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问题及我们的要求

  当代马华文存1~政治卷• 80年代

公民权问题及我们的要求

李万千

 

独立前华团对公民权问题的两大要求

 

我国的公民权法令自1948年列入联合邦协议内之后,就不时更改,变得颇为复杂。

 

1956年我国独立之前,华校教师公会总会联合雪州中华大会堂、36行团总会、霹雳中华大会堂及马六甲中华总商会等5大团体召集全国华人社团争取公民权大会,对公民权问题提出两大要求,即:

 

1)当地出世者为当然公民;

2)在本邦居留5年以上者有权申请为公民。

 

可惜以上两大要求都不为当局所接受,造成了后来公民权问题的许多纷争,甚至到今天,还有约30万名(有的说40万,50万,甚至85万)红色身份证持有者的公民权仍未获得解决。

 

公民权的取得

 

我国公民权的取得可分为4类,即(甲)法律的施行;(乙)登记;(丙)归化;以及(丁)领土的合并。通过法律的施行而取得公民权者有两种:

 

(甲)在马来西亚日(1963916H)以前出世者;以及

(乙)在马来西亚日或该日以后出世者。

 

这两类的条文繁多,由于篇幅有限,不能一一引述,有兴趣者可参阅敦莫哈末苏菲安所著的马来西亚公民权

 

不通过法律的施行而取得公民地位的,有以下3类:

(甲)通过登记而成为公民;

(乙)通过归化而成为公民;

(丙)通过领土的合并而成为公民。

 

通过领土的合并而成为公民的一个例子便是当新加坡和沙巴、砂劳越加入马来西亚时,联邦的法律便自动使到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住东马二州的某些种类联合王国及殖民地的公民,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登记公民的条文比归化公民的条文为宽,例如居留条件为申请日以前之12年中,曾居住满8年者,而归化则需居住满10年;马来语文只需通晓初级程度,而归化则需对马来语文有充分的认识。据前联合邦公民登记总监依布拉欣透露:自独立至19611231日为止,共有505800人根据宪法第17条登记成为联合邦公民。

 

登记公民条款于1962年宪法修正法案通过后,经过10个月的优待期,在637月起正式废除,当时登记成为公民的人数增至528千余人。

 

公民权的终止

 

在我国,公民权的终止,除了公民自动放弃,或因取得或行使外国公民权等原因而被褫夺公民权外,根据第16A或第17条款登记或通过归化而取得公民权者亦可由于在言行上对联合邦不效忠或背叛,或在战争期间帮助敌人等理由而被褫夺。

 

副内政部长阿兹阿末在19848月曾指出:褫夺公民权的行动是在联邦宪法终止此公民权力的条文下(即第2章第23,24,25项)进行的,联邦宪法规定政府应该通知有关人士被褫夺公民权的原因,有关人士可以提出上诉,政府会把他们的投诉交由一个调查委员会去调查,它们所提呈的报告,将成为政府是否应该褫夺彼等公民的根据。

 

据内政部的消息,独立至1984年中,总共有1797名马来西亚公民被褫夺了公民权。其中有的是已成为外国公民,部分则被指滥用公民权利擅自访问中国,另一部分则是由于政治的因素而被褫夺公民权。

 

早在1964年,已故Dr.辛尼华沙甘就曾引述林连玉先生的案件,批评本邦人民的公民权并未有安全的保障,因为被褫夺者没有在法庭公开被提控和审讯,只是进行秘密的调查,因此不能令人满意。

 

30条款下公民权的风波

 

1969年底发生了在第30条款下所发出的公民权证书的有效性的大风波。

 

根据“第30条款规定,联邦政府得因任何人在事实上或在法律上,对其公民权发生疑问而申请时,可证明该申请人是公民,而所发出的证书,除非证实是以欺诈,虚伪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而取得者外,应视为乃确定的证据,证明该证书上所指的人,于证书所载之日起成为公民,但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证明此人较早时曾为公民(引自敦莫哈末苏菲安著《马来西亚公民权》)。

 

据当时内政部长敦义斯迈披露,在30条款下发出的公民权证书共有25万张。结果约有54张被收回,34百张被取消。

 

经过反对党及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对之后,当局才停止继续收回30条款下发出的公民证书,当时的内政部常务秘书端锡阿都拉曼在1969115日发表文告,澄清依据宪法30条(1)所发公民权证书仍被视为公民证据,证书被吊消者则另当别论,一场风波才逐渐平息。

 

上述风波说明了政府自1969年之后,对公民权问题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政策。

 

“无国籍”者及其他申请公民权问题

 

我国公民权问题最严重的是至今还有30万或更多的无国籍者,虽然早在1974年,我国前首相敦拉萨在上海联合公报中与中国总理周恩来双方同意一劳永逸地解决我国所有无国籍者的问题。

 

早在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已把公民权列为每一个人不可被剥夺的权利。我国政府长期不解决这些绝大多数是在本地出生的无国籍者的公民权,使他们遭遇到各种不公平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待遇,是十分不公平的。

 

在敦•莫哈末•苏菲安所编的《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一书中,其中一篇是由西纳莱所写的v马来西亚的公民权法令〉。该文指出:应该制定政策,而不是让政府来全权决定申请公民权者的命运。这是十分中肯的评论。

 

例如我国政府一方面对“无国籍”者采取极不公平的态度,另一方面,却在19845月与印尼签署劳工人力协定时网开一面,让印尼劳工可能最终成为我国公民。这种双重标准,引起国内一些团体的抗议。

 

国民登记局过份拖延处理公民权申请也是人民时常申诉的不满。去年就有反对党国会议员举下列例子说明有关情况的严重性:据称一名妻子通过A表格以丈夫公民权和结婚证书提出的申请至少要等3年才有望获得答覆,而满18岁者通过E表格申请则须5年后才有回音;至于通过G表格申请的则须7年甚至更久,而且必须由内政部长本人核准。

 

国语考试太难,也是申诉之一。霹州曾金泉对国语下了很大的功夫学习,但还是屡试屡不及格,最后在1984年底第9次受挫之后,绝望服毒自杀。

 

吉隆坡的谢观宝,今年65岁,在本地出生。日治时期身为英陆军人员,不顾性命安危,奋力抗日,且曾被日军抓去建造死亡铁道。他申请公民权27年,因为不会书写马来文,至今还为红身份证及两名儿子无法取得公民权而日夜担忧。

 

30万名无国籍者之中,已经上演及还要继续上演多少幕象曾金泉及谢观宝所遭遇到的令人辛酸与愤慨的血泪悲剧呢?!

 

我们的要求

 

基于以上各项事实与分析,我们要求:

 

(1)立即解决我国30无国籍者的问题,恢复他们作为马来西亚国民与公民的应有地位与基本权益;

(2)  应有更明确的政策,确保公民权申请者的命运不致操于政府官员或部长的手中;

(3)  应有更开明的立法,确保人民的公民权不被轻易或无理剥夺;

(4)  当局应提高行政及工作效率,克服公民权申请过程的拖延现象;以及

(5)  设立独立与中立的机构,负责调查公民权申请者的一切投诉。

 

 

(04/1989《微言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