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化的理念——国家文化研讨会论文集
什么是国家文化?
游若金博士
一、导言
“国家文化”就是以国界为限、国民为主、国家为基础的文化。这说法简单而不失其正确,不论你对国家文化具有任何更详尽的构想,也会同意吧。我就以这个简单而一般人会接受的说法开始。
马末西亚是一个“国家”(nation-state),它有一个以国家为基础的社会(national
community),因此大马的国家文化就是整个大马社会的文化,可以直接称为“马来西亚文化”(Malaysian Culture)。在概念上,它和其他国家文化相同,例如印尼、中国、美国、法国、日本、泰国、印度等的国家文化(英文就是Indonesian
Culture,Chinese Culture,American Culture等)。不论这些国家对其国家文化是否有明文规定,也不论其语文、宗教、种族是单纯或复杂,这些国家文化的存在是被肯定的。其实,很多国家都没对其国家文化下个明确的定义,更不会有什么“国家文化政策”了。
但是,有些人认为大马或有些国家还没有一个具有特色的(distinctive)文化,可称为国家文化。怎样才算是具有特色,特色的标准何在,国家文化是怎样形成的?总之,什么是国家文化?
因此,我今天的谈话目标是:(1)审查一般性的,以及在多元文化国家里的国家文化概念;(2)多元文化观点(multiethnic
/ multicultural perspective)的国家文化;以及(3)多元文化观点的实际性和可行性。课题大,但我的尝试是小的。
二
国家的特质及其形成文化的性能
先有国家,国家文化才具有意义。但是,有了国家,国家文化就一定会产生吗,答案和作答者的国家文化概念息息相关。因此我将提出我的概念。首先,我们应该看国家这种体系及组织具有什么特性。
从过去的历史、文化遗产、国民的愿望和目标、种族成份等来看,世上没有两个国家是相似的。但是现代国家具有许多共同特性,并且信奉一些共同的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因此,我的国家文化概念尚不致於缺乏普遍性及实际性。
国家是以政治的方式来构想及组织,是个具有地理性及人口性的结合体。它是人类社会最大的一种组织,足以超越其他群体,使人们向其效至上之忠心(Emerson,1960:95-96)。它不止被认为是一个正常及理想的政治组织,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框架供人们从事各种全球性的社会的、文化的、及经济的活动(Kohn)。
国家的体系把不同背景的个人及群体包融在固定而受承认的领土内,以便以一个凝集的单位和世界上其他类似的单位沟通。今日的人类都通过国家的体系组织起来。这种“国家”的概念在人类发展史上还是相当崭新的,由於几乎全球信奉民主的原则,才使国家体系成为可能及普遍;这还是个近代的现象。任何国家主义性质的组织或运动,如果仍固守当初狭窄的观念,不能够充份了解国家体系的广泛包融性及民主的真谛,并接受异中求同、同中存异的概念,将不合时宜,将不能对建设团结的国家有积极的贡献,而不配称为国家主义者。
现代的国家都具有领土及主权,以及不同程度的合法性。为了发挥所承担的功能,它们在上述的基础上建立了政治(包括官僚制度)、经济、法律、军事、交通及传播、教育等体系。这些体系在全国各层次组织起来,拥有固定的机关及准则。通过这一切,国家体系广泛地影响了人民的生活,影响之大,非其他群体所能及。
另一方面,个人在国家体系下生活,对国家自然会有认同感(national identification)。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是基於共同的历史、共同的愿望和目的、对共同价值的信奉、及团结的必要性而油然茁长的。其实这也是一般国家的建国基础,虽然在立国之初,并非每一项团结因素都很强大。大马虽是多元种族的社会,其立国基础并不缺乏各种团结因素。
时日推移,个人在国家的体制下,就会遵守一套具有国家特色的行为准则、行为模式、及生活方式,并和其他国人具有共同的思想及价值。所有的行为准则、行为模式、生活方式、思想及价值,都可以通过不同背景的个人及团体在固定的地理环境下生活在一起,在不同的领域里自由地、自然地交往,而逐渐发展(evolve或develop)及巩固(consolidate)起来。这是影响人民生活深远的国家体系所能发挥的潜移默化的能力,其过程是缓慢渐进的,但假以时日,其成果是肯定的。
我刚叙述的是文化的一种形成过程(culture-torming
process),和大部分的文化形成过程一样,是自然(自发)的,而这个过程的成果就是国家文化。国家文化的发展当然会受到上述国家各种体系的约束和影响,但这些都应有明确的规定。(不排除被占优势群体所操纵的可能性。)因此,国家的体系被认为是一个优异的形成文化的媒体。任何一个国家一建立,其体系即发挥其强劲的形成文化的力量,迟早一个具特色的国家文化就会发展出来,但其过程仍是持续不断的。
国家的整个体系虽然有形成文化、塑造社会的巨大性能,但是往往各种体系被统治阶层或占优势的群体利用为支配人民的工具,结果是一部份人民的“国家”认同感高涨,另一部份人民则感到理想幻灭,以及被疏远(alienated)。在这种分裂的情况下所能产生的“国家”文化,将无法团结人民,只是被利用为支配的工具,和其他体系一样。
三
以多元文化的观点看国家文化的构造及形成过程
形成国家文化的核心(core)是一个体系的价值以及以这些价值为基础的思想结构(信仰、理想、意识形态等);。环绕着这个核心的是文化中的表达及表现成分(expressions及manifestations,如文学、语言、艺术、礼俗、衣食等)。这些表达及表现成分(elements)都被认为是核心成分的适当的表现形式。这两个部份结合起来,在国家的框格内不断发展,而形成一个独立的统一体,和其他国家文化比较,显得独特。
核心成分手口非核心成分在概念上是不同的;前者是抽象的,后者是具有特定的形式的。最重要的是,核心成分之所以被视为核心,是因为它们视合作为国家社会的指导思想及推动力,而并不是因为它们的来源。核心成分的出处是不重要的。(下文指出核心成分具全球性,出处更无所谓。)(另者,这种文化构造模型本用於其他群体文化,如今用於国家文化,并无不当。)
我刚才说过国家文化是由人民一起作息而形成的,其过程是自动自发的。在另一个层次看来,这就是各群体的文化在自动自发的情况下互相交流,也就是彼此适应及迁就的濡化(accom-modative and spontaneous
acculturation)。许多国家在立国之初,其国家文化可以说是从零开始。虽然如此,其境内各族群文化及某些外国文化已长久处在濡化的过程中,这是一个良好的开始。大马的情形也是如此。
四
种族文化是国家文化的组成部分
绝大多数的国家是多元文化,多元种族的,其中以第三世界的国家最为复杂,大马正是其中一个。这些国家有必要以一种多元文化的观点来处理国家文化问题。根据我上面所讲的文化形成的自然规律,以及多元文化的观点,当国家文化在演化的过程中,种族文化应成为它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多元文化的国家文化应通过国内各种文化的自然濡化而形成。上面说过,国家文化有核心和非核心部分,作为组成部分的种族文化,如何对国家文化的核心和非核心作出贡献呢?
首先,如果各族文化一致强调民主的价值(诸如平等、自由、公正)及尊重基本人权,而这些共同价值又被选为国家文化的核心成分,作为国家思想意识的根基,国家文化就可以在各种族文化的基础上发展,多元文化的观点就可能实现。
其实,在多元文化的国家里,各族文化都应有合法的地位,这是符合个人保留其种族特性、学习及使用母语、及信仰其宗教的基本人权。所有这些基本人权都为联合国人权宣言所肯定,而且凡是成为联合国会员的国家,其宪法也都保障了这些基本人权。因此,在国家文化的演化过程中,各种文化应参与,而不应受歧视。
现代国家的思想意识都以全球性的价值(universal values)为基础,而这些价值都是几千年来东、西方文明的结晶品。如果多元国家内的种族文化曾经受到其中这些文明的洗礼,它们的核心都应该适合被选为国家文化的核心。另一方面,多元文化观注重表达形式的多样化,因此种族文化的表达形式可以加强及丰富国家文化的非核心部分,使其多姿多彩。因此无论是国家文化的核心或非核心部份,种族文化都可被当为其组成成份。
根据多元文化的观点,国家文化的形成过程,并不是一个各族文化互相对抗和磨擦的过程,而是不同的种族文化在乎等的基础上濡化,它是一种融合的过程,是建设国家的一部份重要工作。
如果当权者以积极的心态看待国家多元文化的事实,肯定多元文化是国家的一项资产,是国力的泉源,那么各族文化对国家文化的贡献是可以肯定的。当然,最重要的关键是国家领袖是否真正服膺民主的原则。
五
多元文化观点的涵义
上述多元文化观具有一些重要涵义,我应该加以申述。
(1)国家文化的内容是否恰当,并不是以同质的程度(homogeneity)末衡量,并不是越同质越恰当。通过互相适应及自发的涵化过程,各族群间的文化差异会越来越少,这种进展有利於各族互相沟通交往,是个好现象。不过,国家文化应能适应及容纳国内或国外的变化,应有相当的异质程度(heterogeneity),甚至也允许某些结构上及体系上的矛盾。同质将不是国家文化最终的目标,因此,国家文化并不能以官方或非官方的方式以单一语文、单一宗教、或单一种族文化来下定义。
(2)国家文化的发展必须建在宽容、亲善、互相尊重彼此的文化、互信、互相谅解、及互相适应的基础上。这些优良的品质应该广泛地培植在人民的心上。另一方面,种族主义、文化沙文主义、宗教极端思想、以及任何形式的极端思想,应有效地加以制止,使国家的一般情况有利於促进各族的沟通。
(3)官方庆典及官方大众媒介应呈现各族文化优秀的的一面,政府也应以财力、物力资助各族文化的发展。这样才能符合刚才所提的多元文化的观点,那就是国家文化的非核心部分(表达形式)应该是多元的,应该是多姿多彩的。
(4)种族文化和国家文化的关系属於部分和整体的关系,种族文化和国家文化并非对立。有些文化项目被目为“种族性的(ethnic)”,因为只为一个族人所接受;有些则被目为“国家性的(national)”,因为各族(尤其是占优势的族群)都能接受。“国家性”是以“为各族所接受的程度” (下文简称“普及性”)为准。许多文化项目在这种标准下被排除及歧视。其实各族文化项目都有不同的普及性,在涵化过程中,有些会提高其普及性—,有些则无甚进展。在提高普及性时,本身或有改变,不在话下。
不过问题不在这儿,问题是,根据多元文化的观点,不论其普及性如何,所有的文化项目都应被接受为国家文化的组成成分。普及性低的应被宽待,应在政府的资助下发展,而不应在一些场合(包括“官方”场合)受排斥。根据多元文化的观念,并不是所有的文化项目都必须增加其普及性。普及性并不恰当作为一个准绳。用了这个准绳,文化项目只能严厉地被归化为两类的,属於『国家文化』 ,或不属於『国家文化』。这种二分法在多元文化的国家里是不实际的,因为“普遍接受”的标准不易达到。除此,这种二分法手口其所用标准出自於对国家文化的狭窄观念,而有关标准并不用釆衡量所有种族文化,只是用在某些族群文化以达到歧视的目的,它是国家社会不和及分裂的种子。
(5)如果种族文化不和国家文化对立,那么种族身份(ethnicity)和国民身份(nationality)也不应是对立的。首先这两种身份在概念上是不同的。由於今日的多元文化国家信奉民主的原则和尊重基本人权,它们都不认为种族身份和国家身份对立。(在尊重和扶持种族文化上虽然会有程度上的不同。)其实在国家的体系下,维持种族身份的积极表现只是学习及实践本族的生活方式及思想(这是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在许多可想象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不应该影响个人负起国民应尽的义务。与此论点有关而值得注重的是,宗教信仰和国民身份早已不被认为是互相抵触的,使“国家”制度成为可能,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果。宗教信仰往往不就是种族身份的一个重要部分吗,我们有必要在地球上的一个角落,阻止人类文明的进展吗?
(6)在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里,如果某族的语文已被选为国家语文以方便人民交往,或某族的宗教已被规定为国教,符合宪法有关规定的安排仍有可能确保多元文化观的国家文化不影响到国家语文及国教的地位。我认为种族文化与国家文化的那种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对有关安排不会有恶劣的影响。
(7)国家语文、国教、及其他宪法上的规定根据各种的考虑,其中一些和国家的历史背景有关。但是国家成为一个多元民族的社会也一样是历史的一部分,是建国时所必须考虑到的因素。在一个已经是多元文化的国家里用多元文化的观点来处理国家文化,在理论上绝不会和历史脱节,应是历史进展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在一个现代的:民主的国家宪法里,有关国家语文和国家宗教的条文,往往会有相应的条文末平衡及保障各族人民的基本文化权利,因此多云文化观应不难具有足够的伸缩性及适应性以符合宪法上的“特别”条款。
(8)如果一族的语文被定为国家语文,其宗教为国教,加上其他宪法上的规定,那么,通过国家的许多体系,如教育、政治、大众媒介等就算是采用多元文化的观点,该族文化将在国家文化中扮演非常有效的角色,国家文化也将会有相当多的该族色彩。
总之,根据多元文化的观点,各族文化彼此适应的涵化不会导致一个不是全输就是全赢,只有优者才能生存的局面。上述具有“二分法”心态的人士就具有这种不实际的看法。
六
多元文化方式的实际性和可行性:和具有同化倾向的指定方式比较
许多多元文化的国家以某一种族文化为其国家文化,其他种族文化被排於主流外,可能被压制,也可能得到不同程度的宽待。不论对国家文化有无明文规定,这是一种“指定”的方式(prescriptive approach)。各国的历史不同,种族文化即是国家文化的原因不一。一般上,这些国家都有一个主要民族,人口远超过其他各族总和,而且在固定区域内,在未成立现代国家之前已长久地在文化、政治、经济等领域里占绝大优势(如中国之汉族,美国之盎格鲁撒克逊人等);,因此种族文化即成当然的国家文化。虽然有很多多元文化国家是以其主要民族的文化为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国家文化,这不影响我们探讨多元文化观点的实际性及可行性,以及指定方式的不实际之处。
在以下三类的多元文化国家,多元文化的方式应有其实际性:
(1)两极型而无占优势之族群;
(2)多极型而无佔优势之族群;及
(3)多元文化,但区分之根据(文化、宗教、语言、血统等)互相交错(如印度)(Young,1976:95)。
这些国家都是属“均势”(pluralistic,不只是plural)型,即国内没有一族占绝对之优势,可完全支配其他族群(Burkey,1978:57)。虽说是均势,但势均力敌之情形不多(如塞浦路斯的土、希两族),通常会有一个略占优势或居支配地位的族群(dominant group)。因此,如其他情况相同,对多元文化的国家而言,优势差距越小,多元文。化的方式则越实际,指定的方式则越不实际。这只是谈实际性,只根据优势差距而已。至於可行性全看代表占优势族群的领导人是否信奉全球性的民主原则,尊重基本人权,以多元性(pluralism)为可贵的价值。
如果在一个均势型的多元文化国家实行指定式的国家文化政策,那么以下的情形就可能发生:
(1)指定式忽略了支化形成的自然规律,造成文化政策的各种偏差。
(2)国家文化会被占优势种族利用作为支配他族的工具或体系,和其他国家体系(政治、经济、教育、大众媒介等)配合。
(3)国家文化只为占优势种族的政治及社会目标服务。这些目标是基於过时的、狭隘的国家主义(刚才已有提及)。
(4)文化政策将依照占优势种族对文化的概念而制定,并强施於他族。譬如说:国家文化的同质性越高越能团结国家;国家文化应在语言、宗教、习俗等方面同质(即一种语文、一种宗教、一种文化等)。
(5)种族中心主义、文化沙文主义的思想将会越来越强烈,尤其是在占优势的族群中。
(6)非占优势的族群(non-dominant
groups)将感到不安和彼疏远。
(7)指定式假定其他族群应该为占优势种族的文化所同化,这将被文化沙文主义者作为主张同化的根据。
(8)通过国家的各种体系向非占优势的族群实行文化灌输(cultural indoctrination),引起广泛的不满。
(9)非占优势的种族将发现越来越多的文化项目被压制,他们的基本文化权利受到严重的损害。
(10)占优势种族将其文化项目,一个又一个的,强加于他族,引起普遍的不满。
(11)只要非占优势的种族未受同化,种族的身份将成为各项事务中(入学、求职、奖学金等)须受考虑的因素,国家融合将无法达致。
(12)文化沙文主义者、宗教狂热者、政治投机者将不时利用国家文化作为争论课题,提高自己之形象,以达私人之目的。
(12)就笋政策上言明其他非占优势种族的文化项目将被采用,这种采用很难是有系统的,认真的,其过程必定充满困难和争论,反而制造机会给文化沙文主义者及各种形式的政治投机客。
上述各项有许多是互相关连的,对建设国家所起的连合副作用是难以克服的。它们将使一个多元文化国家失去团结、融合、和平、和谐、稳定和进步。
七
结语
从多元文化的观点出发,国家文法政策的最重要部分应有些什么说明呢?我想建议下列说明来结束我的演讲。
(1)(国名)的国家文化就称为(国名)文化。(例如:马来西亚的国家文化称为马来西亚文化)它是以本国国界为限、本国国民为主、本国一切为基础的社会的文化。(这是基本定义,并具正名的作用。)
(2)国家文化将通过各族群文化自由及自发的涵化过程而逐渐发展起来,也就是通过不同种族背景的国民在各种领域里共同生活、互相交往、互相适应而演化出来的。(这是文化过程的肯定。)
(3)国家文化将以国内各族文化为组成成分,各族文化是平等的。(说明并肯定种族文化和国家文化的关系。)
(4)国家文化的发展将根据国家宪法、(国家哲学,如果有的话)、及联合国人权宣言所保障的民主原则及基本人权。(这是国家文化的法律基础。)
(5)(说明形成国家文化核心的价值、信仰、理想、思想等。这些核心成分应具普遍性,及相当高的抽象层次,使各种族成员都可以向之认同。)
(6)国家文化的表达形式是多元的。各族文化的表达形式应互相交流,去芜存菁,国家文化也吸收外国文化的优良因素。(这是国家文化的表达形式。)
(7)其他(有关国家语文、国教等。)
如有必要,每一项还可附加—些更详细的说明。我希望你会发现我的许多论点可以成为上述各项的根据。重要的是,在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里,各项说明必须显示出均衡、公正不阿、以及其他高贵的品质,以便普遍地使国民有安全感和参与感;同时也应该明确,不让政治野心之徒有机钓口以歪曲,把国家文化问题政治化。
(注明:本文由主讲者译自其英文原稿。为行文之便,一些部分并非逐句翻译,且稍有增删,但内容一致。敬请参照原稿者注意。)
参考资料:
1.
Burkey, Richard M. Ethnic and Menlo Park, CalifOrnia: Cummings Publishing
Company, 1978.
2.
Emerson, Rupert. From Empire to Na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0。
3. Kohn,
Hans. “Nationalism” in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 XI, 63-70。
4.
Young, Crawford. The Politics of Cultural Pluralism.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76。
游若金博士是国民大学社会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