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没有建立帝国的商贾──闽南侨居集团

 

《中国与海外华人》
第四章 没有建立帝国的商贾──闽南侨居集团
王赓武著
页91-页118
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
1994年11月台湾初版第一次印刷

 

中国的商人很早以来,就不安于儒家的传统观点。儒家认为,在社会政治地位上,士农工商,商人居四民之末。以农为本的帝国是用武力建立的,由中央集权的官僚进行统治。这种帝国很快就实施对商业财富资源的严格控制,从而使得商人处于被压抑的地位。主要的观点是,绝不能让这种商人家族利用其商业财富直接通过官方任命或间接通过上层社会关系而掌握政治权力。这种以土大夫为核心的统治延续了几个世纪,这期间连武人家族也被排斥于政治权力之外,除非发生了动乱方为例外。士大夫,一般是出身于文人学士,他们或占有土地,或则没有,但都成为王权和正统的具体化身。在这种国家结构中,商人绝不能与上述那些人抗衡。商人所能希望的只是通过分享商业利益来争取某些士大夫的合作,以及培育他们商人家族中的某些成员,使其达到文人学士的地位,以便能对他们所经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保障。

但是,在这种社会框架的后面也存在着两种互相对抗的倾向。从汉代到唐代这约一千年期间(约从公元前二世纪到公元九世纪),士大夫统治权遇到的压力来自一心想建立封建结构的武人家族。在这种斗争中商人并无地位,虽然他们处理财富的能力,使他们在以金钱为基础的经济中时时为掌权家族所用,但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手工艺人一样仍然是很低下的。公元十世纪以后,在中国已不可能产生武人贵族了,读书应举入仕,从而取得权势是至上的道路,并且牢牢确立起来。但这种情况又产生另一种不同的倾向,形成了能人统治,在这种统治下,财富可以而且确实起到重要作用,因此他们鼓励创业精神,和新出现的商人阶层。在宋代(980-1276),特别是十二、十三世纪的南宋时代,就给商人提供了机会,让他们去创造财富以增加帝国的财政收入,同时也就使商人得以努力提高其社会地位。(1)但是,这种财富仍不能脱离士大夫阶层而存在,而必须依靠这种财富对朝廷的价值以及它和官僚层的联系,最好是通过商人家族中那些已经改为读书应试取功名的人来联系。

就是在这种商人发挥新作用的背景下,航海贸易在公元十世纪后,在中国东南沿海各省变得重要起来。本章旨在通过其在海外的活动,研究中国商人集团的性质。在暸解了他们倍受歧视的背景后,我们能从那些更为勇敢、更富创业精神,在本国士大夫控制不到的领域创造财富的中国商人学到些甚么呢?在这些商人中,最活跃的要数以闽南人著称的福建省南部的商人。(2)本章前一部分是叙述这些闽南人从事航海活动的背景;特别是十六世纪末以前的贸易状况。第二部分集中叙述他们形成的两个社会,一个是十六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在马尼拉,一个是1600年以后在长崎。从他们的活动经验中,可以打出为甚么这些中国商人未能像十七世纪的欧洲商人那样发展成强大的网络和组织。闽南人还提供了一种与欧洲的商人集团相反的经验,那些在欧洲的商人集团是在互相兢争的小邦国需要他们从而支持他们的海外贸易的环境中顺利发展的。并且,在仅仅被中央集权的帝国所容许的商人与被国家的统治者和政府利用来为王室服务的商人之间也存在着差别。当商人能够从帝王和贵族那里获得有利条件时,他们就可以指望有朝一日能将政府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中国的官僚统治认为国家的安定繁荣依靠的是温顺而多产的农民,他们怀疑利润和商业财富的作用。因而,被排挤于政治权力之外又受鄙视的商人集团在这种情势下很难期望建立起他们自己的商业帝国。

4.1 公元1500年以前的华人海外活动

长途的海外贸易对于中国人来说,和其他经营这种贸易的民族一样,都需要具有先进的航海技术,大量的投资,以及一定的官方保护,以保证专门从事这种活动的人能长期继续活动和有利可图。中国自古以来就发展了沿海岸作相当远距离贸易的技术,从朝鲜半岛远到印支以及马来半岛。海外贸易中的私人投资我们所知甚少,但有大量有关朝廷或地方政府支持海外贸易的资料,或派遣贸易使团到海外,或鼓励外商(官方的或非官方的,经常来中国港口。到了唐代,外商之多,足以在广州形成其社会集团。十世纪上半叶,在广东和福建出现了两个独立王国“南汉”和“闽”,许多外商(仍有许多人将其视为是代表统治者的使团)经常进出港口,除广州之外,还有福州和泉州。虽然上述两个王国只分别存在了五、六十年,但它们为经济增长打下了基础;荒地开垦了,人口增加了,当地工商业兴起了,使得这两个省在宋代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省份。(3)

福建在十世纪时成为一个独立国家,这在福建省历史上是一个转折点。福建的发展第一次不是为全中国,而是为自己。而且很明显的是,海外贸易对其未来发展是很重要的。因而泉州超过福州而成为最主要港口,这并不是偶然的事。泉州有更优良的港口,闽南人比在其北面闽江流域的人拥有的耕地更少,而且他们的泉州府和漳州府属于边陲地区,远离朝廷或地方官的直接控制,因此海外贸易得以发达。尤其公元1127年以后的南宋朝廷享有从泉州市舶司敛取的税收(4),这就使海外贸易更为迅速地发展起来。

尽管海外贸易越来越重要,但这种贸易及经营它的商人从未被详细记载于当时的典籍之中。在各种因素中,尤以正统儒家学说之复兴再次确定了商人的低下地位。福建省的史志学者及其他士子文人,都以高中科举和在定都杭州的南宋朝廷中官居高位为荣,而且,当时不少新儒学的思想家,其中包括最著名的朱熹,都出自这个省。而该省通过海外贸易和在口岸收取税收对于宋朝的经济和财政的贡献反被贬低。至于那些从事航海贸易的商人、船员,以及商人的企业,倒只有简陋的记载。(5)我们所能读到的仅为一些官方的赞许和外商的待遇情况而已。

海外贸易即使不是由官方主办,也得依赖其支持。在较大的港口尤其如此,因为那里驻有政府贸易部门的长官和海关人员。在官方的默许下,那些港口中的有钱有势人家会给航海船只提供资金,投资于其货运。这类投资风险很大,但只要出海船只能回来,利润也很大。较小的海上贸易人家,以及生产商品的手工艺人,他们也乐于参加这类经营。时间一长,这种收益也鼓励了小港口的商人去投资于对外贸易的海船。这样从泉州辐射出来,就有了一连串的小港口如安海和惠安等,在元明两朝也都成为海上贸易的中心。这些次要的贸易中心,因踞官方监视更远,因而贸易者有较大的自由,敢于冒扩大贸易的风险。这就是说,以福建,其次在广东、浙江等省的沿海一带为主,居民都直接参与这种海上贸易经营。(6)因此,在十二到十五世纪,航海技术迅速发展,使元朝的海军能于十三世纪末远征日本和爪哇,并使郑和得以在印度洋上进行今人瞩目的远征。上述两例中,官方对私人的海上贸易的赞同态度终于有成,使得无论是船队、造船者、船长或舶与都在致力这种洋洋大观的冒险。

对泉州及其他地方外商贸易人士的接待,是以一千年前对待从陆路来到中国京都如长安、洛阳的外商的法规为基础的。这些保护从陆路来的外商的法规,同样适用于来到南方港口的海外商人。可以设想在中国实行的那些措施是受亚洲其他地方实行的措施的影响,而这些措施在中国通过实践,经过改进,反过来又影响了亚洲其他国家。因此,外商聚居并自行管理的区域得到了官方承认。在那里他们可以选举自己的头领,建立自己的小区中心、市场和礼拜处所。(7)为了和这些地区作日常交往,特别任命了一批中国官员和译员。经过几个世纪后,中国形成了一套规定外商权责的守则,这套守则和亚洲其他地方大致相同。这样,中国商人如向往于海外贸易,就可大致预知他们出国后在海外建立其居住地的情况。与在华外商唯一不同的只是,中国商人到东南亚或日本等小国或釆邑时,可以和那里的国君或贵族或掌权的首领直接谈判贸易和居留权利;反之,外商在中国则只能和朝廷指派的官员接洽,而且更经常的是和地方下级官吏接触,而这种官吏,如果不受到相当的贿赂,就会执行繁琐而恼人的行政规定。

就在上述背景下,福建,特别是该省的泉州港在十三、十四世纪时成为外商云集的主要中心。福建商人在相对自由,又得到官方支持的贸易环境下发展了他们的航海技术。他们受督导,纳捐税,但其他方面则不受管制。这样就鼓励了商人在每一次随船出发经商时都想看航程结束时回乡,如非不得已并不在外停留,而且绝不长期离乡背井。如有少数人被留在国外港口,那一般是被派任企业的代理人,这种企业定期派船自中国出海,一般是每年一次。因此,这些人实际上是暂时侨居国外为他们的家庭或雇主服务的。随着贸易的扩大,这种侨居国外的人越来越多,因而出现了一些小社群。有迹象表明,这个时期福建的以及广东的商人社群遍布于占婆(后来属于越南)、柬埔寨、苏门答腊、爪哇等港口。(8)因而有些侨居者决定定居下来,和当地妇女结婚,生育后代以继续保持与中国的贸易联系,或成为当地的贸易商是毫不奇怪的。这些侨居者组成的社会常对当地经济起到了一定有益的作用,因而也受到较为今人满意的待遇。可惜,可资助证的数据常常是零碎的、间接的,对于这些成为社会集团的商人没有详尽的记述。

另外尚不清楚的是,那些定期回中国的侨居者是否也在外娶有女子,并生儿育女,成为受当地社会同化的成员。果如此,就不会有海外定居的中国商人社会了。情况就变成那里只有侨居者社会,即由相续而来的侨居者所组成的并为新来的侨居者提供膳宿的社会。最早的两份明确反映海外商人社会的资料是在十五世纪初,其时正值朝廷的海外贸易政策发生剧娈。剧变发生于元未(1368)和明初洪武朝(1368-1398)。(9)新政策规定海上贸易仅限于外国进贡使臣,而禁止中国人作航海旅行。因此,海外只余下两个商人社会存在。其一在爪哇东北海岸,另一个在苏门答腊的巨港。前一个被说成是伊斯兰教的,可能是以前定居泉州或其他中国港口的外国伊斯兰教徒,他们已经汉化了,后因明朝政策有变,只好在公元1368年以后移居至爪哇去继续经营。后一个聚居了广东人和福建人。他们可能是经常定期到巨港经商的中国侨居者的后代,但更可能是明朝新政策的受害者,因为他们蔑视朝廷出海贸易的禁令,因而被迫流亡海外。他们不属于定居的华人社会,而是武装的、非法的(即便不是海盗)贸易船队,当他们发觉自己不能返回中国时,就占领了巨港以自卫。很可能其时在东南亚各地也有其他类似的社会,如占婆、暹罗(阿瑜陀耶)、马来半岛、苏禄群岛,以及婆罗州沿岸,这些地方在十四世纪时和中国有过兴旺的贸易,但可惜没有留下有关这些商人社会的记载。这里要阐明的是,由于朝廷忽然改变了贸易政策而产生了第一种不同于过去的中国商人社会。

明朝开国后的一百年间其政策目的在于制止私人的海外贸易。不论中国朝廷对此种政策有何正当的战略理由,但其结果对泉州和福州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来说则是一场灾难。原来曾使得泉州兴旺发达的贸易监督,变成在广州精心设置一个机构来登记和审查所有来自西亚、南亚和东南亚的进贡使者。这些使者及其携带的商品通常经由陆路被护送到京师,初是南京,后是北京。他们被回赠许多朝廷礼品,然后又由陆路回到广州。这样,泉州和福建的其他港口便大半备受冷落。在这些港口中,再也见不到外商,代之的是朝廷的守卫。他们筑起碉堡,配备了沿海舰队,缉捕非法的船只,打击外国的和中国的海贼,并制止走私活动。这样做的好处是使沿海各省平静安定,其结果还发展了另一种经济活动。(10)

这种政策还产生了一种意外结果。十四世纪末,在海外只短暂逗留的中国商人的人数大大减少。但对那些身处海外未能及时回国者,以及对那些忽视禁令仍继续进行海外贸易而不得不无限延长其在国外的居留者,政策迫使他们在当地结成更为稳定的社会集团,甚至永久居留下来。禁令的严格执行,使到海外去从事贸易的华人逐渐稀少,而多数居留海外的华人则被迫在那里组成社会集团。就是在这种气氛下,郑和统领他的舰队于1405(永乐三年)到1433(宣德八年)年间进行了他的伟大航行。这些远征结束后,朝廷即决定不再派遣舰队远征,但是出乎本意的是,这种远征是在私人的海外贸易已被摧残,商人的后代继续其海外贸易备受威胁的时期,竟使更多的中国人受到海外贸易是致富机会的鼓舞。

泉州港口由于外商的忽视和中国海外活动的停顿而大受影响,已不复作为一个重要港口的盛誉。不过福建商人转而经营其他事业。(11)在较为安定的世纪里,他们主要经营经济作物,如糖、茶、靛蓝、木材、水果、乃至棉花。他们生产质量高的棉布、丝绸、陶瓷,并鼓励发展手工艺品和各种制成品。他们改良了盐业和渔业,特别是从水陆两路发展了和邻省的贸易联系。沿海的闽南人(包括在其北方的渔港兴化和福兴的渔民)并没有荒疏了他们的造船和航海技能。事实上他们深入发展了其海外贸易的经验,来往于中国沿海一带,甚至溯长江达到中原腹地。他们越来越多地和广东、浙江、江苏、甚至安微的庞大而活跃的商人集团合作,在国内组织私人贸易。他们的主要长处在于熟习海上生活,因为大海为他们提供了进出中国各个大市场的快捷方式。他们依赖放大海,还因为沿海土地可耕者较少,他们拥有的耕地极为有限;当人口急剧增加时,他们只能依靠大海把从长江和珠江三角洲购来的粮食运回。这也就说明,当海外贸易的禁令执行稍有松弛或部分废除,或地方官吏对那些闽南人的传统航海活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时,自然会有不少人既能够又愿意投向海外市场。(12)

明朝的锁国政策实际上不可能维持下去。这种政策的实施曾消减中国沿海的违法混乱状况,使得经济和人口都迅速增长。这反过来给沿海中国人,特别是闽南人增加了压力,诱使他们追求海外贸易的巨额利润并设法规避贸易禁令。而且,中国的繁荣又鼓励了更多的外商到来,当中越来越多外商对伪装为进贡使臣感到不耐烦。他们也在想方设法在趋向于宽容私人贸易的地方官员默许下扩大他们和各港口的直接贸易,而不愿去和广州的官员打交道,接受登记备查。留在海外港埠的中国商人都情愿给那些来华的使团提供帮助,或作为外国统治者的代表,或充当传译者。其他人(像那些既有经验但又遭到忽视的闽南船员和商人)则偷偷跑去和东南亚一些港口己经形成的商人小社会进行贸易,甚至参加进去成为他们的一员。因此,尽管十五世纪时既有海禁,海外贸易风险又越来越大的像马六甲、万丹、渤泥、苏禄等港埠,以及琉球群岛和九州岛岛等处还是存在误着一些中国商人的小社会。在欧洲人东来之前,这些华商在各港口的小社会构成一条链子,支持着东亚和东南亚人民努力争取日益兴旺的贸易。(13)

关于这些社会集团由于没有详细资料,我们不知其详,因为在中国人眼里,这些社会集团不是合法的,故官方无记载,而中国的侨居者又多无文化,或不敢作记述。他们在中国许多港口都有一些有文化的的合作者,但这些人也不敢公开承认自己投资于这种利润丰厚的贸易。因而,我们只能通过首先是葡萄牙人,然后是西班牙人,荷兰人,日本人,最后是1517年(正德12年)明朝重开海禁后中国人自己的记述,比较全面地暸解分布在会安(Faifo)、马六甲、帕坦尼、平户、长崎、马尼拉、万丹和巴达维亚等地较为著名的那些商人社会。(14)

4.2 公元1500年以后的华人海外活动

直到十六世纪末,海外的华人社会规模最大的也不过几百人。当然,几百个中国男子和当地妇女结婚,养育华人的后代,很快就可以将人口增加到几千人,但是除了十六世纪九十年代在马尼拉以外,十七世纪以前在其他地区没有发生过人数剧增现象。中国的男子主要是侨居者,他们不想长久居留。如果他们与当地妇女结婚,他们也让其后代与当地土著同化。但马尼拉是有趣的例外。西班牙人不像葡萄牙人。葡萄牙人在征服了建设完好的港口城市如果阿和马六甲之后即侵入其富饶的内地,接触到技术先进的土著人口;菲律宾的西班牙人则聚居在处于东方渊厚的文化边陲上一列末开发的小岛。幸亏他们在十六世纪六十和七十年代所遇到的回教徒是软弱的,已被葡萄牙人切断与其他强盛的回教徒的联系,而日本人和中国人都无意涉足该地。对于西班牙的一小撮官吏、传教士和士兵来说,他们很快就认识到,假如他们要保卫和开发他们占领的岛屿,他们需要发展中国贸易,而且,他们更加需要中国的船只、贸易商人、熟练的手艺工匠,以便将马尼拉建设成为一个大型航海中心,并协助西班牙统治这些岛屿。因此,他们比以前任何人都更为欢迎华商。在不到三十年内,华人人口上升到万人左右,如将混血儿合并计算,可能还要多些。(15)这是第一个真正庞大的海外华人社会,是十六世纪最庞大的一个。

十七世纪中,在巴达维亚有另一个庞大的华商社会,后来发展到比在马尼拉的还要庞大。这又是荷兰政策蓄意造成的结果。因为他们想利用华商在马来群岛、印支沿岸及日本业已形成的商业网来垄断东亚和东南亚贸易。当时荷兰比西班牙强大得多,他们更想尽速发展。他们欢迎华人的合作,并千方百计利诱华人脱离与葡萄牙和西班牙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一条得到荷兰支持的华人社会连锁网发展起来了,该网遍布于巴达维亚以及东至摩鹿加,北至暹罗,东北至中国和日本之间的地区。当葡萄牙人被逐出马六甲及摩鹿加而困处澳门时,在巴达维亚的荷兰人就像西班牙人治下的马尼拉一样,控制了东南亚最大的华人社会,并利用他们来巩固其海上帝国。并非巧合的是,荷兰及西班牙两国对大批华人被吸引到上述城市都感到担心,并都小心f翼翼地设法控制着华人。在此后的一百五十年间,当西班牙人在马尼拉觉得华人的存在对它是威胁时,就进行大屠杀;而在巴达维亚,1740年(清乾隆五年)也发生了一次大规模的流血事件。西班牙人特别感到脆弱,因为他们在更大程度上依靠华人,而他们自己的兵力较薄弱;而且那些精力充沛的闽南人的故乡漳州和泉州又都很近。虽然荷兰人有强大的舰队,他们也还是要小心谨慎地限制和他们合作的华人的潜在力量。他们对在其帝国统治下存在着庞大的华人社会不敢放松警惕,特别是在巴达维亚大门口就有那么一个特别大的华人社会。(16)

4.2.1 马尼拉

在马尼拉和长崎的两个闽南人社会特别引人注意。前者是因为有欧洲强国极其需要华商而兴起的;而后者则是受欧洲人东来的影响而基本上按照亚洲方式发展起来的。

在马尼拉出现一个庞大的华人社会集团是和西班牙的政策分不开的,但这最先是源自传痛闽南贸易在这个群岛的扩展,从渤泥发展到苏禄;另一方面是十六世纪初葡萄牙人到来后福建沿海新的贸易发展的结果。华人努力扩展贸易,建立了一条经由台湾和巴布延群岛到吕宋的海上新通路,这就使得漳州和泉州人在从事菲律宾贸易时可以较其他中国人相对减短其航程,从而有把握获利。从那时以后,到吕宋民都络,以及棉兰老和苏禄的港口一般都有定期航运。但这条新航路并不引人注意,若和通往中国南海西部富裕港口主要贸易路线相比较则处于不那么重要的地位。随着葡萄牙人的到来,和中国沿海贸易发展的结果,闽南人的贸易命运发生了剧变。

葡萄牙人到来之时恰值明朝贸易政策几乎崩溃之际。(17)非官方的华人贸易和外商贸易已超过了朝贡的官方贸易。因而,当广东的官员因葡萄牙人不属于来华朝贡之列而予以拒绝,而葡萄牙人又决心进行这种贸易,甚至不惜使用武力之时,这给闽南人的以极大影响。跃跃欲试的闽南商人随时准备追上从海上驶过他们港口的葡萄牙人做生意。这种贸易是非法的,但无能的官员很少制止。这种贸易继续发展,同时葡萄牙人及其伙伴发生纠纷的混乱状况不断发生,终于使朝廷中一些认真的官员力图实施禁令,由此引起的骚动导致闽南一些曾暗中参予这种海外贸易的知名人士起来反抗,也引起了日本和其他非法商人的反抗。而这个时间又正好遇上日本国内连年发生内战,因而有许多日本浪人可以雇用来从事非法活动。这种抵抗从1550年(嘉靖二十九年)到1570年(隆庆四年)间在中国南部沿海形成一连串的中日战斗。特别在1552(嘉靖三十一年)至1565年(嘉靖四十四年)间,中国沿海四省连续不断遭到攻击。虽然明朝最后获胜,但也接受了教训,终于在1567年(隆庆元年)取消了海上贸易禁令。(18)这时正值西班牙人登陆菲律宾,比西班牙人定居马尼拉仅早五年。

西班牙人和新近才从沉重的贸易禁今中解放出来的闽南人的关系,起初看来是互利而融洽的。西班牙人初到马尼拉时发现那里有约150名华人渴望进行贸易,这对未来的发展是好预兆,而在此后的三十年内,确实有大量的闽南人来到马尼拉。关于华商社会之形成,有几种数据可以表明,张变在其《东西洋考》(1617)中曾扼要叙述如下:

华人既多诣吕宋,往往久住不归,名为压冬,聚居涧内(“贱民区”Parian)为生活,渐至数万。间有削发,长子孙者。(即皈依基督教或按外国人生活方式生活,与当地妇女结婚,在那里建立起家庭。)(19)

但华人定居马尼拉,对西班牙人和华人来说,终究是个负担和不安定因素。部分原因是受所谓“倭寇”袭掠中国年代所形成的中国沿海情况的影响。当时尚有几帮大的海盗在骚扰中国沿海一带,其中以林风(又称林阿风)为首领的一帮于1574-1575年(万历二年至三年)间南航拟奔取马尼拉。林阿风差一点就成功了,这大大地提醒了西班牙人他们的处境仍然非常危险。但他们也从而了解到一些有关明朝的情况。明朝的沿海官员表示愿意协助西班牙人打垮林阿风一伙,并对西班牙的胜利由衷高兴。有两批明朝官员访问了马尼拉,其中第二批确曾带来朝廷同意西班牙人来华经商的信息。更重要的是,他们对那里的华商集团漠不关心。给西班牙人的明确信息是,这些海外华商经营的是名符其实的私人贸易,他们完全可以为西班牙所用来增进其对华贸易的利益,以及他们在东南亚企业的利益。同时,因为华人的人数越来越多,需要对华人聚居地小心地控制。于是就在1582年(万历十年)划出一个特别区即“贱民区”作为华商居住区(这种居住区在二百年内曾迁移过几次,但其控制非天主教徒的华人的原则末变)。以丝绸换白银的贸易在十五世纪八十年代变得非常蓬勃,利钱丰厚,因此,每年有约20艘船舶由福建开往吕宋,到1600年(万历二十八年)时增加到每年超过30艘。三年以后,自愿留居吕宋的华人增加到超过25,000人。到1603年(万历三十一年)时,西班牙人对华人的疑惧导致一次冲突,大量华人被屠杀。幸存者中,据说有600人返回中国,只有500人留了下来。闽南的方志作者及系谱学家在报导这一悲剧时总带着特别愤慨的语气。(20)

尽管有许多此一时期的西班牙文著作谈及华人,但很少有述及在“贱民区”的华商社会是怎样组织的。人们所知的是大部分华商经营丝绸、布匹、瓷器,有的则贩卖食品、家具、工具和劳务。重要的熟练工艺诸如裁缝、印刷等。大多数华人开户商店,买卖都很成功。有越来越多的华人转而信奉天主教,和当地妇女通婚。他们被允许可以居住在“贱民区”以外。在他们中间,以及他们的后代中遴选出可信托的侨领,代表华人社会去和西班牙官吏打交道。这种受信托的华人甚至可以和西班牙人一道住到马尼拉要塞裹。(21)

但这不是一个稳定的华人社会。1603年大屠杀之后,人数剧减到500人。但是,意想不到的是,没有经过多久就有更多的闽南船舶,装载着更多的华商到来,因而华人人数又增加了。再经二十年,华人在菲律宾的人数达到3万。当地政策允准居留在马尼拉的人数不得超过6,000人,但实际上这一规定未遵守。1621年(天启元年)的概略统计,居留在“贱民区”的最少有20,000人。也就是说在这个期间,对那些住在封闭性的“贱民区”内的华人,和那些已改信天主教,并被允许只要愿意便可以与西班牙人住在同一区域的华人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在那个世纪的余下年代里,华人的人数经常变动,因为西班牙的政策时常改变,尤其是受1620(泰昌元年)到1684年(清康熙二十三年)间中国政策不稳定的影响。西班牙人学会了每年仅依靠来往中国的有限船舶就能生活下去。而且,他们自己的华人混血儿社会已经稳步成长到能经营中国贸易。这样,在马尼拉以及菲律宾其他地方的华人社会的性质就改变了,划分为两个互有关系但完全不同的社会:一个是侨居华人社会;另一个走出华人的混血后代所组成的士着化了的社会,他们中许多人仍然和侨居华人合作从事他们祖乡福建的贸易,但是他们的后代正在变成为未来的菲律亡人。(22)

侨居的非天主教徒华人由一位西班牙“长官”管理,但华人聚居的“贱民区”有自己的“头人”,这些“头人”赶到居间人作用。我们对那些贸易是怎样组织的毫无所知,只知任何地方都有一个作为居民活动中心的庙宇,或为天后官,供奉水上人的女神,或为关帝庙,供奉关羽这个商人们崇拜的神明,或两者都有(这种庙宇后来兼奉佛祖和大慈大悲的观世音)。因为以前发生过几次大屠杀,又因为华人聚居的“贱民区”迁移过几次,在马尼拉已没有早期庙宇的遗迹可享,也没留下任何文字记载。西班牙的数据源是我们的主要依据。但西班牙的记载大多集中反映中国--墨西哥贸易,华人对西班牙统治的威胁,华人转而信奉天主教的可能性等等,都末涉及华人自己利用甚么组织来团结和促进他们的贸易活动。一直到了十八世纪,秘密会社、行会,以及方言集团才成为普遍现象。然而由于这些华人几乎部是泉州和漳州的乡亲,这些组织也就不那么重要了。(23)

西班牙人的记载说明,在“贱民区”的侨居华人居住在几条街道的木屋里。他们是按照同宗、同乡、同县而聚居的,在每月住宅中总有一幢房子被用作供奉天后或关羽的庙宇,还有一些小祭坛散布于各处房屋里。至于信奉天主教的华人(在十七世纪初这类教徒人数不超过全体华人的10-15%),特别是已婚者,则都住在比农多(Binondo)各教堂的周围及其近郊。1687年(清康熙二十六年)据说比农多的中国镇公所是由十位华人侨领和五位混血儿侨领组成。到十八世纪中叶,混血华人的人数已增加到足以和寄寓华人脱离了。这时给人的印象是,西班牙人对大部分居民的控制政策是通过教会的领导,而让华人自由地按自愿方式组成各种社团,甚么时候他们愿意这样做就可以这样做,或者贿赂地方官员允许他们去这样做。(24)

4.2.2 长崎

和在马尼拉的华人社会形成尖锐对照的是,十六世纪到日本去经营贸易的华人侨居者不必和一个既不可靠而又推行扩张主义的西方强国打交道。反之,他们可以从中、日源远流长的文化联系中得到利益。可是,这种联系未能延续,甚至前途难卜,双力的贸易商人便时常成为两个傲慢帝国政策反复的受害者。例如,宋代一直欣欣向荣的中日贸易到十三世纪末就因野心勃勃的元朝忽必烈大帝两次试图入侵日本而中断。后来,明朝的政策将贸易限于进贡使团,而日本反对这种从属关系,哪怕仅仅是名义上的。十四世纪末至十五世纪初,日本海盗和走私者更进一步使中日关系恶化,以至华商想安全行旅到日本贸易日益困难,当然更不可能支持在日本侨居的华人了。加之,其时日本正处于内战之际,因而通商就更加困难。当日本各封建藩主为保存其领地而苦战时,政治上的混乱使得正常贸易关系不能维持下去。但是九州岛的封建藩主因其港口距中国南方各省较近,为了获利,易于和那些热衷于经营的华人接触,曾维持一种非官方的贸易。他们自己的船舶和商人开始远航绕过中国而找到通往东南亚各港口的航线。他们和华商私下来往,特别是与福建南部华商的来往有所发展。这种关系是如此紧密,当十六世纪中叶,中国的海上贸易禁令雷厉风行时,受到直接影响的日本和中国商人普联合起来劫掠中国沿海口岸。他们利用浙江和福建一些近海岛屿作为劫掠基地,但真正用作组织大规模袭击基地的则是九州岛的岛群。(25)据称上述许多日本港口都有侨居华人,但十七世纪以前并无证据足以证明已形成华人社会。

对中国沿海连续二十五年以上的劫掠,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商业贸易的需要,人们并无所知。但留传下来的记载着重记述财富损失,包括耕地和沿海工商业的损毁,以及人民生命的重大伤亡。记载又着重记述了明朝将领为击溃这些海盗,将他们赶回日本,曾经付出极为高昂的代价。无疑有许多中国人,或是单身或是成帮,逃往日本港口,在那里侨居或定居下来,另有一些中国人则随同他们的日本同伙南下,远航至越南(包括占婆)、吕宋、帕塔尼、万丹和马六甲。(26)重要的是,明朝对“日本人”(即“倭寇”,译者注)不予宽恕。当贸易禁令于1567年(隆庆元年)废除时,禁止对日贸易仍继续有效,这就意味着侨居日本的中国人不能回国,日本商人也不能直接与中国贸易。因此,那些闽南人,他们热衷的非法私人贸易原来曾导致禁令的实施,又由于他们的热切恳求前于1567年解除,现在又不能在有利的对日贸易中得到好处了。反之,实际获利的是葡萄牙人,他们利用其新建立的澳门基地进行并向中日贸易。而闽南的贸易商则只能满足于联合和依靠前萄牙的船长,并且在日本各港口葡萄牙人的那些规模虽小然而颇为成功的贸易与传教中心和葡萄牙人合伙。(27)

早在十七世纪初就有过这种与日本非直接贸易的极好例子。南安(在泉州)的冒险家郑芝龙,他是国姓爷郑成功的父亲,曾到澳门去投奔他的母舅,政信了天主教,随同澳门的船队前往九州岛。在平户他服务于闽南颇为成功的商人李丹(狄蒂斯Andrea Ditties船长),娶一日本妻子。李丹死后,就接管了他的商业和航海帝国。可见当时在平户必定有一个闽南人小社会集团。另一闽南人叫严锡錤的,据说在平户起初是开裁缝作坊,后来赚了钱,在郑芝龙到来之前就创立了一个航海帝国。还有证据足以证明,在长崎以及长崎附近的许多港口都有零散的华商或华人冒险家集团。(28)

十七世纪初期,当新的幕府首领德川家康重新统一了日本并将其置于他的统治之下之后,荷兰人来到了九州岛。德川家康很快认识到从事中国贸易有巨利可图。他没有把贸易让给葡萄牙和荷兰去竞争,而是决定日本商人应吸纳中国人来帮忙。于是引进了一套新的贸易许可证制度以削弱欧洲人对贸易的支配地位。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李丹和郑芝龙建立了他们的海上势力,台湾岛先后为中国人、荷兰人与西班牙人用作贸易基地。十七世纪二十年代中,澳门、马尼拉、漳州的月港(海澄)(十六世纪时漳州代替泉州成为闾南人的贸易港口)、厦门(在郑芝龙的影响下,十七世纪成为闽南新港口)、台湾和九州岛这些港口的贸易已非小商小贩所能插手。欧洲人的到来建立起长程贸易新规模,因为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都得到他们各自王室的支持,而荷兰东印度公司(the Dutch East lndia Company)更有官方作后盾。对此日本幕府决定给予日本商人提供全力帮助是切合实际的。(29)只有中国人--这里我特别指那些处于日趋衰落的明朝东南边陲一隅的闽南人--得不到官方支持。郑芝龙在其大家族及闽南同乡人的支持下,通过成功的贸易,也依仗军事上的和外交上的灵活手腕,才得以维持他庞大的海上势力。

在九州岛,情况一直是不稳定的,直到德川家康的孙辈时,日本的国内政治导致完全闭关自守的政策。一切对外联系断绝,葡萄牙人及他们的舰队遭到驱逐,而到1641年(崇桢十四年)时,只有长崎一个港口还对中国和荷兰船舶开放,本来不过是一个渔村的长崎,因为葡萄牙人的贸易和传教而变成重要港口,这段不平凡历史常为人们称道。华人,包括那些皈依天主教并为葡萄牙人工作的华人,在长崎港的发展中超过积极作用。1602年(万历三十年)时,在那里确有一个闽南人的小社会,在十七世纪中始终是华人中最重要的一个集团。这个小闽南人社会的盛衰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从1580年(万历七年)到1635年(崇祯七年),这是他们最兴盛时期。第二个时期从1635(崇祯七年)到1688(清康熙二十七年)年,闽南人的业绩尚属不凡,因为他们有自己的海上力量,而其他来自福州、宁波和长江三角洲的华人则从此衰微,因为他们的家乡受到明亡改朝易代的变乱影响。1688年以后,长崎的华人减少了,闽南人变得更乐于稳居台湾和东南亚各个港口。(30)

1600年以后日本的德川幕府越来越反对天主教,他所想要的是那些自愿表明不是天主教徒的华人。因此,在长崎侨居的华人在第一阶段中以公开表明信奉佛教为其特征,这在别处是没有的。(31)在长崎的华人不仅只有闽南人,但他们自1602年(万历三十年)起首先利用当地的佛教庙宇作为正式集会地点。他们的那些来自江浙的竞争者则走得更远,于1623年(天启三年)建立了兴福寺,这促使闽南人稍后于1628年(崇祯元年)建立了他们自己的福济寺。翌年来自福州的第三个集团建立了崇福寺。这样这些华人就摆脱了葡萄牙人,也摆脱了那些皈依天主教的日本人和中国人(包括在马尼拉被西班牙人改变了信仰的闽南人),从而成为在长崎受欢迎的外国贸易商。后来,在1641年(崇祯十四年),荷兰人被迫从平户迁至出岛,在那里他们的活动受到限制,可这时候改信佛教的华人则明显地受到优待。这些华人不限于必须住到各自的庙宇的周围,而是被允许自由地和与他们做买真的日商混住。总之,可以设想,上述三类华人曾利用他们各自的庙宇作为集会地点以及社会和福利中心,也作为宗教活动场所藉以巩固他们作为种族分支的团结一致。(32)可惜我们不知道这些庙宇是否曾被利用来促进他们的贸易鸿图,或者对如李丹及郑芝龙这类人物的业绩是否超过作用。在第二个时期,郑芝龙和他的儿子郑成功(国姓爷)保证闽南人能控制长崎、厦门和合江(以及所有中国和东南亚各港口)间的一切贸易。这一时期较其他时期更为明显的是,郑氏的舰队像海上帝国那样实施控制。而清朝把沿海居民迁往内地的政策对他们是一种帮助。这种政策延续了二十年(清康熙元年至二十一年,即公元1661年-1681年),使得郑氏在衰落时期也少有竞争者。在这一时期中,长崎的官方开始对华人严加监督,并密切注视他们的社会和政治活动,但华人仍相对自由地可以住在日本人中间。至于那些尽忠于明朝而逃亡至日本的华人,他们觉得归化为日本人更好,并因而没有和众多的闽南人归为一类。当郑芝龙的海上帝国崩溃,而台湾于1683年(康熙二十三年)被清朝海军占领,沿海居民又被允许出海时,这个时期对在日本的闽南人来说是一个高峰期。到1687年(康熙二十七年),来自中国的船舶超过100艘。道个数字突然间显得过多了。长崎当局决定限制来船数,并建立一个华人区给华人居住。1689年(康熙二十九年)时,所有华人都被强迫住到规定的区域里,就像荷兰人住在出岛一样。于是开始了一个新的时期。(33)

从1688年(康熙二十八年)到十九世纪中叶,在长崎的华人被限制住在一个围圈起来并故有防卫的“唐人街”里。这一区域由日本人管理,1708年(康熙四十八年)时雇用的职员达96人,而管理出岛的荷兰人的职员则多达134人。同样,在处理外交事务的机关里,为华人雇用了250名职员,而为荷兰人则雇用了138名。在十八世纪时,华人中间闽南人仍然最为突出,虽然他们对在长崎贸易已经不存在多大指望了。1708年,在167名能传译各类中国方言的译员中,有101名专门传译泉州(闽南或厦门)方言。(34)

4.3 结论

本章中谈论闽南人,因为他们在十三至十八世纪期间是海外贸易商的大多数。他们又是最成功者。他们在中国沿海口岸成为自成一国的贸易力量,比葡萄牙人在欧洲沿海的商业活动还要早一些。他们早期的成功是由于宋元两朝帝王的扶植,就如同葡萄牙人的成就一开始就依靠王室的豉励一样。但明朝改变了政策,1368年以后官方的扶植停止了,闽南人是在法律保障以外挣扎求存、自力更生的。他们需要闽南的造船工人和航海船长的专业技术,需要他们同族人用从国内贸易中赚到的财富来投资,需要他们亲友中的士绅官宦为他们说好话,甚至于保护他们某些非法活动,他们还需要他们的家族和同乡提供人手。他们还得在国内贿赂腐败的官吏,在海外争取外国官员和商人的合作。尽管闽南人如此努力,加上他们地理上的优越,以及对东南亚地区拥有长期积累的知识,但他们在与得到官方参予并全副武装的葡萄牙人的竞争中仍受到重重压挤。

相对于西班牙人来说,闽南人的有利条件就更多。菲律宾群岛距闽南很近,其间的水域航行闽南人是熟习的,而闽南商人的人数远比西班牙商人为多。而且,西班牙人正处于一个庞大帝国的衰落末期,他们的航海活动又受到有敌意的葡萄牙人和摩洛人(Moro)的约束。在吕宋的闽南各社会集团,本来即使不是在政治和经济事务土大权在握,至少也能自力更生。但情况并非如此。反之,被中国官方迫弃了的闽南人选择了低姿态,甘愿充当侨居商。他们面对西班牙帝国的威力毫无办法,而事实上,许多人并且成为西班牙人扩张的工具。另一方面,在菲律宾的华人对中国的经济则贡献极大,他们成功的贸易给中国带来大批的银元,他们的企业引进了新世界的作物加马铃薯、玉米、花生和烟草等,这些作物对他们故乡福建全省赖以生存的农业赶到了改良作用。(35)

荷兰人和闽南人及葡萄牙人一样,居住在大陆的边缘,同样面对着既风险重重又能提供良机的大海。但和葡萄牙人不同的是,他们的贸易不是由皇室支持,而是由一个得到特许成立的公司作后盾。这间公司在组织上是现代化的,适合正在冒起的资产阶级的需要。而和闽南人不同的是,荷兰人既得到官方支持,又有法律上的和政治上的保障。他们的船舰以“荷兰东印度公司”名义武装起来,并得到其君王的批准。就是在长崎,当所有外国人都不用受管束,华人在理论上和荷兰人处于平等地位时,荷兰人也比华人优越,因为他们在和幕府官员打交道时,是以外国国家代表的身分进行的。不管幕府的官员是否重视,荷兰人总是提醒他们说,荷兰公司已得到皇室承认,并可以代表他们的国王进行谈判。闽南人则提不出这种主张。他们仅能设法寻找他们可能得到的最佳安排,而且他们只能得到他们的东道主认为与他们相称的待遇。不论是在马尼拉还是在长崎,闽南人都不足以与西班牙帝国的殖民者、传教士或士兵竞争,也不能与全副武装并由国家支持相认可的荷兰公司竞争。他们是远离中国省份的低下商人,远离朝廷只能靠自己的聪明才智生活,发挥冒险的才能,遇到困难时,只能依靠同族、同乡和强烈的闽南乡土忠诚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36)

闽南人的成功和失败很容易被夸大。他们在马尼拉和长崎的经历中突出的表现是,他们的贸易活动是深受欧洲人东来的剌激,而他们在创业精神和勇气方面都不亚于欧洲人。但闽南人在促使中国社会制度发生必要的改革以与欧洲甚至日本等列强兢争方面则毫吴建树,他们从未成为明清统治者利用以建立商业帝国的工具,也无望能得到达官贵人或朝野议论的支持而有所作为。终于,他们只能满足于在他们的对手那方,那些来自小国但得到国家支持的企业所建立的商人帝国中,充当合伙人或补助代理商。华商社会是通过这种间接方式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的。这种贡献的大小程度有待于将来的深入研究。

 

注释:

(1)Mark Elvin, The Pattern of the Chinese Past (Stanford, 1973), Part 2 and Part 3, Ch. l4.

(2)Shiba Yoshinobu, "Sodai ni okeru Fukken shonin to sono shakai keizai teki haikei" (宋代的福建商人及其社会经济背景), Wada Hakase koki kinen Toyoshi ronso (《对远东历史的研究》, 为纪念瓦达博士的七十岁诞辰而作)(Tokyo, 1960)﹒

(3)Wang Gungwu, "The Nanhai Trade", Journal of the Malayan Branch, Royal Asiatic Society, 31/2 (1958), pp. 1-135, Edward Schafer, The Empire of Min (Tokyo, 1959).

(4)Shiba Yoshinobu, Sodai Shogyo shi kenkyu (《中国宋代的商业和社会》)(Tokyo, 1968); 有Mark Elvin的译本, Ann Arbor, 1970﹒

(5)这在卷帙浩繁的福建地方志书中很突出。如乾隆年间(十八世纪后期)所修泉州及漳州等府志及海城、晋江、龙溪县志等。

(6)见《安海志》(晋江,1983年)及《月港研究论文集》(1983年由福建历史学会厦门分会出版)。

(7)Kuwabara Jitsuzo, "On P'u Shou-keng", Memoirs of the Research Department of the Toyo Bunko, 2(1928), pp. 1-79。

(8)周达观着《真腊风土记》,由Paul Pelliot译载于Bulletin de I'Ecole Francaise d'Extreme- Orient, 2 (1902), pp. 123-177; 见陈正祥《真腊风土记研究》(香港,1975年)。

(9)马欢《瀛涯胜览》有J. V. G. Mills英文注译本: The Overall Survey of the Ocean's Shores (1433), (Cambridge, 1970); Wang Gungwu, "Early Ming Relations with Southeast Asia: A Background Essay", in "The Chinese World Order", ed. John K. Fairbank (Cambridge, Mass., 1968), pp. 34-62.

(10)朱维干着《福建史稿》,卷2(福州,1986年)第6部分,第17章。

(11)Evelyn S. Rawski, Agricultural Change and the Peasant Economy of South China (Cambridge, Mass., 1972).

(12)张维华着《明代海外贸易简论》(上海,1956年);林仁川着《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上海,1987年);Ng Chin-Keong, "Gentry-Merchants and Peesant-Peddlers -- The Response of Southern Fukienese to Offshore Trading Opportunities, 1522-66", Journal of Nanyang University 7 (1973-74), pp. 161-173.

(13)散见于《明实录》中,已由赵令扬等揖为两卷本之《明实录中之东南亚史料》,(香港,1968年,1976年)。

(14)M. A. P. Meilink-Roelofsz, Asian Trade and European Influence in the Indonesian Archipelago brtween 1500 and about 1630 (The Hague, 1962); Yanai Kenji, Nagasaki (Tokyo, 1966); Chingho A. Chen, Historical Notes on Hoi-An (Faifo) (Carbondale, 1974).

(15)陈台民着《中菲关系与菲律宾华侨》(香港,1985年),充分引用了 E. H. Blair and J. A. Robertson, The PhiIippine Islands, 1493-1898, 55 vols. (Cleveland, 1903-07)一书中翻译的资料。Ch'en Ching-ho, The Chinese Community in Sixteenth-Century Philippins (Tokyo, 1968)一书中有精釆简述。

(16)Susan Abeyasekere, Jakarta: A History (Singapore, 1987), Ch. 1, pp. 3-47; L. Blusse, "Batavia, 1619-1740: The Rise and Fall of a Chinese Colonial Town," Journal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12 (1981): pp. 159-178.

(17)Chang Tien-tse, Sine-Portuguese Trade from 1514 to 1644 (Leiden, 1934).

(18)Kwan-wai So, Japanese Piracy in Ming China during the Sixteenth Century (East Lansing 1975);又见陈懋恒着《明代倭寇考略》(北京,1957年)。

(19)张燮着《东西洋考》(台北再版,1962年),页174。

(20)《安海志》,页144-152,对此悲剧有若干重要资料。

(21)Alfonso Felix, Jr. (ed.), The Chinese in the Philippines, 1570-1770 (Manila,1966), I, 引用Blair and Robertson, Philippine Island中的重要数据。

(22)Edgar Wickberg, The Chinese in Philippine Life, 1850-1898 (New Haven, 1965), pp. 3-41.

(23)庙宇确实有其必要;但在马尼拉的无详细记载,不过Claudine Salmon and Denys Lombard, Les Chinois de Jakarta; Temples et Vie Collective (Paris 1977)一书表明庙宇对海外华人社会是多么直重要。|

(24)Felix, Chinese in the Philippines; Wickberg, Chinese in Philippine Life.

(25)Kwan-wai So, Japanese Piracy; Yamawaki Teijiro, Nukeni, sakoku jitai no mitsuboeki (《孤立年代的走私贸易》), (Tokyo, 1965).

(26)Kawashima Genjiro, Tokugawa shoki no Kaigai boekika (Tokyo, 1917).

(27)C. 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Annals of Macao and the Old Japan Trade, 1555-1640 (Lisbon, 1959); C. R. Boxer, Fidalgos in the Far East (The Hague, 1948); George Bryan Souza, The Survival of Empire; Portuguese Trade and Society in China and the South China Sea, 1630-1754 (New York, 1986).

(28)J. E. Wills, Jr., "Maritime China from Wang Chih to Shih Lang: Themes in Peripheral History," in J. D. Spence and J. E. Wills, Jr., (eds.) From Ming to Ch'ing: Conquest, Region, and Continuity in Seventeenth Century China (New Haven, 1979).

(29)Murakami Naojiro, Boeki Shijo no Hirado (《平户南业史》)(Tokyo, 1917); Nagasaki shiyakusho, Nagasaki shi shi: tsuko boeki hen, Toyo shokoku bo (《长崎市史:贸易与交通》,东洋卷)(Nagasaki, 1938).

(30)Kai hentai (《华夷沧桑录》)Toyo Bunko series no.15, (Tokyo, 1958); Yamawaki Teijro, Nagasaki no Tojin boeki (The Chinese Trade of Nagasaki)(Tokyo, 1964).

(31)Yamamoto Noritsuna, Nagasaki Tojin Yashiki (《长崎的的华人区》) (Tokyo, 1983) pp. 146-193.

(32)Yamawaki, Nagasaki no Tojin boeki.

(33)现今已有大量有关郑成功的著作,在中国近来出版了两卷选集,特别是《郑成功研究论文选续集》(福州,1984年。 关于华人居住区,见Yamamoto, Nagasaki Tojin Yashiki, pp. 176-207。

(34)Nakamura Tadashi and Nakada Yasunao (eds.), Kiyo Cundan (《有关长崎的各种传说》)(Tokyo, 1974), pp. 263-303.

(35)Rawski, Agricultural change; 朱维干着《福建史稿》,卷二。

(36)Ng Chin-Keong, Trade and Society: The Amoy Nelwork on the China Coast 1683-1735 (Singapore, 1983); Tien Ju-kang, "Causes of the Decline in China's Overseas Trade between the Fif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 Papers on FarEastern History 25 (1982): pp. 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