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亚劳工党文献汇编
无偏无私定规制,
为国为民展宏图。
~党的章程~
导言
1.Constitution of the Pan-Malayan
Labour Party,1952
2.1954年马来亚劳工党章程
3.Constitution of the Labour
Party of Malaya, 1959
4.1962年马来亚劳工党章程
5.Revised Constitution of
the Labour Party of Malaya, 1967
马来亚劳工党是20世纪50和60年代,一个横跨种族藩篱的多元政党,服膺社会主义,在组织上有著深厚的群众基础,对当代的政治发展起著一定的影响作用。
它以区域性劳工党始,成为英国殖民地政府新职工运动政策的一部份,充当冷战时期堵遏左翼进步思想传播的工具;中经泛马劳工党的政党政治试验,发展为超种族范畴的政治论坛;再正名为马来亚劳工党,定位于社会民主主义运动,以工业无产者为主体。反抗资本剥削,争取民主社会主义体制的实现;最后以民族民主革命为纲,用先进的工人阶级思想作为精神武器,体现工农联盟和民族统一战线的更髙斗争方式结束它的历史任务。
在坎坷崎岖的长征道路上,党一共提出了五份章程。概括斗争目标、组织系统和活动方针,制度化党纲和党纪。
1952年6月26日,泛马劳工党正式成立,加盟的区域性劳工党是槟城、雪兰莪和新加坡劳工党。第1份章程明文规定党的宗旨在于:(一)协调马来亚各地的劳工与社会主义组织活动,以达致国家独立和社会正义,以及人民在政治、社会和经济上的解放;(二)与国内和其他国家的劳工、社会主义或其他组织协力合作,推动党的目标,并采取共同行动提高工人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水平。在组织成员上,党只接授所有认同党章程的民主劳工和社会主义组织为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为党员。
1954年6月5日,泛马劳工党正名为马来亚劳工党,核准新党章,首次列举8大创党宗旨,以争取建立统一的、独立自主的、及民主的马来亚国为首。全国代表大会为党最高机构,下置全国理事会。各州分部联络委员会之下再设地方支部,召收附属、普通及活动三类党员。党章也另节规定设立各选区的竞选委员会与遴选候选人之程序;以及财务与基金之处理方式。
除了党的首要斗争目标在1959年的修订党章中更明确化为争取建立一个统一、民主、社会主义的马来亚国外,有关的组织概念、原理和方式基本上一直继续执行至1962年;不过普通党员必须是联合邦公民,而在修正条文生效前已属党员者则不受公民权资格之限制。
1962年党章规定党全国代表大会将改为二年一届,并将仅只拥有单一的普通党员籍;此外,也授权全国理事会及分部委员会委任各自层次的组织秘书,执行秘书及研究员等,健全组织系统,扩大政治影响。
1966年10月25日,党领导层有鉴于政治斗争的日益复杂化和尖锐化而提岀另一修正章程,并再经1967年8月20日全国执行理事会作局部増删后,拟提交全国代表大会决定通过。修订后之党章侧重党的科层化和纪律化,增强全国执行理事会及州分部工作委员会的执行工作权力。它明确规定各级工作委员会成员之职权和任务,及会议之法定人数,并且毫不含糊地制订条文,说明全国执行理事会决定解散支部时所应因循之原则和程序,并及有关支部被解散后之财务资产的有效处理方式。新订党章也第1次纳入对党徽和党旗的诠释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