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华族史早期文献——青云亭条規簿

马来西亚华社文史论集

大马华族史早期文献——青云亭条簿

 

前言

 

《青云亭条规簿》一册,线装,毛笔抄写本。全书约七十余页,扉页原题《呷国青云亭条规簿》,纸黄字秀,首页有『陈敏政亭主印』铃记一方,其为青云亭官方文献,殆无可疑。书内所载皆可靠的史实,凭此铃记,即可以信据了。惟青云亭现今的理事会,已不存此书,可知当时流传相当有限。陈铁凡先生最先看到此书(注1),并徵引书内部份资料;广州中山大学袁丁撰〈马六甲青云亭研究>,也根据书内的收支细帐,推论青云亭的全年开支(注2);去年,良树撰成〈马六甲华人甲必丹补义〉及〈亭主时代的青云亭及华族社会〉(注3)之后,始发现此书。今书藏於马六甲沈府之中,盖大马华族珍贵史料之一矣。

 

此书实际上由几份材料编纂而成,并不完全只是「条规」而已,不过,其他的材料如财政预算、房屋地产及头人名单等,内容与条规相类,故总题为「条规簿」。

 

《条规簿》到底编招何时呢?这是个重要的题。

 

依据笔者的考订,《条规簿》应当编成于1913年(癸丑年)的前一年年底,也即是1912年的年底。《条规簿》最的一批材料应该是收支帐目,这两批材料原题为「兹将青云亭佛祖及诸神之屋业并预算癸丑全年应收厝税之帐目列明于左」, 「兹将青云亭预算癸丑全年应支各账列明于左」;既然都说是癸丑年全年预算,而且又说「应收」「应支」,可见在癸丑年的前一年就把这两份帐目编好,成为本书最晚的一批材料了。以常理来推测,帐目的编制大部分是在年底;所以,本书应当是1912年年底编成者。

 

虽然本书编纂于1912年年底,不过,编纂者或持有者却不断以批注的方式增添一些零星的材料,一直到19144月,编纂者或持有者的批注才告停止。

 

《条规簿》内有一批材料〈诸头人名表〉,表内所胪列四大理为:陈温昌、陈若锦、曾西聘、王金辉、薛祈安及陈齐贤。其中,陈温昌及陈若锦分别於1911年及1912年辞职告老(注4),19126月以后担任四大理的,实际上是曾西聘、王金辉、薛祈安及陈齐贤四人。<名表〉于王金辉下注明「仙逝」,可知编纂者或持有者见及王金辉的逝世;王金辉逝世于1913829日(注5),则此二字为编纂者或持有者此时所加之批注矣。〈名表〉於万怡力街里长王鸟石之名下,又批注「仙逝」二字;王鸟石于191312月逝世,那么,编纂者或持有者於191312月还在加添新材料。四大理王金辉逝世后,青云亭於1914430日推举曾清秀,递补王金辉的缺额(注6),〈名表>四大理下没有曾清秀的名字,可知编纂者或持有者未见此事。如此说来,编纂者或持有者的批注止于1914430日以前了。

 

笔者前几年发现了青云亭两种资料——《祭祀簿》及《纪录簿》。前者备载青云亭自嘉庆十四年(1809)至光八年(1882)亭内各种祭祀事件;后者备载青云亭自光绪三十二年(1906)八月至中华民国十九年(1930)二月亭内会议所讨论事件、议决案及执行情形,«条规簿»最古旧的材料成书于1862年,最新近的材料是19144月,恰好介于上述二资料的中间;因此,这三批资料正可以互相补充,互相印证,成为研究青云亭最早的一批文献。

 

一、序文、选举文件及头人名表

 

《条规簿》的第一部份包括了一份材料,即亭主陈若淮的〈序文〉、亭主选举的见证文件及〈诸头人名表〉。〈序文〉末有「大清光绪廿九年岁次癸卯十一月廿五日永春州陈若淮敬立」字样,可知这三材料皆成书于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时陈若淮就职亭主。

 

〈序文〉首陈甲必丹及亭主之兴替和责职,「迨旗号即更,政归大英,则革旧律而鼎新法,乃尽去各色人甲必丹……凡排除解纷,宁人息事,将谁为之主宰耶?于是我先辈渚公,立长以主之,咸为尊称,号曰亭主」;其次备述历任亭主之递,首任为梁美吉,第二任为薛文舟(佛记),第三任为陈若淮的叔父陈笃恭(明岩)。最后,说明自己于本年十一月初四(葭月,即阴历十一月)被选为第六任亭主,十一月二十五日正式视事,号敏政,负起「排除解纷,宁人息事」的责任。

 

第二部分是亭主选举的见证文件,这一文件,颇类似誓词,略云:「惟青云亭为开基佛刹,岂宜久矣乏主维持,幸斯时也,众人一心,共尊陈君若淮以为亭主,实在神歆人乐。」有共尊亭主,誓言旦旦的意味存在。这段文字,应该是陈若淮被选为亭主时的见证誓词,观表前的日期「葭月初四日」及内文「以付其为凭」,即可知矣。名表内陈温源等四十五人,都是r呷中绅商」名流,他们见证了陈若淮被选为亭主,他们也誓言共尊陈若淮为亭主;总而言之,它是选举亭主当日的重要文件。

 

第二部份是头人名表,内列副亭主一名,四大理六名,大理公项二名,总巡一名;接下去是各里里长的名单,计宝锡里十名(二名在表末)、八芝兰里四名、鸡场街里二名、东街纳街五名、小吊桥里三名、万怡力里三名、干冬地头里及吉黎梦里各一名。

 

笔者在〈亭主时代的青云亭及华族社会〉第二部份<青云亭〉下,曾根据《纪录簿》详细讨论了青云亭的组织及权力结构,包括正副亭主、四大理、里长及其他职务;笔者说:

 

今崛诚二云:「此地是由东街蚋、和兰街、怡力、吉宁街、宝锡街、小吊桥、铁巴刹七区所合成的,是马六甲的商业区。七区域皆各自结成街巷自治体,选出大街三名、小街一名的理长。」所论各区及里长人数,有不尽正确者。陈铁凡先生《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云:「青云亭《条规簿》为华人社团的重要文献之一,可惜流传不多,连青云亭内都没有一本。」陈先生据《条规簿》,开列宝锡里里长八人、八芝兰街四人、鸡场街二人、东街蛇街于人、小吊桥三人、万怡力街三人、干冬地头一人,吉黎望一人;又云:「最后又列宝锡里里长二人:余光源、曾清秀,大概是补选的。因为上列薛祈安名下注「已升四大理事」,杨金让名下注「告老」。今据笔者整理《纪录簿》所得,以与《条规簿》相较,有二不同:一、《条规簿》所列里长人名,当是后来总其成者,故里长在职先后皆罗列一纸,以致各区里长总数超乎事实数目;二、《条规簿》亦非一完整之记录,鸡场街陈金池、何胜业,小吊桥张正道里长,即《条规簿》所未列入。

 

今细读《条规簿》,发现去年的推论并没有差错:

 

第一、《条规簿》胪列诸里长人名,为1912年成书时总其成者,不是某个时期在职的实际人数;试读《条规簿》四大理名表,原本应当只有四人,现在然冒出六个名字,原来其中的陈温昌及陈若锦在此之前已告老退休,由薛祈安及陈齐贤递补;四大理名表是如此,里长名表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第二、鸡场街里陈金池、何胜业及小吊桥里张正道皆未列入《条规簿》,并不是《条规簿》不完整;他们担任里长都在19145月,在《条规簿》成书及批注终止之后,《条规簿》当然来不及将他们列入。这件事,更可以证明《条规簿》成书于1912年及批注终止于19144月之前了。

 

二、条规十六则

 

这是本书主要的部份,占全书一半的篇幅;根据文末署名的日期,这部份材料成书于光绪三十年(1904)三月二十三日,上距陈敏政正式接任亭主职不过三个月。

 

条规一共是十六则,长短不一律,有点类似今日社团的章程。前面若干则规定副亭主、四大理、总巡、里长、总管及炉主头长等的职权,第七则以下列明各种祭祀的条规以及禁令,第十二则以下明订亭主至里长百岁后的祭祀礼节及仪式,最后一则是头人妻妾百岁后的规定;根据条规末的案语:「……在青云亭同堂公议,为青云亭及诸耆老所遵旧条规,并立新条规,共有十六条,皆妥善可用。」可知这十六则条规「其来有自」,并不完全是1904年新订的。

 

陈铁凡先生说:「无论如何,这些条规的原始草案,一定源远流长,据个人推测,这可能为马六甲第二任甲必丹李为经所订。因为这些条规的立法精神以及邻里人事组织,都是道地的中华土产。假如我们把它拿来跟宋明以来的保甲制度作一对比,很可能发现若干脉络连贯。」是不是真如陈先生所推测的,在第二代甲必丹李为经时代(注7)就已经出现了条规草案,笔者不敢遽断。

 

根据十六则条规,又参考《祭祀簿》及《纪录簿》,当时青云亭的权力结构模式应该是如此的(注8:

 

其中,总管、财副、英文司理及查账都是受薪职员,头家及炉主是每年更替,其他就是终身职了。

 

笔者在〈亭主时代的青云亭及华族社会>里,曾讨论过青云亭的权限,说:

 

虽然青云亭领有华族社会的辖治权,不过,它和殖民地政府最大不同的是,它没有司法权,以贯彻它的仲裁命令。它最严重的惩罚是不准违令者安葬於冢山,或者不得享有青云亭一切的利益,比较轻微的是向佛祖认罪,请求佛祖宽恕。青云亭的仲裁命令,有时并不被接受,这是青云亭权限上最大的弱点…… 

   

 

 

由於缺乏司法权,为了贯彻其权力及维护其尊严,青云亭在《条规簿》里展现了非常严厉的惩罚条规,试读《条规簿》第十一则,不听命令的炉主头家将「革华人之籍,不得入亭拜神」、「如有风水在三宝井山,不准伊葬之。或其亲戚,俱不得进葬。当在风水部批明,将其风水归入充公,以为众人应用」、「在新冢山日落洞,或不得准他进葬,或其家人童子均不准葬」及「凡他有事,不准借用青云亭之物件,亦不准请用和尚」,此外,还在马六甲街头张布告白,把「革籍」者通谕族人。如果将此则条规和笔者上述文字相互参看的话,就可以发现青云亭当局是尽了多大的力量在「辖治」当日马六甲的华族社会。

 

三、佛事及鼓吹

 

这部份包括了三批材料。

 

第一批成书于同治元年(1862),草拟者为亭主陈巨川及当日诸耆老,是本书最古旧的一批材料,文内详订和尚打斋做佛事的开销细目和酬金。

 

第二批材料成书於光绪二十七年(1901),草拟者为当日四大理及诸耆老,内容是有关和尚做佛事的酬金。

 

第三批材料成书於光绪三十二年(1906),草拟者为亭主陈若淮及诸耆老,内容为有关鼓吹的酬金。

 

这三份材料,性质和条规最相近。

 

四、全年收支细目表

 

最后一批是青云亭癸丑年屋业收入及开支的细目表,这批材料当如前文所说的,成书于1912年的年底,编纂者不详,当是青云亭的领导层。

 

去年,笔者披览《祭祀簿》及《纪录簿》时,就发现青云亭拥有相当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及土地,因为该二批资料只是随文带及,所以当时无法作全面性的统计;今《条规簿》发现,而且在这最后一批材料里明列了全年收入帐目,则青云亭当日不动产的详细情形可以知道了。

 

【陈若淮时代青云亭部份不动产统计表】

所在地

房屋(间)

地段(段)

板街

6

 

甘光班底

1

 

鸡场街

5

 

荷兰街

2

 

甘光巴里

2

 

三宝井

5

3

武芳那

2

3

铁桥下

1

 

旧巴刹

2

 

巴刹口

1

 

泊面

4

 

万怡力

5

 

新加坡

10

 

共计

46

6

 

除了房地产之外,青云亭尚拥有庙宇及义山等产业,此外,乐捐及还愿等也是青云亭经济来源之一。根据这份预算,青云亭癸丑年房地产总收入是8,381.69元,总开支是7,268.31元,结存1,113.38元。《细目表》结语说:「兹青云亭拟欲於癸丑年杪,亦(或)甲寅年间,在亭内入电灯,又要造戏台之铁门,应开大银柴、捌百元。又诸屋系是旧,多有损坏,著必常行修理;又三宝冢山,每届二、三年,著斩树木一次,应开大银三百元左右。爰此本亭必须常有收存现银一千余元,以备不时之需*特此宣布。」可知结存的一千多元,实际上也在开销之数内。

 

小结

 

笔者相信,作为青云亭现存最早三批文献之一的《条规簿》,如果配合碑铭、木刻及《祭祀簿》、《纪录簿》,作深入的研究,对当日青云亭及华族社会的了解,将有莫大的裨益•本文匆促成稿,仅略举数事,以为发凡起例而已。

 

1985.3.5稿於马来亚大学中文系

 

1:见陈著〈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一文内,在雪州中华大会堂学术丛书第二辑内,P.24,1981年出版。

2:袁文发表於广州中山大学1984年某学报内;此文承傅吾康教授上周蚀赠影印本,谨致谢意.惟发表於何学报,傅老亦不复省记。

3:笔者二文,已发表於《亚洲文化》第三、四及五期;新加坡亚洲研究学会19841985年出版。

4:说详拙文<亭主时代青云亭及华族社会>第二节br四大理」内。

5:同上

6:同上

7:此根据陈先生;笔者在〈马六甲华人甲必丹补义〉内,曾推断李为经为第三任甲必丹。

8:袁文内亦有权力结构模式图图表,与笔者所拟者略有小异,笔者草毕此文,始见袁文。

 

【附录】

 

呷国青云亭条簿

 

原夫兰城之有青云亭,凡事掌之,皆由甲必丹。盖甲必丹之名,是由和兰锡爵所以立也。迨旗号即更,政归大英,则革旧律而鼎新法,乃尽去各色人甲必丹,遂致有缺乡党之长。凡排难解纷,宁人息事,将谁为之主宰耶?於是,我先辈诸公,立长以主之。咸为尊号曰亭主。所谓官有正条,民有私约者此也。然,自始系梁君美吉,又薛君文舟讳佛记为之,继则先祖父巨川讳金声,先严宪章讳明水先叔笃恭讳明岩又为之,今者众意欲其绵绵相继,庶无遗缺,坡众诸君不以余为不才,於本年葭月初四日,在亭佥举斯任。余窃揣才德浅薄,弗敢承名,退让不能,姑且权署之,以俟夫名世高才者出,庶乎可也。择于本月廿五吉日午时受任,领印篆曰:敏政。但余即膺重任,敢不居勉从事尽职勤劳。惟愿耆老诸君协力同心,相作股肱之辅翼。阖呷人众,和平宾爱,成有守望之相务,以及新立条规,皆当载明此中,俾有存据可筌,谨志.大清光廿九年岁次癸卯十一月廿五日永春州陈若淮敬立。

 

谨将呷中绅商同立欣尊之字,载明於下。

 

盖闻人赖神以保,敬奉务须虔诚。神非人弗赫,顶礼爰可不恭。惟,青云亭为开基佛刹,岂宜久矣乏主维持?幸斯时也,众人一心,共尊陈君若准,以为亭主,实在神歆人乐。爰是胪列姓名,以付其为凭。

 

庶几以表茂育为怀、中和在抱之夙志耳。

 

光绪二十九年岁次癸卯葭月初四日,合众公立列左:

 

陈温昌 曾西聘 王金辉 许石泉 杨水作 李文由

陈金元 黄文庆 薛长泉 陈桂林 杨金让 扬寿安

许山泉 薛祈安 蔡开太 姚元樟 薛福安 周允雯

蔡为杰 梁龙福 曾丰美 蔡宝瑞 王仁清 吴清水

张长才 黄石芝 何伍合 梁鸿筹 余瑞泉 曾志兴

邱允吉 薛同兴 王钦吉 陈仁安 陈云松 林登烘

勤祥春 王合祥 龙贵   黄安然 曾长庆 颜清贤

姚利銮 胡记元 周冥舞

 

兹志本亭头人诸芳名,列明于左:

副亭主 陈温昌官(仙逝)

四大理事 陈温冒官(经于壬子年六月三十日本亭议准就原职告老)

四大理事 陈若锦官(经于壬子年六月三十日本亭议准就原职告老)

四大理事 曾西聘官

四大理事 王金辉官(仙逝)

四大理事 薛祈安官

四大理事 陈齐贤官

大理公项 陈思忠官(仙逝)

大理公项 杨镇海官(仙逝)

总巡 黄心田官

宝锡街里长 王庆云官(本亭议准就原职告老)

宝锡街里长 薛长泉官

宝锡街里长 薛祈安官(壬子年六月三十日已升任四大理事之职)

宝锡街里长 许石泉官

宝锡街里长 陈若林官(仙逝)

宝锡街里长 许山泉官(仙逝)

宝锡街里长 杨金让官(经于辛亥年八月三十日本亭议准就原职告老)

宝锡街里长 曾混清官(仙逝)

再批王庆云官系前任亭主举为宝锡街里长,今已签举其儿王金辉官为四大理,而王庆云官理宜告老,然伊里长之职仍在,惟无任事。其百岁之后,本亭务宜照里长之规例而行焉。

八芝兰街里长 杨寿安官(仙逝)

八芝兰街里长 林易经官(仙逝)

八芝兰街里长 陈瑞金官

八芝兰街里长 曾江水官

鸡场街里长 陈桂林官

鸡场街里长 李文由宜

东街纳街里长 陈金元官(仙逝)

东街纳街里长 黄文庆官(仙逝)

东街纳街里长 杨镇海官(已升大理公项之职)

东街纳街里长 伍宽海官

东街纳街里长 陈添福官

小吊桥街里长 张正道官

小吊桥街里长 曾新传官(仙逝)

小吊桥街里长 冯章淼官

万怡力街里长 蔡开泰官(仙逝)

万怡力街里长 杨水作官

万怡力街里长 王鸟石官(仙逝)

干冬地头里长 陈福寿官

吉黎望地里长 陈董永官(丙午年三月三十日陈君亲到亭内告辞里长之职)

宝锡街里长 余光源官

宝锡街里长 曾清秀官

 

第一条规

 

一议:凡青云亭公事以及呷中我华人之事,不论大小诸务,副亭主须当照拂办理,以代亭主办事.兼且本亭亦必须要诸耆老巡顾,方为妥宜。故此参议诸四大理及诸耆老列位,仰祈轮流巡顾。倘亭内和尚,如有不端,或抑何事,便可与副亭主参酌,思妥举行。但不论何事,必须先为禀知亭主,然后方好施行,庶我呷风先声之美焉。

 

第二条规

 

一议:凡青云亭以及呷中我诸华人之事,不论大小诸务,而四大理当照公办理。然四大理四位,每名务当掌理壹年。若轮构其掌理之人,可有应办之公事,务宜进前办理,不得推诿。至谁人着值年之职,另有立公议部,录明便鉴。倘有公事,诸四大理周旋法落;或要与副亭主相酌,同为周旋法落;则副亭主亦当协力同理,俾得济事。

 

第三条规

 

一议:凡亭内之事,总巡合应逐日巡顾。若遇和尚及亭内之伴,或有不宜之事,或抑何务,当责则责,当嫌则嫌。倘其不听从者,即可向亭主或副亭主、四大理相酌,思妥法落,不可置之度外。

 

第四条规

 

一议:凡诸里长,倘遇其乡党等人有事,不论大小情务,理宜排难解纷,劝之和睦,免伤和气,以免公堂争讼之嫌。倘办不直,方可引到副亭主并四大理面前判断,以期争事休息,乃为幸甚。倘或诸位办理,如仍不宜,即可引到亭主面前,请令传单落亭集议,以照公论施行。

 

第五条规

 

一议:青云亭诸头人,每遇本亭凡有公事所要集议,若总管有传单,至期务宜到亭,协力共相参酌,以期公事得济,可免错误,此实厚幸。倘公议届时诸头人若有冗绊缠身,无暇前来,即可通知总管,亦行字报知,亦使人来亭说明,均无不可。而其不然,相连三次不至议事,拟欲降级职位。斯时,本亭须当肃字报知降级之情形,从此其人凡有吉凶之事,本亭不能举行.虽然如此,而降级之人或有曲情可以究查其理,本亭或可见谅。惟至第四次公议之际,务宜亲到亭内翻驳,未为不可。如仍置之度外,不到亭内告诉,斯时同堂定议,革出职位,决不容情。但每遇本亭集议之时,如果诸头人所无在呷埠中,免照此例而行。然,着总管查明报知可也。

 

第六条规

 

一议:凡各地头大伯公及绍兰大伯公而逐年普施,并宝山亭逐年清明、祭祀大众爷,全年四次祭祀,暨敬奉亭内诸神明寿诞,倘值年炉主头家办理开费,可照本亭按开之额而已,不得加开,以免伤侵大伯公及诸神之公项。倘炉主头家欲加升过额,此系伊自己之芳面。

 

第七条规

 

一议:诸地头普度并绍兰大伯公普度逐年收缘,以及开费诸数,定於九月初一日诸炉主应将数部落亭付与亭主,并诸耆老过看,然后交过新炉主收掌,不得滞延。

 

第八条规

 

一议:凡青云亭内诸神及各宫庙神明、家亭、本境绍兰,并各地头大伯公,要掷善过炉主头家,而副亭主、四大理事、大理公项、总巡、财副,不能掷过。又各地头之理长,亦不准掷过。亭内诸神,并各地头大伯公炉主头家其人,及亭内所赐职之人,理宜遵之;设若冢亭及本境绍兰大伯公、吉礼望上帝君、干冬朱王爷、怡力王爷公,皆能掷过诸里长为炉主头家,不得推诿。

 

第九条规

 

一议:凡本亭及岬中诸神之炉主头长,若要掷过炉,如年纪倘幼以及耳顺之人,不准掷过;倘其有长子,亦长孙在家,尚未分居,皆可掷过,不得推诿。礼曰:「国用大臣,家用长子,理之当然.J若是分居,则不论也。倘副亭主、四大理事、大理公项、总巡、财副、里长等,其之子孙,年纪长大,成人在家,未分居者,而亭内诸神及各地头炉主头家,亦不能掷过

 

第十条规

 

一议.:凡本亭及呷中诸神明之炉主头家,若要掷善过新炉主头家,则亭主或副亭主、四大理、总巡等,祈使本亭总管向炉主着写名字,方可掷香,断不准唱名。诚防私心,以免其人推辞不受之嫌.

 

第十一条规

 

一议;凡掷过公众诸神明炉主头家,呷中我诸华人该当合收;如若推辞不受,诚乃犯我华人之例,立当落亭公议,依规责罚,幸勿见怪。其规法列明於左:

 

第一节:革出华人之籍,不准入亭拜神。

第二节:如有风水在三宝井山,不准伊葬之。或其亲戚,俱不得进葬。当在风水部批明,将其风水归人充公,以为众人应用。

第三节:在新冢山日落洞,或不得准他进葬,或其家人童子均不准葬。

第四节:凡他有事,不准借用青云亭之物件,亦不准倩用和尚。

第五节:当立告白挂诸地头,持示其犯例之事,俾得坡中等人同悉其咎。

 

而告白之语,照此启录:

 

兹晓谕呷中诸绅商人等,同悉於此。某年某月某日在亭公议,为某姓某名犯我华人之例,不收某神炉主或头家,经已责罚革出某姓某名华人之籍,不准入青云亭拜神。如违者欲固入,本亭总管,亦和尚、侣礁,均可随时逐出。又不准进葬新冢日落洞山,或其家人不准葬之。倘在三宝井山有风水,自己或其亲戚俱不得进葬。自当批明在风水部内,将风水归公以为众人应用。如其有事,不准借用青云亭之各物,亦不准倩用和尚。特此布闻。

 

第十二条规

 

一议:亭主百岁后,本亭佛祖值年炉主,宜备送悲文、铭旌、牲醴,并生猪羊;又绍兰及本境暨六地头诸大伯公值年炉主,俱各备送铭旌、牲醴、吊祭,而其牲礼一付,按银四元,其猪肉亦要重六斤足。青云亭诸头人及绍兰本境六地各炉主头家,宜穿白袍,护送祭物付与丧家收去。又议:亭主之父母并孺人百岁后,若在亭主眼前化鹤西归,本亭宜照送亭主所得之礼仪,必当依例而行;倘亭主而先百岁,父母并孺人以后化鹤西归,本亭佛祖值年炉主只宜备送联轴、铭旌、牲醴,而绍兰及六地头大伯公值年炉主,俱亦仅送牲醴吊祭,诸头人并各炉主头家须当穿白袍,护送祭物,亦付与丧家收去。所送前后诸礼仪之费,俱归青云亭公项支理,而其回礼均收红绫大烛而已。

 

第十三条规

 

一议:副亭主百岁后,本亭佛祖值年炉主务宜备铭旌、牲醴,并悲文一枝。而绍兰及六地头诸大伯公值年炉主,俱宜备送铭旌、牲醴吊祭。本亭诸头人及各炉主头家,宜穿白袍,护送祭物,付与丧家收去。又议:副亭主之父母并孺人百岁后,若在伊眼前化鹤西归,本亭宜照送伊自己所得之礼仪,必当依例而行;倘副亭主而先百岁,其父母并孺人以后化鹤西归,本亭佛祖值年炉主只宜备铭旌、牲醴,而绍兰大伯公炉主亦当备送牲醴吊祭;其牲醴一付,按银四元,其猪肉亦要重六斤足。诸头人及各炉主头家,亦当穿袍护送祭物,付与丧家收去•所送前后诸礼之费,俱归青云亭公项支理,而回礼均收红绫大烛而已。

 

第十四条规

 

一议:四大理、大理公项、总巡百岁后,本亭佛祖值年炉主务宜备送铭旌、牲醴,并悲文一枝;而绍兰大伯公炉主另备铭旌、牲醴;又六地头大伯公各炉主俱备牲醴吊祭。本亭诸头人及各炉主头家宜穿白袍,护送祭物付与丧家收去。又议:列位之父母并孺人百岁后,若在诸列位中等眼前化鹤西归,本亭宜照诸列位中所得之礼仪,必当依例而行;倘诸列位中而先百岁,其父母并孺人以后化鹤西归,本亭佛祖值年炉主只备铭旌、牲醴,又绍兰大伯公炉主另备牲醴吊祭,其牲醴一付,按银四元,其猪肉亦要重六斤足•诸头人及各炉主头家,亦当穿袍护送祭物,付与丧家收去。所送前后诸礼仪之费,俱归青云亭公项支理,而回礼均收红绫大烛而已。

 

第十五条规

 

一议:各地头里长百岁后,本亭佛祖值年炉主务宜备送铭旌、牲醴,而其地头大伯公炉主,另备铭旌、牲醺吊祭。本亭诸头人及各炉主头家,宜穿白袍护祭物,付与丧家收去•又议:诸里长之父母并孺人百岁后,若在列位中眼前化鹤西归,本亭宜照伊自己所得之礼仪,必当依例而行;倘列位中而先百岁,其父母并孺人以后化鹤西归,本亭佛祖值年炉主只备铭旌、牲醴,又其地头大伯公炉主,另备牲醴吊祭,其牲醴一付,按银四元,其猪肉亦要重六斤足。诸头人及炉主头家,亦当穿袍护祭物,付与丧家收去。所送诸礼仪之费,俱归青云亭公项支理,而回礼均收红绫大烛而已。而袍一节,本丧家之有无,不得跟究。如丧家不肯收接铭旌者,惟本亭佛祖值年炉主及其地头大伯公炉主宜办牲醴吊祭,仍然照上诸人穿袍护送。

 

第十六条规

 

一议:青云亭诸头人如果正娶及续娶之妻百岁后,本亭可照条规所定,其应得之礼仪,依例而行。倘诸头人非正娶及续娶之妇,百岁后不得依例而行。

 

光绪三十年岁次甲辰二月廿三日,在青云亭同堂公议,为青云亭主及诸耆老所遵旧规,并立新条规,共有十六条,俱皆妥善可用。爰於列位议定,从此本亭凡有公事,须当照此条规而行。但该条规逐条以上,均有盖亭主印;又列位各条於后,亦有签名划号,俾得永远为据。

 

陈敏政  陈温源  曾西聘  王金辉  陈若锦  陈金元

黄文庆  陈桂林  杨水作  李文由  林易经  杨金让

薛长泉  陈若林  黄心田

财副  黄东林

总管  许江淮

管银  王集养

 

同治元年岁次壬戍蒲月十八日亭主陈巨川同诸耆老会议,定本亭和尚作佛事规例於左:【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