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教婚姻论

 

回教婚姻论

 


主要讨论伊斯兰教的婚姻与离婚法,强调了婚姻的神圣性及其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它们详细阐述了结婚的目的,包括繁衍后代、发展爱情和提供家庭稳定,并明确了婚姻的必要条件,如双方同意和聘礼。文献还探讨了禁止的婚姻类型,例如血亲、姻亲和非信仰者的通婚限制。关于一夫多妻制,资料指出其是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而非常态,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战争等特殊时期保护孤儿寡妇。最后,这些文本也深入解析了离婚的原则与程序,强调离婚是被允许的最后手段,并详细说明了丈夫和妻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离婚后的等待期和复婚的可能性。

 

书评:深入解读《回教婚姻论》——穆斯林婚姻的原则与实践

《回教婚姻论》是一本旨在阐释穆斯林婚姻核心教义的著作,特别针对一些常见的误解和偏见提供详尽解答。该书的复印序指出,近年来少数教亲不解教义,将汉俗与己意混淆,导致了婚姻实践上的混乱,甚至背离伊斯兰教规。因此,本书旨在纠正这些偏差,并向教外朋友解释穆斯林多妻制(实为限妻)等措施背后的深层原因,如在伊斯兰早期因战争导致孤寡增多,需要通过来填补缺憾的特例。

本书译者萧永泰先生在代序中提到,此书是他在台印赠的第二本关怀书刊,其目的是帮助教外朋友了解穆罕默德圣人及伊斯兰教义,并澄清对多妻制和妇女地位的误解。原作者为茂拉那·穆罕默德·阿里先生,原作出版于1949年。

第一章:结婚的意义

本章首先强调了结婚在伊斯兰教中的神圣地位和重要性。婚姻被视为一个神圣的婚约,除了特殊原因,每个穆斯林都应结婚,且必须结婚。古兰天经多次强调婚姻生活,并指出真主以特恩使贫穷者富有,鼓励未婚者保持贞洁直到真主赐予他们财富。穆圣也强调结婚是命令,是预防堕落、保持贞洁、蓄积财富的最佳方法,并明确指出独身主义是绝对禁止的。结婚者被认为圆满了一半教门,联姻是促进友谊的最好方法

其次,本章阐明了结婚是两性的共同需要。古兰天经指出,真主从一个人创造人类,并从同类中创造了其配偶,使他们得以安居,互相得到温暖照顾,并在他们之间降下了爱情和怜悯。因此,结婚是两性的共同需要。

再者,本章指出人类种族的繁殖有赖于结婚。家庭是人种的真正单位和主要滋生处,也是文明和进化得以实现的唯一途径。没有结婚就没有家庭,也就无法团结人类。

最后,本章强调结婚的目的是发展爱情和服务。夫妻之间的爱应建立在终身关系而非片刻性欲上。父母对子女的爱被视为人间爱情的最高表现。家庭是训练人扩展爱情和服务的初步,也是陶冶德性的地方,使人意识到责任和荣誉。穆圣曾说:你们当中最好的人便是善待妻室的人。本章还对比了结婚与自由恋爱,认为自由恋爱是文明的零落现象,它导致两性极度自私,对子女缺乏责任感,最终可能破坏社会基础和秩序。结婚是促进人类幸福的主要方法,而自由恋爱缺乏真爱的情调。

第二章:法律上的无效婚姻

本章详细列举了伊斯兰教中被禁止的婚姻形式。

首先,妍居(即临时婚姻)是绝对不许可的。在伊斯兰教之前,阿拉伯存在多种结合形式,其中永久性婚姻经修正后被承认,而妍居和其他三种形式则被视为合法的通奸。伊斯兰教废除了妍居,因为它放任两性关系,且对子女和母亲缺乏责任感。本书认为,晚近西方思想中的试验婚姻制妍居并无不同,永久结婚制的弱点应通过离婚来补救,而非以妍居通奸代替。合法的结婚被称为“ihsan”,不合法的结合被称为“safah”

其次,详细列出了禁止的婚姻关系

  • 血统关系: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等直系亲属。
  • 养育关系:乳母、同乳姐妹。
  • 姻亲关系:岳母、妻子的女儿(继女,如果已与女儿的母亲同房)、儿媳。

再者,本章讨论了穆斯林与非穆斯林能否结婚的问题。古兰天经严禁与崇拜偶像者结婚。然而,对于曾受天经的妇女(包括犹太教、天主教、基督教信徒,如果她们崇拜独一的真主),穆斯林男子可以与之结婚。值得注意的是,穆斯林女子与非穆斯林男子结婚则不被允许

最后,本章提到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无效婚姻,如离婚的女子或寡妇未遵守而代台(等待期)便再婚,或屡次离婚的女子试图与前夫再婚,以及怀孕妇女未等到分娩便结婚。

第三章:结婚的形式和效力

本章深入探讨了穆斯林婚姻的建立方式及其法律效力。

首先,婚姻的缔结基于男女双方的互相满意和同意。古兰天经和圣训都强调,在求婚前应充分了解对方,圣人甚至劝告求婚者先去看看对方,以在他们中间扩大爱情和充分了解。因此,男女双方的互相同意是婚约有效的根本。

其次,关于婚姻的请求,男子可以向女子或其父母、监护人求婚,但应避免在他人求婚被拒之前介入。女子也可以向男子求婚。订婚后、结婚前允许双方来往,以增进了解,如果发现不协调可解除婚约。

第三,结婚的年龄没有具体的法定限制,而是与理智成熟成年阶段一致,即有能力在异性选择方面做出决定。幼年结婚虽然可能获得监护人同意,但圣人并不准许,也没有天经启示支持。

第四,婚约的法律基础是米沙改Mithaq),意为盟约。婚约的成立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明确表示同意,并有证人证明。在婚约成立前,通常会举行秀塔布Khu, _hab),即伊斯兰结婚仪式,以增加婚姻的神圣性。聘礼(Mahr)是必须赠予女方的,即使没有特别谈及或金额未满足,婚姻仍然有效

第五,聘礼或结婚礼物在婚姻中是第二重要的事情。古兰天经规定丈夫必须将聘礼作为赠品交给妻子,聘礼一旦赠送即成为妻子的专属财产。聘礼的金额没有固定限制,可以从极小的数目到任意金额,但应考虑丈夫的经济状况和妻子的地位。最重要的是新郎新娘的互相同意。

第六,婚姻必须是公开的。古兰天经禁止秘密的婚姻关系,以区分合法婚姻与通奸。因此,伊斯兰教规要求结婚时选择公共场合,公开宣布结婚消息,甚至允许打鼓助兴。

第七,结婚仪式(秀塔布)在正式宣布婚约前举行,是婚姻公开和神圣化的重要环节。仪式通常由亲友或宗教学者主持,包括念诵塔什以胡得Tashahhud)及古兰天经的经文,解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当众宣布男女双方的意愿和聘礼。仪式结束后,宾客会为新人祈福,并分发糖果、枣子,接着举行宴客(瓦里玛Walimah)。

第八,婚姻的监护关系强调成年问题。未成年者的婚约可能无效,即使有理解力,监护人也有权撤销。对于成年男子,无需监护人同意即可订立婚约。然而,对于成年女子,关于是否需要监护人同意,各法学派意见不一:哈奈非派和什叶派认为无需监护人同意,而马立克派、夏非英派和布克哈雷则坚持监护人同意是条件。古兰天经第二章第二三二节的经文被推论为离婚妇人在法定等待期内再婚,监护人有权防止不当行为。

第九,结婚时可附带条件,只要这些条件不违反伊斯兰法律或公共道德。合法的条件包括:不得强迫妻子离开合法住所、丈夫不得再娶、立即支付嫁妆或遗产的一部分、丈夫提供生活费用、不得禁止妻子会晤亲戚等。妻子也可以因特殊理由提出离婚。不合法的条件则包括:妻子有权出入不道德场所、不维持生计、不保留嫁妆、夫妇间不互相继承产权等。不合法条件应予废除,婚姻仍有效。

第十,多妻问题。伊斯兰教规通常承认一男一女的婚姻形式,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男子多妻,但不允许女子多夫。这种差异被归因于男女天生责任的不同:男子负责保护人种,女子负责养育人种。多妻制被视为一种特例,而非常态,且附有条件——即必须公平对待所有妻子。古兰天经第四章第三节明确指出,准许多妻是为了在特定条件下(如害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从而娶其母亲以保护孤儿寡妇)解决社会福利问题。这种制度被认为是为了在战争导致男性人口减少、寡妇孤儿增多时,提供家庭生活的温暖,以避免道德堕落和维持社会稳定。多妻制也旨在解决娼妓和私生子等现代文明问题,但其被淫荡之人滥用并不能否定其在特定需求下的正当性。

第四章:夫妻之权利与义务

本章描绘了夫妻间紧密而互补的关系。

首先,夫妇间的共同关系被描述为极其密切。古兰天经称夫妻互为衣服,象征着彼此的安适与保护。伊斯兰教认为家庭是国家的最小单位,家庭虽小,也需权责分配。丈夫被赋予一家之主的地位,负责保护妻子和家庭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因此其权力略高于妻子。妻子则是在家是管理丈夫和孩子的最高统治者

其次,本章强调夫妻间的职责分工合作。男女因天生性格差异而分工:男性在体格和体能上优于女性,适于承担艰苦任务和抵御危险;女性的爱情和亲谊更强,适于养育子女。因此,男子负责维持家庭生计,女子负责料理家务和养育子女。这种分工被视为顺应天性,为人类进步而设。同时,伊斯兰社会也承认女性在家庭之外的活动中的贡献,例如参与慈善、会礼,甚至在战争中协助后勤、看护伤患等。

第三,明确了夫妇之间的具体权利与义务。丈夫的主要责任是维持家庭生计和提供住所,妻子应决心作为丈夫的终身伴侣,节约持家,不扰乱家庭和平,不欢迎丈夫不喜之人入家,不随意开支。妻子不应将家务视为琐事而放弃,因为这些有助于增进夫妻感情和互相尊敬。在能力范围内,妻子也可协助丈夫的劳作。同样,丈夫也应在家中协助妻子,如穆圣就常在家中挤羊奶、修补衣物和鞋子等。

第四,伊斯兰教强调应善待妻室。古兰天经多次命令以最善的友谊待她们待她们要亲切,即使丈夫不爱妻子,也应善待。圣训中穆圣也极度重视善待妇女,称你们当中最优秀的人,就是那些待妻室最善的人,并在告别词中强调要爱慕妻子。

第五章:离婚

本章探讨了离婚在伊斯兰教中的特殊地位和严格规定。

首先,结婚虽是民事契约,但其权责对人类福利至关重要,具有高度神圣性。然而,为避免婚姻变质,伊斯兰教允许在特殊情况下解除婚约。与犹太教、基督教、印度教等严格的离婚法律相比,伊斯兰教改良了离婚制度,约束了丈夫的离婚权利,也承认了妻子的离婚权利

其次,离婚只在特殊情况下被允许。阿拉伯文中离婚台拉格Talaq)意为自由、不做结。穆圣曾说:不要做!任何可憎的事,莫过于离婚,并指出离婚是万事中最可憎的事。古兰天经也建议通过公正人进行和解,尽可能避免离婚。

第三,离婚的原则:现代人普遍误解穆斯林丈夫可以任意遗弃妻子,但这与伊斯兰离婚法则相悖。古兰天经虽未详尽列举所有离婚原因,但强调离婚并非片面行为,而是夫妻间歧见多到无法再多、所有和解方法都已用尽后的最后手段。古兰天经规定,如果夫妻不睦,应从双方亲戚中各推一名公正人进行和解,若和解失败,方可离婚。这确保了离婚的公正性,并将夫妻双方置于平等地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丈夫丧失人道功能、一方患病、虐待、丈夫失踪或残废无法维持妻子生活等,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

第四,妻子的离婚权利:伊斯兰教在离婚问题上将夫妇双方置于平等地位。圣训明确记载,妻子有权提出离婚,甚至可以退还聘金以赎身(“Khul'”)。古兰天经第二章第二二九节明确指出,若夫妻双方无法遵守真主的法度,妻子以财产赎身是毫无罪过的。若丈夫失踪、不能履行责任,妻子也可提出离婚。对于等待期,伊玛目马立克主张等待四年,布克哈雷则认为在战争中失踪可等待一年。

第五,丈夫宣布离婚的权利受限:虽然丈夫有权宣布离婚,但其行使权利受到公正人决定的限制。公正人的主要任务是和解,若失败,丈夫的离婚宣布必须依据公正人的决定。穆圣也曾指出,与规定冲突的离婚宣布应为无效。

第六,等待时期(而代台Iddah:在所有和解努力失败后,离婚发生,但离婚后必须有一段等待时期,通常为三个月(或怀孕者直到分娩)。等待期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个和解的机会,离婚的夫妻仍应住在同一个家里,以便恢复友谊和消除歧见。

第七,离婚可以取消:在等待期内,丈夫有权挽留妻子恢复婚姻关系。即使等待期满,也允许双方再次结婚。古兰天经明确指出,离婚最多两次,每次离婚后都可取消或在等待期后重新结合。取消离婚的法学术语称为台拉格·拉吉Taprq Raji),限两次。

第八,不能挽回的离婚:在第二次离婚并取消后,若第三次婚姻再次破裂,则为不可挽回的离婚。此时,夫妻永远不能再结合,除非妻子与另一位男子结婚并离婚后,方可与前夫再婚。这是为了防止丈夫随意休妻又复合,确保婚姻的神圣性和严肃性。

第九,特殊离婚形式

  • 挤海雷Zihar:在蒙昧时代,丈夫将妻子比作母亲脊背即为离婚宣言。伊斯兰教兴起后,严禁此言。若无意犯禁,须以释放奴仆、连封两个月斋戒或款待六十位贫人进食作为赎罪。
  • 赖安Li'an:意为咒骂。当丈夫指控妻子通奸,妻子否认,双方可作五次誓言,诅咒谎言者,从而解除婚姻关系。这种离婚不能挽回,孩子归母亲,且不可互相继承。

第十,离婚的手续:离婚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但都必须有两位公正人士在场见证。在胁迫、压制、酩酊、愤怒、戏谑、错误、疏忽等情况下的离婚声明是无效的。离婚后,夫妻双方都应以亲切、大方、友善的态度对待彼此。

圣训附录

书中还附有大量圣训,进一步阐释和印证了古兰天经的教义。

  • 结婚的意义和奖励:强调青年人有能力应结婚以杜绝淫事、保障贞操;穆圣反对出家修行、割去睾丸永绝性欲的行为;穆圣爱女人、美香和礼拜;强调选择多子多育的妻子;穆圣有九位妻室,并轮流交媾。
  • 择婚的标准和理想的对象:强调选择有教门(贤德)的妻子最为重要,其次是资财、门第和姿色。贤惠、慈爱幼儿、会治家的妻子是最好的享受。穆圣建议选择处女,但并非强制。
  • 婚姻禁律、血统樊篱、人伦纲常与哺乳关系:重申了古兰天经中禁止结婚的血缘、姻亲和哺乳关系。哺乳关系只在哺乳期间有效。
  • 门当户对,条件相合,介绍谈爱与订婚过程:重申不可娶多神教徒的妇男。穆圣的女儿法图麦曾因年幼被拒绝,后嫁给阿里。圣训鼓励求婚者会面,以巩固爱情。
  • 婚姻自主、婚约婚书与成婚要素:寡妇和处女的婚姻需得本人许可。幼女的终生大事应得其同意,不得强迫。没有家长的同意,婚约无效。有效的婚姻必须有家长口唤和两个公证人证婚。
  • 聘礼、彩金、状奁、禧栗与结婚仪式:聘礼是给予女方的赠品。穆圣的妻室聘金有高有低,没有固定限制,最少可为一枚铁戒指或一把干枣。强调婚事越简单越好。穆圣建议在结婚仪式上公开举行,设在清真寺,并以乐器助兴。
  • 喜宴与设宴之原则:强调喜宴(瓦里玛)的重要性,是圣行。穆圣鼓励人们赴宴,并建议以简单的方式宴请。
  • 花烛夜、房中术与性知识:强调性交前应念诵祷词,以求避邪魔、得赐福。禁止赤身露体性交,避免肛交,并痛恨男性鸡奸。鼓励夫妻间亲吻、拥抱等准备工作。穆圣允许在特定情况下避孕,但强调生育有定数。
  • 夫妇的权利义务:穆圣说:丈夫在家时,不经其许可,妻子不得斗附功斋,没丈夫许可,妻子不得让人入其室。妻不得拒绝丈夫的交合要求。穆圣禁止鞭笞妻子。鼓励夫妻和睦相处,丈夫不应因妻子缺点而不满。穆圣的圣妻们也参与家务劳动。
  • 多妻生活之分配与家庭纠纷之处理:古兰天经要求对各妻室一律看待,虽有偏心,也不能弃之不顾。穆圣对妻室在夜宿权上做到完全平等,并轮流临幸。再娶处女者可同宿七日,再娶寡妇者可同宿三日,然后平均分配。若夫妻不睦,可商谈和好,妻子可放弃食宿权以保婚姻。
  • 蒙昧落后的风俗与非法的婚姻制度:穆圣奉命取消了愚昧时代的四种婚姻制度,只保留了正式结婚一种。禁止换婚(以妻换妻)和短期婚姻(玩乐式婚姻)。
  • 出妻、复婚、离婚与子女抚育:穆圣说:离异虽是合法的,但是真主最讨厌离异。女人无故离婚者,必嗅不到乐园的气味。穆圣允许妻子在等待期满后改嫁,即使前夫归来也不得干涉。在抚育子女方面,未改嫁的母亲有优先抚育权。
  • 守制、服孝与膳宿:被休妇女应等待三次月经,亡故者之妻应等待四个月零十日。孕妇待婚到分娩。穆圣允许守制期的寡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美香,并强调不能为死者服孝超过三日,唯独亡夫可服孝四个月零十日。关于离婚妇女的膳宿,各法学派有不同主张。
  • 穆圣多娶的原因:附录中列举了穆圣多娶的八个原因,包括姻亲、提高部族地位、反驳谣言、表现美德、照顾遗眷、扶养孤女以及破除迷信等。

总结

《回教婚姻论》全面且深入地阐释了伊斯兰教关于婚姻、离婚、夫妻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教义和规定。它不仅澄清了对多妻制等制度的误解,强调其在特定社会和历史背景下的特例性质,还详细阐述了婚姻的神圣性、缔结条件、双方的责任与互爱,以及离婚作为最后手段的严格程序和限制。书中通过引用古兰天经和大量圣训,为穆斯林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并向非穆斯林展示了伊斯兰婚姻制度的深层智慧和人文关怀。该书注重实际生活问题,强调家庭作为社会基石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在不同情境下维护婚姻的和谐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