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DERAL SYSTEMS AND ACCOMMODATION OF DISTINCT GROUPS: A COMPARATIVE SURVEY OF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FOR ABORIGINAL PEOPLES 联邦制与独特群体的包容:对原住民制度安排的比较调查
FEDERAL SYSTEMS AND ACCOMMODATION OF DISTINCT GROUPS: A COMPARATIVE SURVEY OF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FOR ABORIGINAL PEOPLES
联邦制与独特群体的包容:对原住民制度安排的比较调查
这篇论文考察了联邦制度包容不同群体,特别是土著人民利益的适用性。文章分析比较了加拿大和其他包含土著人口的联邦国家的体制安排,例如美国、澳大利亚和印度等。研究探讨了联邦主义、联邦政治体制和联邦制的概念区别,以及联邦制在协调共同利益与民族自治之间的作用。论文还分析了成功和失败联邦制的条件,并探讨了在联邦框架内包容土著自治的各种设计方案,包括领土单位、非领土单位、不对称权力分配、司法管辖权以及在联邦机构中的代表性等问题,最终总结出对加拿大调整联邦体制以适应土著人民利益的建议。
联邦制与独特群体的包容:对原住民制度安排的比较调查
导论
- 本研究的目的、意义和范围本研究旨在探讨联邦理论和实践在包容政治体系内独特群体利益和关切方面的适用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联邦安排可能为原住民在更大的加拿大政治框架内提供自治的各种方式。
概念问题
- 概念问题
- (a) 联邦制、联邦政治体系和联邦的概念
- 本部分旨在澄清“联邦制”、“联邦政治体系”和“联邦”等术语的定义,区分其规范性和描述性含义。
- 强调国家建设者在寻求可行政治安排时,会考虑理论的纯粹性和实际政治的实用性之间的平衡,可能会考虑混合模式。
- (b) 独特的群体
- “独特的群体”并非专业术语,而是指联邦内具有共同习俗和社会特征的群体,这些特征通常源于独特的语言、宗教或两者兼而有之。
- 历史上,种族有时与经济利益相结合,是导致联邦内各省坚持自治的强大动机,尤其是在后殖民主义世界中。
- (c) 土著人民和原住民
- “土著人民”通常指现代国家建立和后续定居之前居住在某个地方的原始居民。
- “原住民”则强调土著人民与殖民国家之间特定的政治、文化、经济和法律关系,强调其在定居政权之前的历史优先权和预先存在的自治制度。
- (d) 主权、自治、联邦和条约联邦制
- 原住民对定居国家的诉求通常强调其保留的主权是其自决权的基础。
- 联邦制承认在当代相互依存的世界中,绝对主权实际上对任何群体或国家都不可行。
- 联邦制试图通过一种安排来协调这种紧张关系,该安排体现了多个政府在同一领土上行使权力,而这些政府都没有绝对主权。
- 条约具有“联邦”性质,因为它们意味着签署国之间商定的共同义务和某种保留的自治权之间的平衡。
联邦在包容独特群体方面的效用
- 联邦在包容独特群体方面的效用
- (1) 导论
- 本节重点介绍联邦的一般特征,这些特征使其能够包容其中的独特群体。
- (2) 联邦制、独特群体和原住民
- 联邦制可以作为一种手段,在一个基于同意的框架内,平衡共同利益和独特群体的特殊身份。
- 联邦制的兴起是由于以下因素:现代民族国家的出现,在政治和经济上都需要更大的规模;以及对文化同质性的渴望与保护独特群体身份的愿望之间的矛盾。
- (3) 当代联邦制
- 二十世纪是联邦主义实验的世纪,尽管其中许多实验失败了,但其他一些实验却取得了成功。
- 20 世纪 90 年代似乎出现了对联邦政治体系和联邦的兴趣复苏。
- (4) 联邦制与独特群体的包容
- 联邦制通过将某些特定事项的共同决策和行政制度化,以及在宪法上保护组成单位的完整性及其在特定管辖范围内的行动权力,从而将共同治理与区域自治结合起来。
- 联邦制能够协调大规模政治组织的需求与对基于历史、经济、语言、种族或原住民基础的多样性的承认和保护。
联邦中包容独特群体的设计考量
- 联邦中包容独特群体的设计考量
- (1) 联邦内的单位和层级
- 定义原住民自治的适当单位是一个重要问题。
- 组成单位的人口、领土和资源将决定其能够有效执行的职能范围。
- 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考虑多层级联邦制,例如在联邦内正式承认地方政府作为第三个宪法层级。
- 另一个多层级联邦安排的例子是在欧盟内部发展起来的。
- (2) 联邦中的非地域性组成单位
- 传统上,联邦政治体系,包括联邦,都按地域划分权力。
- 需要考虑联邦内权力分享的非地域性安排是否可行,尤其是在原住民居住分散的情况下。
- 比利时提供了一个先例,其宪法在联邦内承认地域区域和非地域性社区作为组成单位。
- (3) 联邦政治体系内的不对称性
- 大多数联邦实际上都存在着组成单位之间的政治影响力和实际权力方面的显著差异。
- 一些联邦在宪法上承认了组成单位之间权限的不对称分配,例如加拿大、马来西亚和西班牙。
- 不对称安排可能是解决联邦不同地区存在的集中化和权力下放冲动的唯一途径,但在设计原住民自治单位的职能和权力时需要谨慎考虑。
- (4) 联邦政治体系内的权力分配
- 大多数联邦都将相当一部分领域置于联邦政府和组成单位政府的共同管辖之下。
- 共同管辖可以促进服务提供的政府间合作,但当联邦权力在共同管辖领域内至高无上时,共同管辖可能成为逐步集权的途径。
- (5) 代表独特群体的联邦制度
- 每个联邦都发现有必要建立联邦制度,以纳入独特区域利益的代表,作为在共同治理指定职能上达成区域间共识的过程的一部分。
- 第二立法机构的结构和作用、宪法法院的结构和范围以及司法审查的作用存在差异。
- (6) 原住民的特殊安排
- 在具有原住民人口的八个联邦中,关于原住民自治的规定差异很大,这些规定受到其具体情况的影响。
- 不同联邦在提供原住民自治、联邦和州对原住民的管辖权以及原住民在政治制度中的代表权方面存在差异。
结论
- 结论对当代世界现实的分析表明,联邦形式的政治组织能够并且确实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以一种基于同意的形式协调共同利益和独特群体的特殊身份。
- 联邦制并非局限于两个宪法认可的政府级别,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联邦制在宪法上认可了三个或更多级别的政府。
- 联邦内非地域性组成单位的可能性不仅是可以想象的,而且在比利时过去三十年联邦化过程中形成的安排中得到了体现。
- 在分配给不同组成单位的管辖权方面,不对称安排的可能性也得到了证实,因为这种安排实际上在许多联邦和联邦体系中都奏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