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化的理念——国家文化研讨会论文集
“文化是泛指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以符号体现出来的意义形式;它是一种以符号形式表达、世代承继的思想体系,人类藉此符号互相交往,传之永久,并形成了对生活的知识和态度。”
Clifford Geertz克利福德•格尔茨(一九六六年)
根据克利福德•格尔茨(一九六六年)的定义,文化是“泛指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以符号体现出来的意义形式……人类藉此符号互相交往,传之永久,并形成了对生活的知识和态度。”泰勒(一八七一年)对文化所下的定义是:“(文化)包涵了人类作为社会一员所获取的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以及其他一切才能和风俗习惯的总和。”
综观上述的定义,“文化”一词具有两大重要特征:(一)它是历史所流传下来的;(二)它是人类作为社会的一员所获取的。文化,不像人类的生态结构;它是随着时代和环境而变迁的。当不同种族背景的人民互相影响,当科技如交通和大众传播媒介有了改进,不同文化便交融在一起,彼此之间的歧异便减少了。
一位人类学教授朱利安•斯图尔德(一九七六年)指出,“教育、电台、报纸、电影有力地消除了次文化群之间的歧异”,最终导致“统一的民族形式(Uniform National Patterns)。”
文化变迁的深度、广度和速度,最终要看人类改变文化的愿望而定。人类能营造环境,各种环境将可产生合宜而新的,或者稍微有所变异的文化反应。这些反应让人经常应用?就成了新文化趋势的一个组成部份了。为缔造人民的一种新观点和态度而蓄意操纵环境,能否算得是成功,要看所策划的目标究竟有无达到而定。举个例子:如果目的是减少种族差异,而蓄意促成的文化变迁,终达致统一的民族形式,那么,这么做便可视为成功的。
塑造马来西亚国家文化的建议,就是蓄意策划的一种想法。这涉及营造、操纵环境,从而导致新文化的诞生。政府之所以需要塑造一个具有特殊马来西亚特征的文化,以及这样做背后的理论根据,当是基於这样的认识,那就是:若文化多元化没有受到遏制和监督,团结是不能真正达致的。
塑造国家文化的理论基础,是要实现文化统一,这将有助於促进马末西亚的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那些参与塑造国家文化者,绝不可忘记这一个目标,也是最重要的目标。如果这要成为终极目标;并最终加以实现,那么在我们探寻文化现象和细微差异的过程中,绝不可忽略或忽视任何单一的文化,这些文化都将对国家文化作出深具意义的,积极的贡献。像马末西亚这样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这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工作。
要一视同仁地,把不同族群文化的各个层面融汇在一起,以便塑造一个完整的文化,危险性是存在的。这么做的最后结果,将只是一个合计的总数,或文化附聚罢了;对任何一方都没有真正的意义,因此也引发不出丝毫的自豪感了。其结果是,建设统一文化使周围不同族群的人民具有归宿感而归附之的目的,将不复存在。为团结而塑造国家文化的需要已经丧失,整个努力也白费了。
在马来西亚这样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里,必须有一个基础,或文化核心,使各不同族群的文化得以附加於其周围。要以那一个文化作为核心,其准则应该是:(一)当前占优势的文化;(二)各族群的人数。在马来西亚,土著是主要种族。因此,以马来文化为核心,既合逻辑,也符合实际情况。核心文化在接受其他文化实践时,绝不能纯粹以回教价值为根据。回教所蕴含的某些价值,非回教徒是不能接受的;企图把这些价值纳入国家文化,可能引起敌意,并因而挑起种族和政治上的不安。马末文化核心的内涵和规模并非静止的,那就是说,它不是一成不变的。正如我在前文指出的,文化是随着时代和环境而变迁的,以适应人民改变中的心态,及适应人民所处身的那个时代。我们今日所知的、作为核心的马来文化,来日可能变成过时而不适宜。可以预言,将来,当我们讨论国家文化时,我们将不再想到核心或马来文化。因为那个核心以及所有那些附加上去的文化,都将形成完整的整体,以后彼此之间将难以区分。一旦达致这一点,我们已然成功地创造了一个真正的马来西亚文化了。
如果那些负责塑造我国家文化者的方法和态度,跟我的建议一致,砂肠越的绝大多数伊班人是鲜有异议的。应该紧记的是,伊班族和马来族是同一血统的。在回教降临前及马来人信仰回教之前,伊班人同他们有着共同的历史经历和感受。即使在马来人皈依回教信仰之后,这两个族群依然维持着密切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联系与交流。唯一使他们稍微分开的因素是宗教。所以,在塑造马来西亚文化的过程中,绝对不能公然强调回教价值。
总结本文,我欲重申其中突出的几点。第一,塑造国家文化的主要鹄的,是要达到马来西亚各族之间的社会和谐。这个目的绝对不能忘记。第二,核心必须以土著文化为基础,非土著文化实践的各层面,其适当者,於合宜时机,应归附到核心中去。第三,核心的内涵和规模,必然随着时代和环境而变迁。若那些负责塑造国家文化者能坚持顾及上述几点,那么,我们的文化建设工作在顺利推行下,将有极佳的成功机会。
James Masing博士是砂朥越伊班族协会代表。
伊班族人的国家文化观
Dr. James Masing
“文化是泛指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以符号体现出来的意义形式;它是一种以符号形式表达、世代承继的思想体系,人类藉此符号互相交往,传之永久,并形成了对生活的知识和态度。”
Clifford Geertz克利福德•格尔茨(一九六六年)
根据克利福德•格尔茨(一九六六年)的定义,文化是“泛指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以符号体现出来的意义形式……人类藉此符号互相交往,传之永久,并形成了对生活的知识和态度。”泰勒(一八七一年)对文化所下的定义是:“(文化)包涵了人类作为社会一员所获取的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以及其他一切才能和风俗习惯的总和。”
综观上述的定义,“文化”一词具有两大重要特征:(一)它是历史所流传下来的;(二)它是人类作为社会的一员所获取的。文化,不像人类的生态结构;它是随着时代和环境而变迁的。当不同种族背景的人民互相影响,当科技如交通和大众传播媒介有了改进,不同文化便交融在一起,彼此之间的歧异便减少了。
一位人类学教授朱利安•斯图尔德(一九七六年)指出,“教育、电台、报纸、电影有力地消除了次文化群之间的歧异”,最终导致“统一的民族形式(Uniform National Patterns)。”
文化变迁的深度、广度和速度,最终要看人类改变文化的愿望而定。人类能营造环境,各种环境将可产生合宜而新的,或者稍微有所变异的文化反应。这些反应让人经常应用?就成了新文化趋势的一个组成部份了。为缔造人民的一种新观点和态度而蓄意操纵环境,能否算得是成功,要看所策划的目标究竟有无达到而定。举个例子:如果目的是减少种族差异,而蓄意促成的文化变迁,终达致统一的民族形式,那么,这么做便可视为成功的。
塑造马来西亚国家文化的建议,就是蓄意策划的一种想法。这涉及营造、操纵环境,从而导致新文化的诞生。政府之所以需要塑造一个具有特殊马来西亚特征的文化,以及这样做背后的理论根据,当是基於这样的认识,那就是:若文化多元化没有受到遏制和监督,团结是不能真正达致的。
塑造国家文化的理论基础,是要实现文化统一,这将有助於促进马末西亚的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那些参与塑造国家文化者,绝不可忘记这一个目标,也是最重要的目标。如果这要成为终极目标;并最终加以实现,那么在我们探寻文化现象和细微差异的过程中,绝不可忽略或忽视任何单一的文化,这些文化都将对国家文化作出深具意义的,积极的贡献。像马末西亚这样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这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工作。
要一视同仁地,把不同族群文化的各个层面融汇在一起,以便塑造一个完整的文化,危险性是存在的。这么做的最后结果,将只是一个合计的总数,或文化附聚罢了;对任何一方都没有真正的意义,因此也引发不出丝毫的自豪感了。其结果是,建设统一文化使周围不同族群的人民具有归宿感而归附之的目的,将不复存在。为团结而塑造国家文化的需要已经丧失,整个努力也白费了。
在马来西亚这样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里,必须有一个基础,或文化核心,使各不同族群的文化得以附加於其周围。要以那一个文化作为核心,其准则应该是:(一)当前占优势的文化;(二)各族群的人数。在马来西亚,土著是主要种族。因此,以马来文化为核心,既合逻辑,也符合实际情况。核心文化在接受其他文化实践时,绝不能纯粹以回教价值为根据。回教所蕴含的某些价值,非回教徒是不能接受的;企图把这些价值纳入国家文化,可能引起敌意,并因而挑起种族和政治上的不安。马末文化核心的内涵和规模并非静止的,那就是说,它不是一成不变的。正如我在前文指出的,文化是随着时代和环境而变迁的,以适应人民改变中的心态,及适应人民所处身的那个时代。我们今日所知的、作为核心的马来文化,来日可能变成过时而不适宜。可以预言,将来,当我们讨论国家文化时,我们将不再想到核心或马来文化。因为那个核心以及所有那些附加上去的文化,都将形成完整的整体,以后彼此之间将难以区分。一旦达致这一点,我们已然成功地创造了一个真正的马来西亚文化了。
如果那些负责塑造我国家文化者的方法和态度,跟我的建议一致,砂肠越的绝大多数伊班人是鲜有异议的。应该紧记的是,伊班族和马来族是同一血统的。在回教降临前及马来人信仰回教之前,伊班人同他们有着共同的历史经历和感受。即使在马来人皈依回教信仰之后,这两个族群依然维持着密切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联系与交流。唯一使他们稍微分开的因素是宗教。所以,在塑造马来西亚文化的过程中,绝对不能公然强调回教价值。
总结本文,我欲重申其中突出的几点。第一,塑造国家文化的主要鹄的,是要达到马来西亚各族之间的社会和谐。这个目的绝对不能忘记。第二,核心必须以土著文化为基础,非土著文化实践的各层面,其适当者,於合宜时机,应归附到核心中去。第三,核心的内涵和规模,必然随着时代和环境而变迁。若那些负责塑造国家文化者能坚持顾及上述几点,那么,我们的文化建设工作在顺利推行下,将有极佳的成功机会。
James Masing博士是砂朥越伊班族协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