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出国史料汇编 第五辑 关于东南亚华工的私人著作》
七、陈达:我国南洋迁民之法律地位
录自《南洋华侨与闽粤社会》1938年版,页42-44。
自我国政府允许自由移民以后,各国在通商口岸或设招工局,或外国公司指派招工经理人,驻在通商口岸招募工人,运送及剥削都受残忍的待遇,仿佛是奴隶一般,因此契约制度逐渐废除。(注1)以南洋论,菲律宾群岛自隶属于美国后,适用美国的移民律,禁止华工入境。近年来,我国侨民虽有违反偷入菲者,但究属少数,某佘入境者俱是从前久往于菲者或其家属等。(注2)马来亚向无移民律,仅欧战期间因各种关系限制中国人入境。欧战以来,因世界不景气的来临,限制渐严,如1928年的移民条例(Immigrant Restriction Ordinanee)及1932年外籍人民条例(Aliens
Biu),后者定为每外侨于入境时,如居住满二星期者须有入境执照(收照费星加坡币五元),如拟作长期居住者须有居留证(收费星加坡五元),其证每两年更换一次。
荷属东印度从前曾用大量的契约工人,特别是苏门答拉东部的烟草园。自1880年,荷印政府颁布苦力条例(Coole Ordinance)规定工人的招募、工资、工作时间,医药费等。该条例自颁布以来,业经几次修改,近年来契约工人用途缩小,半因国际间舆论反对奴隶式的劳工制,半因网甲岛、勿里洞岛的锡矿渐用大量的机器。近两年来网甲锡矿尚每月雇用契工人约200人,由香港招募(因中国政府不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募契约工人)。荷属东印度限制入境的法律繁而严,入境的中国人须纳荷币150盾,因此我国的普通民,因经济困难,不能入境。(注3)
暹罗向无移民律,但近年来亦限制中国的迁民,特别是佛历B. E. 2474年(即1933)的移民律,凡入境者必须有护照,如无护照者,于入境时,可请发身份证(收费暹币10元)。凡愿在退居留者必须有居留证(收费暹币30元),法属印度支那向来有各种法律,限制我国迁民,虽中法条约明白规定对于中国给予“最惠国界的待遇,在法属印度支那的中国迁民,从前对于不平等待遇感觉痛苦,近来对于征收重税,时有怨言。(注4)及至1935年中越条约成,原则上对于移民问题虽把不平等待遇取消,但实际如何,更待后来事实证明。
注1:我国于工人出国的现行法律,其重要者如下;(甲)工人出国条例(民国24年10月21日国民政府公布)。(乙)出国工人雇佣契约纲要(民国25年11月6日侨务委员会公布)。(丙)募工承揽人取缔规则(民国25年11月6日侨务委员会公布)。见实业部劳工司《劳工法规汇编》第173-179页。民国26年3月,南京。
注2:Ta Chen:Chinese
Migrations, Appendix VII。
注3:H. F. Mac Nair: The Chinese Abroad, PP. 22-26.
注4:南洋华侨对于苛税常有烦言。据说在法属印度支那中国人的税比同等的土人要高出7倍,在荷属东印度的中国人,其所纳税比同等土人要出13倍。E. Dennery: Asia's Teeming Millions: P 132; T.
E. Ennis: French Policy and Developments in Indo-China, PP. 1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