演的角色对于推翻压迫势力及领导他们各别国家的革命运动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在所有把广受欢迎的意见排除在政治组织以外的国家,通常都是由民族或族群来表达出他们对于受到压制的不满及提出要求拥有真正参与机会的渴望。民族性及民主性的自我表达也会显出种族联系及民族意愿。
这也是近年来西方国家族群社会的情况,它协助刺激多元文化主义的成长,使它演进成为一种学术训练及政治运动。这些国家的族群社会已学会重视多元性、差异性、自我组织及独立的自我建构。
(三)重新思考华人社团在国家文化上的地位
马来西亚主要华团在1983年草拟的“国家文化联合宣言”肯定是挫败政府之国家文化政策的其中一个最重要及决定性的工具。无论如何,我们还是接受了“官方”所定义的“国家文化的构造”。
但在事后的认识上,我的看法是我们不应该接受这些虚假及人为的定义,因为它们其实干扰了创造性的文化发展。
一位马来文人,沙烈朱聂很恰当的指出了这点。在他于新海峡时报的专栏中,沙烈置疑“国家文学”的定义。他的这种做法换来许多人,包括全国写作人联合会主席的谴责,他认为沙烈:
“……置疑马来文作为国语的地位,因此也相等于置疑(天助我也!)宪法。”(新海峡时报,1994年2月19H)
对于这种无的放矢的指责,我不会觉得陌生,因为它们都是使到我被扣留在内安法令之下的“论据”之一,全是因为我对文化民主的观点使然。
沙烈的论点很正确:
“宪法并没有谈到‘国家文学’,就如同没有谈到‘国家艺术’、‘国家音乐’、‘国家建筑学,、‘国家食品’或国家什么的……”
“坚持一个‘国家文学’的概念乃泄漏出该人对真正的文学缺乏基本的认识……一位杰出的艺术家评论家说过:’所有真正的艺术都是国家的,但国家艺术却是有害的。’
在我看来,马来西亚的华裔作家及艺术家们也都应该打破这种规定他们必须遵守所谓的‘国家’模子的干扰。一些人或许会说,我们的艺术家和作家们并没有受到如此的束缚。对这点我不敢给予太大的肯定。让我列举一个例子。
最近,星洲日报刊登了我的一篇文章《到潮州寻根》(1994年4月8日)。几个星期后,我遇到一位年轻的写作人,他告诉我说:
“哎呀,为什么你要写这些丢脸的事!我的意思是说……政府会怎么说呢?我们已经好几代都是马来西亚人了,你却还往中国看……不。我无法认同这种观点,我是不会写出这么丢人的东西来的。”
有关文章的内容无法吸引我们这位大有前途的年轻写作人,使我感到失望。在有关文章中我摘录了著名的意大利影片家菲德里可弗里尼的话:
“所有的艺术都是自传体;珍珠即是牡蛎的自传。”
当一个人在思考本身的自传,本身的存在时,如果不把本身的个人历史,其中包括个人祖先或“根”的资料包括在内的话,那么它将依然有所欠缺。
只要比较受到国际赞赏的文学著作诸如阿历士哈里的《根》、张戎的《鸿》、李碧华的《霸王别姬》等,我们都可以看到大多数马来西亚写作人如那位年轻朋友般,长久以来都是在备受“官方”的所谓“国家文化结构”束缚下吃力的挣扎着。
我们现在很应该据除这种人为的束缚,好让我们的创造力可以在不必遵从任何“国家”标记的情况下自由的发挥。
(22-08-1994《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