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华人之研究
新马华族的传统行业组织
颜清湟
近数十年来,学者们试图解释东亚与东南亚华族商业的崛起时,提出了一连串不同的论据。从历史、文化、社会、结构和策略等层面进行解释,对这种现象的理解当然很重要。(注1)但是还有不少空向,可作其他的解释。有一种分析华族商业动力的新方法,是从机构的角度进行研究。本文的主要焦点,是探讨华族传统商业组织,在这个过程中有何角色可扮演,同时探讨华族在东南亚商业中为何占支配的地位。其次,东南亚华族行业垄断和帮(以方言和地区为基础的群体)的关系,也在讨论之例。(注2)
本文主要着重在华族传统工匠行会和商业行会的研究。这两种行会构成传统商业组织的主流。此外,本文也旁及互助会和商人俱乐部等非正式商业组织的探讨。这些附属组织,虽然是次要的,却对华族商人提供支援,方便他们进行有关商业活动。
东南亚华族行会起源于中国。它们不是中国行会的副产品,而是从中国行会取得概念和经验。“行会”(guild)一词,源自欧洲历史。德文gild(guild)的原意,是“实行英雄崇拜的年轻战士之间的兄弟情谊”,后来却指“成员通过仪式和友谊联系起来,并互相扶持的任何团体。(注3)从第五到第十世纪,行会基本上并非基于血缘的社会组织。它们也未含商业性质;一直到公元1100年左右,工匠行会在意大利出现之后,才具有商业性质。(注4)
最早的中国行会可以追溯到宋朝(960-1275)。当时对内对外贸易的兴盛,促使大城市纷纷发展起来,尤其是南宋时代。为了方便帝国王朝对城市居民的控制,从事相同行业的人奉命在城市某一区域组织起来,并定名为“行”。“行”的领导人称为“行头”和“行老”。后来华文的“行字”被翻译为英文的“guild”(注5)在公元第十六和十七世纪期间(明末清初),行会接替了某些行业中领有官方执照的经纪人的功能。在明朝和清朝初年,每一个城市和乡区市场,都有官方批准的经纪业。领有执照的经纪人对流动商人的行为向政府负责,同时也负责鸠收物品的税款。(注6)在十八世纪(清朝中叶),中国的行会以商人(商业)行会居多数,而且被称为会馆。它们是由远离故乡的商人所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质。它们与政府保持密切关系,并自行订定商品的价格,以保障会员的利益,同时也祀拜特别的神祗。到了十九世纪初,一种新型的行会,即工匠行会或服务行会,在城市中变得很重要。鸦片战争(1839-1842)以后,中国被迫打开门户,结果商业行会和工匠行会迅速发展起来。(注7)传统华族商业组织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在海外的环境中诞生和发展。
华族传统工匠行会
东亚和东南亚的华族传统商业组织,带着中国同业组织的印记——强烈的地缘和血缘关系——都称为“行”、“公所”、“公会”、“会馆”、“局”和“堂”。(注8),不论它们采用什么名称,但以行会为佳。它们分别设在东亚和东南亚的主要海港和城市。我们手头没有证据说明这些早年的华族行会,同中国的同行组织保持直接联系。它们既不是中国行会的海外分会,也不曾同中国的行会建立牢固的联系。海外环境的力量,似乎对它们的设立至关重要。它们主要是为了应付新地域在宗教上和经济上的需要而成立的。
工匠行会和商业行会是早期华族行会中两种可以识别的组织。前者是木匠、裁缝师、铁匠、金匠和建筑工等工匠的行业组织。后者是各种行业的商业组织,包括出入口业、杂货业、布业、茶业和酒餐业等。
毫无疑问,早期槟榔屿和新加坡拥有几种工匠行会。槟城的胡靖打金行成立于1832年。(注9)接着是槟城的木匠于1856年成立北城行。槟城的水泥匠和砌砖工于1858年成立鲁城行,雇佣木匠则于1886年成立鲁北行。(注10)新加坡方面,木匠行会北城行领先在1868年成立。接着是裁缝师行会轩辕馆成立于1880年。雇佣木匠行会鲁北行则成立于1890年。(注11)
在各种工匠当中,木匠为了保障共同利益,成立行会,最为积极。他们在新加坡和马来西亚(见上段)创立了最早的四个华族工匠行会。1856年成立的槟城北城行,(注12)值得特别注意。北城是鲁班的谥号,而鲁班正是中国历史上的传奇工匠。木匠把他当作守护神膜拜(俗称鲁班先师)。(注13)资料的缺乏使我们无法重新展现北城行成立时的实际环境。但是木匠对鲁班先师的崇拜,似乎形成一股推动力,把华族木匠汇合起来,组织了这个行会。(注14)
我们从其他证据中,可以肯定早年槟城的大多数木匠,都是来自中国广东省的台山县人。(注15)英国观察者沃恩(J. D. Vaughan)1854年撰述有关槟榔屿的华人时,注意到所有从事木匠、铁匠、鞋匠及其他吃力的工作者,都是广东人。他所描述的“广东人”很可能是指操广府话及其他广东方言的群体,(注16)或许就是台山人。台山是广东省南部四个著名县份之一。不少台山人移居北美洲和澳洲。虽然台山人早已在1833年于槟城成立本身的地缘性团体——宁阳会馆,(注17)但是台山人木匠,基于宗教上的特殊需要,乃于1856年成立行会。正如他们在中国的同行一样,宗教在华族工匠行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注18)该行会成为北城行会员的汇集点。他们必须参加守护神鲁班先师诞辰纪念日(每年阴历六月十三日)的庆典。(注19)一般相信这位守护神拥有巨大的威力,不仅保护行会的会员免受任何危险,而且还确保他们的工作稳定,不会有失业之虞。鲁班先师也成为行会会员团结一致、休戚相关的象征,同时有助于解决他们可能发生的任何纠纷。作为鲁班先师的信徒,会员之间视彼此为兄弟,并把行会当作一个大家庭看待。在守护神的庇荫下和行会的保护下,会员们遂能为了共同目标——保障工作和业务的安稳——保持合作与团结,并消弭同业间可能发生的任何冲突。
槟城北城行的会员不只限于木匠,砌砖工和水泥匠之类的建筑工人也可加入为会员。1880年代北城行的章程规定木匠、砌砖工和水泥匠都有资格成为会员。(注20)申请入会者必须由一名会员提议,另一名会员附议,然后提交鲁班先师诞辰庆祝会,由全体会员通过。1886年该行会估计拥有会员120名。(注21)〕北城行接受砌砖工和水泥匠为会员,无形中说明该行希望扩大其行业基础。这可能是因为木匠的数目虽然不断在增加但仍然很少。另一个原因可能考虑到当时槟城大多数建筑工程是通过投标取得,因此把木匠、砌砖工、水泥匠集合起来,可能提高他们赢得工作的机会。
正如世界各地其他行会一样,华族工匠行会最重要的功能,在于经济方面,特别是保有专利权,避免同业者互相竞争。保有某种行业的专利权,不仅在于避免外人加入其行业,更重要的是把他们排除在行业之外,举个例子来说,既然大多数木匠来自广东省台山县,他们口操特有台山话,自然禁止操其他方言的木匠参加北城行。早年操同一方言的华族工匠汇合在一起,参加社交集会活动,并互相扶持,是很自然的事。但是方言亦能起另一种作用,不让操不同方言的人参加某一个团体。然而,单凭方言屏障是不能确保台山人在未来环境改变时,仍垄断木匠行业,所以有必要拒绝其他方言群的木匠和水泥匠加入北城行。1966年修订的《庇能鲁班行章程》(继承北城行的组织)第四项规定,只有“广东省人”才能申请加入为会员。所谓“广东省人”应该更准确地解释为操广府话或其他广府方言的人。虽然潮州人和客家人也是广东省人,但是他们所操的方言,与广府话有显著区别,所以他们看来亦被拒于鲁班行之门外。(注22)
事实上,避免会员之间为工作或行业互相竞争,是华族行会具有诸多好处的一种功能,因为此举不是禁止,反而是促进会员间的合作和互助。不论是1880年代或是1966年修订的北城行章程,都禁止会员以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工作、生意或学徒。相反地,它们规定行会的会员之间必须通力合作,互相协助,包括会员中有喜事或丧事时,给予贺仪或赠仪,同时帮助彼此寻找工作。(注23)
从更广阔的历史角度来看,华族行会起着机构性的作用,帮助不同方言群体永久垄断某种行业。笔者在其他论著中,曾经提出理由证明华族社会中的不同方言群对某些职业和行业的控制,主要是地缘性组织和血缘性组织发挥其功能的结果,以及以方言为基础的私会党被利用为有效的控制机制所致。(注24)正如私会党一样,行会也被利用来控制某种职业和行业。(注25)在这个意义上,行会和私会党宛如一个铜板的两面,为华族方言群垄断某些职业或行业的利益服务。唯一不同点是,前者为公开合法的组织,后者为非正式和非法的组织。
支撑这种垄断性的工匠行会的,是特定的劳工招募制度——学徒制。正如清朝和民国初年中国的行会一样,本地行会也实行限制性的三年学徒制。(注26)据戈拉斯(Peter J. Goias)指出:三年的期限对某种行业的学徒来说,根本得不到足够的训练,充其量只是对一个人入行之前,习惯上所给予的一些指点而已。(注27)以木匠的训练来说,学徒必须住在店里学习技能,同时负责看店、打扫和随时供差遣。他没有薪水可领,店主只供吃住、衣服和零用钱。(注28)由于许多华族工匠南来之前在中国受过训练,他们都把本身所得到的经验带到海外的行会。他们希望本地学徒能经历同样的训练过程。
师傅和学徒之间的关系,既复杂又矛盾。一方面,师傅理应对待学徒如其子,并教导对方所需的技能。反过来,学徒必须完全服从师傅,并敬之如其父。这种师傅和学徒的关系,宛如父子关系,必须是和谐的。咸丰年间(1851-1861),槟城北城行的旧记录,强调所谓人类社会中的“自然法则”。根据这种法则,为父者必须仁慈,为子者必须孝顺。这种法则也适用于师生(师傅与学徒)关系;学徒必须感恩和服从。(注29)这种想像中的家庭关系,需要学徒尊敬师傅,有如儿子尊敬父亲一样。另一方面,师傅心中有数,其学徒有一天可能成为工作和行业的竞争者,所以他很可能为了本身的利益,而不把木匠的某些秘诀传授给学徒。不过,由于早年槟城的大多数华族木匠都是来自广东省台山县,(注30)地域和方言上的密切关系,却加强了师傅和学徒之间的关系,避免他们受到任何剥削。
华族传统商业行会
像工匠行会一样,华族商业行会是依照垄断行业和自我保护的原则运作的。在华族社会中,城市生活的特质和一般小生意所处的支配地位,意味着东亚和东南亚的港市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商业活动。,交易是华族商业生活的焦点,而商业行会即因交易的需要和海外的特殊环境而产生。那些从事杂货生意、布匹生意、餐馆生意和中药生意的人,对组织本身的行会,态度最为积极,为的是保障本行业的共同利益。新加坡方面,星洲姑苏慎敬堂(1876年成立)、布行商务局(1908年成立)以及星洲杂货行,是最早成立的商业行会。(注31)吉隆坡方面,雪兰莪餐馆主行会雪慎中堂(1892年成立)、雪兰莪建造行(1917年成立)、雪兰莪酒商公会(1917年成立)、雪兰莪杂货行(1924年成立),是最早在马来西亚创立的部份华族商业行会。(注32)
正如早期的工匠行会一样,早年的商业行会的特征,是具有强烈的方言关联。它们多数由操同一种方言的商人所创立,会员以操同一种方言的人居多。例如,新加坡的布行商务局于1908年2月25日由一小批潮州布商所创立,领导人是新加坡两名潮州知名侨领陈德润和王邦杰。(注33)这个行会于1970年代初坐落于新加坡沙球朥路(Circular Road)75号B,其创始会员共有23名,全部都是从事欧美布匹生意的潮州商人。(注34)这种趋势似乎在战后时期一直延续下去。1950年,星洲杂货行由106个店号会员和242名个人会员所组成。其中只有十个店号会员(多数以独资业主和主要股东为代表)非操广府话(六个为福建人,三个为客家人,一个为潮州人),其他96个店号会员操广府话或是新会、南海和顺德等方言。在242名个人会员当中,只有六名操其他方言,即操福建话四名,操客家话和潮州话各一名。其他236名操广府话或新会、鹤山、顺德和台山等方言。(注35)这个统计数字无疑证明商业行会和方言群之间关系异常密切,而且明显地告诉我们方言群垄断职业和行业的现象在战后时期仍然很显著。
跟工匠行会一样,商业行会也充当一种机制,方言群(帮)通过它,能够控制某些职业和行业,而且还自认为这是他们的权利或特权。不过,各帮对职业和行业的垄断,可能受到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他们无法这种变化所破坏。例如,潮州人在十九世纪下半叶控制着新加坡和柔佛的经济作物(如胡椒和甘蜜)种植业,是有稽可查的。(注36)然而,在二十世纪初叶,新经济作物树胶的兴盛,以及福建人对树胶业的控制,使潮州人对新马两地种植业和相关行业的垄断,开始走下坡。(注37)另一方面,政治和经济环境的改变也可能增添同一样行业的新出路,给其他方言群提供参与的机会。新参与者须会组织自己的行会,以保障自身的利益。因此战后日本纺织业崛起,成为纺织品的新来源,使福建人和客家人有机会参与布匹生意。这种行业向来为潮州人所垄断。福建人布商于是成立了新加坡布商联谊会,而星马布商公会的会员则以客家人为主。(注38)不同方言群从事同一种行业,未必会导致彼此间时时发生对抗和冲突。人口的增加造成市场的扩大,可以承受更多同业的竞争。后者可从欧美、日本和中国等不同国家,取得布匹的供应。并且能够在同一种行业中互相竞争,共存共荣。
华族商业行会的主要功能,在于促进经济利益和互相提携。这种功能通常都在行会章程的宗旨中加以阐明,而且在共同的要求下,设法尽量减少竞争,尽量多赚取利润。例如,1908年新加坡潮州人布商之间,为了减少剧烈竞争,终于成立了新加坡布行商务局。在这之前,由于商业上的竞争,彼此互相敌视,甚至于不许学徒互相接触,以免泄漏商业秘密。(注39)通常行会的章程都列有诸如:“连络同业感情,共谋各同业福利”的条文,(注40)无形中说明他们希望为了共同利益,互相合作。然而,增进合作与谋求共同利益的宗旨能否实现,取决于行会本身是否有能力执行章程条文。它们跟中国的同业不同,中国的同业享有相当大的司法权。(注41)相反地,本地的华族商业行会,并未拥有任何司法权力,也得不到政府的任何支持,所以它们必须与会员磋商如何落实章程条文。有时,章程加入一项防范性条文,使会员有义务遵守章程和决议案。(注42)
由于行会欠缺司法权力,使其权威大受影响。落实章程条文的能力也大为减低,有时甚导致失败的后果。新加坡中药公会就是一个明显例子。这个公会成立于1930年,目的是要保障中药商的共同利益。(注43)怀着这个长远目标,该公会采取了“正药正价”的措施,要求会员以公平价格售卖真药。为了确保品质优良,会员所售卖的药品必须盖上公会的印章,证明药物非假,而且依照一项特别规定,药品的价格必须经过公会批准,并加上特别密码(公码)。(注44)售卖真药的决定,足以铲除次等药和假药。至于价格的规定,则有助于避免不健康的竞争和药价定得过高。这项措施的目的在于提高中药的形象,使公众对中药具有更大的信心。从长远来说,措施的目的是要确保中药商能继续营业,并与西药展开竞争。1946年1月,新加坡中药公会执行委员会通过有关“正药正价”的提案,并予以严格执行。会员必须签署一份承诺书,签后由公会保管。整个新加坡分为六区,由两名推选出来的领导人监督新措施的运作。凡是新措施所引起的任何纠纷,一概由有关各区领袖,在会员支持下加以解决。在会员的店门口,必须挂上一块木牌,上面刻有“正药正价”四个字。公会派出调查员,以查核会员是否履行该措施。(注45)1947年3月新措施正式实行。然而,经过一年半的试行,却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其失败原因有三:(一)同业间的竞争,特别是来自非会员的竞争;(二)公会缺乏司法权力;(三)新加坡殖民地政府的漠视。(注46)
不论同业之间可能发生怎样的抗衡和竞争,商业行会不能否认的一点是,他们都具有某些共同的需要,诸如互相协助(包括福利方面)等等。这是诸如东南亚的外国环境中,尤其如此。因为东南亚地区被西方殖民地宗主国,或是本地苏丹所统治。他们所操的,是不同的语言。其实语言的障碍不是唯一的问题。政府的立法和外来的竞争(外国人和本地人),也对每一个从事同一行业的人发生直接的影响。商业行会基于互相扶持的精神,能够动员同业中有才学之士,应付这种共同的难题。商业行会的集体力量,能够改变政府的立法,和外来的因素,使其有利于有关行业的发展。1945年当马来亚联合邦的殖民地政府,对所有中药征收25%的入口税时,雪兰莪华侨药业公会(成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带头采取请愿行动,反对政府对中药征收新入口税。这项请愿行动获得马来亚其他各州和新加坡中药商公会的大力支持。新马两地中药商公会一致行动的结果,殖民地政府只好取消征收入口中药的新税。(注47)
华族商业行会亦负责解决会员之间的纠纷,并负责与外国出入口商建立联系。(注48)同时协助与促进业务发展,并加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合作。(注49)有时,大规模的同业行会也参与开办华文学校和从事社区慈善活动,借此改善行会在广大华人眼中的形象。1955年吉隆坡成立的雪兰莪行团总会拥有41个行会会员。该总会开设一所华文小学(即华侨学校),力促政府在公共场所使用华文,同时参与政府政策之类的问题的讨论,并支持在新加坡创办的南洋大学。(注50)
商业行会是以学徒制度为基础。如果没有学徒制度,有关行业便会衰微乃至消失。正如工匠行会一样,一般行业都通过亲属关系、婚姻关系和方言联系,征招劳动力。(注51)这种亲属关系和方言联系在移民社会中尤其重要,因为招聘劳工通常在中国开始,而不是在海外。东南亚许多成功的华人企业家都是在亲戚或亲属的行业中当学徒开始的。在当学徒的过程中,他们学到做生意的基本知识。张弼士(字兆燮,十九世纪末叶、二十世纪初叶东南亚著名华商)、叶亚来(又名叶德莱,吉隆坡开埠人,亦是著名锡矿家)、王邦杰(新加坡著名潮州商人)和胡子春(霹雳州锡矿业巨子)等人的一生经历,都证明这一点。(注52)学徒与雇主(即店主、公司股东或业主兼经理)之间的关系,和学徒与工匠师傅之间的关系很相似。雇主采取家长式作风,有时又很苛严。学徒对雇主必须顺从、敬重和忠诚。雇主则须以长者般的态度和爱心对待学徒,有如父子关系一般。(注53)凡是在中药店、杂货店或是贸易公司当学徒者,开始时必须学习打扫店铺、搬运货物和包装物品,同时又得负责烧饭和当差使等的所谓例常工作。(注54)他的工作时间通常很长,每个月只得到象征性的薪水而已。当学徒期限的长短,各行各业有所不同。行业学徒跟工匠学徒不同,工匠学徒必须学懂某种特殊技能,才有资格当工匠。行业学徒则单靠观察,学到作生意的主要技巧。他是否能擢升到正式受薪的雇员地位,全看他跟雇主的关系如何。——例如他跟雇主在亲属关系上和方言联系上的密切程度而定一一以及他的工作表现。前者在决定他的擢升方面,似乎发挥更大的作用。(注55)他学懂如何做生意,并累积了一些储蓄之后,便开始独资或与他人合伙,做起同样的生意来。当他的生意扩张,需要帮手时,便会向本地或中国的亲戚、亲属和朋友当中征召学徒。
究竟这种待遇微薄、工作时间冗长的家长式学徒制度,是否应当视为一廉价劳工的剥削制度,或是一种塑造未来商人特质的必要训练过程,是一个值得争论的课题。由于缺乏现代的职业学校和商业学院,学徒制度遂成为训练未来商人的唯一手段。有时人们声称学徒工作时间长,待遇低,又得干琐碎的例常工作,其实是华人培养性格的一种方法。也许工作勤奋、生活节俭、吃得起苦,是商人走向成功之道的要素。当然,学徒制度对雇主也有利,他们从低劳工成本中得益,间接上增加了他们的利润率。实际上,学徒和雇主之间的互惠互利,符合儒家学说中互相负责的观念。尽管这种制度很苛刻,但仍然受到华族移民和土生华人的推崇。从更广的视角来看,华人的学徒制度对华族商人人数的增加,作出一定的贡献,而且有助于使东南亚华族商人在商界长久保持支配地位。
如果有人以为传统华族商业行会无法随着时间而改变,因此免不了会自我消失,或是由新的组织所取代,这是大错特错的事,传统的华族行业组织,正如中国的行业组织一样,有能力应付时局的变化,并能适应现代世界的发展。当然,个别组织之间应变能力,各不相同,有些应变能力比其他的来得强,但整体来说,传统华族行业组织的确含有变革的因子。这部分来自中国传统文化本身。孔子的五经之一《易经》所阐述的改革核心概念,是大多数华人耳熟能详的。变革的概念引发进步、适应和改良的思想。晚清著名改良派领袖康有为,赞扬孔子是一个生活在时代前头的伟大改革家。他也认为孔子的学说当中就含有改革和进步的思想。(注56)这种思想早已深入普通华人,包括东亚和东南亚华族的心中。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受华文教育的人深信“穷则变,变则通”和“日日新”这两句格言的含意。由此可见华族商人受传统价值观的影响有多深。(注57)华族社群亦因所在地理位置而产生改革的思想。由于大多数华族为散居在东亚和东南亚主要海港的城市居民,他们通过传媒和商业接触,更容易受到外来的影响,包括西方和中国方面的影响。许多跟外国商人有过接触的华族商人,在改革方面往往走在前头,因为他们对华族社会以外的世界有较深的认识。此外,也有一些华族商人受到报章消息和中国所发生的社会政治变革所影响。这些外来影响,对他们的思维以及他们对行业组织改良的态度,也会产生某种冲击力。华族社会的内部问题,也引发改革的思想。地缘和血缘的不同,导致生意的竞争和抗衡,而且也导致有关商人尝试垄断某些行业。
改革和进步的意识,反映在行会领袖的演词或是行会的出版物中。例如,星洲杂货商行于1950年10月岀版的周年纪念特刊,登载多篇具有进步思想的文章,内容包括“华人商业在国际商业竞争中的生存”、“华族工商业的落后”、“华族商业的前途”、“东南亚华族的经济地位”、“团结一致”以及“劳资合作”等。(注58)虽然一些投稿人并非星洲杂货行的会员,却是与该行有联系的著名华族商人。(注59)他们的进步思想和深远见识,对该行成员肯定会有影响。槟城方面,I960年初槟城联商公会意识到华族商人和他们的传统经营方式相当落后,引起一些会员建议“华族工商业应迎头赶上时代,(并)改良陈旧的做法”。(注60)他们所提出的改良,包括“讨价还价”和“延长营业时间”。他们认为“讨价还价”是浪费时间,对管理层是个负担;而缩短营业时间则能节省精力。(注61)
非正式的华族商业组织
非正式的华族商业组织主要包括互助会和商人俱乐部。这两种组织支助华族商人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的角色。
互助会
华族社群里的互助会,是准备在发生危机时能够互相帮助而设立的。生意的起落不定,以及早期华人移民社会的性质,不能确保钱财永远滚滚而来。在商业世界里运气时好时坏,使华人担心生意有朝一日失败,会给家人带来贫穷困苦的生活。财富并非永久存在,也不可以长期依赖;它可能在一夜之间化为乌有,使家庭遭遇空前灾难。由于上述原因,互助会开始在新马主要城市设立起来,以期消除这种恐惧心理。在新加坡,庆德会于1831年成立。(注62)马六甲方面,庆良会成立于1891年;(注63)若干年后又有义结会的诞生。(注64)这些早期的互助会,会员多数是商人。然而,随着岁月的流逝,互助会的门户大开,让多数华族成人参加,以扩大它们的社会基础。(注65)庆德会是其中最早成立,最为重要的互助会。新加坡学者林孝胜和庄钦永对这个社团作过审慎的研究。结果对该会的起源、结构和运作,有了清楚的概念。他们考证出该会36个创立人的身分,而且对其内部结构作过一番研究。(注66)林孝胜还进一步探讨该会的意识形态、功能以及在社会上和历史上所占的重要地位。(注67)该会由36名华族商人于1831年在新加坡成立;所有创始人都是来自福建省南部的商家;其中一些还是新加坡福建帮领袖,同马六甲福建帮有紧密联系。该会原本是华族商人的互助兼福利组织,其会员虽受英文教育,却怀着强烈的儒家价值观,而且效忠中国满清政府。(注68)
本文所研究的是有关该会的主要功能和含义。由于创始人的远见,该会一开始就占尽优势,并以互助为主要宗旨。原来该会规定每位创始人捐献100元(西班牙元)作为基金。(注69)于是他们利用数目可观的3600元基金,投资在房地产上。这一来他们便有了稳定的收入。到了1914年,该会拥有七间店屋,其租金占去每年3万3136元总收入的绝大部分。(注70)由于财政情况异常稳固,该会遂能实现其主要宗旨,即会员发生经济危机时,给予其本人及家属钱财上的援助。遇会员或非会员(推测是会员的亲友)发生财务困难时,可以用地契或珠宝作抵押,向该会贷款。当会员患病,生计受威胁时,该会乃以病患津贴金,提供援助。更重要的是,如果会员在贫病中死亡,该会会负责照顾其家属,其遗孀和子女每个月都能领到津贴金,一直到他们能自立为止。此外,逝去会员的子女也有资格申请奖学金或贷款。(注71)从1907年到1928年之间,该会平均每年在福利方面花费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常年收入,其中大部分用在会员的福利上。(注72)
关于华族商业活动方面,有两个重要意义必须注意。第一,互助会这种非正式的商业组织,充当现代保险公司,给失业和贫病的会员提供援助,同时也给会员遗孀提供养老金。这种保险制度,使华族商人不必担忧在发生危机时面对困境,从而减少他们的忧虑和压力。这一来,他们便能更专心做生意,并使他们产生一种冒险精神。为了争取事业的成功,冒险是有必要的。第二,这种非正式商业组织给会员提供很有用处的接触点,让他们交换商业意见、市场讯息,征召劳工等等。
商人俱乐部
传统的华族商人俱乐部是以社交俱乐部的姿态出现。它们给商人在工余提供一个聚会场所和社交活动。此外,它们也具有重要的商业意义。传统华族商人享有以非正式方式做生意的美誉。他们不需要举行正式洽谈会,也不需要签署正式合同,只稍口头答应便算数。这种非正式的做法,跟西方人做生意的方式,形成强烈的对照,有时被称为“华人做生意的方法”。这种方法也是华人观念中商业关系的产物。在华人看来,商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整体关系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华人一向不与敌手言商,而是与朋友、亲戚、同乡或同省人做生意。这都是他们所能信赖的人。一种成功的商业关系是长期性的,也是永久性的。这种传统态度使商人俱乐部在建立这种关系时,显得很重要。
这一类俱乐部取名为“亭”、“园”、“轩”,或是较摩登的称呼法:俱乐部。宋旺相所著的《新加坡华人百年史》中,列出十九世纪的新加坡,至少有四间这样的俱乐部,包括万财和俱乐部、正气轩俱乐部、春源福俱乐部和金万春俱乐部。(注73)根据我们手头所有的华文资料,在同一个时期的新加坡,有多四个俱乐部,即醉花林俱乐部、树林园俱乐部、小桃源俱乐部和怡和轩俱乐部。(注74)这些俱乐部似乎都是由具有强烈的方言和地域关系的富有商人所设立。(注75)例如,醉花林俱乐部可能是最早成立的华族商人俱乐部,据说是在1849年由潮籍商人陈成宝所创办。陈成宝是当年新加坡和柔佛著名的鸦片承包商。(注76)
也许新加坡更著名、更有地位的商人俱乐部是1895年成立的怡和轩俱乐部。其创立人以富有的福建商人居多数,包括林和坂(著名企业家林秉祥的父亲)、陈祯祥(著名银行家陈振传的父亲)、李清渊、林推迁、陈若锦、林文庆和颜永成。(注77)这家俱乐部创立的目的,是要把受华文教育和受英文教育的福建商人拉拢在一起,一同进行消遣和社交活动。(注78)在早期阶段里,也就是从1895年到1922年之间,怡和轩的会员显然只限于福建商人,一直到1923年著名华人企业家兼华社领袖陈嘉庚当选为总理之后,怡和轩才打开门户,接受其他方言群的华族商人入会。(注79)在陈嘉庚领导时期,即1923年到1947年,怡和轩进行改革,注入新的社区精神。首先,它禁止在俱乐部里抽鸦片,号召会员参加社交集会时准时出席,并保持卫生。后来又设立一个小型图书馆。(注80)1920年代到1930年代,陈嘉庚积极参与中国的政治时,怡和轩变成动员东南亚华人在1928年济南惨案和1937年至1941年的华侨救国运动中,支援中国对抗日本侵略的总部。(注81)不过,尽管怡和轩在1923年以后以高姿态参与政治活动,却始终未乖离其原有的宗旨,即给商人提供消遣和社交活动。有关活动,包括抽鸦片(1923年以前)、搓麻将(注82)、喝酒、设宴等等。更重要的是,该俱乐部像其他许多华族商人俱乐部一样,提供一个轻松的环境,让受华文教育和受英文教育的商人互相交流。他们一起聊天,交换有用的商业讯息,并以非正式的方式谈生意。说实在话,不少生意就是在非正式的接触中谈成。
从本文的研究中,我们可以达致几点结论。第一,传统的华族商业组织对华族商业提供重要的支助,它是用来垄断某些行业,并给未来的企业家提供训练场所。第二,传统华族商业组织形成一种机制,通过这个机制,有关各帮(以方言和地域为基础的组织)最终能长久控制某些行业。帮对行业的垄断,在某种程度上对消费人不利,但对商业活动保证一定的利润,并防止帮外的竞争。第三,传统的华族商业组织是促使华族商业充满活力的重要因素,而且对华族支配商业,尤其是东南亚的商业,发挥部分的作用。第四,传统的华族商业组织含有若干进步的元素,有助于改变本身的功能,并通过改变或增加传统的功能,使本身能适应现代社会。正如其他许多华族的血缘和地缘的团体一样,它们有办法使华族商业趋于现代化。第五,正式和非正式的商业组织(行会、互助会和商人俱乐部)相辅相成,并帮助塑造华族商业的特殊性格。
张清江译
[本文是根据作者提呈给“新马华人:传统与现代的对话”国际学术会议的论文改写而成。该会议于2001年6月30日至7月1日在新加坡文华酒店举行。后该文刊于Leo
Suryadinata (ed.)(廖建裕编),Ethnic Chinese in Singapore and
Malaysia: A Dialogue between Tradition and Modernity (Singapore, Times Academic
Press,2002), pp.195-217。该文亦刊于Yen Ching Hwang(颜清湟著), The Ethnic Chinese in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Business, Culture and Politics (Singapore, Times Academic Press,2002),pp.51-78.]
注释:
注1:关于历史方面的解释,见Wang Gungwu, ‘Merchants without
Empires: the Hokkien Sojourning Communities’, and
Little Dragons on the Confucian Periphery,in China and the Chinese Overseas, Wang
Guangwu (Singapore, Times Academic Press, 1997) , pp. 79 -101, 258-271;Robert Cribb, Political Structures and Chinese Business Connections
in the Malay World: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in Chinese
Business Networks: State, Economy and Culture, Chan Kwok Bun (ed) (Singapore,
Prentice - Hall, 2000) , pp. 176-192; Chin Kong, ‘Merchants
and Other Sojourners: The Hokkiens Overseas, 1570-1760,( unpublished Ph
D thesis, History Department,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1998).关于文化方面的解释,见S. G. Redding, The Spirit of Chinese Capitalism ( Berlin and New
York, Walter de Gruyter, 1990) : Yen Ching-hwang (颜清湟),4 Modem Overseas Chinese Business Enterprise: A Preliminary Study,in Studies in Modem Overseas Chinese History, Yen Ching-hwang
(Singapore, Times Academic Press, 1995), pp. 237 -254;
Yen Ching-hwang, Tan Kah Kee and the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hip , in
Asian Culture, vol. 22 (Singapore, Singapore Society of Asian Studies, June,
1998) , pp. 1- 3.关于社会方面的解释,见 John T. Omohun-dro, The
Chinese in Iloilo: Kin and Commerce in a Central Philippine City ( Athens,
Ohio, Ohio University Press, 1981).关于结构方面的解释,参阅 Wong
Siu_lun (黄绍伦),Kao Cheng- hu,
Ichiro Numazaki, Tu I-ching, Eddie C. Y. Kuo (郭振羽)与 Tong Chee Kiong 在 Gary Hamilton 所编 Business Network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 Hong Kong, Centre of Asian Studies,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1991)一书中所发表的论文;又参阅 Chan Kwok Bun, David Schak, Qiu Liben, Edmund Terence Gomez 和 Peter S. Li 在 Chan Kwok Bun 所编的 Chinese Business Networks (Singapore, Prentice -Hall 2000) 一书中所发表的专论。关于策略方面的解释,见Victor S. Limlingan, The Overseas Chinese in ASEAN: Business
Strategies and Management Practices ( Manila, De La Salle University Press,
1994 ).
注2:见 Mak Lau Fong (麦留芳),‘Occupation
and Chinese Dialect Group in British Malaya‘,刊于 Leo Suryadinata (廖建裕)所编 Chinese Adaptation and Diversity: Essays on Society and Literature
in Indonesia, Malaysia and Singapore (Singapore, Singapore University Press,
1993 ), pp.8 - 27 ; Yen Ching-hwang, A Social History
of the Chinese in Singapore and Malaya, 1800-1911 (Singapor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 116 - 123.
注3:见 Anthony Black, Guilds and Civil Society in European Political
Thought from the Twelfth Century to the Present ( London, Methuen & Co.
Ltd. 1984), p.3.
注4:Ibid., pp. 4-6.
注5:见 Kwang-ching Liu (刘广京),‘Chinese Merchant Guilds: A Historical Inquiry’,刊于 R. Ampalavanar Brown 编 Chinese Business Enterprise ,vol. 2 (London, Routledge, 1996) pp.
210 -211.
注6:Ibid. , pp. 212 -213.
注7:Ibid. , pp. 213 -218.
注8:见吴华著《新加坡华族会馆志》第三册目次《新加坡华人行业团体名表》(新加坡南洋学会,1977年)。又见今堀诚二著、刘果因译《马来亚华侨社会》(槟城嘉应会馆,1974),第3页;Kwang-chingLiu,前引书,第213页。
注9:今堀诚二,同上书,第119-120页。
注10:同上书。第99,107,116页。
注11:见吴华,前引书,第1,8,12页。
注12:今堀诚二,前引书,第99页。
注13:鲁班姓公输,名班,于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时代出生于鲁国(在今山东省)。他是中国古代的建筑巧匠,定下建筑房屋和建造舟车的标准。他死后为建筑工匠所膜拜,并尊为守护神和祖师。由于他出生于鲁国,故通称他为鲁班而不是公输班。明朝时代,他被皇帝封为北城侯。
注14:今堀诚二,前引书,第99页。
注15:同上书。
注16:见J. D. Vaughan, ‘Notes on Chinese of Pinang’,刊于Journal of Indian Archipelago and Eastern
Asia, vol. 8, 1854, p. 3.
注17:见〈槟城台山宁阳会馆史记〉,1951年10月2日刊于《星槟日报》。
注18:见Peter J. Goias, ‘Early Ch’ing
Guilds’刊于G. William Skinner编The C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台北虹桥书店有限公司翻印,1983)p.577.
注19:见〈庇能鲁班行章程〉(鲁班行为继承槟城北城行的组织,其章程于1966年11月修改并重印)。笔者自1971年起便拥有此份章程,亦见今堀诚二,前引书第105页。
注20:〈庇能鲁班行章程〉第四条列明,凡是从事水泥和木工之人士皆可申请为会员。笔者把从事“水泥工”者译为砌砖工和水泥匠。见今崛诚二,同上书。
注21:同上书。
注22:见〈庇能鲁班行章程〉第四条“会员资格”。
注23:见今堀城二,前引书,第105-06页;又见〈庇能鲁班行章程〉第15条。
注24:见Yen Ching-hwang(颜清湟),A Social History of
the Chinese in Singapore and Malaya,1800-1911 (Singapor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116-123.
注25:关于早年新马私会党在垄断职业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参阅Mak Lau Fong (麦留芳),The
Sociology of Secret Societies: A Study of Chinese Secret Societies in Singapore
and Peninsular Malaysia (Kuala Lumpu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1) pp.45-46.
注26:见Peter J. Goias,‘Early Ch’ing
Guilds’op. cit. p.566;又见今堀诚二著《马来亚华侨社会》第102页。
注27:Peter J. Goias, ibid.
注28:见林玉奇〈马来亚建筑业的剖视〉,刊于《马来亚华侨建造行联合总会开幕特刊》,引自今堀诚二的《马来亚华侨社会》第102页。
注29:见槟城北城行旧记录,引自今堀诚二在同上书第114页注18。
注30:同上书,第101页。
注31:见吴华著《新加坡华族会馆志》第三册,第6,18-19页;又见袁赐康〈星洲姑苏慎敬堂议案摘要〉,刊于黄国泉编《星马姑苏联合总会特刊》(新加坡,星马姑苏联合总会,1958)第27页;刘赞良〈本行史略〉,刊于《星洲杂货行五十周年金禧纪念特刊》(新加坡,星洲杂货行,1957)第8页。
注32:见黎静波〈雪慎中堂史略〉,刊于黄国泉编《星马姑苏联合总会特刊》第162页;朱文水〈雪兰莪建造行简史〉与周济菰〈雪兰莪杂货行史略〉,刊于《雪兰莪行团总会特刊》(吉隆坡,雪华行团总会,1962),无页数;《雪兰莪酒商公会金禧纪念特刊》(吉隆坡,雪兰莪酒商公会,1967)第33页。
注33:见吴华著《新加坡华族会馆志》第三册,第18页;潘醒农编著《马来亚潮侨通鉴》(新加坡,南岛出版社,1950),第72,137页。
注34:见《新加坡华人布匹业》,1971年新加坡南洋大学历史系学生的调查报告,第5页。
注35:见〈行号通讯录〉与〈行员通讯录〉,刊于《新加坡杂货行四十三周年纪念特刊》(新加坡杂货行,1950)第105-121页。
注36:见Siah U Chin(余有进),‘General Sketch of Numbers,
Tribes, and Assocations of the Chinese in Singapore, in Journal of the Indian Archipelago
and Eastern Asia, vol.2, 1848, p.290;James C. Jackson, Planters
and Speculators, Chinese European Agricultural Enterprise in Malaya,1786-1921(Kuala Lumpur, University of Malaya Press,1968)pp.7-30;Carl A. Trocki, Prince of Pirates: The
Temenggong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Johore and Singapore,1784-1885(Singapore, Singapore University Press,1979)pp.88-91,1
45-152.
注37:关于树胶的兴盛与福建人参与这种新经济作物的种植,参阅吴体仁著《热带经济作物——橡胶树》(新加坡,光华,1951)第6-8页; James C.
Jackson, ibid., pp.211-218; J. H. Drabble, Rubber in Malaya,1876-1922: The Genesis
of the Industry(Kuala Lumpu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pp.14-19;陈嘉庚著《南侨回忆录》(自传)(新加坡,陈嘉庚国际学会,1993),第二册,第489,492页。
注38:见《新加坡华人布匹业》,第17页。
注39:同上书,第5页。
注40:见《槟城联商公会开幕纪念暨周年会庆合编特刊》第103页所载〈槟城联商公会章程〉(槟城,I960)。
注41:见Joseph Fewsmith, ‘From Guild to Interest Group:
The Transformation of Public and Private in Late Qing China,刊于R. Ampalavanar Brown编Chinese Business Enterprise,
vol.2 (London, Routledge,1966), p.231.
注42:见〈槟城联商公会章程〉第11条,前引书,第103页。
注43:见《新加坡华人中药行业史》,1971年新加坡南洋大学历史系学生的调查报告,第55页。
注44:同上书,第56页。
注45:同上书,第56-57页。
注46:同上书,第58页。
注47:见骆伯瑾〈雪兰莪华侨药业公会史略〉,刊于《雪兰莪行团总会特刊》无页数。
注48:见洪妈金〈略谈本会组织之动机〉,刊于《槟城联商公会开幕纪念暨周年会庆合编特刊》(槟城联商公会)第93页。
注49:见刘赞良〈本行史略〉,刊于《星洲杂货行五十周年金禧纪念特刊》第10页。
注50:见《雪兰莪行团总会特刊》中有关该会活动的新闻剪报之过程,无页数。
注51:见《新加坡华人中药行业史》第24页及《新加坡华人布匹业》,第7页。
注52:张弼士十八岁那年从中国来到巴达维亚(今雅加达),并在一家米店当学徒。叶亚来在马六甲吉双地区叶姓族叔的一间店当学徒。王邦杰从中国南来后,在新加坡的一间布店当学徒。胡子春起初也在一间店当学徒,后来才向他的叔父学习开矿行业。见用国祥〈张弼士其人〉和〈“锡矿大王”胡子春〉。此二文皆收录于邝氏所撰《槟城散记》(新加坡,世界书局,1958)一书第97,114页;王植原著《叶德莱传》(吉隆坡,艺华出版印刷公司,1958),第19-20页;S. M. Middlebrook, Yap Ah Loy (an independent
issue)in Journal of the Malayan Branch of Royal Asiatic
Society(Singapore, Malaya Publishing House Ltd.,1951),p.13;《王邦杰先生》,刊于潘醒农编著《马来亚潮侨通鉴》(新加坡,南岛出版社,1950)第72页。
注53:见《新加坡华人布匹业》第6页。
注54:同上书。《新加坡华人中药行业史》第28页;谭景生著〈杂货生涯二十年〉,刊于《星洲杂货行五十周年金禧纪念特刊》(新加坡,星洲杂货行,1957)第15页。
注55:见《新加坡华人中药行业史》第29页。
注56:见 Kung-chuan Hsiao, ‘K’ang
Yu - wei and Confucianism’,in Monumenta Serica, vol. 18 (Nagoya, 1959) p. 165 ; Jung - pang Lo, K9 ang Yu - wei: A Biography and a Symposium (
Tucson, The University of Arizona Press, 1967) , p. 6
注57:作者记得1960年代和1970年代时,彭亨州小镇文德甲的一间华人商店,以“日日新”为店名。
注58:见梁彬〈论争取侨汇及国际市场〉;黄树芬〈华侨商业后顾与前瞻〉;冯福祺〈略述劳资合作与我侨商业之关系〉;丘章和〈华侨商业的团结精神和保障〉;梁均安〈加强同业的团结〉;冯家驹〈华侨商业与前途〉;克典〈南洋华侨原有的经济地位〉,刊于《新加坡杂货行四十三周年纪念特刊》(新加坡,星洲杂货行,1950),第21-25页,64-73页。
注59:梁彬是香港广益商会的领导人;黄树芬则是个著名广府商人,也是新加坡和柔佛的广府社群领袖。
注60:见陈习庭〈工商业应迎头赶上时代〉及钱祯祥〈向本会同业进一言〉,刊于《槟城联商公会开幕纪念暨周年会庆合编特刊,1959-I960》,第91-92,94页。
注61:钱祯祥,同上文,第94页。
注62:见庄钦永、林孝胜合著《新加坡庆德会研究》(新加坡亚洲研究学会,1984年4月)第54页。
注63:该会声称于1891年8月19日获准注册。见〈马六甲庆良会与庆良会互助部章程,附则与宗旨〉,1957年9月修订。笔者拥有该文件。
注64:〈马六甲义结会章程〉未指明该会何时成立。1970年代笔者获得该会赠予其章程时,对方告以该会章程可能在1939年修订。笔者怀疑该会很可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便已成立。
注65:修订后的〈庆良会章程〉,欢迎华族男女加入为会员;但是〈义结会章程〉修订后,只限于20岁以上的华族男性参加。见上述文件。
注66:见庄钦永、林孝胜,前引文,第60-65页。注67:见林孝胜〈庆德会:新加坡华商互助会的组织与运作〉,刊于《亚洲文化》第十七期(新加坡亚洲研究学会,1993年6月)第154-167页。
注68:见林孝胜,同上文,第158-165页;庄钦永、林孝胜,前引文,第58-65页。
注69:在当时100元的捐款是很大的数目。十九世纪中叶,新加坡普通一个农工每月只赚取三四元,一年的入息不会超过50元。所以100元的捐款代表着普通一个工人两年的收入。见Yen Ching-hwang, A Social History of the Chinese In Malaysia and Singapore,
p.144.
注70:见林孝胜〈庆德会:新加坡华商互助会的组织与运作〉,前引文,第160-162页;亦见同一文,收入林孝胜著《新加坡华社与华商》(新加坡亚洲研究学会,1995)第114-117页。
注71:同上书,第161页;第116-17页。
注72:同上书,第161-162页;第117-118页。
注73:见Song Ong Siang(宋旺相), One Hundred Years’ History
of the Chinese in Singapore(新加坡华人百年史)(Singapore, University of Malaya Press,1967),pp.98,259,291,476,552.
注74:宋旺相在其书中提到甘榜爪哇路有个华人俱乐部,但没有列出它的名称。笔者已考证出它为树林园俱乐部。1890年4月,清政府海军提督丁汝昌率领一支中国舰队访问新加坡时,该俱乐部特设宴款待丁汝昌一行。见《叻报》1890年4月15日,第5页;关于醉花林俱乐部,见潘醒农编著《马来亚潮侨通鉴》中〈醉花林俱乐部〉一文,第343-344页。关于小桃源俱乐部,见Yen Ching-hwang, The Overseas Chinese and the 1911 Revolution: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Singapore and Malaya(KualaLumpu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6)p.55;关于怡和轩俱乐部,见杨进发著《战前新华社会结构与领导层初探》(新加坡,南洋学会,1977)第31页。
注75:见潘醒农,同上书,第343页。
注76:同上书。关于考证陈成宝为新柔两地大鸦片承包商的问题,见Song Ong Siang, One Hundred Years’ History
of the Chinese in Singapore, pp.131-32;Carl A. Trocki, Prince of Pirates: The Temenggong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Johore and Singapore,1784-1885 (Singapore, Singapore University
Press,1979) pp.143-144;Carl A. Trocki, ‘TanSengPoh'
in John Butcher and Howard Dick (eds), The Rise and Fall of Revenue Farming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1993) pp.249-254.
注77:见杨进发,前引书,第31页。
注78:同上书,第31-32页;林孝胜〈怡和轩俱乐部史略〉,刊于黄溢华编《怡和轩九十周年纪念特刊》(新加坡,怡和轩俱乐部,1985)第37页。
注79:杨进发,前引书,第33页;林孝胜,同上书,第38页。
注80:林孝胜,同上书。
注81:杨进发,前引书,第34-36页;林孝胜,同上书,第38-40页;Yen Ching-hwang, ‘The Response of the Chinese
in Singapore and Malaya on the Tsinan (Jinan) Incident,1928’ in
Journal of the South Seas Society, vol.43 (Singapore South Seas Society, 1988) pp.1-22;C. F. Yong (Yong Ching
Fatt),Tan Kah-kee: The Making of an Overseas Chinese Legend (Singapor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 pp.160-167.
注82:搓麻将是很受华人欢迎的一种娱乐。1990年代笔者访问该俱乐部时,仍然很受会员的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