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佛华人拓殖史
许云樵
编按:本稿为〈柔佛的港主制度〉(原载《南方晚报》,后转载《南洋文摘》,第2卷第8期,1961年8月,页20-27)之改写,内容有所増补、修订及调整,当为最新修订稿,故选载。
东南亚虽说海水到处都有华人足迹,但为当地有组织地披荆斩棘,拓荒垦植,写下一页光荣的历史的,首推柔佛州的华人港主。现在虽时过境迁,但柔佛还保留着不少以Kangkar为名的地方,使我们凭这些历史的化石,发掘它过去的历史,颂扬先贤们的汗血劳绩。原来这一个名词,并非巫语,而是闽潮方言“港脚”二字对音,也就是港口的意思。这些港,在柔佛拓殖史上,占据极重要的地位。
柔佛在历史上有三个王朝,前王朝是满剌加王室的嫡裔,旧王朝是彭亨柔佛联合首相王朝,新王朝则为德门公(编按:今译作天猛公)押都剌曼(Temenggong AbdulR ahman)的系统。旧王朝自苏丹克只尔(Sultan Kechil)迁都廖内(Rhio)后,政事由驻扎新加坡的德门公押都剌曼兼理,于是柔佛各地逐渐荒芜,旧柔佛(Johore Lama)只剩居民二三百户,麻坡(Muar)和昔加末(Segamat),都沦为穷乡僻邑,全州人口不过二万五千左右。
1812年,柔佛苏丹妈末(Sultan Mahmud)在廖内逝世时,长子登孤隆(Tengku Long)正在彭享和首相的妹妹成亲。根据马来习俗,储君在即位前,必须参加先王的丧礼,登孤隆未能及时奔丧,武吉斯副王便册立他的弟弟押都剌曼为苏丹。登孤隆到廖内时,已太退了,虽则御用宝器尚在支援他的母后的手中,但朝政操在跋扈的副王手中,他简直一筹莫展。
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莱佛士爵士(Sir Thomas Stamford Raffles),对新加坡别具慧眼,便打算利用登孤隆,而策划一个移花接木之计,于1819年1月28日在新加坡河口登陆后,便和德门公商议好,派人到廖内去把登孤隆接来,册立他为柔佛正统苏丹,上尊号为苏丹胡仙(Sultan Hussein),再和他订立条约,租借新加坡为英国东印度的商埠,每年由公司发给苏丹西班牙币五千元,德门公三千元。此后,英国东印度公司又和苏丹及德门公续订新约,将新加坡的主权完全转让了。胡仙名义上虽为柔佛苏丹,但实权却操在德门公之手。德门公押都剌曼逝世于1825年,由15岁的儿子伊伯拉欣(Ibrahim)继位。苏丹胡仙也不争取实权,但求分润一些税金,十年后他退居到马六甲,不久便去世了,由他的儿子登孤阿里(Tengku Ali)继承他的产业,英国方面却不承认他为苏丹。他虽懦弱,却敢据理力争,英政府拗不过他,拖至1855年,才由海峡殖民地总督白德活适(Butterworth)册封他为苏丹,条件是及身而止,不得世袭,而且他的主权,只限于麻河(Sungei Muar)和吉桑河(Sungei Kesang)流域,其他地域都属于德门公。1877年,他逝世后,他的采邑便合并入德门公所统治的柔佛。
德门公伊伯拉欣继位后,虽得英政府扶植,执掌柔佛全州政权,但当时田园荒芜,人口廖落,要恢复往日盛况,却非易事。幸好德门公伊伯拉欣,是一位雄才大略的青年,他自新加坡招致华人前往拓殖,不惜给予有限度的特权,使穷乡僻邑,都逐渐开发成为人烟稠密的市集,也使杳无人迹的荒地,成为经济作物的种植场所,数十年间,使柔佛州面目全非。
德门公伊伯拉欣是常驻在新加坡的,他看到华人在狮岛僻地,开港垦植,如杨厝港、林厝港、蔡厝港等,于是他也招致华人前往柔佛开港。那时华人在新加坡种植香料失败,也就纷纷转移阵地前往柔佛。所谓港,是在每一条河的支流口,丁字形的区域。在那里垦植胡椒和甘蜜(Gambier)的华人由德门公发给一张“港契”(Surat Sungei),人家便称他作港主。这港契是给他一大片土地的保持权的文件,这土地限在一条河的支流口丁字形的两岸。港契是用巫文书成,内容如下:
回历13......年......月......日,立于柔佛新山。
此项权力为统治柔佛全国之柔佛苏丹殿下所授予。
兹颁给......并授权其人,得于柔佛国砍伐森林,并于县内无主土地,开辟......甘蜜及黑胡椒之种植园地。
凡在上述......县境内诸及其他人等,均须恪守吾人法令,并遵照吾人习俗,或此后君人及吾等后嗣所规定者,实为至要。又......必须缴纳于吾人等后嗣,柔佛政府权力之内所规定之税赋。又,任何森林如以授权......砍伐,而不能在本公文发给后一年内砍伐及辟为甘蜜园与胡椒园者,吾人得准许他人前往垦植,不得抗命阻挠。又禁止采伐贵重木材,如tempinis, balau, kranji, daudaru, kreung等,并禁止其他将使垦植地不利之砍伐。再者,如上述之........去世,或欲出售其特权,或招人入股,或让渡其财产予他人,或其他类似之行动者,必须据实呈报吾人,或吾等之后嗣。
别有一端须严禁者,如吾人所准予上述之......之港地内,犹有巫人所拥有之财产、土地、田园、村落、开巴、稻田等,或彼等所经营之沉香、橡胶、树油、树脂或其他例常所输出入者,......不得阻挠,干涉或留难,至要!
吾人兹盖印于此文件以为左证。
以上这张港契译文,是比较后期的文件,所以契内有“苏丹”及“橡胶”等名词。因为伊伯拉欣到1862年去世,仍是一位德门公,他的哲嗣阿蒲峇加(Abu Bakar)继位后,1868年始晋爵为摩诃罗阇者,1885年才称苏丹。橡胶是1877年才有22株树苗传至新加坡试种,所以这份港契不可能早于1885年。
港主制度始于何时,不得而知,惟根据所发现的港契而论,最早的一份所志,为回历1245年,也就是公元1833年。颁发给史古台河(Sungei Scudai)的港主的。但实际可能较早些。最初的港契都是手写的,后来才用铅字排印,大概是阿蒲峇加称苏丹后的事。
据温士德爵士的《柔佛史》说:“在19世纪七十年代,华人已在柔佛开发了29港,十年后又开辟一倍多的港。”但据华人传说,共有138港之多。这两说法的銮柄,可能由于观点的不同所致。温士德爵士所说,大概只指持有港契的正式港主而言,其实尚有许多港主,并未获得港契,却自动在僻地开港,他们只持有土地保持权(Tenure)而已,并无任何特权,即使有些获得“准字”(Akuan)或“采伐收割许可状”(Kebenaran Mencbang Menabas),也不能和港契相提并论。因为除持有港契之外,尚有一份委任状(Tauliah)如下:
告示
奉柔佛国苏丹殿下谕,敕封......为......地方各色人等之“港主”(Kangchu)此布。
尔既受命为港主,严恪守下列各款则:
其一、尔须恪守吾人之一切法令,不问其为现行者,抑或行将公布者,尽责推行之,并使其他人等亦恪遵毋违。
其二、尔须避免触犯吾人之禁令,并执行此类禁令。
其三、尔须保境安民,循人正途,俾若辈得种植甘蜜、胡椒,享食其利,而尔本身亦应对此类垦植,有深切了解。
其四、尔须促进港地之发展,并于职权之内,秉公处理一切公务。
其五、如有传召,应立即前来。
其六、尔须协助警察及官员,并于本政府官员遇疑难而需尔协助时出力。
其七、尔须尽心竭力援助忧患困苦者。
其八、尔与尔之人民,必须将一切逃犯捕解柔佛警局。
其九、港主及其股东并其他人等须一体知悉,此港主主权,不得出卖、抵押或偿债一此等行为,一概绝对无效。
其十、港主不得令人代行职权,即使为其股东,亦不得为港主,除非该人业经登记而为政府所承认者。
其十一、兹再提示,尔必须供应鸦片与酒于尔港地内,勿使置乏。政府需尔逐日供应此类物品予尔港地内之垦植工人,及久居“港脚”(Kangkar)之人士。如供应断绝,尔将受处分。
其十二、如遇(港主)死亡或离去而出缺,欲另立港主时,则其职权后归政府官吏,得另委他人。
其十三、港主应调查、稽核,并登记一切经历之大事,港地内种植场之数目,及户口数目,并备政府查询。
其十四、港主应常往垦植场视察,令彼等刈除杂草,并通知放款人,得供给费用以刈除其押人之种植场。此事切勿松弛。如刈草为地主之工人所拖迟,而其迟延之原因,由于抵押,则港主应代发工资令人刈芟,然后令地方偿付之。——倘抵赖不付,则取其所产之甘蜜与胡椒若干以偿,并通知放款承押人。
其十五、集合吾人所予之利益,公平分配予各股东。
其十六、凡尽责者有赏,如失职则应受处分。
其十七、尔及一切人等均须知悉,任何人如未得吾人给予之此项委任状者,不得妄自称港主。
如其人违反吾人之法令,则吾人亦无保留其地位之必要,切记,至要!
顺全宇宙之主垂顾尔!
一九 年 月 日给
由上项委任状看来,华人所称的港主,实有两种,一种是持有港契的,马来话称作Tuan Sungei,他所持港契,可能不止一张,但他自己未必定居在港内,或处理港务,我们可以称他为大港主;另一种则是持有上述委任状的地方官,马来话循华语称作Kangchu的,他可能是大港主自己,也可能是港主的代理人。所以这些港主,都是大港主提名,而由政府委任的。
至于大港主的俸禄,委任状内并未提及,实际上他有五项专利特权:(一)当赌场;(二)设当铺;(三)专卖酒;(四)专卖肉;(五)专卖鸦片。此外,在出口甘蜜和胡椒,及入口米石时,还可抽些佣金。
柔佛的大小港主全为华人,有的独资开发,且不止一处,有的合股经营。择定地点,请得“准字”或“港契”,便把自己的店号或姓氏为港名,现在尚得而考的,有下列各港:
港名 | 地名 | 港主名 | 籍贯 | 地区 |
陈厝港 | Tebrau | 陈开顺(注1) | 潮 | 新山 |
张厝港 | Johore Bahru | 潮 | 同上 | |
招港 | Jalan Ngi Heng一英里 | 潮 | 同上 | |
义兴公司 | Jalan Ngi Heng一英里半 | 潮 | 同上 | |
金顺港 | Jalan Lumba Kuda | 潮 | 同上 | |
德华兴港 | Kulai(注2) | 陈敬堂 | 潮 | 同上 |
黎保成港(注3) | Layang-layang | 陈敬堂 | 潮 | 同上 |
杨厝港 | Jalah Teh | 潮 | 同上 | |
刘厝港 | Kluang Road四至九英里 | 潮 | 同上 | |
洪厝港 | Kluang Road十三英里 | 潮 | 同上 | |
李厝港 | Sungei Masai | (注4) | 潮 | 同上 |
巫许后港 | Sungei Melayu | 潮 | 同上 | |
谢厝港 | Sungei Pendas | 潮 | 同上 | |
郑厝港 | Plentong | 潮 | 同上 | |
天顺港 | Pulai Village | 潮 | 同上 | |
黄厝后港 | Pulai Village | 潮 | 同上 | |
义和 | Tampoi | 潮 | 同上 | |
恒顺港(注5) | Senai | (世隆园) | 潮 | 同上 |
老砂陇港 | Senai | 潮 | 同上 | |
德兴港 | Kota Tinggi | 陈二弟(注6) | 潮 | 哥打丁宜 |
新德兴港 | 林亚相 | 潮 | 同上 | |
新和林 | 林亚相 | 潮 | 同上 | |
和兴港 | Mawai | (注7) | 潮 | 哥打丁宜 |
洪厝港 | Palawan, Sungei Santi | 潮 | 同上 | |
泽水港 | Sebena, Sungei Santi | 潮 | 同上 | |
和盛港 | Bukit Tiga, Sedili Besar | 叶世湄 | 潮 | 同上 |
和平港 | Kambau, Sedili Besar | 陈亚翰(注8) | 潮 | 同上 |
永丰隆港 | Danau, Sedili Besar | (注9) | 潮 | 同上 |
和成港 | Dohol, Sedili Besar | 潮 | 同上 | |
洱发港 | Gembut, Sedili Besar | 潮 | 同上 | |
和祥港 | Gemireh, Sedili Besar | (注10) | 潮 | 同上 |
福顺港 | Lubok Rusing, Sedili Besar | 潮 | 同上 | |
顺成港 | Sungei Kayu, Sedili Besar | 潮 | 同上 | |
素里里港 | Sungei Sedili Besar | 杨吉兆 | 潮 | 同上 |
素里里吉舌港 | 陈新禧 | 潮 | 同上 | |
永泰港 | Sungei Kechil | 陈新禧 | 潮 | 同上 |
和信港 | Sungei Senibayong | 潮 | 同上 | |
大兴街场 | Jemaluang, Endau | 粵 | 兴楼 | |
新长兴港 | Endau | 林亚相 | 潮 | 同上 |
茂盛港 | Kangkar Ulu | 粤 | 同上 | |
丰盛港 | Mersing | 黄福 | 粤 | 同上 |
逐港 | Mersing Kanan | 粵 | 同上 | |
沉香港 | Tanjong Penyabong | 粤 | 同上 | |
帝问港(注11) | Pulau Tioman | 潮 | 帝问岛 | |
巫许前港 | Gelang Patah | 潮 | 潮 | 龟咯/苯珍 |
德盛港 | Benut | 陈德润 | 潮 | 同上 |
黄厝港 | Sg. Ulu Pulai | (注12) | 潮 | 龟咯/苯珍 |
老文律港 | Benut | 陈武力、陈四 | 潮 | 同上 |
小笨珍港 | Pontian Kechil | 李进利 | 潮 | 同上 |
新地文港 | 陈汉添 | 潮 | 同上 | |
老地文港 | 陈汉添 | 潮 | 同上 | |
永平港 | Yong Peng | 巫鲁许(注13) | 潮 | 峇株巴辖 |
永平新港 | Kangkar Bahru | 巫鲁许(注14) | 潮 | 同上 |
财顺港(注15) | Ayer Itam | 潮 | 同上 | |
广平港 | Banang | 潮 | 同上 | |
三合港 | Chaa | 谢松星 | 潮 | 同上 |
世发港 | Kangkar Sedi | 潮 | 同上 | |
谢厝港仔 | Kangkar Sedi | 闽 | 同上 | |
顺天港 | Langkap | 潮 | 同上 | |
张厝大港 | Kangkar Merlimau | 潮 | 同上 | |
合春港 | Parit Besar | (注16) | 闽 | 同上 |
永顺利港 | Parit Sepanggai | (注17) | 潮 | 同上 |
晚喽新港 | Sungei Sepanggai | 潮 | 同上 | |
𠗟喽港 | Bindu | 潮 | 同上 | |
周德港 | Sejagong | 潮 | 同上 | |
三春港 | 潮 | 同上 | ||
张厝港仔 | Senanggar | (注18) | 潮 | 同上 |
和盛港 | Tebing Tinggi | (注19) | 粤 | 同上 |
头条港 | Jorak, Sungei Muar | 林忠亮 | 潮 | 麻坡 |
二条港 | Pengkalan Bukit, S.M. | 刘三发 | 闽 | 同上 |
三条港 | Sg. Pagoh | 陈维贵 | 闽 | 同上 |
三条新港 | Sinkang Pagoh ,S.M. | 闽 | 同上 | |
四条港 | Sungei Renchong, S.M. | 蔡容九(注20) | 闽 | 同上 |
四条新港 | Sinkang Renchong, S.M. | 闽 | 同上 | |
五条港 | Sungei Lenga | 陈裕源(注21) | 闽 | 同上 |
六条港 | Bukit Kepong | 余任发(注22) | 闽 | 同上 |
七条港 | Sungei Tui | 陈名标、陈自然 | 闽 | 同上 |
八条港 | Sungei Labis | 巫三妗 | 闽 | 同上 |
九条港 | 巫鸿恩 | 闽 | 同上 | |
十条港 | 陈亚良 | 闽 | 同上 | |
十一条港 | 刘才源 | 闽 | 同上 | |
十二条港 | 陈亚三 | 闽 | 同上 | |
十三条港 | 杨亚大 | 闽 | 同上 | |
刘厝港 | 许淑孝 | 闽 | 同上 | |
老巫许港 | (注23) | 林忠亮 | 闽 | 同上 |
新巫许港 | 闽 | 同上 | ||
刘厝新港 | 潮 | 同上 | ||
吧冬港 | (注24) | 许必恭 | 潮 | 同上 |
利丰港 | 张亚合(注25) | 潮 | 同上 | |
玉射港 | Gersek | 袁财源 | 潮 | 同上 |
长发港 | Sinkang Reng, Sg.Muar | 余雯亭 | 潮 | 同上 |
和丰港 | Kangkar Sungei Mati | 潮 | 同上 | |
班卒港 | Panchor | 姚直臣 | 潮 | 同上(注26) |
余廷章新港 | 余廷章 | 潮 | 麻坡 | |
双兰港 | 端清(注27) | 潮 | 不详 | |
仁和港 | ||||
老东顺港 | ||||
新东港 | ||||
老纪港 | ||||
成和港 | ||||
新南港 | ||||
天吉港 | ||||
永丰港 |
注1编按:据2003年马来西亚柔佛潮人史料合作计划(简称柔潮史计划)之考查,1859年第二任港主为陈清丰(Tan Cheng Hung)。
注2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Layang-layang。
注3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玻璃城港,地名为Kulai。
注4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李长赐。
注5 编按:据柔潮史计划考查,原名为兴顺港。
注6 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陈德胜,地名为Kg. Makam。
注7,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林亚相。
注8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叶世湄。
注9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许浔泉,地名为Mawai路上。
注10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杨永就。
注11:编按:据柔潮史计划考查,又名池文港,地名Sg. Temon,位于哥打丁宜。
注12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黄永盛。
注13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巫许亚鲁、巫许敦至、巫许家忠。
注14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巫许亚鲁。
注15编按:或为财盛港。
注16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庄“无牙”(闽南语发音)。
注17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巫许回川。
注18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张两顺。
注19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梅洪杰,地名为Sg. Bekok。
注20編按:柔潮史计划考为刘忍。
注21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潮人,非闽人。
注22同上。余姓或为佘姓之讹。
注23編按:柔潮史计划考为Durian Chondong。
注24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Parit Jawa,港主许姓疑为徐姓之讹。
注25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张瑞和,地名为Sungei Mati。
注26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峇株巴辖。
注27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杜春宝。
注27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Semanggar。
注28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Sungei Sisik。
编按:2003年马来西亚柔佛潮人史料合作计划,根据上表另考查出九个港名,包括泊港、源发港、东顺港、兰玉港、财成港、西洋港、巴力安宁、巴莪新港及乌水港。(详阅《柔佛潮人史料合作计划工作纪行》,南方学浣出版社,2003)
以上这许多港,除一小部分尚保留其地名外,大部分都已湮没无闻,不为人所知道了。其中有些港主,确曾显赫一时,如早期拓殖陈厝港的陈开顺,因开港顺利,财源广进,便开辟柔佛新山。
旧时的王都旧柔佛(Johore Lama),已衰落不堪,德门公又常居新加坡。新山开发后,新王朝的苏丹才移居本土。
陈开顺是义兴公司的首领,势力很大,当麻坡一隅欲蠢动时,便助苏丹平定乱事,因此义兴党在柔佛极为活跃。陈开顺身后无嗣,他的事业也就及身而止。
后来另有一位潮籍闻人在新山活跃,那时和苏丹阿蒲峇加极为莫逆的陈旭年,据说他在柔佛拥有十余个港。他常住在新加坡,他的住宅,便是星洲硕果仅存的历史性大宅资政第,现为救世军总部。粤籍闻人黄福,也是建立新山有劳绩的人物。
在柔佛开港的,不但都是华人,而且大部分是潮州帮,但在麻坡一隅,却以闽籍人为多。麻坡境内,土地平坦肥沃,宜于种植作物,因此在麻河东南岸,辟有头条、二条,以至七条港,西北岸有利丰、长发、玉射、刘厝、老巫许、新巫许等港,除头条、利丰、长发、玉射四港外,其余都是闽籍港主的。但潮人在麻坡初期也很显赫,例如为麻坡建筑三街六巷及巴刹的蔡大孙,苏丹阿蒲峇加封他为甲必丹。同时又有张希辅,得陈旭年的推荐,到麻坡大展鸿图,设潮裕丰号,承办政府各项业务,苏丹封他为太平局绅。麻坡市区设有公局,局主陈少亭,专为居民排纷解难,联络感情,颇足榴模(?)。
在橡胶种植未开发前,甘蜜和胡椒为柔佛的主要作物。尤其是甘蜜,和华人的拓殖关系最为密切。有些不知甘蜜为何物,甚至有人望文生义,以为是一种甜味的东西,其实只是Gambier一名的译音,它是和胡椒一样输往欧洲最主要的货物。甘蜜是一种树,高约八尺,采它的叶在钢锅中煎熬成膏,倒在木格子内晒干后,切成一寸长的小块,可供糅皮染色之用,又是嚼槟榔所不可少的配料,所以魏源《海国图志》和谢清高的《海录》都称它作槟榔膏。华人初到星马各地,赖以谋生的便是种植甘蜜。甘蜜须以铜锅煎熬,闽潮方言称锅为“鼎”。种植的甘蜜叶,至少须够一口鼎煎熬,因此港地大小,常以鼎的口数为计,马来话以一口鼎(Gauldron)指30至50英亩土地,有人以为250英亩,未免太大了。今新加坡尚有头口鼎、双口鼎等地名,前者在水仙门二马路升旗山下,是华人最初种植甘蜜的地方;后者在今亚历山大路,也叫水磨内,该地辽阔,种植甘蜜较多须用两口鼎方够煎完那些甘蜜叶,故称双口。
港主逐年增加,阿蒲峇加便于1873年,颁布法令,予以统治。该项法令,只有巫文手抄本,从未印行过,全文甚长,凡八十一节,兹译述其内容如下:
本法令条文,业蒙柔佛国摩诃罗阇殿下及全体议员批准,实施于回历一二九0年(公元一八七三年),特布告各有关人等,并柔佛新山及其他附郭邻县之人民周知:
一、凡已被委任为港主,或拟被委任为港主、副港主、或信托人者,一律须往警察总署,向主管官员登记其姓名于簿册。官员为其登记。可向其先收若干费用。
二、凡被委任为港主者,皆得接受王所赐予之双藤(Dua Lemdar Rotan)及长枪,所谓“港主之藤枪”,乃其受册封标志,收藏于宅内。其宅则称“港主府”。
三、港主不得将其职权,私相授受,即予其家属亦不许,须得柔佛摩诃罗阇、或其代表(按指Ungku Abdul Rahman)之批准。
四、如港主或其家属死亡,其亲属必须获得其权,方可处理其职务、货物或财产。
五、如港主欲往中国一行,必须先委任一副官;任命时,其家属应有优先权,惟如得家属之同意,亦得委任外人。
六、如某一份港契,尚未指派港主,则持有港契者,应往柔佛警察总署,向登记官申请,委任其家属为港主,其委任状须得柔佛摩诃罗阇殿下之批准,故需纳费。于是该状即与藤枪同时颁给。
七、凡受命为港主副官者,必须获得柔佛摩诃罗阇殿下之委任状,并须纳批准费。此项委任状,名曰港主副官委任状。
八、如港主延迟申请,或领取其委任状时,将受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或其代表所批示之处分或罚锾。
九、港主在其职权之内,必须监督各甘蜜、胡椒园主,指导彼等种植之法,并使彼等保持其园地之清洁。每星期或每两星期须视察一次。
十、港主须将各园丘之园主姓名及店号(Chop)登记于簿册。
十一、港主不得拘留罪犯,或其他人等逾三天之期,或笞刑超过六藤鞭或罚锾超过十大元。
十二、如港主欲以木材兴建一大厦于其港口,须先向柔佛新山警署领取一准字,证明其建屋之用意,及其大小与港名。官员可取登记费,惟免纳森林税。
十三、港主须遵守先王所颁布之命令,不得于“义兴”之外另立会党。
十四、港主应利用其权力,强制诸色人等之欲开辟新垦地而业与一资本家订立契约,将垦地抵押而取得资本者,在付款及手续清楚之前,两造必须先往警察总署,登记其姓名及未生效之契约。如是则双方将得避免一切纠纷。
十五、港主必须凭其职权,巡视各胡椒园,禁止港内各船主,接受次等之甘蜜及胡椒。
十六、港主必须踏勘尚未开辟为甘蜜、胡椒园丘之芭地,因万一有人欲垦植时,即得指示其界限,而杜绝日后之纠纷。
十七、港主必须凭其权力,责令各甘蜜胡椒园丘之劳工,偿付其拖欠园主之款项;如该劳工避往另一港地,则该地港主,应即遵命送返其债主。
十八、港主必须准许未尝抵押其垦地之园主,发售其物产。
十九、港主必须能辨别甘蜜胡椒之上好质量,实为至要。上好甘蜜,干燥坚实而不含杂质,二十五球湿甘蜜,仅等于干甘蜜一斤;凡不涉上述品质者,谓之次等甘蜜。
二十、凡港主及其家属欲出顶其港职时,必须呈报柔佛警察总署之主管官员,由其登记姓名,作为已得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或其代表之批准。
二十一、凡港主及其家属欲出售其权益时,必须呈报柔佛用诃罗阇殿下或其代表,承购者须缴纳其姓名之登记费,以及购价十分之一之税金。
二十二、如鸦片公署之税吏,或其官员,持有拘票,欲拿捉一港主之僚属,因其拥有非法鸦片或酒类在此港地内,则港主必须协助其捕捉之,并标封其贮藏烟酒之所,而于柔佛法官前启封。
二十三、如有一拘票自警察总署发出,欲拿捉港主辖地内之人时,港主必须指示其人,并对警察发出之传票及命令亦然。
二十四、如有一园主,已抵押其园地,而又急于需款,则可将其甘蜜胡椒典质与港主,每担价若干,当此批产物输出时,港主得提出要求,押户必须偿付之。
二十五、港主如根据此法令而拘捕一人,因距离遥远,不能送往新山警署,或为便利起见,可将该人送交附近警局转解,则一切报告及控诉文件,必须同时交出,以便与该人同时递解。
二十六、如遇窃案、命案、创伤案、放火案等等,以及封甘蜜胡椒园丘恶作剧等案,港主有权发拘票拘捕之,并将罪犯上镣。
二十七、如园主已出售其园丘,乃复摧残其树,损毁其屋,捣破其鼎,拆坏其炉,或侵扰新园主,则港主应拘捕之,解交警察总署。
二十八、如在港主之辖区内,发生严重之罪案,如谋害、暗杀、剽窃、打劫等,港主必须于六小时内详细查勘,记述其起因,并负责将该罪犯、连同见证,一并解交警察总署。
二十九、如上第十九条(?)所举,已定谳罚锾者,港主必须详细调查,并记录原被告并诸证人之姓名,及所有犯罪证据,与判决之罚金并其他处分。
三十、港主必须为其辖区内华人将举行之婚姻作证。(乾坤)两造或其代表亲族,必须报告港主,由港主盘问其本意,登录簿册。生死亦须举行同样之手续。
三十一、如发生园丘与芭地之边界纠纷,而港主不能调解时,甚或双方不服港主之公断时,须立即趋赴新山,谒见工程官亲临莅讼。
三十二、如港主不克往新山时,则须立即作书盖印,令双方持之前往,晋谒上述之工程官。如有费用,由败诉者缴纳之。
三十三、每月船开行时,港主必须将出口之甘蜜胡椒过秤,并分别发给证书予物主及承包出口税者。证书必须说明,送交该船之数额,并证明其重量无误。
三十四、港主必将第三十三条所规定颁发之证书,登录于其簿册内。
三十五、港主必须调查清楚园主与承押者之间,对甘蜜、胡椒、米,以及其物品,因重量或价格而起之争执,或因对种植者常用之物品所引起之类似纠纷。
三十六、港主辖地内运载甘蜜胡椒之船舶,必须领取一证书,准许其运载于船首。
三十七、港主须禁止此等船主,接受盖有未经专门机关注册印戳之甘蜜与胡椒。
三十八、港主必须晓谕此等船主,备一簿册,登录其船主之姓名,船身大小,与各甘蜜、胡椒园丘园名及店号,及其离港抵港之日期。
三十九、胡椒及甘蜜船上之船员,除备自用者外,不得收购胡椒与甘蜜。
四十、港主必须严密提防,未得准许之船只,私运甘蜜及胡椒出港,如有发现,应即协助负责者没收其物,立即送交警察总署。
四十一、港主必须准许甘蜜及胡椒园丘之承押者,向园主征收其所供应之米粮,每担三角之回佣,而园主亦须按甘蜜与胡椒之量,每担加付五斤。
四十二、港主必须忠告各园主,备一提货簿,登记其所收各货,或送交承押者之货,及每担价若干。
四十三、港主必须巡视其辖区内之园丘,若发现某园无苦力,或缺少苦力时,应即晓谕承押者补充之,以维持其良好状态。
四十四、如在港主之辖区内,有人欲开辟一甘蜜或胡椒园,或出售之,或转让一园丘,或以抵债,或以典质,港主必须晓谕两造,前往新山主管官员处登记其转让事项。两造必须于主管官员之前,协理移交手续,俾其登记之。
四十五、如合股经营之园丘,某一股东欲出售其股份,则其人须先报告港主,得其准许;港主且须盖印其转让契据上。
四十六、如拖欠港主债务之园主死亡、逃避、放弃其园丘,或失踪等情,港主须呈报财务司,由财务司估定其园丘之价值,出售后,款已偿付,如尚有其他对园主之讼事纠纷,则港主须交款于法庭;如另有控诉,并委任一信托人者亦然。
至于园丘内雇佣之苦力,有何债务,港主只得取五十元,付予承押者亦如之。如有余款,港主必须分别摊还其他债权人,或归还其本人,如仍有余款,则须移交财务司保管之,或付予真正债权人。
四十七、如任何园主,已订约典质其园丘,而延不移交,则港主须调查并遣送两造赴警察总署裁决之。又如付款而无书面文件,港主亦须立即呈报,俾总署得公平处理之。
四十八、港主向鸦片专卖局,或任何鸦片烟馆,购入鸦片及酒时,须详细登记于其簿册,当其发售于辖区内时亦然。
四十九、港主必须检查其辖地,任何持照砍伐木材或锯木之人。
五十、如有一人于港主之辖区内领受芭地,开辟新园丘,或扩大旧园丘,必须先以书面呈报港主,由其登记之。
五十一、港主必须监督第四十九条提及之持照人,不得越界至五十寻外采伐;如敢故犯者,港主必须扣留而呈报之,以待新山方面之指示发落。
五十二、港主得禁止第五十条所提及之人,如其计划干犯本法令者。凡欲砍伐甘蜜及胡椒园丘之森林者,不得禁止之。
五十三、如伐木者或锯木者,非经过港主辖址内之园丘或果园,不能运出其木材时,港主应予以通行证。但须先与园主磋商,准其通过。
五十四、如第四十九条所提及之伐木者或锯木者,欲购取鸦片及酒时,港主应以特价售予之,须交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所核准,售予其他种植者之酒每碗、肉每斤之价格为低。
五十五、伐木及锯木工人,如在其自己之营帐内赌博,不得拘捕之;除非有外人,或种植人参加其间,方为犯法。
五十六、每一港口,必有一马来警察,此名警察,必须服从港主之一切命令,而此警察,必须行为良好,可靠而机警,但港主不得自择其人而必须由警务专员申请而委派之。
五十七、港主必须发给第五十六条所提及之警察工资,并供给其一切费用及伙食,每月折资付给。全柔佛港主皆当如此。
五十八、港主得向专员领取警察之制服,每六个月申请新服一套,但必须按照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批准之价值纳费。
五十九、港主每四个月,必须向柔佛“玛腰”(Major)递呈一报告书。
六十、如港主欲于其港口演剧,则须向警署申请一准纸,该准纸有十五日之期限。其费用则按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或其代表所规定者缴纳。
六十一、港口拥有一或大或小之港口,须……遵照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或其代表所批准者。
六十二、凡第六十一条所规定之一切税收,必须每四个月,解缴柔佛“玛腰”一次。
六十三、港主每年须遵照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所批准之甘蜜胡椒船只之登记、证书、号牌、船族等费。
六十四、港主每年须遵照柔佛摩诃罗阁殿下所批准,而缴纳鸦片及酒肉店之牌照费,并赌馆及肉店之税金。
六十五、港主须晓谕其辖区内渔船主,领取毎年之执照及号牌,并遵守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或其代表所批准之費用缴纳之。
六十六、港主必须晓谕各甘蜜胡椒园主,应准许承典者有二成利润,由进口所计算其价,或每周拍电通知之。
六十七、如甘蜜胡椒园主,与其承典人之间,对重量有所争执时,港主必须详加调查其事,并将货物送往公局(Kongkek),用政府公秤秤之。如双方对公局之重量,仍不满意,则甘蜜与胡椒,须送交承包甘蜜胡椒税者,由其以政府公秤秤之。如事已解决,园主或典主,或公局有误,应按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或其代表所定之成规,予以处分或罚款。
六十八、当园主送甘蜜或胡椒与典主,得要求据价减轻其债务,而港主亦须通知典主,令公平接受园主之要求。
六十九、港主必须保持其港口、道路、船棚、大宅等之清洁,并禁止饲猪,任其猪只叫嚣,而不关于猪圏内,又须修理港地内一切桥梁。
七十、港主必须知悉,其辖区内有价值物品输出,例如锡、米、矿石、或金等,又如有用而丰产之农作物,此皆对罗阇有利之物也。
七十一、港主必须照顾,暂时拘留于其地之巫人及华人,观察其生活,勿使其为人作弄或欺压。
七十二、港主必须拘捕来自星洲或柔佛之监狱逃犯,立即解交警察总署。
七十三、港主必须照顾贫困饥疾之人,如彼等无法前往某地,或回返家乡时,港主必须资助之以达目的地。
七十四、港主如须明解下文所举按月按年所应缴纳之各项费用。
七十五、港主在其辖区内,有发售鸦片、酒类、猪肉、开设赌场、当铺等之专利权。
七十六、港主得征收一税金,即向运载甘蜜、胡椒之船只,母担抽一角二占。米之入口亦然。
七十七、如不用船只运载,而遵陆输出甘蜜或胡椒,港主亦得每担抽取税金六占。
七十八、根据第七十六、七十七条所规定而征收之税金,必须按照流行之习俗,与船上人分享之。
官定取费额
甲)警察制服一套,包括衣、袴及帽,如第五十八条所提及者,每套计银六元。
乙)第六十条所言之戏馆执照,每张十二元。
丙)如第六十一条所言,每一大港口,所需奉纳于罗阇者三元。
丁)小港口所应奉纳者为一元五角。
戊)第六十五条所言,运载甘蜜或胡椒之船只,其登记费,每次二元。
己)每般船只之船旗,每面三元。
庚)第六十四条所言之鸦片执照,每张五角。
辛)鸦片烟馆之牌照税,每件一元。
壬)第六十四条所言之酒店执照,每张五角。
癸)酒店照牌税,每件一元。
子)当铺执照,每张一元。
丑)当铺照牌税,每件一元。
寅)赌场执照,每张五角。
卯)附赌博抽头表之牌,每件一元。
辰)第六十五条所言,渔船之执照及号牌,每件二元。
七十九、任何柔佛港主,如有违反此间所制定之条文者,初犯罚银一百元,再犯罚银五百元,三犯罚银一千元,如第四次再犯,当根据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或其摄政,及贵族议员等之意见而黜退或贬极。(按此间银额,係用铅笔填入,并附一问号。)
八十、受此条文控制之港主,其行使职权时,必须行为端正,斯文公正,如自毁法纪,为非作歹,有损国体,贻害子民,如查有实据,则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或其摄政,及诸议员大人,将认为有罪而绳之于法。
八十一、如有园主,因罪为警察所拘留,其港主必须等待二周,届时如不能回家,或其案尚未定谳,则港主应即以书面通知其园丘之典质主。
由上面法令的条文看来,港主简直是一位具体而微的封建小诸侯,所不同的,他后面有个实际投资开港的大港主。因此这些港主,自必秉承其后台的老板的指示行事。港主除得专卖鸦片、酒、肉、米粮等,并开设赌场、当铺,还可抽土产的出口税和米粮的入口税,收入自颇可观。由于开设赌馆,发行筹码,有些大港主索性铸成制钱,在港地内流通使用,钱上有公司名称,或“国实流通”等字,中有方孔,至今尚有残存在民间的。
素里里港(Sungei Kawbau, Sungel Sedili Besar)甚至发行起钞票来。据说始自1908年,受首相的指示而发行,港主使用以赎回政府的钞票,在市上流通很久。最初所印发的很简陋,最后于1917年所发行的,由英国滑铁卢公司(Waterloo)所承印,极为精致,计有一元及一角两种票额,可惜流行不久,便随港主制度的结束而消逝,现在竟绝迹见不利了。
港主除了有经济上特权外,尚有拘禁三天、笞鞭六下、和科罚十大元的司法权。不过这种权力是不易执行的,如果遇到庞大的恶势力,自己便有被倒台,甚至被杀害的危险。柔佛的港主,似乎都与义兴公司有密切关系。义兴是柔佛唯一得公开活动的会党,其他私会党不为柔佛所容忍,故上项法令第十三条特别声明,义兴是先王所特许的会党。其他会党不得在柔佛活动。以清一色会党的努力,却也有助于当初社会次序的安宁。
法令条文中的典押主,巫语为Pajak,本意乃抽头,或征税,转指因承受典押而获利润的人。因为当时有一种告贷制度,如果有人要去开发土地,而因缺乏资本,向一位资本家告贷资本,于是资本家便可获得该园地及生产品的一种附加价,不过他不得出卖该园地,除非获得法庭的训令。在马来习俗中,有两种抵押方式,为柔佛政府所承认:一种是甘蜜胡椒的典押,所谓生产品典押;一种是土地的典押。在前者,出典人将生产品全部卖给他,不得卖给别人。在后者,则根据债务而将他的土地定价。自然他们的话未必可靠,因此港主必须为双方作仲裁。
柔佛的港主,实在是不受俸禄,只享特权的一种官吏,也好像其他地区的甲必丹(Kapitan)。柔佛在德们公伊伯拉欣和苏丹阿蒲峇加两代之间,就凭这一百余名港主,将荒芜冷落的柔佛国土,一下子全部开发了。
苏丹阿蒲峇加逝世于1895年,苏丹伊伯拉欣爵士即位,港主制度之盛,已达于极点,但土地都已开发,人口也激剧增加,苏丹于是于1917年颁布《港主权益(废止)条例》,限定于是年底,将全国所有港主的特权废止,由政府付给各港主以赔偿费。赔偿额也有规定,等于港主每年收入的五倍,以最后三年的收入为标准。
因为要废止盛极一时的港主制度,柔佛政府特设控诉庭,处理赔偿事宜。根据档案,当时尚有66港,虽然其中有些港主,可能已经停止实行职权,有些港主没有港契,也就没有特权,因此他们可以根据《土地法令》,以地契为交换条件,余下只有40条港,须付赔偿,而其中也只有极少数有纠纷,同时,也有些人拥有港契不止一张。等到一切料理清楚,柔佛政府共付出赔偿一百万元,平均每港只付赔款二万五千元,那么每港主的收入每年以五千元计。自然当时的五千元胜过现在的十万元。
港主制度虽废,但港主们所建下的汗血功劳,却不能抹杀。因为穷乡僻邑,都已开发,人口与日俱增,尤其是华籍移民。据纽博德(Newbold)的记载,柔佛在1835年,还只二万五千人;到1884年,据史敬纳(A. M. Skinner)所载,已达十万人;到1894年,据哈利雷克(Harry Lake)所统计,跃増至三十万人,其中华人居首位,凡二十二万人,巫人五万,显然是受开港的影响。这一项影响,在港主制度废止以后,还继续存在。以上的数字,虽不甚可靠,但我们可看历年来的正式户口调查,便足以证明。
英属马来亚殖民地政府于1911年开始举行户口调査时,柔佛共有人口180,412名,第二次在1921年调査时,柔佛人口为282,234名,10年间增加56.4%。1931年第二次调查时,柔佛人口505,311名,增加率高达79%,都居马来亚各州之冠。甚至到战后1947年第一次调查时,柔佛人口738,251名,増加率46%,仍为各州之冠。饮水思源,柔佛有今日的繁荣,不能忘掉往日开港先贤们的拓殖劳绩。
(原载《柔佛州中华总会40周年纪念特刊》,1988年,页93—105)
本篇文章出处:《许云樵全集》第7册,东南亚华侨与华人(二),页8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