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企业外强中干
冯时能
根据第三、四、五大马计划书所提供的资料,在1971年时,马来西亚居民只拥有马来西亚注册有限公司资本的38.3%或25亿I千300万元;到1985年已増至74.5%或567亿元。已超越了重组大马和外国人股权的目标。新经济政策的目标是到1990年时,大马人拥有大马经济权的70%(包括土著的30%和非土著的40%),外国人拥有30%。
外国人在大马有限公司之股权,已由1971年的61.7%或40亿5千100万元减至1985年的25.5%或194亿元,不过,以数额计算,外国人的股权仍在15年中增加了3.8倍。
马来西亚居民在1971年所拥有之有限公司股权中,土著只占4.3%或2亿8千万元,到1985年时,已増加至17.8%或135亿元。
而在1971年时土著所拥有的股权中,土著个人占2.6%或1亿6千900万元,土著信托机构占1.7%或1亿1千100万元。
到1985年,土著个人之股权已增至10.1%或76亿8千万元,土著信托机构则增至7.7%或58亿7千万元。
“其他大马居民”(包括华人)在1971年时拥有大马有限公司资本的34%或22亿3千万元。到1985年时已增至56.7%或432亿元。在巴仙率方面増加22.7%。在数额方面则増加了409亿元。
根据第五大马计划书的预测,到1990年新经济政策结束时,马来西亚居民将拥有大马有限公司股权的75.1%或890亿元,虽然巴仙率只比1985年时的74.5巴仙增加0.6%,但在数额方面却增加了323亿元。
土著的股权将増至22.2%或263亿元,增加128亿元,其中土著个人占13.7%或163亿元,土著信托机构则占8.5%或100亿元。
“其他大马居民”的股权将由1985年的56.7%降至52.9%,但在数额方面则将由432亿元增至627亿元,増加了195亿元外国人之股权将由1985年之25.5%略减至24.9%,但在数额方面则由194亿元増至295亿元,增加101亿元。
“其他大马居民”所拥有之有限公司股权,逐年增加,尤其是由1980至1985年,由44.6%增至56.7%,增加了12.1务,在数额上则猛増287亿元,可能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
第1:是当局在计算股权时,将委托公司所拥有的5.7%股权或44亿元及“本地控制公司”所拥有的,不能以族群分类的10.7%或81亿元股票,归入“其他大马居民”项目下,这两项共占大马有限公司资本总额的16.4%或125亿元,其中一部份可能不属于“其他大马居民”。
第2:是1980年至1985年,一些华资公司不断地通过重估资产和发红股,扩大资本,使“其他大马居民”之股权,作虚假之膨胀所造成的。
从表(一)“土著控制公司”可以看出,1985年时土著所控制的10家公司,资本额为15亿元,但股东基金(资本加储备金)却高达55亿7千万元。股东基金比资本高270%。
更重要的是这些公司所拥有的约50万英亩园丘,市价都比账面价值高很多,森那美的园丘(包括合众种植)平均每亩的账面价值只有3千500元,联合种植约3千元,牙直利约4千600元,高低原约4千元,居林约3千200元。
假如我们以每亩7千400元,重估这些公司的园丘的话(这是马化集团的园丘每亩之账面估值,包括设备在内),则将产生约15亿元之储备金,使这10家公司之股东基金增至70亿元以上。
这也就是说,当局计算有限公司股权时,这10家土著公司,以票面价值计算,资本只有15亿元,在政府的记录中,土著的股权只有15亿元,实际上,土著通过这10家公司拥有市价高达70亿元的资产,资产价值是资本的4.7倍。
再看表(二)“华资公司”的10家在大企业运动下所成长的华资公司,资本额为20亿元。但股东基金只有28亿元,股东基金比资本多出40%,土著控制公司的股东基金,却比资本高出270%(重估后高出370%),真是大巫见小巫。
华资公司的资产,都已加以重估,故其股东基金乃反映其资产市值,土著公司则未加以重估,即使未加重估,其价值已高过资本2.7倍,重估后价值更高,达3.7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表面上土著在1985年时所拥有之有限公司股权只有17.8%,实际上,这17.8%资本所代表的资产可能比资本高数倍(又例如土著所控制的马来西亚银行,以资本计算只有2亿7千万元,但股东基金却多达11亿3千万元)。
所以,土著所拥之有生产性资产,比表面数字大得多,“其他大马居民”所拥有的生产性资产,并不如表面数字所显示的那么庞大。
其实,单单以有限公司的资本,并不足以反映各族之经济权,经济权之评估,应以生产性资产为标准,才能较准确地反映经济权之实况。
所谓“生产性资产”,是指藉以谋利或增加经济福利的资产,这些资产是提高生活水准的工具,假如一间屋子是供一家人居住的话,这间屋子不应计算在经济权内(但应包括在产业拥有权内),但是如果这间屋子是供出租的话,则理应计算在经济权内,因为租金的收入有助于改善屋主的生活。
若以这个标准计算,则政府由1971年至1985年所开拓的128万公顷(317万英亩)土地(见表(三)),亦应被计算在经济权之内,这些土地即使以每亩5千元的保守价计算,价值超过158亿元,其中超过90%是分配给土著,但都不在有限公司资本内,可见土著所拥有的生产性经济权,比表面上的数字高得多。
结论:华资公司重估资产和发红股,已制造了“其他大马居民”经济权迅速膨胀的假象,使“其他大马居民”居于不利的处境。
通过发红股扩大资本,并不能提高制造财富的能力,对国家经济毫无贡献,反而授人以把柄,对民族经济毫无裨益。
表(一):土著控制公司1985/86
|
|
资本 ($’000) |
股东基金 ($’000) |
扣税前盈利($’000) |
资本回酬率(%) |
股东基金回酬(%) |
1 |
莫实德控股 |
88989 |
317706 |
21899 |
24.6 |
6.9 |
2 |
马矿业 |
41173 |
583512 |
25810 |
62.7 |
4.4 |
3 |
森那美 |
463300 |
1648300 |
152600 |
32.9 |
9.3 |
4 |
冷岳锡矿 |
8554 |
29984 |
4325 |
50.6 |
14.4 |
5 |
岛屿 |
60383 |
255492 |
31361 |
51.9 |
12.3 |
6 |
联合种植 |
125160 |
200391 |
39180 |
31.3 |
19.6 |
7 |
牙直利 |
82353 |
267301 |
20917 |
25.4 |
7.8 |
8 |
高低原 |
151084 |
487966 |
58041 |
38.4 |
11.9 |
9 |
哈里逊 |
442991 |
1660842 |
129368 |
29.2 |
7.8 |
10 |
居林 |
41427 |
124479 |
16391 |
39.6 |
13.2 |
|
|
1505414 |
5575973 |
499892 |
33.2 |
9.0 |
每亩园丘之估值:
森那美 $3500
联合种植 $3035
牙直利 $4670
高低原 $3957
居林 $3208
如果以每亩7千400元加以重估,将产生15亿元之增值额,使股东基金増至70亿元,比资本多270%
资料来源:公司报告
表(二):华资公司1985/86
|
|
资本($?00) |
股东基金($?00) |
扣税前盈利$’000) |
资本回酬率(%) |
股东基金回酬(%) |
1 |
马化控股 |
751028 |
825944 |
(191994) |
(25.6) |
(23.2) |
2 |
马化国际贸易 |
78000 |
49878 |
(51531) |
(66.0) |
(103.3) |
3 |
大城市 |
261293 |
280007 |
15830 |
6.0 |
5.7 |
4 |
南浴 |
262402 |
501137 |
32374 |
12.3 |
20.9 |
5 |
万能 |
112963 |
201426 |
42176 |
37.3 |
20.9 |
6 |
大洋控股 |
223077 |
428468 |
8606 |
3.9 |
2.0 |
7 |
永平 |
61647 |
62162 |
945 |
1.5 |
1.5 |
8 |
琪琳 |
242558 |
278559 |
20004 |
8.2 |
7.2 |
9 |
马种植 |
60000 |
152230 |
5489 |
9.1 |
3.6 |
10 |
霹华业 |
10329 |
16113 |
(8127) |
(78.7) |
(50.4) |
|
|
2063927 |
2795924 |
(126228) |
(6.1) |
(4.5) |
股东基金只比资本多36% 每亩园丘之估值
资料来源:公司报告 南洛胶园:$7534
马种植:$7417
表(三):马来西亚之土地发展(公顷)
|
第2、3大马计划 1971-80 |
第4大马计划 1981-85 |
第5大马计划 1986-90(目标) |
联邦计划 |
373705 |
161600 |
175500 |
联邦土地发展局(FELDA) |
50710 |
31100 |
-- |
联邦土地复兴局 (FELCRA) |
31463 |
9770 |
-- |
树胶工业小园主发展局(RISDA) |
290133 |
158000 |
93700 |
州计划 |
120047 |
57100 |
17500 |
联合投资/私人界 |
866058 |
417570 |
286700 |
1971-85:1,283,628公顷(3,171,973英亩)
以每亩$5000/=计算,价值158亿元。
资料来源:第三、四及五大马计划书
(15-12-1986《南洋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