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亚劳工党文献汇编
1954年马来亚劳工党章程
第一章:名称及注册办事处
本党命名「马来亚劳工党」,以下简称本党,注册办事处地址由本党全国理事会决定之。
第二章:宗旨
本党宗旨为:
(一)争取建立统--的、独立自主的民主的马来亚国;
(二)在马来亚境内组织及维持一个劳工的政党;
(三)与马来亚境内。各工人、农民、社会主义及合作社等组织取得合作,遵照本党章程,进行联合政治活动;
(四)尽可能实行本党代表大会通过之原負,使之生效;
(五)为劳心或劳力者争取他们的劳动的十足成果,而根据生产方式共同拥有分配及交换的制度,在可能范围内舎取他们的劳动成果的最公平分配,并争取每种工业或服务事业管埋与统制的最佳制度;
(六)与本国及其他国家的劳工及社会主义团体取得合作,俾促进本党之目标,并与该等团体交凍意见,交换文件及访问,俾提高一般工农约社会与经济生活水准;
(七)普遍促进人民在政治,社会及经济上的解放,特别是直接依靠体力或智力的劳动血喋生的人民-
(八)设立福利或慈善部,对党员予以互动。
第三章 党员
主党党员共导三种,计为
(甲)附属党员
(乙)普通党是
(丙)活动党员
(一)附属党员包括马来亚联合邦境内法律许可之工人,农民组织及社会主义团体。
(二)附属党员年龄不得少辻十六岁,彼等必须非其他政党或政团之会员,而该等政党或政团系经过本党全马大会或全国执委员会宣布为不能附属于本党者。
(三)活动党员须为本党普通党员至少一年,经区部联络委员会及全国理事会认为适合而予以承认者。
(四)所有附属普遂及活动党员必须接受本党纲领,原则及政策,并遵守本,党的党章及条规。
第四章:申请入党及党费
(一)每一附属本党之团体应向本党缴纳入党费,其额为每名会员每年二角正,此项收入将由本党全国执行委员会及分部联络委员会平均获得之。
(二)每名普通党员每年至少须交党费二元。
(三)每名活动党员每月至少须交党费一元。
(四)全部个人党费之四十巴仙,应由支部保存作该支部普通行政裁用。四十巴仙交予全国理事会,所余二十巴仙须交予分部朕络会作该委员会普通行政费用。
(五)除泛马性或全国性之附属团体得直接将附属党费交予全国理事会外,其他附属党费慨须直接交予分部联络委员,全国理事会须按各分部党员比例,分派附属党费予区部联络委员会。
(六)所有附属团体入党费及普通党员年捐每年须在三月卅一日以前交淸。
(七)凡团体有意成为本党附属党员者,除泛马性及全国性团体得直接向本党总秘书申请外,概须填妥规定之申请书,由该团体主席或秘书签名,连同第一年附属党费交予本党分部秘书,遇有拒绝入党时,所交附属党费一概发还。
(八)凡有意加入本党为普通党员,须填妥规定之申请书,提交其居住地之本党支部秘书,同时将一年之党费交上,遇有拒绝其入党时,得向分部联络委员会上诉,惟其决议应属最后决定,每一位被拒绝入党者,可领回所交之党费。
(九)凡有意成为本党活动党员,须填妥规定之申请书,提交其居住地之本党分部联络委员会,还有被否决时,申请人得向全国理事会上诉,唯其决议应属最后决定。
第五章:本党代表大会
(甲)全国代表大会
(一)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髙管理机构,而须于每年八月间举行。
(二)代表:
(子)每一分部其附属党员每达五百名或一部份者,得举出一名代表,唯所有是年十二月卅一日止之附属党费,须于大会举行前交清。
(丑)每一分部其普通党员达一百名或—部份者,得举出代表—名,唯是年十二月卅一日止之党费,须于大会举行前交清。
(寅)每一支部得根据普通党员每二百名或一部份,举一名代表原则选派代表出席,唯是年十二月卅一日土之党费,须于大会选举行前交清,同时其代表至多三名。不足一百名党员之支部,不能享有代表权。
(卯)所有代表必须为本党活动党员。
(辰)全国理事会委员为全国代表大会当然代表。
(己)党员在联合邦立法会议、新加坡立法会议,各州、市、城、镇、区及及乡村议会任议员者,为全国代表大会当然代表。
(午)出席全国代表大会当然代表,除非同时为各支部或分部依法委派之代表,无投票权。
(三)所拟讨论之问题,除非曾于大会举行日期至少十星期前交予本党总秘书,不得列入议程单。
(四)只限分部代表大会,分部联络变员会,全国理事会,全国妇女部理事会或支部提交之事项,得列入议程内。
(五)议程单须于大会前至少八星期,发予各分部联络委员会及各支部。分部联络委员会或支部拟修改任何议程者,须于大会前至少四星期交予本党总秘书。本党总秘书须将所修正之议程,于大会前二星期发予所有代表。
(六)任何事项未在议程上提出者,得在出席代表多数同意下,提出大会讨论,唯不得达致决议。
(七)任何影响誓约,政纲,或章程之动议或修正案,倘未得会中授权代表之多数赞成,须作无效论。
(八)所有问题进行要决,任何五位只羸得要求分组表决。在此情形下,所有投赞成或反对票之代表、俱须记入议案,并在正式报告书发表。
(九)所有提案经通过后,本党概须遵守实行。
(十)所有影响联合邦立法议员之问题,全国代表大会之决议应属最后决定,在留候全国代表大会讨论期间,须遵于全国理事会之裁决。
(十一)任何全国代表大会结束后至多六星期,须将所讨论事项及达成议决案,草立一报告书,分发予各分部联络委员会及所有支部。
(十二)在同上述组成方法下,得举行全国代表特别大会。唯只有权决定召开该大会之特别事项。
(十三)全国理事会认为需要或基于支部,或各附属党团其全部交费党员四分之一以上要求,得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或任何全国代表特别大会。全国代表特别大会须予以一个月之通告。
(十四)为确切发表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之正式名单,所有当选代表名单及住址,须于大会举行前二星期交予本党总秘书。
(十五)如属全国代表特别大会,全国理事会得指定一预早日期,使所有名单及住址俱得寄交本党总秘书。
(乙)分部代表大会
(十六)分部代表大会须于每年耶稣复活节或分部联络委员会编定之切期照行,唯不得迟过每年五月卅-日。
(十七)分部代表大会组成如下:
代表:
(甲)每一附属党团曾于大会前交清是年十二月卅一日止之党费者,得照每二百名会员或一部份选一名代表原则,依法选出代表。所选代表必须为本党之普通党员。
(乙)每一支部其党员曾于大会前交清是年十二月卅一日止之党费者,得照每二十名普通党员或一部份选一名代表原则,依法选出代表。
当然代表:
(丙)分部联络委员会委员。
(丁)本党党员在联合邦立法会议,新加坡立法会议、州或殖民地、市、城'镇或乡村议会议员者。
(戊)参加所有议会选举之劳工候选人,其候选资格经各该分部联络委员会依法签准者。
(十八)分部代表大会当然代表,除非同时为依法委派之代表无投票权。
(十九)分部代表特别大会得主在上述组成方法下召开,唯只有权决定。召开该大会之特别事项。
(二十)分部联络委员会认为须要或基于各支部或各附属党团,其全部交费党员四分之一以上要求召开区部代表大会,或任何特别代表大会,特别代表大会须予以一个月通告。
(廿一)为确切发表出席分部代表大会代表正式名单,所有党选代表名单及住址,至迟需要大会举行前二星期交予各该分部秘书。
(廿二)如属区部代表特别大会,各该分部联络委员会得指定一预早日期,使所有名单及地址,俱能寄交各该分部秘书。
第六章:全国理事会
(一)全国理事会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总秘书、财政、每区部代表各一名及同等数目之委员,由全国代表土会在各区部选派之出席代表中选出。
(二)全国理事会会议,至少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一,或不少过七名出席,始足法定人数。
(三)全国理事会为:
(子)执行全国代表大会议决案及章程所列之行政机构。
(丑)唯一得以召集任何会议或代表大会,以处理有关本党纲领,原则及政策事宜之权力机构。倘任何区部意欲讨论任何影响本党纲领,原则及政策之问题,须以书面向本党总秘书提出。而全国理事会为此目的开会之多数决议,应属最后决定。
(寅)根据章程及守则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并在不少于二个分部联络委员会要求时,召开全国代表特别大会。
(卯)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呈报告书,提述任期内本党工作及进展情形,并呈上查妥之账目。
(辰)以通讯或会议方法商讨所有影响本党一般福利之事宜。
(己)解决可能由任何分部联络委员会递交之事宜。
(午)所取任何分部代表大会,或分部联络委员会议决,并经有关分部代表大会或分部联络委员会准予上诉之当事人上诉。全国理事会并须于听取任何分部代表大会或区部联络委员会,对影响本党纲领,原则、政策,或任何党员态度之决议提出上诉后,下一决定。任何参加联合邦选举之候选人,其候选资格之批准及签准被留难,或被不法阻延;在全国理事会意见中,任何因素影响本党纲领,原则及政策者,俱须于听取上诉后作决定。此外任何党员之态度亦然,全国理事会之决议必须遵守,唯有权向全国代表大会上诉。
(申)所有任何影响分部之事,须写就二份提交本党总秘书。总秘书须立即将其中一份,交予受该事影响之分部联络委员会。
(酉)任何分部联络委员会,支部或本党属下各组,其行为被全国理事会目为违背全国理事会所解释之本党章程、守则、纲领、原则及政策时,全国理事会得制止有关分部联络委员会,支部或本党属下各组,或宣布上述组织不复存在,并须另行成立一组织,代为执行本党章程、守则、纲领、原则及政策。此种决议得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上诉,唯在听取上诉期间,全国理事会之议决案须予执行。遇有上述后段情形,全国理事会采取任何行动时,全国理事会的唯一得在该受全国理事会议决案影响乏组织自行选择外,通过任何选择之机构。
(戌)所有议决案关连本党纲领、原则及政策之释义或根据本党章及守则、纲领、原则及政策对党员有所指示时,须由一具体提案取决,并须表决及记录在案,而不得选本党主席或会议主席自行判决。
(亥)有权委任组织人才,从事——(甲)组织新支部;(乙)推动沉寂之支部;(丙)普遍协助支部扩展及为党活动。
第七章:全国理事会会议
(一)全国理事会至少须于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并在环境须要之其他时间开会。每次会议明期及地点,须经全国理事会多数取决,
(二)全国理事会会以须由主席或总秘书召开,唯在主席或总秘书拒绝开会时,全国理事会多数委员緝联合召开此种会议。
(三)在任何会议结束后六星期内,须将报告寄送毎一支部,附属党团及全国理事会委员。任何事项影响各支部附属党团或本党属下各组者,须于全国理事会议各事以通知,并在提出要求时供给各项详情。
(四)召开全国理事会议时,倘任何分部联络委员会或支部代表不能出席时须立即以最简单方法通知其分部联络委员会或支部。分部联络委员会或支部于是得选出一名代替者,并在认为适当时予以训令。
(五)任何分部或支部代表出缺时,得由有关分部联络委员会或支部选人填补,继续前代表所余之任期。其他出缺须由全国理事会议投票取决。
(六)任何全国理事会委员,未向全国理事会特别告假而连续缺席会议二次者,须卸去其职位。
第八章;分部联络委员会
(一)每区应设有一个本党分部联络委员会,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三名组织秘书、财政、联络员由各支部及附属党团各选一人担任。
(二)所有分部联络委员会委员须为本党活动党员。
(三)分部联络委员会须由下列方法选用:
(甲)主席、副主席、秘书及财政、在分部代表大会议席代表中选出,选举时须用秘密投票。
(乙)三名组织秘书由全国理事会选用。
(丙)联络员由各支部在其常年大会中选出。
(四)每州只限成立一分部联络委员会。每一分部联络委员会须拥有不少过二个支部,而其党员在二百名以上。
(五)分部联络会至少每月开会一次,任何委员未经特别假而连续缺席例常会议三次者,须卸去其职位。
(六)委员出缺,由分部联络员会议投票决定填补人选:三名组织秘书出缺则由全国理会事填补。
(七)分部联络委员会职权如下:
(甲)执行本党章程、守则、规例、纲领、原则及政策。为此目的需要时,得采取步骤取消附属党团或开除个人、或其他方面。任何有关行动必须向来届常年分部代表大会报吿,唯全国理事会及全国代表大会有阻止权力。
(乙)实行代表大会决定之本党纲领,原则及政策。
(丙)确保区内各支部,附属党团。及所有选区委员会之有效合作。
(丁)常年分部代表大会,全国埋事会及支部提出其任期内本党工作及进展之报吿书。报吿书与财政账目报告必须于分部代表大会至少二星期前寄交各代表,各支部及全国理事会。
(戌)督促所有职员及党员遵守本党章程、规例及守则、纲领、原则及政策。
第九章:支部
(一)本党支部可在任何地点成立,是种支部须有成年党员至少二十名,而以十名为出席会议法定人数。
(二)支部成立后,该支部秘书须立即通知本党总秘书,关于该支部党员、职员、姓名等详情。同时将副本一份交所在地之区部职络委员会。
(三)为防止重复,分部联络委员会得划分任何支部招收党员之界限。
第十章:支部职员
(一) 支部委员会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财政及不超过十二名由支部自行选出之委员,并须每年选举一次。所有职员俱可连任。法定出席会议之人数为五名。
(二)除非其人为已交费之活动党员,并于选举时在场,或曾以书面表示同意,或旁人代作满意解释经出席党员多数接受者,不得担任职员。
第十一章:支部选举
(一)所有选举概用秘密投票进行。
(二)职员、委员及出席区部联络委员会之支部代表,须于每年二月第一次会议时选出。只限持有一年前党员证之活动党员享有投票权。
(三)任何职员或委员未经告假而连继缺席会议(全体或理事)三次者,作卸职论。
第十二章:选区委会员
(一)每选区得成立一选区委员会由该选区内各支部依下列原则选出之代表组成:
(甲)党员二十名以下~代表一名
(乙)党员二十至五十名~代表二名
(丙)党员五十至一百名~代表三名
(丁)党员一百至二百名~代表四名
(戊)党员一百名以上~代表五名
(二)每一选区委员会之组成,不得少于九名委员,担任何选区其各支部党员数目不足以依照上述原则选出九名委员者,得减低党员比率,使其至少得选出九名委员,法定人数为五名。
(三)当选选区委员之支部代表,必须为本党交费之活动党员。
(四)选区委员会在每年三月举行常年大会时,须在其委员中选出一名主席、副主席、秘书及财政,组成该选区委员会之理事会。
(五)每一选区委员会须选出二名选举监督。
(六)选区委员会之总行政费用须由各该区分部联络委员会所分配之基金中支用。
第十三章:竞选委员会
(一)选区委员会须分别在各选区组织竞选委员会,惟各附属党团得在分部联络委员会决定之原则下,委任代表参加是种委员会。再者,该代表必须为附属党团会员,并为交清上年党费之本党党员。
(二)附属党团每选一名代表时,须捐助十元充竞选委员会基金。
(三)竞选委员会须命令候选人提名及遴选投票,并作一切需要之安排,以应付竞选运动。
第十四章:妇女组
(一)选区委员会得在其个别选区内成立一妇女组,目的在集合所有参加选举之妇女票数,并处理直接影响妇女与儿童之政治事宜。
(二)妇女组委员会至少每月向其选区委员会提出工作报吿一次。
第十五章:遴选候选人
(一)分部联络委员哙须与每一进行选举之,选区,委员会合作,以遴选一名候选人参加任何选.举-倘属联合邦议员选举>所有候选人概须于被接受前,由全国理事会签准。
(二)遴选候选人参加选举之工作须由选区委员会负责处理。
(三)选区委员会须邀请所有在其选区内之各支部提名,面对决定一名或可能多名候选人之遴选,则须由该选区内各支部党员投票表决。
(四)所有候选人之提名,必须由选区委员会立即呈上分部联络委员会通过,签准及其他;至于联合邦议会选举之候选人,其决定权力则在全国理事会。
(五)如候选人资格被分部联络委员会否决时,该分部联络委员会须设法通知该被否央候选人之选区内,各支部党员提出否决之具体理由,并提出另外一名经各支部党员选出而为各有关方面同意之适当候选人。
(六)被否决之候选人如对此项决议表示不服,得保有向全国理事会上诉之权利。全国理事会之决议应属最后决定,不得在任何法庭控诉。
(七)候选人资格虽被分部联络委员会否决,唯因选区委员会之坚持,则须交由全国理事会处理,而所有党员必须遵守全国理事会之决议。
(八)关于联合邦议会选举之候选人何题,其所牵涉之权力为全国理事会,如因候选人资格发生争执时,须交由特别为此而召开之全国代表大会取决,所有党员必须遵守全国代表大会之决议。
(九)非俟接得选区委员会担保候选人选举费用,保证分部联络委员会或全国理事会俱不得为该候选人签准。
(十)候选人之遴选,至少须于所有议会选举前六个月举行。
第十六章:候选人资格
(一)备遴选及签准之候选人必须;
(甲)距提名日最少一年前已属本党支部之活动交费党员,唯全国理事会为适应环境,得停用本条章程。
(乙)非其他政党党员或政治组织之附从而被本党全国代表大会宣布不能隶属本党之人。
(丙)接受并遵守本党章程、守则、规例、纲领、原则及政策。
(丁)保证接受并在任何议会奉行劳工集团之守则。
(二)任何候选人在当选后不接受在任何议会不奉行劳工集团之守则者,应被视为违背本章条文。
第十七章:遴选候选人之投票资格
(一)支部党员符合下述资格者,得按下述居住地方及选举资格等条件,参加遴选人之投票,唯不得另有异议。
(甲)进行遴选候人选区之居民,
(乙)符合上述修件及下列资格,支部党员经手续淸楚,由另一选区移居该区者,得参加遴选投票。
(二)支部普通党员及活动党员,除须符谷上述条件外,尚须为距遴选投票前三个月,即属本党交费党员,其姓名经列入支部党员册者,始得参加遴选投票。
第十八章:投票方法
(一)所有投票概以举手取决,惟本党本支部职员,选区委员会,分部联络委员会,全国理事会等,及所有议会选举候选人之遴选,概以秘密投票取决。
(二)在任何会四席上,党员有权要求进行秘密投票;而在任何代表大会,代表有权要求进行记名投票取决,不得再有其他议论。
(三)所有事项概以简单之多数取决。
(四)如属要求记名投票取决,全国或分部代表大会之投票,须按下列原则进行:
全国代表大会:
(甲)每一分部其普通党员及活动党员每一百名或一部份者,享有一投票权,每五百名附属党员或一部份者,亦得一票。每一分部之总票数须同列一票上,交其首席代表。
(乙)每一支部与其普通党员及活动党员每二百名或一部份者,享有一投票权,惟总票数不得超过三票。每一支部总票数须同列一票上,交其首席代表。
分部代表大会:
每一支部其普通党员在二十名或一部份者,享有一投票权。每一附属党团其会员在二百名或一部份者,。亦得一投票权——所有支部或附属党团,其总票数须同列一票上,交各该支部或附属党团首席代表。
(五)全国代表特别大会或分部代表特别大会投票,概须依照前述全国或区部代表大会所釆原则进行。
第十九章:财政及基金
(一)本党所有款项,如非待批准之经常费,须由财政存入全国理事会通过之银行,有关银行账项,概以本党名义来往。
(二)所有分部财政经手之款项,亦须存入分部联络委员会通过之银行。
(三)本党所有支票,须由本党主席、总秘书及财政合签。遇有上述任何一人出缺时、分部联络委员会须由委员中选出一人代签。
(四)分部所有支票,须由各分部主席、秘书及财政合签。遇有上述任何一人出缺时,分部联络委员会须由委员中选出一人代签。
(五)本党总秘书及财政,随时得预支零用费不超过五十元;分部秘书及财政随时得预支零用费不超过廿五元。
(六)倘本党任何支部夭逝,或经全国理事会宣布其为伪组织时,所有此种夭逝或伪组织支部所拥有之基金或财产,须由全国理事会下令移交分部联络委员会。分部联络委员会得决定解散该组织,惟须向全国理事会提出解散报吿。
(七)倘任何分部经全国理事会宣布为伪组织时,该伪组织所拥有之全部某基金及其他财产须移交全国理事会,全国理事会得决定解散该组织。倘该分部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上诉,则不必实行解散,以俟全国代表大会之最后决定。
(八)妇女组或支部,分部委任之其他委员会筹款作特别用途者,须交支部或分部财政保管,所有结存及查妥之账目,必须由所有财政准备并呈交各该.管秘书。
(九)每届财政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所有支部、选区委员会、竞选委员会等须将一份查妥之账目,呈上分部联络委员会。
(十)所有分部联络委员会,每年至退于五月升一日,将一份查妥之账目,呈上全国遅事会。
(十一)全国理事会反分部联终委员会有意时>得随,时稽查各多部败目,并有权委任查数员稽查各支部或,各支部委任筹款之小組委员会账目,所有支部及小组委员会经收之款项,概属本党公有财产。
第二十章:查数员
(一)根据每次全国代表大会守则,选出二名代表任查数员,负责查核本党账目,备于来届代表大会时提出。
(二)查数员不得兼为全国理事会委员。
(三)每一分部得选出二名查数名,负责查核该区部账目。
(四)分部查数员不得兼任分部联络委员会委员。
(五)查数员须兼查分部属下各支部,选区委员会,竞选委员会,分部联络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及妇女组之账目。
第廿一章:修改章程细则
现行章程、细则、守则或其中一部份,得在常年全国代表大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办法)中,由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一项提案,进行修改、删除、修正或増加。任何此种建议之具体提案,须依照章程及守则,以书面送达本党办事处交总秘书收。
第廿二章:开除党员
(一)任何党员不遵于本党章程、守则、规例、纲领、原则及政策,或造成党内不和与分裂,或在任何情形下,其言词与行动被认为伤害本党者,经分因部联络委员会请其解释不应被本党开除之理由。
(二)分部联络委员会须决定实行幵除,变相惩罚或其他基于环境认为适当之方法,而其决议必须通知有关党员及全国理事会。
(三)任何党员对开除表不服者,有权向全国号事会上诉,惟全国理事会之决议应属最后决定,不得在任何法庭控诉。
(四)全国理事会得随时取消开除令,或任何被开除之党员,得在不少于一年之时间内,向全国理事会申请重新入党。
第廿三章:定义
(甲)「马来亚」指新加坡与马来亚联合邦二区。
(乙)「区」指联合邦或新加坡之一州或殖民地。
(丙)「成人」指廿一步以上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