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教育政策的变迁

马来西亚教育政策的变迁

一、《学校、董事、教师注册法令》
英殖民政府于1920年颁行,该法令要求对学校暨教员实行登记与管制。同时设置华校提学司及华校视学官,用以监督学校。这是英殖民政府管制华校的开始,其主要目的在引导华校脱离中国的政治影响。

二、《1946年教育政策白皮书》

于一九四六年颁布,是由马来联邦提学司芝士曼(Cheeseman)所拟定。其要点如下:
(一)男女教育,机会均等。
(二)免费的小学教育,以母语为教学媒介。
(三)所有学校,英文为必选科。
(四)后期小学,包括英文媒介而兼授母语,或以母语为媒介而兼授英文。


三、《中央教育谘询委员会报告书》(《荷格(Holgate)教育报告书》)

由1949年所组成的“中央教育谘询委员会”于1950年提出。其要点如下:
(一)建国的理想,是通过一种语文;但同时又要保存各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
(二)英校对于沟通各民族文化,促进相互了解及和谐共存,有其最大的贡献。
(三)最后目标,应以英文为教学媒介的免费小学教育。


 

四、《巴恩报告书》(Barnes Report)
要点如下:
(一)小学旨在培养一个共同的马来亚国家观念,而此种教育应在不分种族的国民学校中获致。
(二)主张马来文、英文两种语文为教学媒介。
(三)国民学校取代其他种族性学校。
(四)学习其他语文只当作一个科目。


五、《方(芬)吴报告书》(Fem-Wu Report)

要点如下:
(一)赞扬华文教育的价值,主张维护及改善华校。
(二)华校为实际需要,应是三种语文的教育。
(三)政府应增加华校津贴。


六、《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报告书》

联合邦政府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于 1951 年 8 月发表一报告书, 对“巴恩报告书”及“芬吴报告书”的建议,归纳研究之。该委员会由 20 名委员组成,其中四名华人。大体上说,该报告书赞同巴恩报告书的主张,对芬吴报告书的建议,则不表同意,惟认为应从中采取“稳健中庸”的步骤。

七、《教育遴选特别委员会报告书》
政府于 1951 年 9 月 20 日设立“教育遴选特别委员会”负责研究定制何种法令,以制定有关马来亚教育政策的各项问题,此特别委员会由 11 位立法议员组成(其中有两名华人)。报告书主要是站在巴恩报告书这方面。后来,受全马华人激烈反对的 1952 年教育法令,就是根据这份报告书的建议而草成。


八、《1952年教育法令》(The Education Ordinance,1952)

内容摘要:
(一)接纳《巴恩报告书》的建议,宣布以英、马来文媒介的国民学校取代华、印文学校。
(二)国民学校供给为期六年免费、强迫性教育。
(三)以马来亚乡土观念灌输给各籍学童。
(四)在国民学校中之学童如果欲学习华文或淡米尔文,必须出于家长的愿望,且每班中有15名以上的家长请求,学校当局始供给教授华文或淡米尔文。
(五)现有之政府津贴学校名若干华校或印校,应予逐渐成为容纳各民族学童之国民学校....。


九、《1954年教育政策白皮书》

由教育部长杜莱辛甘(Thuraising Kam)为主席的特别委员会检讨教育政策,并于同年提出。其要点如下:
(一)教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即各民族混合在一起上课,统一的教育制度和共同的课程。
(二)至于执行的计划,可分下列几个步骤:
(1)在各种族母语学校里引进国民学校的特点。
(2)英文小学限定占六岁至十二岁学童总人口的百分之六、七。
(3)英文普通中学学生限散万四千名。
(4)建议建立现代中学和职业学校,并增加税收及学费。


以上教育政策的演变过程中,其争执的问题,可描述为“在多元种族社会中,应采用那种语言教育,才能达到各族沟通、了解、融合的目标?”若在归纳这些教育政策,其提出的解决策略有四:
(一)以母语教学,同时学习英文,以英文来做为各种族沟通的媒介。
(二)废弃母语,只采用英文教学,以英文来做为各种族沟通的媒介。
(三)以马来文教学,同时学习英文,以英文做为各种族沟通的媒介。
(四)各种族同时学习华文、英文、马来文。
站在华文教育的立场,大概只有第一项策略比较有利。第四项虽然勉强可行,但同时学习三种语文,学生将加重负担,效果不彰。至于第、第三项则等于抛弃华文教育。


十、《拉萨报告书》(Razak Report,1956)

内容摘要:承认三种语文源流学校并存,各以其母语为主要教学媒介。不过,多源流政策不是最终目标。报告书第12条指出:
“本邦教育政策的最后目标,必须是集中各族儿童于一种全国性的教育制度之下,在这种教育制度下,本邦国语(马来文)为主要的教学媒介语。为达到这目标,不能操之过急,必须逐渐推行。”


十一、《1957年教育法令》(The Education Ordinance,1957)

内容摘要:第一章第 3条阐明联合邦的教育政策是“旨在建立一个能为全体人民所接受,并满足人民一切需要的国家教育制度,提高人民作为一个民族的文化、社会、经济及政治发展;立意以马来文为国语,同时保持并维护本国境内马来人以外的其他定居于本邦的族群的语文及文化。”

十二、《1960年达立报告书》(Rahman Talib Report,1960)

内容摘要:
(一)对被《1957年教育法令》的“最后目标”加以肯定,并提出“创造国家意识”,减少语文与种族的差异,最终陶汰华校和印校而仅剩巫英两种学校。
(二)建议本邦的中学生只有“全津贴中学”和“独立中学”两种,由1962年起,停止对所有不接受改制的局部资助学校的津贴;私立中学可以继续存在,但须接受政府教育条例之限制。
(三)从1961年起,郑府不再举办初中会考和华文中学升学考试,中学的所有公共考试,只能以马来文或英文作为考试媒介。


十三、《1961年教育法令》(The Education Ordinance,1961)

内容摘要:
(一)保持并维护本国境内马来人以外的其他定居本邦的族群的语文和文化,循序渐进地发展一个以国语为主要教学为媒介的教育体系。
(二)对中学,建议:“为了国家的团结,(教育政策的)目标必须是从国家制度的学校中消灭种族性的中学,以确保各族学生在国民中学与国民型中学就读。”欲继续获得政府津贴的华文中学,必须改制为国民型中学。
(三)21条(B)授权教育部长在认为时机成熟时,把国民型华印小学改为国民小学。
马来西亚教育体系从1956年的拉萨报告书演进到1960年达立报告书,盖已确定。


十四、《1967年国语法案》

主要内容:
(一)规定马来文为唯一官方语文。
(二)维护宪法152条第一节的规定;即(A)任何人不得被禁止或阻止使用(官方用途外)或教授,或学习其他语文,(B)不得损及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维护及扶助其他任何民族语文的使用与学习的权力。


十五、《1969年阿兹报告书》(即亚兹教师薪金皇家调查委员会报告书)与《1972年教育修定法案》

内容摘要:
(一)教师可以自由选择内入阿兹薪金制而成为公务员教师,或留在统一薪金制成为中央局的雇员,而不再是由个别学校董事会聘用。
(二)规定合格教师最低资格必须是拥有剑桥或马来西亚教育文凭,不合格的教师须在三年内考取所需资格。参加改制后的教员一概被视为公务员。
(二)将董事部改为学校发展局,主要的任务是照顾学校的福利与发展,失去聘辞教师的权力。


十六、《1979年内阁检讨教育政策实施委员会报告书》(《马哈迪报告书》)
( Laporan Jawatankuasa Kabinet Mengkaji Pelaksanaan Dasar Pelajaran)

内容摘要:
(一)当局要重新检讨小学课程,以使儿童基本的教育领域(读、算、写)及个人才能获得发展。
(二)私立学校至中学五年级的课程纲要,必须和国民学校相同。
(三)信仰回教学生需接受宗教教育科目,非信仰回教学生将接受“理论及道德”教育课目。


综合上文,1970年后,马来西亚教育政策的演变具有双重目标,一个目标是改进现行教育制度俾益发挥教育功能,积极培养人才,满足国家建设需求。另一目标是建立以马来文为唯一教学媒介语的国民教育体系,增加马来人的教育机会(尤其在高等教育),提升马来种族社会实力,并加速压制其他种族源流的教育,塑造一个以马来种族为主流的新社会,保障马来人的特殊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