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总董总联合呈教育检讨委员会备忘录

  华文教育呼吁录

教总董总联合呈教育检讨委员会备忘录

 

(1)同人等身为联合邦华校董事联合会及教师总会代表,深感负有神圣的任务,向教育检讨委员会提出我们对本邦教育政策及制度之意见。我们深信为实现政府所定之目标即寻求一项人民所能普遍接受的办法,任何困难将可迎刃而解,能如是则本邦各民族的和谐及繁荣均可期也。

我们并无意重述我们过去所有的建议,因为这些我们前曾长篇累牍地呈上当局。我们只希望在这里提出我们心坎里的几个要点,而这些任何人都认为不会超过情理之外的。

(2)我们诚心支持一九五七年教育法令第三节所订下之教育政策。该节谓「联合邦之教育政策目的在厘定一种人民可能普遍接受之国家制度,从而满足人民之需要,并能促进他们文化、社会、经济及政治上之进展,订马来语文应为本邦之国语,但亦同时保留及支持本邦其他民族语言及文化之发展」。这应解释为所有效忠于本邦的公民,为了要设法促使马来语文为日常用语,应使马来语成为各学校之必修科,但对于教授各民族语言及文化之各方言学校之发展,亦不容加以妨碍。

此种释义实源于一九五五年联邦选举时联盟之政纲。该政纲明白地保证「准许方言学校正常发展」,「对于本邦各民族的学校,语言及文化,非特不使消灭且予以鼓励」;该政纲更进一步保证「在联邦财政允许范围内对所有津贴学校一视同仁」。联盟领袖们曾反复声明保证言出必行。故若干华文学校未曾得到「正常发展」之事实,乃应归咎于少数「过于热心」之公务人员,而非联盟政策之反映。我们(并代表整个华族的心声)在此深望联盟的领袖们对于增设华校及增设班级之问题早予解决。

(3)我们不但拥护一九五七年教育法令中有关教育政策之定义,而且对于该法令的其他主要条文亦同样拥护。过去两年来我们遭遇的不平等与困难并非出于该法令,而是那些用命令方式颁布出来的条例。我们深望将来为欲获得教育专家们的意见和避免误会起见,在颁布任何条例前,教育部应先和有关教育团体切实商议。一九五七年教育法令第十一节中所规定之教育咨询委员会如能及早设立,并邀请各有关教育团体代表参加,亦有异曲同工之效。除此之外,我们殊为同意教育部长所言,即今日乏教育政策及法令甚少有修改之必要。

(4)前曾争论之考试媒介语问题,我们认为乃关乎逻辑及实行可能性的问题。我们深以为用一种语文授课而以另一种语文考试乃不合乎逻辑不可能实行者。至于以后学生欲进政府机关服务时,当可依其他各国之办法一样,令申请者参加特别考试,此种考试不应与学校考试混为一谈。

(5)本邦华校有其特殊之传统和背景,盖各华校均系华人捐输兴建及维持,过去许多年,甚少,或甚至于没有得到政府的资助。各华校都「准备」(甚至是已经)符合国民教育的要求,但他们仍有其独立的行政。职是之故,修改华校董事部章程问题必须由有关各方慎重商议,而不应匆匆强制实行,致影响学校之财政收入政府正在担忧巨大之教育费用,并仍希望华校董事及一般华人能继续支持本邦教育,以培养有用和爱国的马来亚青年。

(6)我们可以毫不犹疑的说,在本邦历史上,我们是首先拥护应用共同课程以使我们的子弟均有马来亚观念的一群。早在一九五四年,我们的联合主席陈祯禄爵士致当时政府的备忘录,曾指出「马来亚华人坚信,将任何种族集团马来亚化之最速及最有效媒介莫如利用各集团之语文,应用华人语文及适用于多种学校之马来亚化教科书,以教授华人子弟,乃将华人马来亚化正确之途」。陈爵士更进一步指出:「吾人之教育政策.....应使方言学校能作最大之贡献,以求建设马来亚文化。基此,方言学校有应鼓励其发展(而非消灭)使其采用同一标准之马来亚化之课本,基于各民族教育平等之原则,马来亚之前途必然光明,而各民族共同利益之目标亦必能达到」。

这些话已成为联盟政策的主干,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联盟的政纲和统一课本与课程委员会的组成得到证明。

对于这政策我们得继续毫无保留的予以支持。

联合邦华校董事联合会主席:陈济谋

联合邦华校教师会总会主席:林连玉

一九六0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