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佛华人拓殖史

 

柔佛华人拓殖史

许云樵


编按:本稿为〈柔佛的港主制度〉(原载《南方晚报》,后转载《南洋文摘》,第2卷第8期,1961年8月,页20-27)之改写,内容有所増补、修订及调整,当为最新修订稿,故选载。


东南亚虽说海水到处都有华人足迹,但为当地有组织地披荆斩棘,拓荒垦植,写下一页光荣的历史的,首推柔佛州的华人港主。现在虽时过境迁,但柔佛还保留着不少以Kangkar为名的地方,使我们凭这些历史的化石,发掘它过去的历史,颂扬先贤们的汗血劳绩。原来这一个名词,并非巫语,而是闽潮方言“港脚”二字对音,也就是港口的意思。这些港,在柔佛拓殖史上,占据极重要的地位。


柔佛在历史上有三个王朝,前王朝是满剌加王室的嫡裔,旧王朝是彭亨柔佛联合首相王朝,新王朝则为德门公(编按:今译作天猛公)押都剌曼(Temenggong AbdulR ahman)的系统。旧王朝自苏丹克只尔(Sultan Kechil)迁都廖内(Rhio)后,政事由驻扎新加坡的德门公押都剌曼兼理,于是柔佛各地逐渐荒芜,旧柔佛(Johore Lama)只剩居民二三百户,麻坡(Muar)和昔加末(Segamat),都沦为穷乡僻邑,全州人口不过二万五千左右。


1812年,柔佛苏丹妈末(Sultan Mahmud)在廖内逝世时,长子登孤隆(Tengku Long)正在彭享和首相的妹妹成亲。根据马来习俗,储君在即位前,必须参加先王的丧礼,登孤隆未能及时奔丧,武吉斯副王便册立他的弟弟押都剌曼为苏丹。登孤隆到廖内时,已太退了,虽则御用宝器尚在支援他的母后的手中,但朝政操在跋扈的副王手中,他简直一筹莫展。


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莱佛士爵士(Sir Thomas Stamford Raffles),对新加坡别具慧眼,便打算利用登孤隆,而策划一个移花接木之计,于1819年1月28日在新加坡河口登陆后,便和德门公商议好,派人到廖内去把登孤隆接来,册立他为柔佛正统苏丹,上尊号为苏丹胡仙(Sultan Hussein),再和他订立条约,租借新加坡为英国东印度的商埠,每年由公司发给苏丹西班牙币五千元,德门公三千元。此后,英国东印度公司又和苏丹及德门公续订新约,将新加坡的主权完全转让了。胡仙名义上虽为柔佛苏丹,但实权却操在德门公之手。德门公押都剌曼逝世于1825年,由15岁的儿子伊伯拉欣(Ibrahim)继位。苏丹胡仙也不争取实权,但求分润一些税金,十年后他退居到马六甲,不久便去世了,由他的儿子登孤阿里(Tengku Ali)继承他的产业,英国方面却不承认他为苏丹。他虽懦弱,却敢据理力争,英政府拗不过他,拖至1855年,才由海峡殖民地总督白德活适(Butterworth)册封他为苏丹,条件是及身而止,不得世袭,而且他的主权,只限于麻河(Sungei Muar)和吉桑河(Sungei Kesang)流域,其他地域都属于德门公。1877年,他逝世后,他的采邑便合并入德门公所统治的柔佛。


德门公伊伯拉欣继位后,虽得英政府扶植,执掌柔佛全州政权,但当时田园荒芜,人口廖落,要恢复往日盛况,却非易事。幸好德门公伊伯拉欣,是一位雄才大略的青年,他自新加坡招致华人前往拓殖,不惜给予有限度的特权,使穷乡僻邑,都逐渐开发成为人烟稠密的市集,也使杳无人迹的荒地,成为经济作物的种植场所,数十年间,使柔佛州面目全非。


德门公伊伯拉欣是常驻在新加坡的,他看到华人在狮岛僻地,开港垦植,如杨厝港、林厝港、蔡厝港等,于是他也招致华人前往柔佛开港。那时华人在新加坡种植香料失败,也就纷纷转移阵地前往柔佛。所谓港,是在每一条河的支流口,丁字形的区域。在那里垦植胡椒和甘蜜(Gambier)的华人由德门公发给一张“港契”(Surat Sungei),人家便称他作港主。这港契是给他一大片土地的保持权的文件,这土地限在一条河的支流口丁字形的两岸。港契是用巫文书成,内容如下:


回历13......年......月......日,立于柔佛新山。

此项权力为统治柔佛全国之柔佛苏丹殿下所授予。

兹颁给......并授权其人,得于柔佛国砍伐森林,并于县内无主土地,开辟......甘蜜及黑胡椒之种植园地。

凡在上述......县境内诸及其他人等,均须恪守吾人法令,并遵照吾人习俗,或此后君人及吾等后嗣所规定者,实为至要。又......必须缴纳于吾人等后嗣,柔佛政府权力之内所规定之税赋。又,任何森林如以授权......砍伐,而不能在本公文发给后一年内砍伐及辟为甘蜜园与胡椒园者,吾人得准许他人前往垦植,不得抗命阻挠。又禁止采伐贵重木材,如tempinis, balau, kranji, daudaru, kreung等,并禁止其他将使垦植地不利之砍伐。再者,如上述之........去世,或欲出售其特权,或招人入股,或让渡其财产予他人,或其他类似之行动者,必须据实呈报吾人,或吾等之后嗣。

别有一端须严禁者,如吾人所准予上述之......之港地内,犹有巫人所拥有之财产、土地、田园、村落、开巴、稻田等,或彼等所经营之沉香、橡胶、树油、树脂或其他例常所输出入者,......不得阻挠,干涉或留难,至要!

吾人兹盖印于此文件以为左证。


以上这张港契译文,是比较后期的文件,所以契内有“苏丹”及“橡胶”等名词。因为伊伯拉欣到1862年去世,仍是一位德门公,他的哲嗣阿蒲峇加(Abu Bakar)继位后,1868年始晋爵为摩诃罗阇者,1885年才称苏丹。橡胶是1877年才有22株树苗传至新加坡试种,所以这份港契不可能早于1885年。


港主制度始于何时,不得而知,惟根据所发现的港契而论,最早的一份所志,为回历1245年,也就是公元1833年。颁发给史古台河(Sungei Scudai)的港主的。但实际可能较早些。最初的港契都是手写的,后来才用铅字排印,大概是阿蒲峇加称苏丹后的事。


据温士德爵士的《柔佛史》说:“在19世纪七十年代,华人已在柔佛开发了29港,十年后又开辟一倍多的港。”但据华人传说,共有138港之多。这两说法的銮柄,可能由于观点的不同所致。温士德爵士所说,大概只指持有港契的正式港主而言,其实尚有许多港主,并未获得港契,却自动在僻地开港,他们只持有土地保持权(Tenure)而已,并无任何特权,即使有些获得“准字”(Akuan)或“采伐收割许可状”(Kebenaran Mencbang Menabas),也不能和港契相提并论。因为除持有港契之外,尚有一份委任状(Tauliah)如下:


告示


奉柔佛国苏丹殿下谕,敕封......为......地方各色人等之“港主”(Kangchu)此布。

尔既受命为港主,严恪守下列各款则:

其一、尔须恪守吾人之一切法令,不问其为现行者,抑或行将公布者,尽责推行之,并使其他人等亦恪遵毋违。

其二、尔须避免触犯吾人之禁令,并执行此类禁令。

其三、尔须保境安民,循人正途,俾若辈得种植甘蜜、胡椒,享食其利,而尔本身亦应对此类垦植,有深切了解。

其四、尔须促进港地之发展,并于职权之内,秉公处理一切公务。

其五、如有传召,应立即前来。

其六、尔须协助警察及官员,并于本政府官员遇疑难而需尔协助时出力。

其七、尔须尽心竭力援助忧患困苦者。

其八、尔与尔之人民,必须将一切逃犯捕解柔佛警局。

其九、港主及其股东并其他人等须一体知悉,此港主主权,不得出卖、抵押或偿债一此等行为,一概绝对无效。

其十、港主不得令人代行职权,即使为其股东,亦不得为港主,除非该人业经登记而为政府所承认者。

其十一、兹再提示,尔必须供应鸦片与酒于尔港地内,勿使置乏。政府需尔逐日供应此类物品予尔港地内之垦植工人,及久居“港脚”(Kangkar)之人士。如供应断绝,尔将受处分。

其十二、如遇(港主)死亡或离去而出缺,欲另立港主时,则其职权后归政府官吏,得另委他人。

其十三、港主应调查、稽核,并登记一切经历之大事,港地内种植场之数目,及户口数目,并备政府查询。

其十四、港主应常往垦植场视察,令彼等刈除杂草,并通知放款人,得供给费用以刈除其押人之种植场。此事切勿松弛。如刈草为地主之工人所拖迟,而其迟延之原因,由于抵押,则港主应代发工资令人刈芟,然后令地方偿付之。——倘抵赖不付,则取其所产之甘蜜与胡椒若干以偿,并通知放款承押人。

其十五、集合吾人所予之利益,公平分配予各股东。

其十六、凡尽责者有赏,如失职则应受处分。

其十七、尔及一切人等均须知悉,任何人如未得吾人给予之此项委任状者,不得妄自称港主。

如其人违反吾人之法令,则吾人亦无保留其地位之必要,切记,至要!

顺全宇宙之主垂顾尔!

一九    年     月     日给


由上项委任状看来,华人所称的港主,实有两种,一种是持有港契的,马来话称作Tuan Sungei,他所持港契,可能不止一张,但他自己未必定居在港内,或处理港务,我们可以称他为大港主;另一种则是持有上述委任状的地方官,马来话循华语称作Kangchu的,他可能是大港主自己,也可能是港主的代理人。所以这些港主,都是大港主提名,而由政府委任的。


至于大港主的俸禄,委任状内并未提及,实际上他有五项专利特权:(一)当赌场;(二)设当铺;(三)专卖酒;(四)专卖肉;(五)专卖鸦片。此外,在出口甘蜜和胡椒,及入口米石时,还可抽些佣金。


柔佛的大小港主全为华人,有的独资开发,且不止一处,有的合股经营。择定地点,请得“准字”或“港契”,便把自己的店号或姓氏为港名,现在尚得而考的,有下列各港:


港名

地名

港主名

籍贯

地区

陈厝港

Tebrau

陈开顺(注1

新山

张厝港

Johore Bahru

同上

招港

Jalan Ngi Heng一英里

同上

义兴公司

Jalan Ngi Heng一英里半

同上

金顺港

Jalan Lumba Kuda

同上

德华兴港

Kulai(注2

陈敬堂

同上

黎保成港(注3

Layang-layang

陈敬堂

同上

杨厝港

Jalah Teh

同上

刘厝港

Kluang Road四至九英里

同上

洪厝港

Kluang Road十三英里

同上

李厝港

Sungei Masai

(注4

同上

巫许后港

Sungei Melayu

同上

谢厝港

Sungei Pendas

同上

郑厝港

Plentong

同上

天顺港

Pulai Village

同上

黄厝后港

Pulai Village

同上

义和

Tampoi

同上

恒顺港(注5

Senai

(世隆园)

同上

老砂陇港

Senai

同上

德兴港

Kota Tinggi

陈二弟(注6

哥打丁宜

新德兴港

林亚相

同上

新和林

林亚相

同上

和兴港

Mawai

(注7

哥打丁宜

洪厝港

Palawan, Sungei Santi

同上

泽水港

Sebena, Sungei Santi

同上

和盛港

Bukit Tiga, Sedili Besar

叶世湄

同上

和平港

Kambau, Sedili Besar

陈亚翰(注8

同上

永丰隆港

Danau, Sedili Besar

(注9

同上

和成港

Dohol, Sedili Besar

同上

洱发港

Gembut, Sedili Besar

同上

和祥港

Gemireh, Sedili Besar

(注10

同上

福顺港

Lubok Rusing, Sedili Besar

同上

顺成港

Sungei Kayu, Sedili Besar

同上

素里里港

Sungei Sedili Besar

杨吉兆

同上

素里里吉舌港

陈新禧

同上

永泰港

Sungei Kechil

陈新禧

同上

和信港

Sungei Senibayong

同上

大兴街场

Jemaluang, Endau

兴楼

新长兴港

Endau

林亚相

同上

茂盛港

Kangkar Ulu

同上

丰盛港

Mersing

黄福

同上

逐港

Mersing Kanan

同上

沉香港

Tanjong Penyabong

同上

帝问港(注11

Pulau Tioman

帝问岛

巫许前港

Gelang Patah

龟咯/苯珍

德盛港

Benut

陈德润

同上

黄厝港

Sg. Ulu Pulai

(注12

龟咯/苯珍

老文律港

Benut

陈武力、陈四

同上

小笨珍港

Pontian Kechil

李进利

同上

新地文港

陈汉添

同上

老地文港

陈汉添

同上

永平港

Yong Peng

巫鲁许(注13

峇株巴辖

永平新港

Kangkar Bahru

巫鲁许(注14

同上

财顺港(注15

Ayer Itam

同上

广平港

Banang

同上

三合港

Chaa

谢松星

同上

世发港

Kangkar Sedi

同上

谢厝港仔

Kangkar Sedi

同上

顺天港

Langkap

同上

张厝大港

Kangkar Merlimau

同上

合春港

Parit Besar

(注16

同上

永顺利港

Parit Sepanggai

(注17

同上

晚喽新港

Sungei Sepanggai

同上

𠗟喽港

Bindu

同上

周德港

Sejagong

同上

三春港

同上

张厝港仔

Senanggar

(注18

同上

和盛港

Tebing Tinggi

(注19

同上

头条港

Jorak, Sungei Muar

林忠亮

麻坡

二条港

Pengkalan Bukit, S.M.

刘三发

同上

三条港

Sg. Pagoh

陈维贵

同上

三条新港

Sinkang Pagoh ,S.M.

同上

四条港

Sungei Renchong, S.M.

蔡容九(注20

同上

四条新港

Sinkang Renchong, S.M.

同上

五条港

Sungei Lenga

陈裕源(注21

同上

六条港

Bukit Kepong

余任发(注22

同上

七条港

Sungei Tui

陈名标、陈自然

同上

八条港

Sungei Labis

巫三妗

同上

九条港

巫鸿恩

同上

十条港

陈亚良

同上

十一条港

刘才源

同上

十二条港

陈亚三

同上

十三条港

杨亚大

同上

刘厝港

许淑孝

同上

老巫许港

(注23

林忠亮

同上

新巫许港

同上

刘厝新港

同上

吧冬港

(注24

许必恭

同上

利丰港

张亚合(注25

同上

玉射港

Gersek

袁财源

同上

长发港

Sinkang Reng, Sg.Muar

余雯亭

同上

和丰港

Kangkar Sungei Mati

同上

班卒港

Panchor

姚直臣

同上(注26

余廷章新港

余廷章

麻坡

双兰港

端清(注27

不详

仁和港

老东顺港

新东港

老纪港

成和港

新南港

天吉港

永丰港

注1编按:据2003年马来西亚柔佛潮人史料合作计划(简称柔潮史计划)之考查,1859年第二任港主为陈清丰(Tan Cheng Hung)。

注2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Layang-layang。

注3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玻璃城港,地名为Kulai。

注4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李长赐。

注5 编按:据柔潮史计划考查,原名为兴顺港。

注6 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陈德胜,地名为Kg. Makam。

注7,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林亚相。

注8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叶世湄。

注9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许浔泉,地名为Mawai路上。

注10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杨永就。

注11:编按:据柔潮史计划考查,又名池文港,地名Sg. Temon,位于哥打丁宜。

注12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黄永盛。

注13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巫许亚鲁、巫许敦至、巫许家忠。

注14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巫许亚鲁。

注15编按:或为财盛港。

注16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庄“无牙”(闽南语发音)。

注17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巫许回川。

注18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张两顺。

注19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梅洪杰,地名为Sg. Bekok。

注20編按:柔潮史计划考为刘忍。

注21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潮人,非闽人。

注22同上。余姓或为佘姓之讹。

注23編按:柔潮史计划考为Durian Chondong。

注24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Parit Jawa,港主许姓疑为徐姓之讹。

注25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张瑞和,地名为Sungei Mati。

注26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峇株巴辖。

注27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杜春宝。

注27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Semanggar。

注28编按:柔潮史计划考为Sungei Sisik。

编按:2003年马来西亚柔佛潮人史料合作计划,根据上表另考查出九个港名,包括泊港、源发港、东顺港、兰玉港、财成港、西洋港、巴力安宁、巴莪新港及乌水港。(详阅《柔佛潮人史料合作计划工作纪行》,南方学浣出版社,2003)


以上这许多港,除一小部分尚保留其地名外,大部分都已湮没无闻,不为人所知道了。其中有些港主,确曾显赫一时,如早期拓殖陈厝港的陈开顺,因开港顺利,财源广进,便开辟柔佛新山。


旧时的王都旧柔佛(Johore Lama),已衰落不堪,德门公又常居新加坡。新山开发后,新王朝的苏丹才移居本土。


陈开顺是义兴公司的首领,势力很大,当麻坡一隅欲蠢动时,便助苏丹平定乱事,因此义兴党在柔佛极为活跃。陈开顺身后无嗣,他的事业也就及身而止。


后来另有一位潮籍闻人在新山活跃,那时和苏丹阿蒲峇加极为莫逆的陈旭年,据说他在柔佛拥有十余个港。他常住在新加坡,他的住宅,便是星洲硕果仅存的历史性大宅资政第,现为救世军总部。粤籍闻人黄福,也是建立新山有劳绩的人物。


在柔佛开港的,不但都是华人,而且大部分是潮州帮,但在麻坡一隅,却以闽籍人为多。麻坡境内,土地平坦肥沃,宜于种植作物,因此在麻河东南岸,辟有头条、二条,以至七条港,西北岸有利丰、长发、玉射、刘厝、老巫许、新巫许等港,除头条、利丰、长发、玉射四港外,其余都是闽籍港主的。但潮人在麻坡初期也很显赫,例如为麻坡建筑三街六巷及巴刹的蔡大孙,苏丹阿蒲峇加封他为甲必丹。同时又有张希辅,得陈旭年的推荐,到麻坡大展鸿图,设潮裕丰号,承办政府各项业务,苏丹封他为太平局绅。麻坡市区设有公局,局主陈少亭,专为居民排纷解难,联络感情,颇足榴模(?)。


在橡胶种植未开发前,甘蜜和胡椒为柔佛的主要作物。尤其是甘蜜,和华人的拓殖关系最为密切。有些不知甘蜜为何物,甚至有人望文生义,以为是一种甜味的东西,其实只是Gambier一名的译音,它是和胡椒一样输往欧洲最主要的货物。甘蜜是一种树,高约八尺,采它的叶在钢锅中煎熬成膏,倒在木格子内晒干后,切成一寸长的小块,可供糅皮染色之用,又是嚼槟榔所不可少的配料,所以魏源《海国图志》和谢清高的《海录》都称它作槟榔膏。华人初到星马各地,赖以谋生的便是种植甘蜜。甘蜜须以铜锅煎熬,闽潮方言称锅为“鼎”。种植的甘蜜叶,至少须够一口鼎煎熬,因此港地大小,常以鼎的口数为计,马来话以一口鼎(Gauldron)指30至50英亩土地,有人以为250英亩,未免太大了。今新加坡尚有头口鼎、双口鼎等地名,前者在水仙门二马路升旗山下,是华人最初种植甘蜜的地方;后者在今亚历山大路,也叫水磨内,该地辽阔,种植甘蜜较多须用两口鼎方够煎完那些甘蜜叶,故称双口。


港主逐年增加,阿蒲峇加便于1873年,颁布法令,予以统治。该项法令,只有巫文手抄本,从未印行过,全文甚长,凡八十一节,兹译述其内容如下:


本法令条文,业蒙柔佛国摩诃罗阇殿下及全体议员批准,实施于回历一二九0年(公元一八七三年),特布告各有关人等,并柔佛新山及其他附郭邻县之人民周知:


一、凡已被委任为港主,或拟被委任为港主、副港主、或信托人者,一律须往警察总署,向主管官员登记其姓名于簿册。官员为其登记。可向其先收若干费用。

二、凡被委任为港主者,皆得接受王所赐予之双藤(Dua Lemdar Rotan)及长枪,所谓“港主之藤枪”,乃其受册封标志,收藏于宅内。其宅则称“港主府”。

三、港主不得将其职权,私相授受,即予其家属亦不许,须得柔佛摩诃罗阇、或其代表(按指Ungku Abdul Rahman)之批准。

四、如港主或其家属死亡,其亲属必须获得其权,方可处理其职务、货物或财产。

五、如港主欲往中国一行,必须先委任一副官;任命时,其家属应有优先权,惟如得家属之同意,亦得委任外人。

六、如某一份港契,尚未指派港主,则持有港契者,应往柔佛警察总署,向登记官申请,委任其家属为港主,其委任状须得柔佛摩诃罗阇殿下之批准,故需纳费。于是该状即与藤枪同时颁给。

七、凡受命为港主副官者,必须获得柔佛摩诃罗阇殿下之委任状,并须纳批准费。此项委任状,名曰港主副官委任状。

八、如港主延迟申请,或领取其委任状时,将受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或其代表所批示之处分或罚锾。

九、港主在其职权之内,必须监督各甘蜜、胡椒园主,指导彼等种植之法,并使彼等保持其园地之清洁。每星期或每两星期须视察一次。

十、港主须将各园丘之园主姓名及店号(Chop)登记于簿册。

十一、港主不得拘留罪犯,或其他人等逾三天之期,或笞刑超过六藤鞭或罚锾超过十大元。

十二、如港主欲以木材兴建一大厦于其港口,须先向柔佛新山警署领取一准字,证明其建屋之用意,及其大小与港名。官员可取登记费,惟免纳森林税。

十三、港主须遵守先王所颁布之命令,不得于“义兴”之外另立会党。

十四、港主应利用其权力,强制诸色人等之欲开辟新垦地而业与一资本家订立契约,将垦地抵押而取得资本者,在付款及手续清楚之前,两造必须先往警察总署,登记其姓名及未生效之契约。如是则双方将得避免一切纠纷。

十五、港主必须凭其职权,巡视各胡椒园,禁止港内各船主,接受次等之甘蜜及胡椒。

十六、港主必须踏勘尚未开辟为甘蜜、胡椒园丘之芭地,因万一有人欲垦植时,即得指示其界限,而杜绝日后之纠纷。

十七、港主必须凭其权力,责令各甘蜜胡椒园丘之劳工,偿付其拖欠园主之款项;如该劳工避往另一港地,则该地港主,应即遵命送返其债主。

十八、港主必须准许未尝抵押其垦地之园主,发售其物产。

十九、港主必须能辨别甘蜜胡椒之上好质量,实为至要。上好甘蜜,干燥坚实而不含杂质,二十五球湿甘蜜,仅等于干甘蜜一斤;凡不涉上述品质者,谓之次等甘蜜。

二十、凡港主及其家属欲出顶其港职时,必须呈报柔佛警察总署之主管官员,由其登记姓名,作为已得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或其代表之批准。

二十一、凡港主及其家属欲出售其权益时,必须呈报柔佛用诃罗阇殿下或其代表,承购者须缴纳其姓名之登记费,以及购价十分之一之税金。

二十二、如鸦片公署之税吏,或其官员,持有拘票,欲拿捉一港主之僚属,因其拥有非法鸦片或酒类在此港地内,则港主必须协助其捕捉之,并标封其贮藏烟酒之所,而于柔佛法官前启封。

二十三、如有一拘票自警察总署发出,欲拿捉港主辖地内之人时,港主必须指示其人,并对警察发出之传票及命令亦然。

二十四、如有一园主,已抵押其园地,而又急于需款,则可将其甘蜜胡椒典质与港主,每担价若干,当此批产物输出时,港主得提出要求,押户必须偿付之。

二十五、港主如根据此法令而拘捕一人,因距离遥远,不能送往新山警署,或为便利起见,可将该人送交附近警局转解,则一切报告及控诉文件,必须同时交出,以便与该人同时递解。

二十六、如遇窃案、命案、创伤案、放火案等等,以及封甘蜜胡椒园丘恶作剧等案,港主有权发拘票拘捕之,并将罪犯上镣。

二十七、如园主已出售其园丘,乃复摧残其树,损毁其屋,捣破其鼎,拆坏其炉,或侵扰新园主,则港主应拘捕之,解交警察总署。

二十八、如在港主之辖区内,发生严重之罪案,如谋害、暗杀、剽窃、打劫等,港主必须于六小时内详细查勘,记述其起因,并负责将该罪犯、连同见证,一并解交警察总署。

二十九、如上第十九条(?)所举,已定谳罚锾者,港主必须详细调查,并记录原被告并诸证人之姓名,及所有犯罪证据,与判决之罚金并其他处分。

三十、港主必须为其辖区内华人将举行之婚姻作证。(乾坤)两造或其代表亲族,必须报告港主,由港主盘问其本意,登录簿册。生死亦须举行同样之手续。

三十一、如发生园丘与芭地之边界纠纷,而港主不能调解时,甚或双方不服港主之公断时,须立即趋赴新山,谒见工程官亲临莅讼。

三十二、如港主不克往新山时,则须立即作书盖印,令双方持之前往,晋谒上述之工程官。如有费用,由败诉者缴纳之。

三十三、每月船开行时,港主必须将出口之甘蜜胡椒过秤,并分别发给证书予物主及承包出口税者。证书必须说明,送交该船之数额,并证明其重量无误。

三十四、港主必将第三十三条所规定颁发之证书,登录于其簿册内。

三十五、港主必须调查清楚园主与承押者之间,对甘蜜、胡椒、米,以及其物品,因重量或价格而起之争执,或因对种植者常用之物品所引起之类似纠纷。

三十六、港主辖地内运载甘蜜胡椒之船舶,必须领取一证书,准许其运载于船首。

三十七、港主须禁止此等船主,接受盖有未经专门机关注册印戳之甘蜜与胡椒。

三十八、港主必须晓谕此等船主,备一簿册,登录其船主之姓名,船身大小,与各甘蜜、胡椒园丘园名及店号,及其离港抵港之日期。

三十九、胡椒及甘蜜船上之船员,除备自用者外,不得收购胡椒与甘蜜。

四十、港主必须严密提防,未得准许之船只,私运甘蜜及胡椒出港,如有发现,应即协助负责者没收其物,立即送交警察总署。

四十一、港主必须准许甘蜜及胡椒园丘之承押者,向园主征收其所供应之米粮,每担三角之回佣,而园主亦须按甘蜜与胡椒之量,每担加付五斤。

四十二、港主必须忠告各园主,备一提货簿,登记其所收各货,或送交承押者之货,及每担价若干。

四十三、港主必须巡视其辖区内之园丘,若发现某园无苦力,或缺少苦力时,应即晓谕承押者补充之,以维持其良好状态。

四十四、如在港主之辖区内,有人欲开辟一甘蜜或胡椒园,或出售之,或转让一园丘,或以抵债,或以典质,港主必须晓谕两造,前往新山主管官员处登记其转让事项。两造必须于主管官员之前,协理移交手续,俾其登记之。

四十五、如合股经营之园丘,某一股东欲出售其股份,则其人须先报告港主,得其准许;港主且须盖印其转让契据上。

四十六、如拖欠港主债务之园主死亡、逃避、放弃其园丘,或失踪等情,港主须呈报财务司,由财务司估定其园丘之价值,出售后,款已偿付,如尚有其他对园主之讼事纠纷,则港主须交款于法庭;如另有控诉,并委任一信托人者亦然。

至于园丘内雇佣之苦力,有何债务,港主只得取五十元,付予承押者亦如之。如有余款,港主必须分别摊还其他债权人,或归还其本人,如仍有余款,则须移交财务司保管之,或付予真正债权人。

四十七、如任何园主,已订约典质其园丘,而延不移交,则港主须调查并遣送两造赴警察总署裁决之。又如付款而无书面文件,港主亦须立即呈报,俾总署得公平处理之。

四十八、港主向鸦片专卖局,或任何鸦片烟馆,购入鸦片及酒时,须详细登记于其簿册,当其发售于辖区内时亦然。

四十九、港主必须检查其辖地,任何持照砍伐木材或锯木之人。

五十、如有一人于港主之辖区内领受芭地,开辟新园丘,或扩大旧园丘,必须先以书面呈报港主,由其登记之。

五十一、港主必须监督第四十九条提及之持照人,不得越界至五十寻外采伐;如敢故犯者,港主必须扣留而呈报之,以待新山方面之指示发落。

五十二、港主得禁止第五十条所提及之人,如其计划干犯本法令者。凡欲砍伐甘蜜及胡椒园丘之森林者,不得禁止之。

五十三、如伐木者或锯木者,非经过港主辖址内之园丘或果园,不能运出其木材时,港主应予以通行证。但须先与园主磋商,准其通过。

五十四、如第四十九条所提及之伐木者或锯木者,欲购取鸦片及酒时,港主应以特价售予之,须交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所核准,售予其他种植者之酒每碗、肉每斤之价格为低。

五十五、伐木及锯木工人,如在其自己之营帐内赌博,不得拘捕之;除非有外人,或种植人参加其间,方为犯法。

五十六、每一港口,必有一马来警察,此名警察,必须服从港主之一切命令,而此警察,必须行为良好,可靠而机警,但港主不得自择其人而必须由警务专员申请而委派之。

五十七、港主必须发给第五十六条所提及之警察工资,并供给其一切费用及伙食,每月折资付给。全柔佛港主皆当如此。

五十八、港主得向专员领取警察之制服,每六个月申请新服一套,但必须按照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批准之价值纳费。

五十九、港主每四个月,必须向柔佛“玛腰”(Major)递呈一报告书。

六十、如港主欲于其港口演剧,则须向警署申请一准纸,该准纸有十五日之期限。其费用则按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或其代表所规定者缴纳。

六十一、港口拥有一或大或小之港口,须……遵照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或其代表所批准者。

六十二、凡第六十一条所规定之一切税收,必须每四个月,解缴柔佛“玛腰”一次。

六十三、港主每年须遵照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所批准之甘蜜胡椒船只之登记、证书、号牌、船族等费。

六十四、港主每年须遵照柔佛摩诃罗阁殿下所批准,而缴纳鸦片及酒肉店之牌照费,并赌馆及肉店之税金。

六十五、港主须晓谕其辖区内渔船主,领取毎年之执照及号牌,并遵守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或其代表所批准之費用缴纳之。

六十六、港主必须晓谕各甘蜜胡椒园主,应准许承典者有二成利润,由进口所计算其价,或每周拍电通知之。

六十七、如甘蜜胡椒园主,与其承典人之间,对重量有所争执时,港主必须详加调查其事,并将货物送往公局(Kongkek),用政府公秤秤之。如双方对公局之重量,仍不满意,则甘蜜与胡椒,须送交承包甘蜜胡椒税者,由其以政府公秤秤之。如事已解决,园主或典主,或公局有误,应按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或其代表所定之成规,予以处分或罚款。

六十八、当园主送甘蜜或胡椒与典主,得要求据价减轻其债务,而港主亦须通知典主,令公平接受园主之要求。

六十九、港主必须保持其港口、道路、船棚、大宅等之清洁,并禁止饲猪,任其猪只叫嚣,而不关于猪圏内,又须修理港地内一切桥梁。

七十、港主必须知悉,其辖区内有价值物品输出,例如锡、米、矿石、或金等,又如有用而丰产之农作物,此皆对罗阇有利之物也。

七十一、港主必须照顾,暂时拘留于其地之巫人及华人,观察其生活,勿使其为人作弄或欺压。

七十二、港主必须拘捕来自星洲或柔佛之监狱逃犯,立即解交警察总署。

七十三、港主必须照顾贫困饥疾之人,如彼等无法前往某地,或回返家乡时,港主必须资助之以达目的地。

七十四、港主如须明解下文所举按月按年所应缴纳之各项费用。

七十五、港主在其辖区内,有发售鸦片、酒类、猪肉、开设赌场、当铺等之专利权。

七十六、港主得征收一税金,即向运载甘蜜、胡椒之船只,母担抽一角二占。米之入口亦然。

七十七、如不用船只运载,而遵陆输出甘蜜或胡椒,港主亦得每担抽取税金六占。

七十八、根据第七十六、七十七条所规定而征收之税金,必须按照流行之习俗,与船上人分享之。


官定取费额

甲)警察制服一套,包括衣、袴及帽,如第五十八条所提及者,每套计银六元。

乙)第六十条所言之戏馆执照,每张十二元。

丙)如第六十一条所言,每一大港口,所需奉纳于罗阇者三元。

丁)小港口所应奉纳者为一元五角。

戊)第六十五条所言,运载甘蜜或胡椒之船只,其登记费,每次二元。

己)每般船只之船旗,每面三元。

庚)第六十四条所言之鸦片执照,每张五角。

辛)鸦片烟馆之牌照税,每件一元。

壬)第六十四条所言之酒店执照,每张五角。

癸)酒店照牌税,每件一元。

子)当铺执照,每张一元。

丑)当铺照牌税,每件一元。

寅)赌场执照,每张五角。

卯)附赌博抽头表之牌,每件一元。

辰)第六十五条所言,渔船之执照及号牌,每件二元。

七十九、任何柔佛港主,如有违反此间所制定之条文者,初犯罚银一百元,再犯罚银五百元,三犯罚银一千元,如第四次再犯,当根据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或其摄政,及贵族议员等之意见而黜退或贬极。(按此间银额,係用铅笔填入,并附一问号。)

八十、受此条文控制之港主,其行使职权时,必须行为端正,斯文公正,如自毁法纪,为非作歹,有损国体,贻害子民,如查有实据,则柔佛摩诃罗阇殿下或其摄政,及诸议员大人,将认为有罪而绳之于法。

八十一、如有园主,因罪为警察所拘留,其港主必须等待二周,届时如不能回家,或其案尚未定谳,则港主应即以书面通知其园丘之典质主。


由上面法令的条文看来,港主简直是一位具体而微的封建小诸侯,所不同的,他后面有个实际投资开港的大港主。因此这些港主,自必秉承其后台的老板的指示行事。港主除得专卖鸦片、酒、肉、米粮等,并开设赌场、当铺,还可抽土产的出口税和米粮的入口税,收入自颇可观。由于开设赌馆,发行筹码,有些大港主索性铸成制钱,在港地内流通使用,钱上有公司名称,或“国实流通”等字,中有方孔,至今尚有残存在民间的。


素里里港(Sungei Kawbau, Sungel Sedili Besar)甚至发行起钞票来。据说始自1908年,受首相的指示而发行,港主使用以赎回政府的钞票,在市上流通很久。最初所印发的很简陋,最后于1917年所发行的,由英国滑铁卢公司(Waterloo)所承印,极为精致,计有一元及一角两种票额,可惜流行不久,便随港主制度的结束而消逝,现在竟绝迹见不利了。


港主除了有经济上特权外,尚有拘禁三天、笞鞭六下、和科罚十大元的司法权。不过这种权力是不易执行的,如果遇到庞大的恶势力,自己便有被倒台,甚至被杀害的危险。柔佛的港主,似乎都与义兴公司有密切关系。义兴是柔佛唯一得公开活动的会党,其他私会党不为柔佛所容忍,故上项法令第十三条特别声明,义兴是先王所特许的会党。其他会党不得在柔佛活动。以清一色会党的努力,却也有助于当初社会次序的安宁。


法令条文中的典押主,巫语为Pajak,本意乃抽头,或征税,转指因承受典押而获利润的人。因为当时有一种告贷制度,如果有人要去开发土地,而因缺乏资本,向一位资本家告贷资本,于是资本家便可获得该园地及生产品的一种附加价,不过他不得出卖该园地,除非获得法庭的训令。在马来习俗中,有两种抵押方式,为柔佛政府所承认:一种是甘蜜胡椒的典押,所谓生产品典押;一种是土地的典押。在前者,出典人将生产品全部卖给他,不得卖给别人。在后者,则根据债务而将他的土地定价。自然他们的话未必可靠,因此港主必须为双方作仲裁。


柔佛的港主,实在是不受俸禄,只享特权的一种官吏,也好像其他地区的甲必丹(Kapitan)。柔佛在德们公伊伯拉欣和苏丹阿蒲峇加两代之间,就凭这一百余名港主,将荒芜冷落的柔佛国土,一下子全部开发了。


苏丹阿蒲峇加逝世于1895年,苏丹伊伯拉欣爵士即位,港主制度之盛,已达于极点,但土地都已开发,人口也激剧增加,苏丹于是于1917年颁布《港主权益(废止)条例》,限定于是年底,将全国所有港主的特权废止,由政府付给各港主以赔偿费。赔偿额也有规定,等于港主每年收入的五倍,以最后三年的收入为标准。


因为要废止盛极一时的港主制度,柔佛政府特设控诉庭,处理赔偿事宜。根据档案,当时尚有66港,虽然其中有些港主,可能已经停止实行职权,有些港主没有港契,也就没有特权,因此他们可以根据《土地法令》,以地契为交换条件,余下只有40条港,须付赔偿,而其中也只有极少数有纠纷,同时,也有些人拥有港契不止一张。等到一切料理清楚,柔佛政府共付出赔偿一百万元,平均每港只付赔款二万五千元,那么每港主的收入每年以五千元计。自然当时的五千元胜过现在的十万元。


港主制度虽废,但港主们所建下的汗血功劳,却不能抹杀。因为穷乡僻邑,都已开发,人口与日俱增,尤其是华籍移民。据纽博德(Newbold)的记载,柔佛在1835年,还只二万五千人;到1884年,据史敬纳(A. M. Skinner)所载,已达十万人;到1894年,据哈利雷克(Harry Lake)所统计,跃増至三十万人,其中华人居首位,凡二十二万人,巫人五万,显然是受开港的影响。这一项影响,在港主制度废止以后,还继续存在。以上的数字,虽不甚可靠,但我们可看历年来的正式户口调查,便足以证明。


英属马来亚殖民地政府于1911年开始举行户口调査时,柔佛共有人口180,412名,第二次在1921年调査时,柔佛人口为282,234名,10年间增加56.4%。1931年第二次调查时,柔佛人口505,311名,增加率高达79%,都居马来亚各州之冠。甚至到战后1947年第一次调查时,柔佛人口738,251名,増加率46%,仍为各州之冠。饮水思源,柔佛有今日的繁荣,不能忘掉往日开港先贤们的拓殖劳绩。


(原载《柔佛州中华总会40周年纪念特刊》,1988年,页93—105)

本篇文章出处:《许云樵全集》第7册,东南亚华侨与华人(二),页8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