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监选团”评议
顾兴光
刚宣告成立以前联邦法院院长敦苏菲安为首的“六人监选团”,这几天来受到选举委员会成员和甫从国外归来的首相马哈迪医生的猛烈抨击,它被指为反对党的扩充部份、蓄意丑化选委会、企图破坏政府的国际形象,是反对政府分子骗人的政治游戏等等。
作为执政党的领袖,基於即定的政治立场,他有理由作出这样的反应,也有权力表达他对监选团的看法,何况有人怀疑他会利用执政党的地位,影响选举委员会的正常操作。
须知,选举委员会成员是由国家元首依据宪法条文,在征求统治者意见之后任命的。在我国宪法规订下,选举委员会主席的任命及罢免,其程序和最高法院院长的任命如出一辙,他们效命於最高元首,直接对最高元首负责。他们必须保持脱离党派政治的超然立场公正执行任务。因此,我觉得选举委员会成员对“六人监选团”的过剧反应,似无必要,而且恐怕会使人民进一步对其是否能有效(公平)地操作选举机制产生怀疑。
选委会过剧反应
在“六人监选团”的明确动向和工作表现明朗化之前,我们无以对它的功能作出评估。不过,无论是在过去或现在,其成员在不同专业领域的良好服务记录,以及“书生报国”锲而不舍的精神,国人都留下深刻印象,并予以应有的敬重。如果因为他们曾经对国家事务发表异议,就把他们打为“反政府分子”,这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他们之中没有一个人曾经介入反政府的武装斗争,也不曾组织企图迫使政府下台的示威活动,“反政府”罪名如何成立?须知举国上下一片歌功颂德,并不是民主国家的正常现象;合理和有建设性的异议,是一种良性矛盾,有助於国家社会的健康成长。所以,当政者应该具有容纳异议的胸襟。
应有合理的疑
人民虽然通过法定的选举将国家的管理权付托予从政者,但是,这并不意味人民已经“放弃”对国家事务的发言权和参与权。他们仍然拥有绝对的权力通过合法途径组织民间力量,对执政者施以合理的监督和控制,宪法中关于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条文,就是对这项人民权力的保障。
人民的向上心和正义感,是维护社会公理的最基本动力。缺少这些动力,民主的功能就无从发挥。如果每一个人都对国家事务冷感,在非常时期不敢挺身而出,仗义执言,力挽狂澜,任由社会良知在心灵深处泯灭,这个国家最终必沦於独裁的寡头统治,而人民必须经历一段漫长的黑暗岁月,付出原本可以避免的惨重代价,始能获得重生。
民主政治最具挑战性的目标是:一、必须使人类组织进入最佳的工作状态,并使之永远适合现实需要;二、必须使人民对民主制度以及在这一制度下的各类组织,保持热忱和充满希望。要达致以上目标,政府就得采取开明,开放和持正不阿的政策,将国家利益置於个人和政党利益之上,排除“不同声音就是唱反调”的狭隘观念,泛纳净言,集思广益,结合一切民主力量,共谋国事。
政府采取开明政策
没有人会否认首相马哈迪医生是一位具有领导魄力的精明政治领袖,他在国内推行开明政治,并以不亢不卑的姿态将马来西亚带入国际政治舞台,赢得良好声誉。不过,如果以马哈迪医生的建树和历任国家领袖相比较,我是不会同意的,因为每位领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不同的历史任务,主观条件不同,客观环境也不一样。有人说,马哈迪医生是最受争议的一位首相。身为立法者,他受身居要津的司法高官和司法界非议最多,以致他索性视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为“反对党”而“不理它”。这虽然可以被认为是双方对法律释义的歧见,但是,之间鸿沟的逐渐扩大,对国家并不是一件好事,正是因为这些因素,“六人监选团”的诞生,令马哈迪医生大发雷霆。
谁都知道,当前政治形势的演变,使到来届大选在我国历史上可能呈现一种新的局面,执政党当然不会掉以轻心。有识之士希望选举能在民主制度之下公平举行,督促选举委员会确保以不偏不倚的态度执行工作,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何况反对党领袖最近揭露一项有利於巫统的“闪电选民登记”正在积极进行,选民“大搬家”之说又甚嚣尘上,这些都有待澄清。
再说,来届大选的结果,是决定在人民手上,不是“六人监选团”所能操纵。从正面作用来看,“六人监选团”虽然不具法定地位(它最多只能注册为志愿服务团体)。但至少能成为选举委员会一支无形的“保护伞”,在选委会的工作受到政治压力或干扰的时候,站出来为它讲话。对执政党来说,“六人监选团”显然已经分担了政府的责任,见证大选的公平进行--政府的既定目标。因此,对於“六人监选团”的成立,有关方面应该冷静对待,不需要有情绪化的反应。
冷静对待监选团
值得高兴的是,首相马哈迪医生“炮轰”之馀,还公开表示“既然他们要监督,我们并不在乎,就让他们去监督吧。”而且声称,如果不违反法律,政府将批准“六人监选团”的注册申请。另一方面,选举委员会主席丹斯里阿都卡迪尽管持有不同见解,也已经接见了“六人监选团”的成员,而且表示随时会再接见他们听取意见。这就是体现民主精神的可贵处,叫人激赏!
(05-03-1990《南洋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