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海外华人》
第三章 明代对外关系:东南亚
王赓武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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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台湾初版第一次印刷
明代的统治者并不认识今日的东南亚地区。他们认为在渤泥(Brunei,今婆罗洲)以东的诸岛为东洋的一部分,其他沿海各国为西洋的一部分。很长一段时期中,西洋还包括印度洋沿岸国家。至于构成现代的缅甸、老挝及泰国北部的各邦,则视为与其他国家迥然不同。
当然,按先后定都南京或北京的大明朝廷的看法,中国总是世界的中心。任何国家,除非其统治者和中国的皇帝存在着某种关系,否则其存在便毫无意义。还有一些因素也颇关重要,诸如该国与京师间距离的远近,该国与明朝之间是否有共同边界,以及该国对明朝的国防是否重要等等。还有一些技术性的差别:派遣贡使从福建泉州入境的国家与贡使从广州入境的国家是有区别的;而取道陆路派贡使从广西或云南省入境的国家又有所区别。尽管中国朝廷经常强调对外关系的一般原则,但实际上决定中国对东南亚政策的,主要仍是明王朝在不同时期的政治环境。
在明代开国后的六十年中,元代的旧例和从元朝的政策中吸取教训,成为形成其对外政策的决定性因素;同样,从华中兴起的明代开国新贵对待外人--特别是对蒙古人--的态度和顾虑,也非常重要。在沿海各地,由于海盗及海上贸易问题,导致对外出的限制。当时还存在对越南(安南)、占婆(占城)的关系问题以及该两国之间的关系问题。征服云南(直到1382年还一直在元朝的梁王统治之下)(1)以及沿西南边境与缅甸、老挝间的冲突,也左右着其外交政策。最后还有宦官郑和(1371-1433)率军出洋远征及其对东南亚的影响。约在1435年之后,朝廷对南方的关注日少,而自十五世纪初帝都北迁到北京之后,与东南亚及其以外的地区更不常接触。除十六世纪中有几十年时间日本海盗在中国海盗的协助下劫掠华南沿海诸地以外,几乎整个对外政策都集中于巩固北方的边防。欧洲人东来,为海上贸易增加了新的规模,但中国外交上对南方国家的态度,则甚少受其影响。
明代正式史录清楚地反映出朝廷在十五世纪中叶以前,曾集中关注与东南亚的关系。在明太祖统治时期,曾鼓励建立正式的朝贡关系,但同时也企图限制对外接触的范围。然而,在(成祖)永乐朝的正史记载中,对外有过一阵新的积极活动。次要的文献也补充描绘了这段史实。郑和的海上远征,经东南亚而达印度洋沿岸,曾引起举世的注意,这段历史极大地丰富了现代史学家对明初60年的研究。加以征服越南并统治该国近20年,更丰富了有关的史料及次要的文献。到十五世纪三十年代以后,正史中有关对南方国家关系的记载较少。中国沿海的外国商人和商船,多在广东和福建进行贸易,但只是在他们的活动危及朝廷利益或有违既定的对外政策时,才偶尔有所记载。
3.1 明初的对外政策
明太祖极重视汲取元朝对外政策上的经验教训。蒙古人为征服南宋,曾从吐蕃东部进攻位于中国西南部的大理国,并进而威胁越南。在灭宋以后,即要求越南、缅甸、掸-老-傣诸邦(2)、占婆甚至爪哇的君主向其臣服,当这些国君未能毕恭毕敬表示服从时,蒙古人就出兵侵犯这些国家。不过这种压迫政策在忽必烈帝(元世祖1260--1294在位)死后就已放弃,然而元代鼓励海上贸易的政策,却不受明代开国君主洪武帝的喜爱。私人贸易未受控制,并且与朝廷的朝贡贸易相混。在洪武帝看来,这种情况已导致他所继承而统治的沿海地带动荡不安。
元朝对南方国家的政策,建立在帝国的北方疆域不受任何威胁的前提上,因而元朝统治者能抽调力量威胁其南方诸国,并尽其力之所及向南扩张。明太祖看到他的处境正好与此相反;他面对的威胁来自北方。(3)他需要保证南部疆域及沿海地带的安全稳定,以便集中力量绥靖北面强大的蒙古-突厥联盟,并保卫从满洲西部到西藏东部的北方边防。他因此也无力同时再与其南方的邻国争霸。
按此观点,明代的战略地位与汉、唐、宋三朝类似。明太祖的谋臣劝他从前朝的历史中汲取解决问题的答案,建议他从历史中找出建国各个方面的典范,而他对待南方各国的政策也不例外。他恢复了早年汉、唐、宋各代以华夏为中心的对外关系所使用的词令,以及许多对待藩属国贡使的古代礼仪。他与元朝的政策有显著的区别。他避免显示武力,迫使对方归顺,而是对这些藩属国实行间接控制。他强调藩属国应象征性地承认中国为寰宇的中心和他继承帝位的合法性。
然而,与先前各朝代的境况也有明显的区别,明太祖不同于汉高祖(公元前206-195在位)或汉武帝(公元前140-87在位),他承继了一个人口众多而在沿海防御上又为许多严重问题所困扰的南中国。他和唐高祖李渊及其名声赫赫的儿子太宗李世民(626-649在位)也不同。李氏父于是出身于西北豪族的职业军人,惯于在大草原上与游牧骑士及其凶猛的部族首领一起纵横驰骋。但对明太祖来说,大草原仍然是具有敌意的异域。和宋代的开国君主赵氏兄弟也不一样,明太祖控制了整个长城防钱。明代不像宋代,没有遭受其大敌深入践踏其国土而束手无策。因此,明太祖并不完全依据前朝的典范,而是有所创新地制定其防御和对外政策,包括如何对待其和平的南方邻邦,他几乎从根本原则上,就不能不估量到如何对付广西和云南边境以外的西南方陆上邻邦和其船舶能抵达广东福建港口的海外邻国。
他早在1369年(洪武二年)就向南方诸王国发出第一道玺书,主要是通告他已驱逐蒙古人并建立了合法的新皇朝。(4)颇值得注意的是,赉诏使者出发时间的先后。派往高丽及越南的使者是同日出发的,一个月后又遣使分往占婆、爪哇、南印度和日本。此时,占婆已派出第一批贡使来中国,这是东南亚诸国中最先派出使臣列明朝的国家。同时还发现爪哇派往元朝廷最后的贡使,在元朝巳覆亡时还留在福建,于是明廷派往爪哇的使者乘便陪送他回国。越南很快响应,马上派遣使臣到明廷。但刚遣使不久,国王就逝世了,明太祖为之焦虑不安,设祭致哀后,册封死者的侄儿继位为国王。
上述一切,都着重强调了以往的中国皇朝的传统礼节;表明在近百年元朝统治下被废弃的正常对外关系从此恢复了。这一时期明朝对外政策的特点,是使用定制而符合常规的文词,并恢复了适当的礼仪,如朝贡方物和颁赐答赠,册封外国君主、甚至颁发大明的新历(大统历)等等。虽说礼仪繁缛详尽,但和不要求实际归顺明朝的统治。其后对这种象征性的归顺程度,又作了详细的规定,但仍考虑应为派使前来或遣使前往的国君所能接受而又符合传统者为宜。但明代对东南亚,至少有一桩超越唐、宋的新猷,就是明太祖册定越南占婆(还有高丽)之狱渎山川神号,并规定与国内的山川之神同时祭祀。其后这一祀礼还推及更南面的东南亚和更西面的斯里兰卡。虽说这仅仅是象征性的,而且表面上看来,是为了各国国君的长寿安康和其国土的太平昌盛而制订的,但对这些山川名称的册定和祭祀,也是为表达君临天下的天朝皇帝对这些地方所负的责任,而这是以前从未如此明白宣告过的(5)。
在这些礼仪背后,辞藻上的和谐与浩繁,不能掩盖严酷的现实。当时越南与占婆连年发生战争;元朝的梁王还统治着云南,而且沿边境一带的诸部族领主之间纷扰多事;在爪哇海和马六甲海峡地区诸国中,政治上也时有动乱。明太祖很快认识到他不得不介入上述第一、二两项冲突之中,而第三项冲突的后果,也必然要触及他的帝国。
的确,终明之世,现今所谓东南亚地区对明朝廷来说,至少存在着四种不同的问题,每一问题都影响明代对南方的外交政策的某一方面。兹综述如下:
第一,越南与占婆的关系,最后以越南占领占婆告终,进而发展为对柬埔寨的冲突,再进而发展为对泰国的敌对关系。这些冲突虽说发生在离中越边界尚远的地方,但终究影响了明代的海外政策。
第二,中日和越南关系的特殊问题。这些问题与第一项有关连,但主要涉及两国的边界及越南对其西面及中国以南各部族领地的政策。明代拟将越南并入帝国版图直接统治而遭到失败,成为东南亚大陆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一件大事。
第三,明帝国的海上军事和商业活动,涉及南中国海的沿海诸国,从吕宋到泰国及占婆的港口,也涉及马六甲海峡以外诸国,并在十五世纪初的一段短时期中,与印度洋沿岸远至西方的阿刺伯和东非,取得了密切的接触。这种联接也把印度、波斯(今之伊朗)和阿刺伯的贸易商,作为一部分官方使团招来中国,其后又为葡萄牙人、西班牙人和荷兰人沿中国的东南海岸为进行新的商业和政治活动开辟了道路。
第四,明朝廷宣称它统有了今日缅甸、老挝等地西南部的诸土邦,一如对云南,通过土司进行管治。这套行政体制是继承自元朝的遗产。当年元朝征服大理的南诏王国,将其归并入元帝国的版图,作为一行省而建立了这套行政体制。就在明取代元之前不久,有一项具重要意义的事态发展。随着越南人和缅甸人向南方扩张,现代泰国人的祖先也向南扩张。他们在1350年建立阿瑜陀耶(大城Ayuthia)王国,沿湄南河谷延伸,将北面的暹邦(Syam或素可泰Sukhothai)和南方古邦罗斛(Lo-ho或华富里Lopburi)合并为一王国,在中国史书上称为暹罗(今之泰国)。
自元朝皇帝忽必烈汗远征大理、缅甸、越南占城及爪哇诸国之后,东南亚地区遂成为此后中国皇朝施政的目标。这一系列紧张惊人的事件,给这一地区留下共同的经验;即在此以前,从未有过如此强大的势力深入地推进到南方。这也使有关各国深感与如此强大和具有潜在侵略性的中国为邻如何共处的问题。因此,像明朝开国之君能移击败蒙古王朝,必非寻常人物,理应加以崇敬。因此,明太祖致东南亚各国的第一道玺书应结合此等前后情况加以理解。
明太祖主动要求取得邻国对其皇朝合法性的承认,可以和他要严格限制与外国接触的意图加以对比。这些限制虽然可以用儒家的言词说得很堂皇,但实际上的理由更为重要。太祖坚信,必须将一切与大明帝国疆域以外有关的事宜,由中央集中严格掌握。虽说他主要关心的是皇室和帝国的安全,然而他也急于控制一切对外贸易,以保证在毓一些敏感的沿海地区的贸易,不会援乱其国土上的法律和秩序,因此保持对外国君主的正式关系和禁止私人对外通商,就成为首要大事了。这种政策并不等于要禁止一切海外贸易,只是使之非法化与秘密化,而且大部分不留纪录而已。本章将不述及对外关系中的通商方面,而是着重于明帝国制度如何运用于其东南亚邻邦关系方面。
明太祖遣使分送玺书给东南亚外邦,宣告大明皇帝即位接替了蒙元,其直接目的在于很快分清哪些邻国愿意和中国建立亲密关系而哪些则否;哪些邻邦对中国有所倚仗和友好,而哪些则具有潜在的敌意。很快人们便看清楚,不像元初年的蒙古皇帝那样,明太祖要求这些邻邦的,不是着重礼仪上表示臣服于“天子”,而是正式承认新皇朝。他集中力量于一个较小的势力范围,并力求限制各国贡使的次数,遵照儒家经书所定,坚持相邻之邦三年一贡,其他各国每一代新君则朝贡一次。他鼓励臣下从三方面注意这些对外关系:随时留意对天子表示崇敬的需要;对边患的反应要迅速;对待任何外国与国内政治问题上的联系要提防。他又定下另外两项明确的外交政策:对海外国家不得加以攻打;朝贡关系不得用以牟利,更不可与私人海外贸易相混。
明太祖制定的这些对外政策,的确有所创新,并形成了此后五百年间,中国对东南亚诸国关系的基础。其对外政策中创新的方面须加以说明。诚然,他注重对天子的崇敬,看上去似乎是旧传统,但其行动并非例行公事或虚有其表的仪式。双方使节往还的背后,都有道义和政治目的之意识,在历次遣使前往越南的活动中可以证实此点。越南在经过一个世纪和元朝之间的微妙关系后,对涉及它自己的独立和自尊的问题甚为敏感。明太祖洪武年间,通与越南的陈氏王朝的数十年动乱时期相重合,1369年(洪武二年),明太祖所遣赴越的第一、二两次使者,正值陈氏王位发生严重的继承纠纷。其时陈氏朝的老王裕宗陈日煃方逝,其已故长兄之子陈日熞继承王位。明朝廷十分谨慎,以隆重的礼节正式承认了这次继位。不到一年,当时的实际统治者陈叔明(艺宗)逼死新王陈日熞自立,但对明朝廷隐瞒实情不报,径以他自已的名义对明遣使奉表朝贡。明太祖终于查究到实际情况,理所当然地拒绝对陈叔明的承认(和其贡使),并加以责备。
两年后陈叔明放弃王位,让位予他的弟弟,陈日煓是为睿宗,与明朝廷的朝贡关系又得到恢复,但叔明仍实际执政,因而终叔明掌权之日两国的关系冷淡,太祖对其所立的睿宗日煓和日煓之子废帝陈日炜,都末予以正式册封。不久,废帝陈日炜又被其表兄黎季牦推翻并杀死,明太祖对安南的统治者更不信任并怀有敌意。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他又一次拒绝了越南朝廷派来的贡使。只是到洪武朝最后三年(1391-1398)(洪武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由于沿明帝国与越南交界地区的纠纷,才恢复了外交关系,但远非友好。明太祖把正式承认及遣使册封的举动,视为对越关系的可靠基础,而越南统治者的一系列篡弒行为,使他所有这些举动成为受愚弄的傻事。对此他最为恼怒,因此,当1396年越南于其前王陈叔明卒后一年余方来告哀,明太祖下谕礼部:
‥叔明之死,若遣使吊慰是抚乱臣而与贼子也。
异日四夷闻之岂不效尤、狂谋踵发,亦非中国怀
抚外夷之道也。尔礼部咨其国知之。(6)
但就在1395年(洪武二十八年),对越南的外交活动曾一度单方面地恢复,说明明太祖对边疆的纠纷反应很快。当广西南陲沿越南边境的龙州部落发生叛乱时,由高级官员率领的使团两次前往越南。当问题看起来很严重时,就不计较进贡礼仪的细节了。而早些时于1381年(洪武十四年),也是在沿越南边境地区曾出现过并不那么严重的纠纷,其时洪武皇帝都命令广西省当局此后拒绝越南的来华贡使,不过实际上第二年仍旧接纳了一批页使。(7)
明太祖对边境安全的重视与卷入邻邦之间的纠纷,显然有明确的区分。明廷有关越南和占婆相互攻打战争的一些诏书,颇堪一读。洪武帝不愿在两国尖锐争议中,倾向于任何一方。在十四世纪七十年代中,他曾五次劝告双方罢兵修好,甚至在越南失去明廷的好感而占婆却按时礼奉明朝之时,明太祖始终坚持其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的原则而毫不动摇。但对涉及帝国安全的问题,反应则不同。当1384年用兵于云南时,明大军需求军粮,就遣使要求越南馈饷,沿红河送到边境。1395年平定广西边境龙州之叛时,又要求越南就近输饷龙州军。总之,当明朝廷用兵平定靠近越南的边境地区时,越南是无法保持中立地位的。
更为敏感的则是,外国君主对待大明使臣的问题,可举两例来说明明帝对此的关注:第一个是对越南的问题,越南长期以来自居为与中国抗衡的南方帝国,而且以其能抗拒蒙古人(元朝)的压迫而生存之历史纪录为骄傲。明太祖决心要实现其至尊身分,不容任何对其环牢一人的最高地位挑战,和他决心保持从前朝继承下来的等级关系。这是他责无旁贷的事。因此坚持有关的礼节必须严格遵守。当他派往越南册对其国王的使官,闻知这位国王逝世的消息,便拒绝入境向故王的继位者祝贺。越南人不得不申报前王逝世的讣闻,并呈请大明皇帝批准新王的继承,予以册封。
在使越南就范以后,洪武帝又对所遣使臣不顾冒犯,拒受越南国君的馈赠大为嘉奖。这足以说明是皇帝本人而并非其臣下在掌握对外关系,同时显示越南的卑下地位,它只能进贡而不配颁赐,即使对中国的使臣也不可以。的确,越南决心在外交上实现某种程度的平等关系,成为其后数十年间对中国关系紧张之源。明朝礼部为如何接待越南贡使和在越南应如何接待明朝派遣的使臣,制订了一套更为繁缛的礼节,甚至连明太祖也不得不告谕礼部不可过分。同时,越南被迫放弃岁遣页使而与占婆、真腊和暹罗,同按三年一贡的规定行事。其后1383年(洪武十六年)朝廷遣官赉送验证明朝廷派出使节所持证件用的勘合信符,给占婆、真腊和暹罗三国而不给越南,也可以认为是失去大明皇帝好感的征象。(8)
第二例涉及对待三佛齐国(室利佛逝(Srivijaya)或者说是对待苏门答腊东郎、中部一带及马来半岛的马来世界的关系。沃尔特斯(O. W. Welters)教授曾研究了这一时期明朝与马来国家联系的背景,并对影响明朝与马来国家关系所发生于十四世纪七十年代和其后九十年代的各事件,作了新的解释。(9)他的解释强调了明太祖不关心东南亚海域并对其政治局势的细节无知。他的解释也强调该地区的国君及其藩属之间的复杂关系,而这一点却是明朝所未能加以关注的。沃尔特斯也令人信服地阐明了当地对贸易及合法地位的纷争,如何有可能将明朝的官员牵扯进去,以及他们又如何导致明太祖作出不体面的错误决定,并使得他遣派的使者丧命于爪哇人之手。即使明朝官员并未与外国君主同谋,但他们未能防止明太祖失误,使皇帝对他们起了疑心。特别是怀疑其当朝宰相胡惟庸。胡后来被控私通日本及与应对中国沿海寇掠负责的那些人有密谋关系。而明州卫(今宁波)指挥使林贤因受胡惟庸派遣下海招倭罹罪受诛一事,更使太祖皇帝对其臣下干预对外关系的怀疑,得到证实。因此规定与外国人交往,必须绝对是正式关系,并严加控制。(10)
显然,按照明朝皇帝的观点,朝贡关系不是用以谋利的,应当着重指出的是,他明确禁止对海外国家进行侵略的政策。这项对南方及东方国家所采取的完全属于防御性政策的新特征,极应予以重视,它不仅肯定了汉、唐、宋三代的旧政,否定了元世祖忽必烈的有关举措,而且为明代的对外政策,确正了重要的理论准则。
尤其重要的是,此项政策首先在1371年(洪武四年)宣布、其后汇入1373年(洪武六年)编成的明太祖《祖训录》中,而且直到洪武末年的《皇明祖训》最后文本中,仍然详细肯定了这一修订后的政策。这是明太祖始终不渝的若干基本政策之一。由于这是一项公告天下的特殊政策,值得我们全文摘引。其主要一段载于1373年的《祖训录》(11):
凡海外夷国如安南、占城、高丽、暹罗、琉球、西洋、东洋及南蛮诸小国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若其自不揣量来挠我边则彼为不祥,彼既不为中国患,而我兴兵轻伐亦不祥也。吾恐后世子孙倚中国富强贪一时战功,无故兴兵致伤人命,切记不可。但胡戎逼近中国西北,世为边患,必选将练兵时谨备之。
《祖训录》开头一章中的上迷引文也保存在最后于1395年(洪武二十八年)订正的文本中。后一文本中再增添及修订的部分值得重视,并可能是重要的。在前此文本中,此节列在该章最末,而在最后的修订文本中,本节被列为最重要的祖训第四项。
此外,指名不征的国家为15个。在东南亚地区除上面引文所述的三个国家外,又增加了7个国名:真腊国、苏门答剌(苏门答腊北部)、爪哇国、溢亨国、白花国(“拔沓”或西爪哇)、三弗齐国(室利佛逝或巴邻旁,在今苏门答腊中南部)及浡泥国(婆罗洲)(以上国名见《皇明祖训》)。后四国的增入颇为重要,因为四者当时大约都是爪哇“满者伯夷”王朝的藩属。但令人感兴趣的一点,是明太祖自1371年(洪武四年)已经知悉渤泥是爪哇的藩属国,而约在1378年(洪武十一年)左右,也知悉三佛齐同为其藩属。然而他直到1395年(洪武二十八年)依然将此二国列入他的不征15国名单中,直到1397年(洪武三十年)才公开承认三佛齐是爪哇的藩属国。
在后一文本中,明太祖对这些国家也加以区别,指出只有真腊和暹罗二国与明帝国没有发生过纠纷。越南不得好感,并限制只准三年来一次贡使。占城和其他南方国家曾欺瞒太祖皇帝,在进贡使团中包括了私家商人;这些使团从1375年起,曾数次为此受到明朝廷指责,要求停止此种欺瞒行为,直至1379年此种行为才告停止。显然洪武帝很清楚,贸易才是派出这些进贡使团到中国的主要目的,但他要这些外国君主谨慎从事。最后把海外国家的“海外”一词和“蛮夷小国”的提法都删掉了。在列举15个不征之国方面,最后修订本说得较以前更为周详,但并非就更准确地反映该地区的实际政治情况。删去“海外”一词是否有意如此,难以肯定,但删去后就可以把高丽和安南包括在内,因为太祖一定注意到这两个国家都是可以由陆路加以征伐的。
明朝廷也和陆路可达的南方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明太祖首先是从元朝的官方纪录中,了解到云南以南的外邦。1371年(洪武四年),他向各方派出使团,当时很可能曾派出途经越南前往缅甸的使团。这次遣使因占婆入侵越南而受阻,在越南逗留逾两年迄未能入缅。其间4名使臣中有3人逝世,到1373年,仅存的一人回国。(12)结果便不再致力于与缅甸联系了。原来洪武帝认为缅甸是越南之外最强的国家,可能曾希望和它联合起来,攻打当时还控制着云南的蒙古政权。如果云南不是在公然反抗明室的梁王统治之下,明太祖会不会把云南并入帝国的版图,固然难说,但云南仍在蒙古人统治之下的事实不可避免地使明太祖迟早要进行军事征讨。1382年(洪武十五年),明军胜利完成征滇之役后,对元朝在该地区派驻中央官员统驭各部族的方针加以修改;土司制度推行到帝国边境以外,当地的国君或头人被任命为各级钦命地方长官,至少在名义上是为皇帝进行抚治。这种封授官职制度,混淆了国外的藩属与不在皇帝直接行政统辖之下的自治地区之区别。因此,若干掸-寮-傣族地区的设置,导致一种特殊的情况,即明朝承认暹罗(阿瑜陀耶或暹罗)的统治者为国王,而其他所有的掸-寮-傣、缅,或孟族的统治者,却都得不到这种称号。这些部族地区的统治者,仅仅封授以武职官衔:如各级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被认作更直接隶属于大明统治的土官。(13)
在此时期,外交政策上一项最重要的改变,则是明朝廷决定不再承认缅甸是一个王国。这个决定来自明代的政策:既鼓励间接统治,同时又降低中国西南部地方部族统治者的政治身分。在征服云南以后,此项政策又确定向更南方向地区推广实施。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明朝通过清迈的君长(名义上是明朝所封的宣慰使司)又一次与缅甸取得联系,缅甸遂遣使到中国。1394年定都阿瓦的国君被明朝封授为他所统治地区的宣慰使(缅中宣慰便可)。朝廷无意恢复缅甸王国,他们认识到自从元代摧毁了建都蒲甘的缅甸国以后,兴起了若干掸邦(甚至在阿瓦建都的国君也出自掸王族)。原来的缅甸国业已瓦解。
明朝廷继续封这些土邦实行分化和削弱的政策。以洪武帝看来,如掸族(Maw Shan)的麓川土邦(麓川平缅宣慰使司)是这些上邦中实力最强、最有威胁的一个。(14)麓川距大理甚近,控制着萨尔温江以外的大片地区,并蓄意摧毁阿瓦(缅甸),统一诸掸邦置于其统治之下。于是在征滇成功以后不多几年,洪武帝实施了箝制该邦并削弱其势力的行动。当时明朝廷已设置了三个掸-傣族的宣慰使,另外两个是车里宣慰使司(西双版纳及其附近属于今云南、缅甸及老挝之地)和清迈(八百宣慰使可)。清迈曾提供了明朝最初与在阿瓦的缅甸王朝联系的外交中介;而对阿瓦的掸族统治者授以官衔则是对卯掸族的麓川土邦加以箝制的另一步骤。1402年(建文四年)以后则由明太祖之子永乐帝在与麓川相邻的地区升置了另外两处宣慰使可(译按:当指永乐元年升木邦及孟养工府宣慰使司一事),以完成其分化瓦解老缅甸国的目标。但永乐帝推行的是一种更为具有侵略性的政策,如其父洪武帝有灵是不会同意的。
3.2 永乐帝的对外政策
明朝开国的太祖皇帝曾为其继位的后代子孙制定了对外政策的框架,详细条列此后对外关系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并要求严格遵守这些训示,但实际上并未能获得照办。第一个继位者是他的孙子建文帝朱允炆,被其叔父(朱棣)推翻,朱棣篡位是为永乐帝(谥成祖),他觉得其继承大统称帝,要像他的父亲太祖一样彻底合法化,这就包括实施全面的侵略性对外政策。其非常激进的政策中,就涉及对东南亚及濒临印度洋各国的关系。最著称的一项政策,就是派遣三宝太监郑和统率大舰队多次远征,扬威海外。在永乐朝,越南和中国之间日益紧张的关系,盖过了越南和占婆间的纠纷。连对掸-寮-傣族诸邦的关系上,也受到他要统治越南的侵略性政策的影响;同时,与其他海外国家的关系,也受到郑和船队远航“西洋”的影响而黯然失色。为了解永乐朝对外关系的发展,最好先考察一下对越南的侵略,再研究一下郑和的远征,并分别估量这两者所产生的后果和深远的影响。
表面上看来,永乐帝只不过重行肯定他父亲的政策:不准私通外国;私人不得进行对外贸易;除了严格规定的朝贡制度以外,不得进行任何贸易或其他交往。在执行中,他更为颐指气使、更具有侵略性,当别人(不管是中国的冒险家还是外国的统治者)不按照其意图办事时,他要比他父亲更想进行干涉或威胁。他的好战性,可能由于皇族中人仍认为他的靖难夺位是一个污点,而使他心怀不满,欠缺安全感。也有可能来自于他对使用武力的态度。他是一位伟大的武人,相信许多问题可以运用军事手段来解决。他和越南的关系正是这一立场的最好说明。当时越南的新统治者(译按:当指黎季牦废陈建立胡朝,国号大虞)曾于1400年请求永乐帝的侄儿建文帝的承认(请封)未能获准,至是又向永乐帝请求承认他对被推翻的陈王朝的合法继承。永乐帝对此很谨慎。这是因为他的父亲洪武帝对自1370年以来,那里发生过一系列的王位篡夺颇为不悦;至于对明朝廷的查询,越南没有一个统治者能对其继承的合法性,作出今人满意的答复。
3.2.1 越南
永乐帝按他父亲明太祖的政策,要求核实越南国君继位的合法性。当他的官员禀告他,新王是陈王朝的至亲,被选择为新的统治者时,他便满意了,并赐封这个继位者为安南“国王”。但数月后,他发现此人是个弒君篡国各而感到很恼怒。二十年前也曾出现过这种事情,当时明太祖曾被蒙骗而受人利用,使越南朝廷在政治上得到好处。永乐帝虽也曾坚持要对越南新主所称的继承资格加以核实,但仍被蒙骗了。不久,寻获陈氏王室的唯一后代(陈天平,事见《明史321》,译者),并由明朝遣使护送回越为王,但刚到达越境就被谋杀。永乐帝早已许诺支持被废的陈氏王朝,这时他对越南篡位者的奸诈行为,深恶痛绝,立即下令对越南进行大规模的征讨。他虽然明知越南是太祖皇帝列为“不征之国”之一,但他认为当时的事态严重,使他具有充分的理由不依“祖训”行事。对不法篡夺王位者,绝不能不加惩罚,任其逍遥自得。也许他亦意识到自已登基的合法性有问题。他当然不允许别人把他当成是个不全力支持合法王室的人。
来自十数省的远征大军指向越南,其规模足与25年前明太祖征服云南的大军相比拟。主力道出广西人越,另一支滇军自云南顺红河南下入越,其他各部则由海路进发。初役很快奏捷。但这次征越之役和以前征滇之役有所不同,此时越南已形成相当统一的国家,并按中国的模式建立起一套颇为完整的行政机构。越南具有自已独特的文化,又有丰富充足的资源,足以反抗将它并入中华帝国。(15)
越南与中国在表面上的相似,使永乐帝作出了今人遗憾的决策。不满足于仅仅推翻篡夺者,他认为越南与中国的相似,足以决定将它重建为中国的一个省。陈氏朝的王室已不存在王位的合法继承人,永乐帝认为他可以根据一千五百年前,汉朝的疆域,有权对历史上的领土恢复统治,纳入版图。这就导致其不可挽回的错误决策--取消越南国,改为郡县,由南京的朝廷直接治理。
另一原因是由于越南宣称它是与明代中国相对等的帝国。当明军攻占越南首都后,找到越南称帝、使用纪元及证号的“皇朝”纪录和文书;这些资料证明了越南朝廷僭越称帝的欺诈行为。永乐帝据此断定越南人是习惯于接受中国的皇权统治,但是他却不知道这种单从文化上作出的假设论断,是与越南类似文化上的民族主义相抵触的。事实是这种原始的民族主义,使用中国文化的名词来表达,极易今人产生误解。
对越南的战事,经过二十年的战争和占领之后终于放弃,黎利(Le Loi)(译按:黎利于永乐十六年(1418)起兵,后称帝,国号大越,谥太祖,见《明史‧321‧安南传》。)游击战术的惊人成功等等,在中国和越南历史上都占有一定的地位,兹不详述。(16)但重要之处在于中国在越南的失利,对中国与东南亚其他国家的关系有何影响。越南的两个邻邦被牵进这场冲突中。作为越南的世仇和中国忠实外藩的占婆,一直依仗中国阻止越南的侵犯,其时却发现与中国直接为邻比和较小的越南为邻更为不宁。当时占婆统治者曾被迫派兵输饷以支持大明对越南的占领,但他们很快发现原先他们和越南在领土主权上有争议的地区,现在中国的官员也提出和越南同样的要求。一旦明朝占有这块地区,占婆就更为求助无门了。
尤其重要的是战争的结局。在永乐帝发动征越之战以前,中国朝廷的威信是以极强大的军事实力为后盾的。越南人从不敢去冒试探之险的。大明皇帝的一封告诫诏谕,就是一个有效的遏制力量。但当战争在最初几场劳仗以后屡遭挫折,明朝的军队在消灭越南“叛逆”的战争中,一吹又一次失败以后,明朝廷的威信便丧失了其遏制力量。占婆最后面临三种势态发展而狼狈失措:它由于中国官兵的贪婪勒索而愤怒;它对黎利的顽强抗战,钦佩日增;最后中国之失败及出现了一个更为强有力和团结的越南国,使它感到震惊。终明之世,中国皇朝对越南的权威一蹶不振,这就决定了占婆的命运。占婆为恢复其原有与越南平等的国家地位所作的努力,其结果则是灾难性的。当几十年后越南人得到消灭占婆的机会时,明皇朝对越南的告诫已毫无权威作用了。(17)
对越南的侵占,在东南亚大陆上其他民族中也引起了反响。占婆人由于中国进兵并占领了其世仇越南人的家园而变得胆大起来,他们便去攻打柬埔寨,有一段时间,柬埔寨受到来自两个方向的侵袭,因为此时阿瑜陀耶(暹王朝)也在扩张领土,从西面蚕食柬埔寨。柬埔寨这次总算成功地获得明朝廷的帮助,遏制住占婆的侵犯。但其后中国从越南撤退之后,便轮到由越南人来遏制并最终灭了占婆。
老挝在明朝占领越南时期中所扮演的角色,更今人感兴趣。老直挝是云南以南掸-寮-傣诸民族邦之一,其邦君是一位由永乐帝授封效忠于大明的“宣慰使”。老挝之产生来自高棉人(真腊或柬埔寨)的努力,他们希望众多的傣族部族领袖保持各自分立,以制止阿瑜陀耶王国的扩张。出于不同的目的,明朝的策略也支持沿其西南边疆的部族政权保持分化的状态,因此明朝承认老挝的土邦地位,正如他承认车里(西双版纳)、八百(清迈)、麓川(卯掸人)以及其他若干土邦一样。
老挝满足于用外交手段维持其存在,它南接柬埔寨,东邻越南,北隔若干小部落联盟与中国交往。但当越南在中国统治之下时,老挝的处境就不甚安全了。溃败的越南军不愿南逃以求世仇占婆的帮助,宁可到老挝栖身避难。老挝的君主无意参预这场战事。他一直不希望中国成为其近邻,也许对越南人普遍仇视中国统治还颇为同情。同时他也不想触怒大明朝廷。因此,当明朝要求老挝不要帮助越南人时,他告诫越南的“叛乱者”不得使用老挝作为反明活动的根据地。不过他可能估计到从长远看,他的国家还是必须和安南为邻共存并处,因而他注意不要惹起越南人对老挝的敌意。
所有与云南接壤的各部都感受到入侵越南的影响。云南省提供了征越之役的大量军力,不仅为了最初的征讨,而且为了其后望溃越南人持续的抵抗。到了1428年(宣德三年)越南人溯红河反攻直到云南边境,从而划清中国和安南在云南东南部势力所及的界限。在这一带地区,人数不多的少数民族部落大约都被两国的威力所震慑,他们都向其较强的邻国臣服;但其中两个大邦(老挝和西双版纳〔车里〕)和两国都有共同边界,不得不在两强之间保持平衡,十分小心谨慎以维护其独立。确实,只要永乐帝在位并表现出乐于诉诸武力,则所有云南边境外的士邦都明白他们保持和平是最明智之举。
当然,永乐帝决非单纯依靠武力威胁。他继续实行其先皇的政策,分化瓦解实力强人的西南土邦,至少封授了五个新的宣慰或宜抚使,大都是为了分解麓川土邦卯掸族势力,并用以遏制缅甸政权的继续壮大发展。他对阿瑜陀耶(暹)王国推行两手政策:在海上,他阻止暹王国向南扩张并进入马来半岛指向满剌加(Malacca。马六甲);而在陆上,他立不阻拦暹王国向北对缅甸、柬埔寨和掸-老-傣诸土邦用兵。简而言之,征伐越南惊动了所有与中国的南疆接壤诸邦,警杨明帝国将对他们用兵。然而也许更为重要的是从长远来看,大明帝国既无意也无力征服及吞并占有以南的地区。它在越南的失败以及黎氏王朝的巧妙外交手段,使明帝陷入困境,给东南亚大陆各国上了重要的一课。越南的事例表明可以在满足中国人自尊感的同时,保持政治上的独立。
3.2.2 郑和的海上远征
永乐帝施于越南的侵略政策,在印度洋方面则另有郑和的海上远征与之相对应。第一,两者都违背了明太祖不得向南方兴兵的明白遗训。其二,两者都为增高永乐帝的荣誉和威望付出极巨大的代价,但并未带来经济收获和长远的政治利益。其三,到永乐朝末年,这两种政策都变得负担沉重,很显然于明帝国不利。1419年(永乐十七年)迁都北京,以及永乐帝为了减轻在来自蒙古在北方更严重的威胁所作一次孤注一掷的亲征,改变了对外政策的焦点。难怪当其孙子宣德帝(明宣宗朱瞻基)登基,发现国库空虚及北方边境受到严重威胁以后,便把征服越南和海上远征全部放弃了。
然则永乐帝为甚么要派遣远征舰队到东南亚和印度,其后又延伸到阿剌伯和东非?这肯定和他篡夺帝位并希望取得普天之下的合法承认有关。他公开宣称是为了寻找谣传已逃亡海外的建文帝(他的侄儿、被他推翻的前一位皇帝),这很可能只是向众人掩饰他违背父亲太祖皇帝遗训不得用兵海外的借口而已。但是,他需要在暸解他篡夺皇位的众多庶出弟兄及侄辈面前,众多武将及文官面前,更要在天下臣民面前,表现为一个伟大而合法的皇帝,因此就导致他去寻求其舰队所能及的外国君王的承认。这种炫耀威力之举,也和他作为一个武人的信念有关,与他取得对蒙古用兵的军事成功有关,以及与他迁到北京新都后从中国北方俯临宇内,从而也汲取了蒙古人对威力和政策的观点有关。所以,那种认为他派遣舰队远征是为了查明准备进军中国的帖木儿在撒马尔罕的真正实力的想法,也就并不奇怪,但是这也有可能是永乐帝为了掩饰他违犯太祖不得进行海上冒险的遗训而强调的一种理由而已。
最后,多次海上远征以及他鼓励外国君主派遣贡使来朝而作的努力,也与明太祖倡导的官营贸易政策有关。永乐帝懂得如果无利可图,大部分派来中国的贡使是不会成行的。他必须让这些贡使能有所偿。在此,拟就郑和海上远征炫耀威力的政治及国际方面作为重点,予以综述:
跨越印度洋的郑和舰队远征前后共计7次,分别在1405年(永乐三年)、1407年,1409午、1413年、1417年、1421年及1431年(宜德六年)派出。当中规模最大的舰队各种船只达300艘(其中包括大型的宝船62艘),27,000余人。规模最小的舰队也有船40至50艘。前三次船队远达印度西海岸;第四次远渡波斯湾;第五及第七次远征访问了非洲的东海岸。按永乐帝和其海军将领的观点,航行是很成功的;至少有两个东南亚王国满刺加和苏门答刺(北苏门答腊)直接受惠于这项陈其耀武的航行。1433年(宣德八年)以后停止了宝船队远航,这种洋洋大观的示威不复再现;最后对其访问过的30余“国”并未留下甚么永久性的痕迹。正如米尔斯(J. V. G. Mills)说得好,“伟大的海上远征给后人留下的,只是若干次孤立的武力游行,单纯的勋绩而已”(18)。当然在郑和宝船远征以前及同时还有其他较小规模的使团活动。一般说来都是颇值得注意的,如郑和中途派往榜葛剌(孟加拉国)、暹罗及东爪哇诸地的附带访问,以及专门遣使访问渤泥、苏禄及其他菲律宾群岛中的岛国。若与中国人在东南亚的整个活动连在一起来看,这几次大舰队的远征是十分重要的。它肯定给东南亚的海上邦国以中国富强的深刻印象,自此以后,这些国家和中国沿海地区的贸易增加了而且一直继续下去。
永乐帝致力于以压倒优势的大军经常陈兵海上,和他依据外国对其强力干涉的反应态度,构成其新的海外交往关系的框架。这样做的结果有三点是清楚的。
第一、这种政策代价太大。它导致了二十年对安南的战争,和不可胜计的贡使往来,伴之以慷慨大量也许是有意施惠的款待和赏赐。如果这种政策是在一种开放的经济体制下得到日益扩大的私人企业支持,那么,各种各样的好处就可以流入沿主要交通线的人民手中,这些好处积累起来在整体经济上就有可能创造出足够的财富,用以抵付这种使节往来的开支。但是,由于保守的儒家思想,其理想的国家和社会应当是以农立国,而且这种政策又刚刚在前一代得到完全忠实的实施,因此,大明帝国的财力实在无力长久维持这种新的开支。
其次,对南方的新举动使得北方的防御受到危害。在帖木儿死后(1405),永乐帝在北方及中亚所取得的和平成就也未能长久。他不久就回到他原来的军事重镇北京,并多次出长城在塞北用兵。迁都北京原是一项耗费异常浩大的决策,这一行动正好说明他开始警觉到陈兵北方实属至要而耀武南方则否。其间的矛盾表现为永乐派遣郑和最后一次下南洋时,他以六十四岁的高龄却主持了最后一次抗击蒙古的亲征(永乐二十二年,卒于征途。译注)。
最后一点:传统的朝贡制度从来不作为支持积极的国际政治行动看待。若干世纪以来,朝贡制度只是鼓励定期但最低限度的外交关系,作为帝国防御政策的手段之一,并适当满足外国统治者和中国商人的贸易需求。总而言之,永乐帝的新的积极行动,实质上仍旧以他父皇明太祖所调整的外交政策体系为基础,这个体系是经过精心策划以限制过多外交接触的。永乐帝运用这个传统的体系去达到干涉他国的目标,这正说明牠的野心远远超过他对中国和东南亚邻邦的传统外交关系的理解。他显然想要那些比较弱小的南方诸邦对他表示尊敬,但他不能也不愿意以创新的方式改革中国对外关系的基础。他按旧方式耗用更多钱财、武力,举行更繁多的典礼,这是注定不会成功的。因此,无怪他的孙子,那位守旧的宣德帝,在恪守儒家之道以及太祖宝训的朝臣支持之下,在永乐帝逝世不过几年之后就决定一反其政策。宣德帝决定结束对安南的战争,并决定1431-1433年(宣德六年至八年)的郑和海上远征是最后一次,不再举行了。
以后两百年间,中国人再没有对东南亚进行冒险活动,可说是恢复了明太祖的不干涉政策。但也许可以更确切地说,尤其是在1449年蒙古人(瓦剌)俘虏了明朝的皇帝以后(明英宗朱祁镇正统十四年)有可能径取北京,明室对其北方边防的安全大失信心,因此也就无力再远征到南疆之外了。除了和卯掸族上邦及越南发生若干次边境冲突,以及后来与缅甸和其他掸族土邦间的边境纠纷外,再也没有派遣军队到东南亚附近一带地区了。正规的外交往来在中国和有限的若干王国之间继缙进行,最著称的是占婆国(后来被越南所吞并),以及若于爪哇的国君,这些交往维持到15世纪末,还有与满剌加国交往直到1511年(明武宗朱厚照正德六年)该国为葡萄牙所占领为止。只有大陆上越南、阿瑜陀耶(暹罗)、老挝、缅甸诸王国和若干掸-傣土邦一直和明朝继续保持其并非始终和谐的关系,直到明亡。
3.3 海外贸易
从明代的海外贸易观点看来,主要的转折点发生在1500年以后不久,其时葡萄牙人占据了满剌加,到达了摩鹿加群岛,最后来到中国沿海。(19)这是另一个时期的开始,武装的又具有侵略性的西方商人来到中国,逐渐削弱了不管是阿拉伯、波斯还是印度的回教商业势力,并且间接地鼓励了日本和中国的私人贸易在东南亚地区的发展。这样,明代海外贸易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大致相等的两个阶段,在明代的前半期大体以朝贡贸易为主,而后半期则以中国人和日本人与武装的西方商人既携手合作又互相竞争,在中国沿海进行贸易活动为主。对明代政策的变更问题学者有不同的解释。如罗香林提出将明代对外关系和对外贸易分为五个时期:1368-1404年;1405-1433年;1434-1510年;1511-1618年;1619-1661年。(20)他是将明代外交和海外贸易的发展结合起来考虑划分的。但是如果将明代对外关系加以更仔细的分析,则可以看出并没有必要分得如此之细。因为,明太祖制定的外交方针,除了很短一段时期(1402-1435,永乐朝)遭到忽略外,终明之世一直在奉行。不过应指出,正德帝在朝(1504-21)之前和之后确实存在重大区别。
区别之一是明朝一旦看到威胁其生存的迫切危脸主要来自北方,东北和西北,它和南方各国的往来便日益趋于礼仪上的和表面上的关系。当然明朝的实力或不足以在南方维持很高的威信,例如不愿从越南手中救出占婆,也不肯发兵帮助满剌加抵御葡萄牙人;但仍属稳定和有足够的自信,不容人们对皇朝的法统有任何怀疑。不过各国遣使朝贡已不复存在洪武或永乐年间那种尊崇隆重的气氛,与南方诸国的交往已经变成为非常靡费和枯燥乏味的礼仪,对明朝毫无实际裨益。因此,到1500年左右(孝宗朱佑樘弘治末,武宗正德初),海外贡使实际上已告中止。少数继续来贡的使团,有些在南方港口予以接待,不鼓励其北上朝见皇帝。
区别之二是随上述情况而来的。在这种越来越无意义的朝贡使团活动的同时,明朝官员对葡萄牙人的东来则视而不见。尽管知道葡萄牙具有强大的海上实力并且已吞并了原为明朝外藩的满剌加,明廷并不想认真利用朝贡体制使其发挥意想中的作用。朝贡典礼加上有利的贸易机会,有助于明廷控制邻邦,巩固边防。到了正德年间,朝廷不再关心朝贡关系中起控制作用的方面,而只把贡使活动看作与政治无关重要的商业往来。(21)因而,明朝就无法认识到继葡萄牙之后其他欧洲人,尤其是西班牙人、荷兰人及英国人等接踵而至,东南亚发生了迅速的变化。这些欧洲人和葡萄牙人一起重新绘画了南亚和东南亚的地图。
区别之三是一种尤为重要的发展:总体而言,贸易对明代经济的重要性增加了。宫廷派遣成千的阉宦到全国各地搜求奢侈品,加以皇族贵人广泛的需索,这些行动刺激了奢侈品的对外贸易。尽管官方从未正式开放私人的对外贸易,然而对外贸易日益增长却受到宽容,对某些外国商品需要进口已属公认。然而,早期封闭对海外贸易的政策还被保留着,面对新近的形势发展又缺少新的法规制度应付处理,这就导致中国沿海各港口的严重混乱。明朝官员越是想把对外接触限在一两个港口,对力求相互接触的当地及外国商业经营者施加的压力就越大。结果在正德朝以后的长时期中,本应是以仔细处理对外交往和利用各种现有贸易渠道来解决的对外贸易和对外关系问题,却成了如何加强海防,以及如何抵御地区广规模大的海寇攻击问题了。
这些海寇属于全新的一代,和来自南亚及东南亚相对平和的阿拉伯人,波斯人、印度人及回教贸易商人迥然不同。他们是葡萄牙海军、日本倭寇和靠海外和沿海贸易起家的中国豪绅所组成的混合体,以凶猛残暴著称。(22)明朝自十四世纪晚期建立了它的对外关系体制以来,经过了一百五十年,尽管在此期间地区性和全球性的变化大得今人难以辨识,然而从未企图认真加以审查修改。这足以说明明皇朝自满自得的程度。至此,明朝的对外关系体制已丧失其监督这些变化所达深广程度的能力。就对海外国家的关系而言,此种严格管制贸易的朝贡体系此时已仅成为一种礼节性的交往,继而益加有名无实,终于毫无作用了。
3.4 对东商亚地区陆上的交往
不过就涉及明代中国的声望、安全以及其文化的优越性而言,这种朝贡体制是比较起作用的。在与东南亚的陆上交往尤其如此。最显明的事例,如对云南边境的掸-傣土邦、越南和缅甸的边界争议和战争。虽说这些冲突发生于十五世纪中叶到十六世纪末的不同年代,然而却反映了明帝国基本稳定的情况。尽管在1449年(明英宗朱祁镇正统十四年)北京城险象横生以及在十六世纪九十年代东北边疆遭到强大的军事压力,朝文体制在南面边防仍起着充分的作用。尽管朝廷沿用的仍是1368年(洪武元年)以来的旧辞令、旧规章和旧手段以控驭“诸蛮”。
虽说明朝军队在十五世纪二十年代在越南遭到灾难性的挫败,继而在掸-傣诸部族地区及昆明大理以南各土邦中失去了中国朝廷的权威,但大明皇朝尚能善于处理这些叛乱和边境纠纷。最初一场对明室的实力和外交手段的考验见于对待萨尔温江(怒江)以西的卯掸部族的首领。明太祖于1387年驯服了最强大的卯掸部领袖,并于1398年将平缅-麓川大(平缅-麓川宣慰使司)土邦一分为八个小地区。到永乐帝时又将其中两个小区擢封为宣慰使司(孟养及木邦,译者),使之与麓川大土司的地位相等,以进一步分解这个土邦,并公开利用这两个擢封的土司部族来箝制麓川土司的势力。这种策略带来了不幸的后果,因为它把整个支离破碎的西南边境地区暴露于阿瓦的缅甸统治者的蚕食之下,为日后缅甸人并吞明帝国边境上的全部掸族上邦铺平了道路。
1427年(明宣德二年)明军撤离越南以后,麓川的卯掸部首领随之再度兴起。卯掸诸部知道明廷已无条件再在云南边境用兵,于是在此后数年中变得野心勃勃。1436年(明英宗正统元年)以后,他们的军队长人云南中部靠近边境的府县,直迫永昌、景栋诸府,在这一段时期中,不论是朝贡的外交手段还是管理土著部族的行政机构都不足以阻止战事的爆发。到1440年(正统五年),明帝国在西北边境一线取得若干胜利之后,朝廷在强烈的呼吁之下派出了浩浩荡荡远征麓川的大军。然而战事胶着了近十年并未取得决定性的胜利,显示出在西南一隅用兵的不利程度。在最终粉碎叛乱之前,明廷不得不从西南各省征调兵饷并寻求缅甸和其他与麓川结仇的挥部土司的帮助。明朝甚至宣布哪部土司能献出麓川卯掸叛乱首领的头颅,就将麓川原领地划归他管辖。不过,当缅甸人成功地做到此节时,明朝廷却收回了允诺。(23)
总之,麓川之役给明帝国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西南各省由于派兵输饷参加一场攻打小土邦的消耗战,扰乱了各地的经济;而边地友好部族看穿明军的笨拙无能,因而失去了对朝廷的尊崇。加之为了用兵麓川不得不从北部抽调兵将和补给资源,削弱了北部边防的守卫力量。意义重大的是,1449年初结束麓川之役后,长江流域五省随即连续发生当地部族举兵和其他的叛乱事件,下半年又有土木堡之役的大败,明朝在北方的军力几乎全被摧毁,蒙古人还俘虏了英宗皇帝北去。
1449年(正统十四年)是明代历史上的转折点。刚刚从越南战败中恢复元气,明朝廷就卷入消耗巨大而没有必要的掸-缅近境的战争。从此以后,明代中国再也没有对其南部边境以外用兵。明朝总算安然度过了这些战役。无疑此后对皇朝生存的最严重威胁是来自京城以北的蒙古人。对南方边境最适宜用朝贡关系的辞今和外交手段来处理维持;即使到最后关头也不能诉诸武力。如是在其后二百年中,对安南和缅甸的关系主要是依靠夸张和安抚的辞令,时又掺入一些无力的警告。其间也时有用兵,但战事的规模很小,与掸-缅这两个相对的小国国力相当。这两国都很明智,绝不直接向大明天子的权力挑战。
与越南的关系很好地说明朝贡之礼的框架对保证南边的和乎多么重要。仅举两事例以明之:一件牵涉到黎朝的圣宗(1460-1497,明天顺四年至弘治十年;译按:名黎灏,一名思诚,谥圣宗。国号大越,见《明史‧安南传》),另一件涉及越南北部莫氏王朝的兴衰(1537-1597,明嘉靖十六年至万历二十五年)。在圣宗统治时期,有两桩事考验了明朝的朝贡体系。(24)其一是越南于1471年(明成化七年)最终消灭了占婆王国,其二是在1479至1481年间(成化十五年至十七年)侵略老挝。当中国在越南失利四十五年之后古城国灭亡,这肯定与明朝占领越南一事有关。1406年(永乐四年)明兵入侵越南以前,占婆和越南两国相持不下,互有胜负达三个世纪之久,就是在十三世纪未,蒙古大军入侵这两国的时期,也未破坏这种平衡。往往越南入侵占婆之后继以占婆反攻越南,屡次反复,中国在此条件下充当调解人比较容易。只要战事分不出胜负而且劳民伤财,对入侵者加以训斥,对报复行为加以儆戒就足以起作用。1406年中国入侵成功后对越南实行了更严格的管治,黎王朝对此加以继承并有所发展。这也导致越南人团结一致进行抵抗运动,这就加强了越南的军事力量并重新树立了信心。最为重要的是,中国于1426--1427年失败以后,便丧失了它作为对挑衅和造反者进行惩罚的公正人资格。
越南人已有把握只要继续贡礼如仪,中国朝廷不失体面,大明帝国是不会再挥兵入侵的。而且越南人再次肯定以儒家思想作为其治国的思想体系,重建了越南自己的朝贡体制。越南已按中国土司模式到定西边的傣人及其他少数部族地区为其宣慰使司辖区。正由于越南擅于维持其对中国的朝贡关系,因而也很擅长于把它自己的邻邦转化为自己纳贡的藩属。 考验越南武力的的几件事,包括对占婆的战争,继而是对内陆邻邦如老估挝、清迈(八百)及西双版纳(车里)的侵略。
当1417年(永乐十五年)安南征服占婆后,越南通报明朝说占婆王室是亡于内战。占婆国土上留下南部一隅建立一个新的占王朝,其傀儡君主向越南纳贡称藩,而占婆王室另一系的王位候补人则寻求明朝廷的干预。其后四十年间,占婆王位的请封者与明朝之间以及明廷与越南之间为此的往返交涉可以说已经达致朝贡体制的极限了。
这些交涉表明,当中国积弱因而不愿诉诸武力时,朝贡体制的辞令和惯例可以精巧地用以维持朝廷崇高神圣和济弱扶倾的保护人形象。在历史纪录中则充溢着朝官的推诿、文饰和不着边际的议论。其结果是无可置疑的,大约越南和中国朝廷双方在四十年往返讨论交涉中都领会到这一点,即明廷不愿支持失败者。占婆不复为王国,领土已被吞并,而中国和越南之间仍旧能按儒家之道德观念就责任问题无休止地讨论下去。同时越南仍遣使至明朝廷,朝廷仍视之为贡使;明朝还封安南的统治者为安南“国王”,而越南人则使用一种辞令,把自已的国家置于与明帝国平起平坐的地位。占婆的国君则分头向中国和越南派遣贡使。大部分的紧张关系和愤恨被转化成礼仪、宣谕和评议。每一件事都经精心安排,使得中国的朝贡体制表面上看起来依然是在遏制越南人和安抚占婆;这也就满足了明朝在道义上的优越感,从而维持了四十多年的和平。
圣宗黎灏所作的其他扩张活动不那末成功,不过也使人看到了中国土司体制的外交方面。黎灏于1479年(明成化十五年)入侵老挝及其他傣族土邦地区。越南人注意到当明朝占领越南时,老挝接受中国封号并帮助中国镇压越南的抵抗运动,而且黎灏的祖父黎利曾经在反抗明军、争取越南独立时期未能在老挝安然避难。后来黎王朝又得悉老挝正在对早已承认越南为宗主国并经常纳贡的傣部族虎视眈眈。为了在这些傣部族间重振声威,越南决定派军入侵老挝。琅勃拉邦被攻陷,君主被杀。当老挝君主的一个儿子逃往清迈(名义上是明朝所封的藩邦之一,八百宣慰使司),越南征召西双版纳(明车里宣慰使司)出兵助攻清迈。明朝边疆大员为此警告西双版纳不得卷入这场战争。另一方面,清迈与老挝合力赶走了越南军队。明朝廷为此嘉奖清迈的忠诚。越南人则抵赖说它没有进攻老挝;硬说他们连清迈在甚么地方都不知道,说是明朝官员可能得到错误的情报。不过明朝官员却认为他们看清了黎灏的那一套侵略模式:一面侵入广西云南边境地区,一面找寻种种借口;与此相似的是一面进攻老挝杀死其君主,一而又迅速承认一位老挝的王子继位为国君。
圣宗黎灏的军队没有再回到湄公河谷。他重新控制了紧邻部落并巩固了越南的西部边界。老挝、清迈(八百)和西双版纳(车里)没有进一步追究此事,而明朝的成化帝也满足于赐敕上谕,警诫他遵守儒家道义而已。
关于此事有几点值得注意。其一是明朝廷明知越南在它的北部及西部边境建立了它自己的土司体制,而并不反对这种做法。在此条件下,明朝承认越南和占婆为王国,比包括老挝、缅甸在内其他封授为宣慰使司的南方十个土邦高出一等。不过明朝也知道这种王号不过是个名义而已。不过中国皇帝在1471年以后仍正式承认占婆的“国王”,使得这个实际上远弱于授封为较低级的宣慰使司的老挝、清迈(八百)、西双版纳(车里)的藩邦不至被认为是安南的藩属国。而这三个受封宣慰使司的士邦却肯定并不像占婆那样一直依赖中国的支持。最后,最引入注目的是找不到明朝廷过问清迈和老挝与阿瑜陀耶(暹王朝)之间无数次战争的纪录。这并非由于明朝不暸解阿瑜陀耶王朝的侵略成性,相反,明廷曾警告过它不要攻击满剌加、苏门答剌和占婆。而似乎是说明明朝廷将阿瑜陀耶视作一个“外国”,在它和诸掸-傣宣慰使司等藩属国之间划了一条清清楚楚的界限。
很难断言究竟因为中国人根本不知道或者不在意暹罗人的侵略行动,或者是由于暹罗人按时派来的贡使成功地让明朝廷的注意力集中在他们海上的活动,因而明廷从不曾想到暹罗会成为中国南部遇境和平的威胁。明廷对越南入侵老撾—事如此关注,可是对暹罗人的攻击却一言不发,而对缅甸人征服清迈(更不用说阿瑜陀耶王朝了)和在十六世纪中数次侵略老撾也很少提及,这未免使人感到诧异。这种情况也证实,如果在东南亚大陆上,中国朝廷有时对部族土司和外国的区别相当混淆不清的话,那肯定不包括越南在内。越南是紧靠明朝政府管理的华南地区的外国。越南曾经打败了明朝大军,而且直接依照中国的行政体制模式建成自己的国家体制。越南是个特例:朝贡体制在越南的外交活动上并非是经常适用和有效的。
十六世纪中,越南又一次因内江而衰落,中国因受到吁请加以干预而毫不犹豫地介入并加剧了内战双方的血腥残杀。然而当各方都赋予朝贡外交以相同的价值,并且都精通这种朝贡外交的辞令和体制,那末其结果就远非简单了。正如以往,中国和越南又处于战争一触即发的状况。不过这一次却由于越南作乱的莫氏王朝向明朝投降而扭转了局势。越南在朝贡体制中的地位被降低,从一个王国降为超级的宣慰使司——都统使司。(注25)终明之世越南保持这种地位,尽管在1592年(明神宗朱翊够万暦二十年)莫氏朝被推翻,黎氏朝复辟,也未获改变。
十六世纪中,安南国力大减之时,缅甸在莽瑞体和葬应龙统治下成为东南亚大陆的雄国。在此时期中越南和缅甸的对比颇引人注意:衰落的越南并未降低到一个普通的土司地位,因为它并非由蛮夷酋长统治而是长以遵儒家教化的文明之君。强盛的缅甸则并未如同阿瑜陀耶那様被视同于外国,尽管事实上缅甸是十六世纪后半期东南亚大陆最强国家之—,却为明朝廷列为受云南督抚节制的土官(缅甸宣慰使司)。这种反常的性质到了缅甸国力大盛,征服了阿瑜陀耶和云南省遇境以南的各宣慰使司之后就令人格外看得清楚了。(注26)
明代一朝,中国的外交体制一直未变,这就使中国人不能认真了解三百年间东南地区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巨大变化。明朝一方面对欧洲人来到南中国海和中国沿海地区的重要性未能掌握,而另一方面又看不到把土司制推行到云南边境以外并不可能永久防止有力的各小国合并统一,也不能保证中国对它们的完全控制。
缅甸人在莽瑞体和莽应龙治下的非凡成功,使得越南人的小规模扩张相形见拙。只有暹罗阿瑜陀耶王朝早期的侵略可与之相媲。事实上明代中国目睹了三股强大力量——泰国、缅甸、越南——挺进南方的诸大河流谷地和东南亚大陆的沿海地区。明朝推行的朝贡国,土司和宣慰使司的混合式体制能帮助它理解在此地区究竟发生着什么事吗?不.人们很难看到有这种可能。越南早先是中国的一部分,同样按照儒道进行治理,因而是独特的。阿瑜陀耶(暹罗)国似乎变得远离其撣一傣一老诸邦的联系,主要被看作是一个海上的强国,其势力沿马来半岛伸向东南亚诸岛;它的活动地区是在中国以东的琉球、高丽和日本。
关于缅甸,中国人把它当成是一个受云南省督抚节制的高级土司,甚至在十五世纪四十年代缅甸再度强盛以后还是这样看法。这种描述阻碍了中国人对缅甸的政治作用的正确理解。留存下来的明代记载清楚地证明这一看法。除了偶尔暗示缅甸有孟、暹族为邻以及在其南方与葡萄牙人有所接触外,它在明朝廷眼中只是一个不恭顺而又特别强悍的部族政权,为了和它抗衡,其他的各部族政权可能结成形式各样和力量不等的防御同盟。缅甸在十六世纪进行统一这段辉煌经历,在明朝的史籍上却异乎寻常地低贬成是在伊拉瓦底江和萨尔温江的某一些段落发生的若干边界冲突(有时也提及湄公河谷有警)而已。这就是南明最后一个宗室朱由榔(译按:明宗室桂王,年号永历,1647-1661在位)在广西和贵州兵败以后避难之地。(注27)在1659年(消顺治16年,南明永暦十三年)从云南逃跑时,他唯一幸存的希望就是到缅甸避难。这当然是絶望之举。虽说这位自居帝位者曾在广西和湖南居住多年,他是否真正了解缅甸是个甚么性质的国家还很有疑问。他只能依頼云南省长官的建议。如果他以为缅甸仍不过是一个对明朝皇帝不够忠诚的土司,而不是名符其实的强有力的外国,那末很显然,那一套用来控制中国邻邦的絶对而恒久不变的制度,既造成当年明朝人的误解,也依然使今日学皆中国历史的人误解。
注释
注1:关于明朝征服云南,见Langlois,“The Hung-wu reign”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Vol.7,pp.143-146
注2:我用撣-寮-傣(Shan-Lao-Tai)诸邦来表示未受阿瑜陀耶王朝(大城王朝)亦即暹罗统治的缅甸、老撾、今泰国北部及云南的诸王国或部族领地。至于称呼阿瑜陀耶的统治者,我则用“泰人”或暹罗人(Thai or Siamese)。严格说来,傣(Tai)现在用来称呼云南说傣语的人,但在明代,傣人、撣人、寮人之间的区分不是很清楚。无论如何,如果我用傣人(Thai)来专指阿瑜陀耶王朝的统治者及被统治者是会比较清楚一些的。
注3:为更全面地分析明太祖的政策,请参阅Wang Gung wu,“Early Ming Relations with Southeast Asia:
a back-ground essay”,in John K.
Fairbank(ed.),The Chinese World Order:Traditional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Cambridge,Mass.,1968),pp.34-36,50-53.译者让:本文有汉译本,收入姚柚编译《东南亚与华人〉一书(北京,1986年)。
注4:见《明实録•太祖实録》.页36-47。
注5:见《明实録•太祖攻録》.页47、48。
注6:见《明实録•太祖实録》.页244。
注7:《明史•卷321》,总页码页8309-8311;并见赵令扬等着《明实録中之束南亚史料〉.卷1(香港.1968年),页3、7、15,17、25、28、30、35、41、48、50-51、56、60-64。
注8:明朝对这种关系的看法取材于《明实録》及《明史》(见注7)。以之与越南人的看法对照,是很有意思的。越南人的看法见于吴土连著《大越史记全书》(有陈刑和校订本、东京、1984年)卷I.页436-470。并参见John K. Whitmore,Vietnam,Ho Qu'y Ly,and the Ming(1371-1421),Yale Southeast Asia Series,New Haven,1985,pp.16-36。
注9:见于O. W. Wolters,The fall of Srivijaya in Malay History (Ithaca.1970)以及Early Indonesian Commerce:A Study of the Origins of Sriuijaya (Ithaca,N.Y.,1967)。
注10:关于胡惟庸之叛.见J. Langlois,“The Hung-wu reign,1368-1398”,in F. W. Moteand D. C. Twitchett,ed..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Vol.7,The Ming Dynasty,Part 1(Cambridge,1988),pp.137-42。
注11:明太祖.《皇明祖训録》(1373年,明洪武十六年)。翻印本见于《明朝开国文献》Ⅲ,页1686-1687,参看1395年(洪武廿八年)最后订正本《祖训》.Ⅲ.页1588-1591。这项阅于“海外诸监夷小国阻山越海僻在一隅”的明确政策首先是在1371年10月30日(洪武四年九月辛未)宣布的;见于吕本等编校的《太祖实训》(序言的日期为1418年.即永乐十六年),1602年(万历三十年)版,《皇明实训》卷之六《驭夷狄〉。
注12:《明实録•太祖实録》页86;赵令扬等辑《明实録中之东南亚史料〉,卷I,页18。
注13:《明史•卷313-315•委南土司传》虽说阿瓦的统治者在1394(洪武二十七年)已成为“缅甸宣慰使”,在《太祖实録》页242及244中,洪武帝在1395和1396年(洪武二十八、二十九年)仍旧提到“缅王”。此后年份的《实録》中只称为缅甸而不再看作王国。
注14:见钱古训着《百夷傅》,江应樑校注本(昆明1980年),此书对此勐撣土邦(Maw Shan state)纪述甚详。《明史•314》,页8111-8114有较简明的叙述。
注15:Wang Gungwu,“China and Southeast Asia,1402-1424”,in Jerome Ch'en and Nicholas Tarling eds.), Studies in the Social History of China and
Southeast Asia:essays in memory of Victor Purcell(Cambridge,1970),pp.381-383注:本文有中译本.见姚楠编译《东南亚与华人〉(北京,1986年,页42-71);Wang Gungwu,“Chang Fu”and “Huang Fu”,(〈张辅和黄福〉)in DMB,pp.64-67,653-656,另参看C. P. Fitzgerald,The Southern Expansion of the Chinese People(New York,1972),对越南人的民族特征与云南的南貂和大理人有区别作了较深入的阐述。
注16:见John K. Whitmore,Vietnam,Ho Qu'yly and the Ming(1371-1421)(New Haven,1985);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Vol.7 PartI,pp.229-31,289-91.
注17:关于占婆(占城;Champa)的历史.参阅G. Maspero,Le Royaume de Champa(Paris,1928)。并见《明史•324•外国传五、占城〉,页8383—8393。
注18:马欢著《瀛涯胜览〉。J. V. G. Mills英译Ma Huan,Ying-yai sheng-lan:The Overall Survey of the Ocean's Shores(1433)(Cambridge,1970),p.34.
注19:参见张维华:《明史佛朗机、吕宋、荷兰、意大利亚史传初律》(北京,1934年);Chang T'ien-tse(张天泽),Sino-Portuguese Trade from 1514 to 1644(Leiden,1934,rpt. N.Y. 1973).近年则有戴裔煊注译本《明史佛郎机传浅证》(北京,1984年),包含了一些新材料。
注20:罗香林为赵令扬等编《明实録中之东南亚史料〉一书序言,见该书卷I.
2—26„
注21:值得注意的是赵令扬等编《史料〉一书(见注20))自《明实録》中所辑1487年前后期东南亚史料数量的对比;1368至1487年(太祖洪武元年至宪宗成化二十三年)120年间共有444页,而1487至1623年(熹宗天启三年)136年间仅有100页。
注22:近年有两篇论文强调了十六世纪中贸易的重要性,颇可注意:林仁川着《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上海,1987年)及张增信《明季东南中国的海上活动》,卷I(台北.1988年)。容易找到的西方著作有:So Kwan-wai,Japanese Piracy in Ming China during the
16th Century(East Lansing,1965)。
注23:《明史》,卷314.页8111—8123;卷315,页8129—8155。稍详的叙述可参见严从简若《殊域周咨録》(故宫博物馆本,北京,1930年)9,页12a-31b。并见G. E. Harvey,History of Burma from the earliest times
to 1824(London.1925)及王婆愣着《中缅制系史》(长沙,1941年)。
注24:《明史》,卷321.页8327—8337;《实録》资料见赵辑《史料〉一书(见注20)卷Ⅱ(香港.1976年),页398-438。越南人的看法见呉上连著《大越史记全书〉(见注8),卷Ⅱ(东京.1985年),页639-710。
注25:“都统”一衔,据Charles Hucker,A Dictionary of Official Titles in Imperial
China(Stanford,1985).pp.545中的解释是一种军职,约当于“Campaign Commander”(战役总指挥)。但此衔在明代也非经常使用。由于当时越南的地位被降低了,作者认为都统一职约略可与缅甸及撣—傣一老各土邦“宣慰使”或“宣抚使”相比,但地位较高,因此解释为“超级宣慰使”也许是恰当的。
译者附注:按《明史•七十六•职官志):土官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宣抚司宣抚使一人从四品……;安抚司安抚使一人从五品……。又军职中有都指挥使司部指挥使为正二品(亦即“都司”或“省行都司”)。又按《明史•三二一•安南传〉:(莫登庸遗使请降后)“帝大喜,命削安南国为安南部统使司,授登庸都统使.秩从二品.银印。……改其十三道为十三宣抚司,各设宣抚、……听都统黜陟。……据此“都统使”品秩约常于“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其下设它有权黜陟的属官“宣抚使”(从四品),但不是“宣慰使”。
注26:关于此时期中缅甸国的兴起.参见G. E. H Harvey,A History of Burma from the Earliest Times
to1824(London,1925);并见D. G. E. Hall,A History of Southeast Asia,4th edition(London,1981),pp.287-295。
注27:见Struve,“The Southern Ming”,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Vol.7,pp.706-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