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 未来任务
二十、障碍物
全国行动理事会,乃为应付全国紧急状态,和促使国家恢复原状而设立的。其基本的任务为:
﹝1﹞恢复法律与秩序。
﹝2﹞保证本国行政之顺利进行。
﹝3﹞恢复各种族间之和谐与互相信赖。
第一及第二项任务已在顺利进行中。第三项任务是一项长远的工作。在各种族和谐不存在之一天,议会民主则难以恢复。只要各种族间之敏感情绪仍然存在,他们是能轻易被不负责任之政治宣传所利用,而带来另一次更严重之种族冲突。
在今日之敏感情形之下,可能激起种族不安者,是毛泽东的代理人,私会党及种族极端份子。目前毛泽东的代理人已转入地下,但他们正忙于吸收新支持者,计划发动更多暴乱作为初部攻击策略的一部份,以谋夺权。因此,他们乃为国会民主之恢复的一大阻碍。
私会党亦继续造成一项威胁。在过去,私会党乃为一些华人社会中的一部份体系,专门勒索款项及控制部份华人。在最近之骚乱中,有一些私会党徒在某些华人地区以保护者身份自居,因此就在某些华人地区获得某些程度的敬重。据悉,私会党正利用目前的局势以图私利,他们的手法是通过威胁手段﹝如勒索、抵制马来人货物等等﹞或巧妙诱骗及散播谣言。
第三种成为阻碍恢复正常状态者,是种族极端份子。他们存在各大种族间,他们的数目虽少,但是,他们却是狂热和活跃的,他们拥有极大的破坏潜能,因此就对国内种族和谐造成一项经常的威胁。本国没有一个种族是占大多数的。他们的活动只会削弱国家的力量,因而在其过程中受到毛派份子的利用。
本国已进入一个彷徨的时期,为期是否久暂是无法立即加以判断的,但是它是向着正确的方向迈进。国家行动理事会,基于其超越政治的立场,已为国家带来信心和稳定,但尚需时日才能使此种信心与稳定的意识变成互相信赖与和谐。国家行动理事会主任,在其致力于恢复种族和谐及保证本国具有永恒之国会民主基础之余,有需要考虑一连串之规范作为政治思想和活动的标准,使种族和谐永远不受到损害。为维护一个和谐的马来西亚,将有需要制定若干原则。
二十一、选择
我们不能让国家再次遭受「五一三」事件的重演,本国整个前途有赖于全国行动理事会主任能否成功地完成其任务。
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三日成为本国历史的悲哀事绩。该日象征着一项残酷事实:即是,若要避免另一场可能更严重的种族冲突在本国重演的话,那么了解本国之政治与宪制历史,以及领略种族间之敏感情绪,是重要的。忽视此项政治现实,将会使到国家之生存受到危害。
今日世界有许多国家是实行民主的,但每一个国家必须切实地评估其本身的政治与社会环境,而制定其自己之宪法、条例、习俗及实践。马来西亚具有基于其本身之历史及当前各种族组成的特征,因此,它现时必须为本身的种族问题寻求一项解决方案,一项能够保证将来种族之敏感情绪绝不再被正常民主程序,即大选宣传,所挑剔之解决方案。
本国面对着三项选择:
﹝1﹞保留于消极态度,让种族间之仇视恶化下去,而终于毁灭国家;
﹝2﹞恢复一九四八年前之宪制地位;或
﹝3﹞制走一项积极的解决方案,在种族和谐及亲善的情况下,使人民的愿望能够得以实现。
第一个选择,即保留消极态度,乃是不负责任。
第二个选择,却恢复一九四八年前之地位,系倒退的步骤。
因此,最合理之选择为实行第三个选择。
二十二、民主宪制与国家个体
一个国家之宪法,乃执行三项任务:
﹝1﹞表达人民建立其国家的愿意,
﹝2﹞建立一个一定体制的政府。
﹝3﹞授于而同时又限制政府所拥有之权力。
宪法虽然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但宪法中有一些条文是较其他条文更为基本的,因此,这些条文是认为「已被深切及坚决制定」在宪法之中。在马来西亚宪法内,这些「已被深切及坚决制定的条文」,包括:
﹝1﹞第三章全部,有关公民权的条文;即使在宣布紧急状态之后,根据第一五0﹝六A﹞条文内的规定,这第三章全部亦不得暂时停效或修改。
﹝2﹞第七十一章规定联邦政府确保每一州之宪法及马来统治者之权力及特权。
﹝3﹞第一五二章规定马来语文作为国语,并终于成为唯一官方语文。
﹝4﹞第一五三章规定最高元首负责依照此条文以维护马来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种族的合法利益。
﹝5﹞第一五九章内规定,任何有关修改马来统治者﹝第三八、七0及七一章﹞及马来人之特殊地位﹝第一五三章﹞的条文,必需经统治者会议之批准。
要了解已被深切及坚决制定在宪法内的条文的重要政治性,吾人须回颇宪法的来源及其历史,在马来人拒绝了麦买高计划之后,一个工作委员会便于一九四六年成立,这是马来亚联合邦总督和马来统治者以及巫统的代表所同意的。该工作委员会,经过一番之解释而了解有关公民权问题,必须在英殖民地大臣「已经接受马来人特殊地位将被维护的原则」下予以研究与考虑。该委员会也被提醒:「马来人并没有其他的家乡,但其他的种族除了少数之外,与他们的原来国家尚保持各种程度不同的联络,同时有许多人把那些国家,而不是马来亚,当作他们的效忠首要对象。」
不过、第二个委员会又于一九四六年成立,以研究第一个委员会的建议草案,同时要使到「马来亚各族人民,都有充份和自由的机会表达他们的意见。」
第二个委员会曾召开数次公开会议,并接获由本国各族人民提呈的之八十一份备忘录。值得注意的要点,厥为大多数非马来人的意见书内,并没有质问马来人的特殊地位,或马来统治者之主权。
一九四八年马来亚联合邦协议首次规定,在马来亚的非马来人可领取公民权,此条文之范围于一九五二年再予修改扩大。关于本国公民的历史,另一个重大事件,乃是独立宪法。为了起草此宪法,乃委任了一个以李特勋爵为首的委员会。该委员会曾在马来亚一共召开一百十八次会谈。此外,它尚以比较非正式的方式考虑其他代表的意见书。该委员会的许多建议都被列入独立宪法内。宪法的第十四条﹝一﹞﹝D﹞内,又开辟加另一途径,使到「于独立日或以后在联合邦内出生的每个人」,根据法律的执行自然付与公民权。马来西亚成立时,此条文改为「在独立日或以后以及在一九六二年十月以前在联合邦内出生的每个人」。马来人同意此数项条文,以作为重新保证马来人的特殊地位的代价,同时,政府负有责任维护此项条文,但亦保护其他种族的合法利益。
这数项已被深切及坚决制定在宪法中的条文,系经本国各族团体之同意,它们是互相磋商及妥协后的成果。它们代表了本国各种族间必须遵守的协约,同时亦是宪法结构,例如基本自由,政府机构及数十项其他详细条文所建立的基础。如果这些已被深切及坚定制定的宪法条文受到任何侵蚀或削弱,则整个宪法的结构将会被危害,而随之影响到国家的生存。缺乏了解及以轻率傲慢态度对待这些已被深切及坚决制定的宪法条文,乃是构成五一三骚乱的根本原因之一。那些相信民主传统人士乃是响往基本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及集会结社自由,然而,此种信念从未接纳一项理论,即任何人士都能进行鼓吹叛国活动,或与此类同之以武力,欺诈或颠覆方式来推翻宪制政府,或废除宪制政府的活动。
政府认为本国之种族问题可采用下列途经去应付。本国之公民,尤以那些根据一九四八年马来亚联合邦协议之条文而成为公民者,应了解宪法中已被深切及坚决制定的条文的意义。马来西亚人士,不论其种族之渊源,应领会到国家之潜力及特征。新成立之国家团结署及全国行动理事会将制定此项指南。
其次,政府有必要立法规定下列人士为罪犯:任何人士发言,印刷或出版词句或声明,或以任何行动去质问联邦宪法中已被深切及坚决制定的条文所确定的事项,权利,身份,地位,特权或主权,或者有趋向挑拨各种族间的恶感及敌意者。
政府或者需要考虑修正联合邦宪法,以便容纳新法律及保障第一五二章条文规定﹝有关国语及其他种族的语文﹞使此项条文,与第三八章﹝有关统治者会议及其任务﹞,第七一章﹝有关联合邦对州宪法之保证﹞和一五三章﹝有关马来人之地位及其他各族人民的合法利益﹞,与第一五三﹝五﹞﹝有关联合邦宪法之修改或撤消,需经统治者会议之批准﹞有同等的重要性。政府亦或需要以同样的方法来维护用以禁止任何质问联合邦宪法内已被深切及坚决制定的条文之行动或言词的一切法律。
最后,政府或需考虑修正联邦宪法。藉以保护第一五三章﹝五﹞,即:在宪法内规定,在未经统治者会议之批准前,第一五三章﹝五﹞不得予以修改或撤消。这些法律之通过,将可以确保种族之情绪在实施正常的民主程序时,不被利用。这些步骤符合法津原则,而且亦不会与民主制度背道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