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的种族交流过程

  当代马华文存1~政治卷• 80年代

大马的种族交流过程

孙和声

 

期望高升的呐喊时代

 

70年代始,大马进入一划时代的历史转变期。旧的体系已无法满足新一代的要求;人民的权益观念,已不似旧日沉默的一代。这一代的民族团体,不论是马来族或华族都普遍的意识到,彼等为大马人,是来自本土:雪兰莪、霹雳、沙巴、砂劳越或其他州的大马人。

 

基於此,他们要求享有身为本土国民所应有的基本权益,包括经济、文化、教育、工作等。他们对各层面的不平衡、不满,不再容忍,不再保持沉默。忍耐、默默的等待政府在合理期间内,实现彼等合理和基本的权益的时代,已成为过去。

 

取而代之的,是急迫的感觉需要。

 

他们要求在我国人口结构的比例和历史性因素的条件下,实现族团体间近相等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代表性。也只有实现了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与教育公道;把各族间的权益重新调整,以符合共同的好,各族间方能享受免於恐惧的自由”(Freedom from Fear),也只有在这基础上,才能实现较高程度与较广层面的国民共同意识与国家整合。

 

简言之,若能实现各族团体在各层面的有效代表与有效参与的合理比例,一般而言是可以减低不平和提供不平则呜的机会。当然,这所谓合理的比例,是建立在我国人口结构和历史性条件的基础上的;如在经济层面,马来人拥有30%的控制权,华人则拥有40%;在政治层面上,马来人则享有额外平等Equal Plus)的优势一样。

 

在可预见的将来,这似乎是较“实际”的安排,虽然理论上并非完美的。被首相马哈迪称为有秩序的革命的新经济政策,其外显目标似乎是在稳定性和代表性间作一取舍;如华人在经济上略占优势(至少表面上如此),而马来人在政治上则大占优势。很显然的,这并不具代表性;然从实处着眼,却似乎颇具稳定性。

 

大马的政治结构

 

大马的政治过程是应从各族的“互动过程”中来观察的。实际上,这族际的交流过程便是我国社会变迁的动力来源。

 

我国的政治结构可从两方面来观察:

 

从基层的角度观察,我国是个多族社会(Poly-Ethnic Society)。这里Ethnic一词的意义,并非指单纯的、生物性的人种种族概念。族或族性(Ethnicity,从较广的层面来解释,其意义是较偏向文化的意义。如马来人的定义在我国宪法上的意义为:这仰回教,同时也能说流利的马来语和跟随马来人的风俗习惯者。在这定义下,非马来人即使信仰回教(Masuk Islam, Islam意为皈从阿拉之意),不跟随马来人风俗习惯者将不被视为马来人(Masuk Melayu,见胡先阿里著,《马来人问题与前瞻》)。很明显的,“马来人”并非纯粹的一个人种的分类名称。其意义是文化性大於生物性的。同样的,依笔者个人看法,华人的意义也是较偏重文化层面的,而华裔”则是生物性的概念。

 

所谓族团体(Ethnic group)是指一具有共同文化传统的文化团体。在这基础,一族团体不仅可藉着共同的文化传统作为一认同的焦点认同的标准,同时也可利用这含有颇高感情成份的团体,以作为动员和团结一文化团体的工具。族动员(Ethnic Mobilization)的涵蕴性虽然较阶级动员或国民动员狭小,但其效果则往往更见显著,至少在当前的大马,民族的概念是各族人民的主导思想。这也是何以胡先翁说:多年来,我国必须在联盟的基础下运作,虽然,有非种族性政党是最好的,但是我们必须实际一点,并且尝试估计各族是否准备接受它。”(见81629日《星洲日报》第3版)。同样的,马华总会长李三春也表达了类似意见,认为我国必须在种族的基础上,运用多元种族的手段来处理我国问题。(见81919日《南洋商报》陈志勤专栏)。很显然的,我国的上层政治结构是受到其分而不合的基层结构所制约的。

 

在这种情况之下,透过各族代表在上层沟通,以集合、表达和调和各族权益的运作方式,便因势而生

 

从历史的角度观察,这种政治形态最早产生在50年代,尤其在马共活跃期间。许多学者和政客,尤其是以研究华人为著的学者巴素便突出这么一个概念——只有达致独立,马来亚才能免於受到共产党统治(见巴索著,《共产或自由》一书)。因为马共是以马来亚独立,以反殖民和反帝国主义为号召的。若马来亚独立了,马共便失去了其存在的理由(东姑在《回顾》一书内,便强调这是他愿与陈平谈判的因由)。马共事件造成马来亚的加速独立,使得各族团体能在要求实现独立的前提下,实行联盟,以争取共同的利益。实际上,也仅有各族能证明彼等能有效的合作,族际关系不会失去控制,英人才允许马来亚独立。因此,也有人认为,这族际的协调为一种先婚后恋的权宜婚姻(Marriage of Convenience)

 

这类型的民主基础与性质,是建立在一种给予和收受的互惠的条件上的。这可由多种层面来剖析。

 

(1)  此类型民主型态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各族团体各自分立发展,分而不合。为使这体系内的份子能相互协调,以形成一个能有效运作的体系,采取由上层的代表沟通下层民意和权益的制度是必要的。

(2)  谨慎的领导。因各族领导者均体会到共同问题的连锁性与严重性,为避免存在的分裂性(Built-in Divisiveness)扩大,进而缩小之,在考虑各族的权益时,均倾向於后果的考虑。如胡先翁所言,各族或多或少的都夸大了本身的不利和对已取得的权益保持沉默。在此种情形下,积极预测问题,而非等待问题发生后才反应,便须受到逆慎的考虑。

(3)  尊重对方的尊严和合理权益。这种假设是居於各族团体的信仰、态度、生活习惯、社会制度均大异其趣。若不尊重对方的文化,以及在提出本身要求时也同时考虑到对方的反应,冲突是颇易发生的。

(4)  人民的自制和领导者须享有颇高程度的言行自由。若下'层权益要求过高或领导者之行为受到过度的限制,协调便不易达致。简言之,制衡(Check and Balance)为这团体的生存要素。米尔顿(Milton Esman)便称大马的这类型制衡为平衡性多元化(Balanced Pluralism)

 

理想世界与现实世界

 

如前所述,大马因受到其分而不合的社会结构所制约,遂形成了一种协议式的民主体制。基本上,这类型政府形态含有下例的特质:

 

(1)不接受单一观点的价值观;如社会主义国家的把马列主义视为单一的世界观,而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单一的、集权的党。民主体制(西方式)强调信仰的自由与表达的自由。在这哲学思想下,便接受多元价值的存在。

(2)依法而治,即顺从民意建立一个客观的授权标准与行为的标准。在这基础下,政府与人民均须服从双方自定的法律。这是所谓的被治者的同意,而非由一主导团体利用其权势,建立仅适合其本身权益的法律,而依此法律而治。这是所谓的立法而治(Rule by Law),而非依法而治(Rule of Law)

(3)接受多元化理论(Pluralist Theory),承认民间社会与经济力量的独立,以作为制裁或形成政府以外的一种潜在力量;如美国的商业、劳工和政府的三分天下以及在野党,会给予政府批评与压力。

 

为了使这些多元化团体间的利益冲突不致超出常轨之外,以下4点必须注意:政府不仅是压力的承受者,也是团体冲突的仲裁者;潜在团体的存在,以使某一团体的要求太过份或手段过激时,社会上许多原来毫无组织或有组织而没发挥力量的团体,联合起来以与之对抗,使团体养成一种自我约束的习惯;会籍、属性重垒或交叉的存在,当许多人同时参与多种团体,彼等将不会给任何团体以100%的支持,尤其是当各有关所属团体之间产生冲突时,可使彼等产生一种交叉压力,而使有关团体的冲突不致恶化;竞赛规则的存在,在有深厚民主体制的国家,在政治上均会形成许多不成文的原则,以规范大家的政治行为,使违者遭到千夫所指的惩罚。基本上言,这是民主社会的平衡过程,(Balancing Process)

 

以下,笔者将运用这“理想世界”来衡量大马的“实际世界。当然,任何理论均有时间、空间与情势的限制。

 

(1)权益的分配:在联盟或国阵的民主原则下,应以共同平等的身份和相互依存的条件,为行动的方法。公道的分配,将使各族团体在心理上有均衡感。现就华人方面言,华人普遍上感觉到权益的分配是相当被忽略的。华人普遍上感觉到政府有挹此注彼、劫甲济乙、矫枉过正的现象,而频频呼吁政府应有适度的纠正。适可而止,勿操之过及,以免欲速而不达。这种观点,最显着的表现在经济季刊里许平等君的言论。

 

同样的,马青晋谒副首相时所呈备忘录(见801114日《南洋商报》中,也表现类似观点。他们指出,在1979年共有8829户家庭分配到土地开发,其中马来人占96.3%8,503户),华人占1.98%175户),印人占1.71%151户)。为实现公平分配起见,马青认为,身为大马人口结构一部份的华人,至少应占45%--包括教育层面。可是,政府对这同类问题的看法为:马来人因受到历史性因素的忽略,而远远落在华族之后,是故,在某一特定期间内,理应给予马来人特殊照顾,以纠正过去的失衡。副首相慕沙希淡说:“我们必须这样做,不是因为偏爱某一族,而是因为现实促使政府采取上述步骤。很显然的,因为国家的主权和稳定,在很大程度上胥视人民的地位平衡而定。在这稳定的前提下,暂时性的失去代表性必然的。

 

2)在联盟或国阵的原则下,决策过程应是透过相商达致。换句话说,在联盟中的伙伴,其关系应是平行与具有平等的发言权的。然在华人层面则认为,联盟中的平行的伙伴关系,并未真正实现,有者认为是主客关系,而非伙伴关系(见81820日《南洋商报》陈志勤与李三春访谈录专辑)。马哈迪则认为,我们必须记住,国阵成员党在内阁中均有充份的代表性。政府政策都受到所有国阵成员的采纳。一个政党的政策,不可能成为政府的政策,这是国阵制定政策的方式。虽然各族均有人民对国阵制定政策不满,这是因为每一项政策,都是一种折衷方案;凡是折衷,都不可能使每个人感到满意,因折衷意味着有所得,必有所失。

 

首相马哈迪的解释,是否具有说服力,恐怕就见仁见智了。一个存在的事实是,每一族团体确是有所抱怨,尤其在华人层面已由不满倾向悲观。相对的,马来人则有着颇高程度的满足感,尤其在权力分配层面,马来人在重要位置上均呈现独立的现象。在这优势下,马哈迪认为,政府对这个国家的非土著都是非常体谅的,否则彼等便不会飞黄腾达了(8178日《南洋商报》陈氏专辑)

 

总结一句话,马哈迪认为,在我国,国人应接受事实,有些东西是彼等不能得到的。对华人而言,这似乎是说,在政治层面,华人是必须接受马来人的优势的。

 

陈群川在“从政治发展趋势看第4大马计划期间的华人问题,,里便提到,马来人的最终目标,只是要牢牢的控制政治实权,使土著在政治上占据优势和强化其经济和文化地位,其目标便算是达到了。他们会分辨清楚,他们要达到的目标并不是完全排除华人(当然,若华人在国家发展过程中被淘汰,那是华人的不幸,而不是政府政策的目的)

 

(3)在政府的角色原则上,政府仅扮演一种仲裁性的角色,检查存在的规则与秩序是否受到服从,有脱离者将受到制裁和纠正。对这一点,异议似乎不多,基本上言,政府在这层面是颇公正的。只是就华人层面言,普遍上华人均祈望政府能以国民取代种族,如在各层面对社会中某一团体的援助,应基於社会公道的原则,而非种族的原则;且希望在这类型由各族代表性人物形成的联盟民主上,除了相互给予顺应,互相调整各方的权益;有意识的消除政治化(Depoliticzation),在具有分裂的问题上取得妥协外,希望我国能根据人口结构和历史性因素的原则下,实现较大的比例的原则”(Principle of Equal Representation),尤其在文化、教育、社会、政治层面;更希望在联盟民主中,能有效的和具体的实行相互否决的原则(Mutual Veto),避免主导团体的任意行为,使较缺乏强制能力的族团体的权益,能有效的受到保护。

 

实质上,如郑复兴博士所指出的,华人与马来人之间最大的差异,在於马来人有执行的能力(Power of Implementation),华人则有说服性能力(Persuasive Capacity)而缺乏强制性能力(Coercive Capacity)。这也是何以华社空有观念而无实力,以致许多期望均在这缺乏执行能力与强制性能力的条件下落空,进而产生无力感和失望。

 

整合秩序与统治秩序

 

整合秩序(Integratial Order)与统治秩序(Dominant Order)为社会学者迈克尔(Michael Banton)在《种族关系》一书内所提出的观念。他仅以阶级代替种族的巴西和以种族划分国民的南非,作为整合与统治秩序的模式。所谓整合秩序,其理想形态颇类似林良实在“80年代华人政治问题研讨会所提出的4大前提:

 

(1)  使我国采取一项不仅要完成马来人目标,同时也要实现华人和印人希望及抱负的平等决心的政策。

(2)  使我国传统的两极权力分局演变为分享权力的局面。

(3)  使政府中所有成员党承认大马是个多元种族、多元文化及多元宗教的国家,而所有政府政策必须反映这个基本现实。

(4)国民团结。

 

实际上,在任何一个深度分裂的社会中,调节冲突的最隹方法,是使每个族团体均能有效的,整合性的涉及国家活动的主流,而非使某些团体据占绝对的优势地位。如南非的白人至上的政权和种族隔离政策,把白人、黑人、有色人种和亚洲人划为不同的等级。尤其是荷兰裔白人与本土黑人,在地理上、文化上、制度上的全面分割。这类上下优劣的统治秩序,实为对人类尊严的一种污辱,更是对一国潜能的束缚,也埋下了冲突的种子。

 

实际上,在一多元种族国家中,达到国家整合的手段,往往是建立在两个基础上的:

(1)  主导团体必须对待其他族团体以,日久便会使次文化体系对大社会产生深度的感情。感觉到己身与大社会是一体的、不分的。这是文化与感情层面的整合的手段。

(2)  扩大社会机会,以吸收次文化体系融合入大社会中。同时,扩大的机会也会缓和竞争的激烈性和各族间恐惧失势的心理。这是权益层面的整合。两者的配合,常能较有效的导致各次文化体系把其终极认同焦点,转移到国民社会层面去,如瑞士便是一例。瑞士虽由德裔、法裔、意大利裔等人种组合成,但每个族团体均有着一种彼此间相互默然的感应能力(Empathy),一种能推已及人的精神。因人的价值偏好各有不同,己之所欲并不一定是他人之所好的,这感情的整合,使各族团体能信任和可预测对方的思与感,因此而立下了瑞士的团结基础。在制度层面,瑞士采取群体联邦制(Corporate Federalism),除国防,夕卜交等外,各省均是自治的。

 

由此可见,一个真正的整合,应是一种内容上的整合,是社会心理层面的;结构上的,并不一定有碍於社会心理层面的。一个多元种族与多元文化或多元宗教的国家,并不一定就是不能团结的。相对的,一个单元社会则未必是团结的社会,如在思想上,或信仰上有着意识形态的差距。这一点在菲律宾的回教徒与罗马公教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国民党政府间的分裂,可以显见。

 

结语

 

因而,社会的团结基础,最重要的依然是内容上的共同公道观,以及对这体系的共同效忠。客观上的共同的权力来源,只要是建立在平权而治的基础上,是不会导致在结构上分而不合的族团体间产生分裂和危及国家的主权的。实际上,瑞士民主便是一个最好的活例,一个分中有合的实例。简单的说,在大马这分而不合的社会中(结构上的分化而已),要实现国家整合,可用林良实的概念来表达。

 

(1)  主导团体应具有平等的决心,在实现马来人的期望时,也应照顾到华人与印人及其他族团体的权益。如其目的为实现马来人30%经济权所兴起的法定机构,也理应扩大彼等的功能,把其他族团体也涵盖在内。

(2)  当马来人进一步和非马来人分享经济权时,也应进一步使非马来人和马来人分享政军之权,这是一个移动均衡(Moving Equilibrium)的概念。

(3)  当政者理应对多元种族及多元文化思想作出更坚决的承担,以配合均衡状态,以使人民能怀着安全与确定感,共同迈入一新的时代。

(4)  寻求各族团体的价值观里的文化共通点,如温和、谦虚、宗教容忍,以做为国民团结的基础。

当然,要实现这些条件,最基本的必须在教育上培养一能以国民观点看待大马问题的大马人。

 

(04/1982《文道月刊》第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