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政,是维护民族教育的力量泉源
林振慕
明智的创举
最近《星洲日报》拨出宝贵的版位--言路版,让大家来讨论--“董教总应否参政”的课题。
不管是特意安排抑或是一种巧合,《星洲日报》编辑部选在大选来临之前,提出这个对华社富有政治教育意义的课题,可以说是“对症下药”的明智创举。
众所周知,要求民主,维护民权与人权,是目前全世界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需求,也是我们人类历史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o换句话说,要求“民主政治”是当今世界各国政治局势发展的洪流,也是主流,明乎此,董教总应否参政,已是不言而喻了。
思想认识水平和政治文化素质
参阅了几篇不论是赞成抑或反对“参政”的文章,笔者认为都不能针对“主体与客体”、“政治与教育”的辩证关系,提出正确而明确的政治观点,进行逻辑的论证而得出令人折服的结论。更加不可思议的是,有者对“参政”和“加入政党参政”两者之间的异同点不甚了了,甚至混淆不清,就贸贸然地提出似是而非的论点和论据,胡乱反对一通。有者则因噎废食地说,由於1982年董教总“参政”的惨败,不应再涉足政治,避免引起非议和纠纷,导致声望大跌。这种不探讨“参政”惨败的因由根源,就主观片面地下结论,除了暴露本身的政治无知外,恐怕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有者却完全乖离了“董教总应否参政”的主题内容,提出说:“个人参政无可厚非”。无形中这也使我们了解到,在某些人的脑海里,已经混淆了政党专业的政治组织和民间团体非专业的政治组织跟“个人参政”的公民权力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政治概念范畴。“个人参政”的公民权力,必须通过专业的和非专业的整体政治组织力量,才能发挥强大的政治力量作用。两者之间具有相辅相成、互为促进作用的辩证关系。绝对不能片面地把两都孤立起来看待。综合上述种种“论政”的现象,真叫人惊异感叹,目前我国国民的思想认识水平和政治文化素质,是否已经低落、差劣到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
“维护民族教育”是维护人权与民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故,“维护民族教育”就是一种积极参政的行动。如果说,要维护民族教育而不参政,简直就是说:要自由!但不以摆脱手上的枷锁作为先决条件。
再从教育观点出发,教育的宗旨就在於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认识,激发民众的政治意识,唤醒民众的政治觉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教育,倘若离开了政治,就失去教育的意义。教育是政治力量的泉源;政治力量是维护民族教育的支柱力量。两者具有相依相存,互为促进的辩证关系。
董教总,作为华社最高的教育领导机构,肩负着教育民族的重任,必须组织并教育培养广大的人民群众具有强烈的民族意识和尊严;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水平和政治文化素质,从而加强他们的政治意识和政治醒觉;促使他们意识到“维护民族教育”、“维护民主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组织、培养并凝聚人民群众的政治力量和民主力量,在广大的人民群众中获取强大的民主、政治的支持力量。这也是董教总,作为华社华裔最高的教育领导机构,不可推诿的民族教育责任和政治义务。
特别是当“华裔、华教”被挤出国家文化教育建设主流之外,而各华裔政党又令华社伤心失望,完全丧失领导并组织教育人民群众的政治功能,放弃本身应尽的民族责任和政治义务时,董教总更应该义不容辞地挑起组织、教育民族的重担。
语曰:拥有理想目标,千斤万担我敢挑,没有理想目标,一根稻草就弯腰。
“主体与客体”的辩证关系
作为“参政”的主体--董教总,必须建立自己坚强的“参政”的健全组织和政治领导核心。不论是专业的政党政治组织或是非专业性质的民间团体政治组织,都必须拟定自己“参政”的理想目标和方针政策以及包括方式步骤等等细则问题。即使要和其他政党配合、合作,甚至派代表加入某政党进行“里应外合”的政治活动,也必须建立自己的政治领导核心,随时随刻指挥、监督本身代表的一切行为活动,务使代表遵从社团的宗旨原则行事。相反的,如果把客体--政党,变为主体,把所派去的代表完全纳入客体中,由客体指挥一切,主体则失去了决策权和行动权。自然的,所派去的代表必然沦为“嫁出去的女儿”,毫无发言权,甚至“变质”。
无庸质疑的,参政的主体--董教总,如果本身没有一个坚强的政治领导核心,具有高度的政治智慧和素质,拟订长远的政治目标、计划、策略、战略、方式、方案和方法等等一套完整的政治理论系统和政治斗争哲学,那么不论是“参政”或“加入政党参政”,一切都只是沦为表面化、形式化、公式化的把戏。
众所周知,根据过去卅多年来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政党政治”的政治表现是令华社伤心失望的。董教总,做为参政的主体,如果把参政的政治任务完全依附在所加入的客体政党中,企图通过“政党政治”争取本身所要的一切权益,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董教总,身为华社最高的教育领导机构,其教育宗旨和政治任务,就在於提高华裔(甚至包括其他民族)的思想认识水平,激发民众的政治意识,唤醒民众的政治觉悟。因而从广大的人民大众中获取强大的政治力量和支持力量。最终实现董教总的政治斗争目标。
诚如“言路版”所摘录的名言、谚语:“为寻求真理的努力所付出的代价,总比不承担风险地占有它,要高昂得多!”--荣幸。
这段“名言、谚语”,应该成为董教总的“座右铭”。
三结合概念
不论是赞成或反对董教总“参政”的文章,都论及1982年董教总“打入国阵,纠正国阵”的三结合概念。遗憾的是,双方都不能以明确的政治哲学理论观点,进行科学分析董教总1982年“参政”失败的历史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而逻辑地论证,董教总应否参政的结论。
其实笔者认为,所有参与“论政”的文章,都犯上了下列三种毛病:
第一、混淆“政治与教育”的辩证关系;
第二、弄不清参政“主体与客体”的辩证关系;
第三、分不清“参政”和“加入政党参政”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政治斗争概念。
“嫁错郎”的悲剧
探讨董教总1982年“参政”失败的主要因素,无非是董教总作为参政的主体,却缺乏一个坚强的政治领导层和政治领导核心。
其实董教总提出“三结合”的政治概念以及“打入国阵、纠正国阵”的政治策略是正确的。但是,在战略上却犯了不可宽恕的谬误。
在“参政”的原则上,董教总作为参政的主体,必须建立自己坚强的政治领导核心。厘订一套完整的“参政”的计划报告书,确立一个长远的斗争目标和政治斗争策略与战略。同时拟定自己的政治斗争方式、方案和具体步骤。换句话说,参政的主体,必须发挥本身的政治智慧和领导才能,然后配合灵活的政治外交手腕和机智的战略战术技巧,软硬兼施地利用“客体”--政党,实现本身的政治目的。事实刚好相反,董教总却在缺乏政治领导核心的条件下,以及毫无政治力量的基础上,抱着依赖性很强的心理态度,完全融入客体中,企图假手於客体为自己“谋福利”。天底下哪有这种“免费的午餐”?何况所托非人。常言道:“男人怕入错行,女人怕嫁错郎”。嫁错郎的女儿,其命运犹如华社所惯用的评语--“泼出去的水”。
何谓“超然立场”?
维护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等公民的权力,绝无“超然立场”可言。
我们必须面对现实的社会问题,并坚决贯彻政治实践。唯有通过维护人权与民权的政治斗争,才能实现维护民族教育的政治任务。
倘若说“超越政治立场”,置政治於“争取民族教育”之外,即所谓“超然立场”,那是自欺欺人的谬论。因为这是违反“维护民族教育”的政治斗争原则。
“维护民族教育”强而有力的力量泉源,就是建立在“维护人权与民权”的政治原则上。如今,我们如果自我缴械地放弃理论根据的思想指导原则,又在毫无政治实力的基础上,妄想在半空中建立起“民族教育”的空中楼阁,无疑的这是痴人说梦。
如果把“超越政党政治“说成是“超然立场”,这简直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董教总跟各华裔或以华裔为主的政党,根本就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各自独立的组织。在争取民族权益和民族教育的立场上。各有各的观点和原则。甚至各有各的斗争方式和其策略,怎能混为一谈呢?董教总有此必要向社会人士宣称跟“政党”划清楚河汉界吗?有必要表明对“政党政治”采取“超然立场”的态度吗?再说这种态度和做法是对的吗?基于血浓于水的族群关系,如果华团和华裔政党都是为华社华族争取权益。彼此间应该保持“超然立场”吗?大家有可能保持“超然立场”吗?
其实,董教总作为华社最高的教育领导机构,必须为华社华族培养教育与政治人才,灌输政治思想意识,唤醒民众的政治醒觉,凝聚华社强大的政治力量支持董教总维护民族教育的政治斗争。同时发动群众,督促或施加压力迫使各华裔政党或以华裔为主的政党,务必为华社华裔争取合法的权益和民族教育,这才是贯彻“三结合”的政治概念,怎能说:保持超然的立场,是董教总应有的原则呢?真叫人费解。
“本末倒置”的谬论
董教总应否参政,虽然意见纷纭,但是,如果把华族的“民族性格”作为否定华人、华团(包括董教总)参政的因由,简直是荒谬到透顶,匪夷所思!
在几篇否定董教总参政的文章中,其中有一篇这样写道:“如果华人的民族性格是属崇尚纪律的,能像爱尔兰人那种的民族斗志,经过七百年不断的罢食、绝食的这种争取独立的精神,我们华人就应参政,团结全体华人。但是华人有这种精神性格吗?三结合概念提出后,就受到阻力、破坏,致使跑不通。在这种情况下参政,一定会触礁。”(参阅〈董教总应有的原则:保持超然的立场〉《星洲日报》,胡万铎)
华人没有爱尔兰人那种的“民族斗志”吗?“华教斗士”被喻为“屡战屡败,屡败屡战”的猛志,难道不是华人的“民族斗志”吗?如果说华人没有“民族斗志”,简直是胡说八道!其实每一个民族,不论是爱尔兰人、美国人、英国人、印地安人、华人、非洲人、马来人和印度人等等民族,都有民族尊严、民族斗志,关键问题是,如何去教育、启发、组织他们。所谓“玉不雕不成器”,正是这个道理。从英殖民统治时期的独立前以至独立后卅多年来,如果说统治者的文化教育政策是成功的话,那么就意味着“华教”的失败。教育的失败,必然导致“民族斗志”的丧失。这是谁的责任?谁的错?身为董教总的高层领导人物,如果不能洞悉“民族斗志”和教育的辩证关系而轻视本族的“民族性格”,夫复何言?
(12/1997《迷失与醒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