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出国史料汇编 第五辑 关于东南亚华工的私人著作》
五、李长傅:南洋贩卖猪仔之始末
摘自李长傅:《南洋华侨史》,1933年版,页48-50。
自十九世纪以来,华工南移渐盛。有一部分为自由工人,一部分为契约工人,即俗所谓猪仔是也。契约华工之往南洋,不知始于何时,惟道光三年(1823年)英属地已有之,而以同治初为最盛。新嘉坡、槟榔屿皆有客贩(俗呼猪仔贩)与汕头、厦门、澳门、香港之客馆通声气。当时汕头一地,即有客馆二三十家。南洋客馆如需要工人,即通知内地客馆派遣客头,南至闽、粤各地,招募工人诱以甘言,动以小利,甚至出以武力者。招募既得,率至客馆,待船南渡。一切食住旅费,皆由客贩代垫。此种工人,名曰新客,俗称猪仔。及至南洋,客贩先登陆,访求雇主,雇主既得,乃令新客登岸。客贩交新客于雇主,每人可得二十元至二十四元。新客半年之内不取工资,但取衣食,以代偿债。或工作一年,雇主于其工资中扣还垫款。若至南后,一时无有雇主,则送往客馆,再行寻觅。当时槟榔屿开设客馆者,以陈某(Tan
Tek)最有势力,新嘉坡则以梁某(Leong ah Paw)最有势力。此等客馆,与天地会有关系,故势力甚大。新客一经登舟,则自由全失,轮船上之受苦,客馆中之待遇,雇主之虐待,直以牲畜视之,此猪仔之名所由来也。猪仔之销路,初在半岛之锡矿及农田中。同治九年(1870年)输入苏门答腊,光绪十三年(1887年)更输入北婆罗洲。
同治五年(1866年)中国政府曾与英国订立招工章程,取缔猪仔贩卖,然毫无效果。光绪三年(1877年)海峡殖民地政府,颁行限制条例,设华民政务司于新加坡槟榔屿,治理居民华民事务。然猪仔贩卖并未受影响,客馆依然存在,惟须得政府之许可。虽规定工人及雇主之经理人,在华民政务司之前会同签约,政务司有审察工人愿否之权。然新客不解英语,在客馆压迫之下,未有不签约者。光绪六年(1880年)以后,中国官吏严禁诱拐猪仔,光绪十四年(1888年)有客贩将华工数人劫之香港,欲运往星洲,为两广总督所查获,立处死刑,然终无法禁绝。自二十世纪以来,世界交通大便,此种不人道之行为,英人亦觉不能自讳,经华侨之请求,始于民国三年六月三日宣布废止猪仔贸易。惟吉兰州则因特别情形,延到民国五年六月三十日始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