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风暴根源探讨
赖顺裕
国家银行8月8日采取激烈行动对付23家存款合作社之后,一些人士悲观地说,合作社的丧钟已经敲响了,另一些则从民族立场出发,认为华人经济最后的防线垮了。
的确,政府此次援引刚出炉的1986年必需(保护存款人)条例,在对付了青团运合作社及其主脑人物郑安泉之后,接着矛头指向另23家合作社,向这些以华资为主的合作社开刀,冻结它们的一切商业活动与资产,以及其主要董事的个人财产,进行彻底调查,对合作社发展是一项不可讳言的严重打击。公众人士对合作社运动的信心降至一个空前的低点。
一些基础较弱的合作社可能经不起这场风暴的侵袭,就此倒下去,力量较坚强者即使渡过难关,恐怕也将元气大伤,非调养一段时日难以恢复旧时风光。
这次合作社大风暴的来临,事前已经充满“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而且冰冻三尺,决非一日之寒,稍为关注合作社近年来的活动者,对这项风暴的产生,并不会感到太意外,其爆发只不过是时间上的问题而已。
纵然如此,这项风暴来势之猛,摧毁力之强,却出乎大部份人的意料之外,而其后果之严重,到本文执笔时尚无法作出一适当之评估。
本文将从中央银行所发表的声明,及其所采取的行动谈起,接着从合作社的存款制度、投资策略及监督系统方面,分析这项大风暴形成的原因,然后看看有关搞合作社者的反应,是否符合广大社员及存户的意愿。由于执笔时有关当局仍未公布调查结果,以及所将采取的进一步行动和解决方法,本文将暂不作结论,待有关事件明朗化之后再作评析。
保护存款人条例
在国家银行宣布采取冻结与调查行动后,财长阐释原因指出,这是由于存款合作社无法面对挤提的压力,当局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只好“出此下策”。
他说,许多存款合作社已经濒临无能力或不可能有能力偿还存款的边缘。为了避免产生不可收拾的后果,以及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于7月20日发出“必需(保护存款人)条例”。
在此条例生效的第3天,有关当局便突袭检查挤提情况最严重的青团运合作社。
于这项行动引起存户惊慌,更多的合作社面对存户大排长龙挤提的侵袭。
财长指出,中央银行接到许多存户的投诉指拿不到钱,同时合作社发展局也向中央银行汇报了最新的情况,显示许多合作社面对财务问题。
于是,政府便在这样的情况下,出面“保护”这23家合作社54万名的社员,以及高达14亿元的总存款。
在17家会计公司的协助下,中央银行动员数百人员,日以继夜地进行以下3项调查工作:(1)对每一家合作社的财务状况、资金流动状况及有无能力还债,作出快速报告;(2)对这些合作社的贷款素质、投资等作出报告;以及(3)报告任何涉嫌触犯法令,特别是欺骗或失信的行为。
达因表示,那些在调查中被发现有问题的合作社将受对付,不过,证明有能力继续营业者将尽快获准复业。
到截稿为止,政府已经对97名受影响的合作社堇事解除禁令,包括他们的产业、银行户口及护照,不过仍有25位继续受查。
趁机彻查清门户
根据合作社圈内消息透露,国内以华资为主的存款合作社在青团运事件爆发后,就受到波及而面对日渐恶劣的挤提压力,几乎无一幸免。中行总裁透露,其中一家在两个月来竟被提出2亿元之镇的存款。
眼看大家都快“同归于尽”之际,一些支持不住的合作社便转向中央银行求助,因此,中行此次采取断然行动,冻结提款使这些合作社的负责人暂时喘一口气,可以说是及时救了这些合作社。
可是,早就密切注视这些合作社活动及局势发展的中央银行,却趁此良机加以“清理门户”,在宣布冻结23家合作社的一切活动后,更进一步对其账目及负责人的财产进行彻查。
这一招可说出乎这些负责人的意料,但事已至此还有什么话说?
不过,中行总裁拿督查化胡申声称,当局为了公平起见,只好对23家受影响的合作社采取一致的行动,同时这项行动也可确保所有存款人的利益。
公平或不公平乃是见仁见智之事。福联合作社的拿督黄美才就以“一竹竿打翻一船人”来比喻中行的行动,形容此举对那些组织健全的合作社有欠公允。而自立合作社的黄木良则非议当局“不分青红皂白”,对其人格信誉与服务精神乃是沉重的打击,而要求中行还其清白。
虽然这项类似警方“先捕嫌犯后查案”之举,引起部份合作社负责人的不满,特别是那些自认清白者。不过为了大局着想,大部份的负责人,包括著名的政治人物及商家,皆表现出最大的忍耐力,跟当局充份合作,而其中90余名的冻结令获得迅速解除,亦反映出中行具有高度的效率与伸缩性。
不过,中行又说,这些董事个人禁令的解除,并不意味他们所代表的合作社是没问题的。查化胡申指出,目前合作社存款人根本没有任何保障,随着问题的恶化,政府惟有紧急颁布必需条例以力挽狂澜。
朝向多元化迈进
亡羊补牢,虽然迟了一点,但好过坐视不理。在此,且让我们回头看看我国合作社运动为什么会在蓬勃发展之际,却突然掉落万丈深渊而作垂死的挣扎。
我国合作社运动是在60年代,由拿督李三春倡导马化合作社之后,始朝向多元化的方向迈进。在70年代,一些华团鉴于民族经济地位在新经济政策的侵蚀下,有江河日下之势,而纷纷发动筹组合作社及控股公司,集合民间的游资进军大企业。一时之间,“民族自救”的口号响彻云霄,某些商人乘此千载难逢的时机,以商业化的手法筹组合作社,在集资方面亦顺利就手,以致大小华资合作社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
这些合作社为求迅速发展,在各地广设金融分行(较后当局禁止使用“金融”字眼),以比银行及金融公司为高的利息,大量吸收小市民甚至小村民的存款。许多人士因为贪图较高的利息,不惜把数千至数万元储蓄,甚至毕生积蓄存了进去。
有关管制合作社存款的法令非常宽松,由国家银行执行的银行及金融法令根本管不到头上来,一部合作社法令又是30余年前的产物,因此,这些所谓存款合作社(正确地说应该是多元化合作社)得以在几乎无政府状态下,轻易地吸收上千万甚至逾亿元的存款。
存户没有归属感
有关合作社是否可以吸收存款问题的争论,到现在为止都还没有停过,但事实是在全国两三千家合作社当中,却有34家(其中大部份以华资为主)是获准吸收社员及非社员存款的。据当局公布,它们总共吸收了40亿元资金。
公众人士在合作社存款的心理,几乎都是为了贪图优厚的利息,这些存户对待有关合作社,就像对银行与金融公司的关系一样,毫无感情可言,特别是那些以商业化手法组织起来者,更不可能嵐得存户的归属感。
合作社运动的最大原则,本来应以追求成员之间的合作为最高理想,可是吸收存款行为,却完全是商业化的活动,跟理想目标背道而驰,这也是为什么学院派的合作社运动者如马大副校长翁姑阿兹斯,大力反对多元化的合作社发展方向之故。
翁姑阿兹斯教授的主张虽然不符现实需求,可是也不无道理,至少目前的情况正是如此。因为一般存户对所存款的合作社缺乏归属感,对其生死存亡也就漠不关心,所关心的只是自己的存款,于是一有什么风吹草动,一涌而上争相挤提的心理,也就可以理解了。
在此关头,任你喊破喉咙,晓以什么民族大义,除了小部份地缘性合作社或许还有点效果之外,对那些商业化的合作社存户来说,恐怕简直就是对牛弹琴了。
就如福联青全国大会公开吁请华裔不应对本身的合作社失去信心,而要团结起来支持它,以保住这个华裔经济的最后堡垒,因为“如今我国许多银行和金融控制权都落在马来人手中,只有合作社尚由华裔保。
人民合作社的黄水顺也提出相同的论调。他说,由于超过80%的我国金融业落在土著手中,许多有远见的华族企业家遂发起合作社,以照顾华人的经济利益。因此,他呼吁存户本着民族良知,切勿挤提,以免破坏华族最后防线的经济命脉。
投资问题最严重
假如这些20多间合作社的存款活动受到良好监督,就如银行与金融公司一般,则问题可能不会产生,即使产生,也可能不会演变到目前这种地步,因此归根究底,当局既疏于管制在先,也就难怪问题涌现于后了。
合作社在吸取了大笔资金后,接着是作出投资以赚取利润,在这一层的操作上,再度出现严重的不健康现象。其中涉及的问题,包括资金成本过高、投资错误、管理不当,以及当局监督不严,导致营私舞弊等等。
由于付出高昂的利息,以及受规定维持25%的流动资金,合作社吸收存款所得的资金,成本是非常高的。在投资方面,在一次“合作社发展座谈会”中,陈见辛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由于社员倾向短期的投机,造成主管者在资金的运用方面,缺乏远见和长期的计划,以致面临失败。
不过上述原因只是合作社面对巨大难题中的一小部份因素。合作社投资失败,在很大的程度上,应归咎于管理不当及营私舞弊这两方面。
假如问题出在管理不当而造成投资失败,合作社管理层应该负起全盘的责任;假如是由于负责人滥权贪污,则当局要负起部份责任。
法令出现大漏洞
法令规定合作社的每一项投资都必须先经过有关部门的总监批准,可是在实行上,许多合作社根本就是先斩后奏,或斩而不奏。也不知从何时起,这些合作社的负责人发现法令的一个大漏洞,即子公司的投资不受合作社发展局总监的管辖,于是大家纷纷设立一大堆的子孙公司,利用这些公司从事商业活动,完全脱离总监的管制。
许多有识之士和具公民意识的团体,早在多年前就已向有关当局大声疾呼,促请堵住这个洞口,可是有关当局充耳不闻,任由这些合作社为所欲为,现在问题闹大了才来调查对付,是否迟了一点呢?
谈到管制,广大的社员及存户是不大了解的,他们总以为合作社既有一部法令存在,他们的合法权利就应有所保障,只有从事合作社活动的管理层,才最清楚法令的约束力是漏洞百出的,一些心术不正者因而营私舞弊,也就不在话下。
可是天网恢恢,玩火者终焚于火,以身试法者必然被绳之于法。经济不景首先使他们的狼子野心受挫而露出马脚,然后,有关当局祭起权力广泛的保护存款人条例,更使他们无所遁形,面对被提控定罪的后果。
不该民族情绪化
有些人士企图诉诸民族情绪,声称合作社是华人经济(或金融业务)的最后防线,而呼吁存户与社员以“大局”为重,不可竞相挤提,以免民族经济地位毁于一旦。
撇开效果不谈,这种从民族角度为出发点来救合作社的站立点是有待商榷的。第一,合作社运动不应有民族之分;第二,合作社问题的症结,根本与民族因素无关;第三,我们更不能诉诸民族情绪,来挽救或掩护一些领导人所犯的错误,这种做法太危险了。
我们一定要也只有从法治的观点来看待合作社的问题,遵从法律的判决,惟有这样,合作社运动今后才有望循正轨前进。
换句话说,合作社组织必须健全,领导层廉洁有效,法令监督严密,才有可能让社员和存户感到安全,对合作社充满信心,不然的话,在丑闻频传的情况下,叫他们出钱支持,对他们来说,到底是一件心惊肉跳之事。
不应让挤提重演
那么,我们该期望负责执行调查任务的中行当局怎样来解决合作社眼前的困境呢?
纵然千头万绪,但中行既己插手干预,可以想见一定会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而采取必要的行动和拟定各项方针,使合作社运动回到正轨上。
中行总裁已经宣布,那些操作正常的合作社将会尽快获得解冻,以恢复营业,而那些被发现有问题者则将被对付。此外,触犯法纪的负责人将被提控。
中行尚未宣布如何处置有问题的合作社,只表示欲先调查清楚再说,我们希望中行能够从宽处理,尽可能勿下令收盘,以免影响太大。至于那些“害群之马”受到对付,则是大快人心的一件事。
另一项大众所关注的问题,是中行将采取何种措施,以应付解冻后可能出现的挤提行动。
冻结令颁布的最大目的就是要阻止挤提恶化,一旦解冻后挤提如故,则中行的努力未免白费心机。在这方面,中行已经跟国内的金融机构研究如何提供紧急基金以应付可能出现的局面。
此外,政府既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为出发点,来采取这项冻结与彻查行动,就应该彻底地保护他们的存款不致受损,不论是有问题或没问题的合作社,因为错不在他们。
拟定健全管制法
针对合作社这些年来所衍生的种种弊端,有关当局也应作一番全盘检讨,以拟订一套较健全的管制办法指导方针,一方面恢复公众人士的信心,另一方面确保合作社循正途前进。
可以想像的,经过这场“浩劫”之后,合作社今后的筹组与经营方式,将会受到更严格的管制。从吸收存款、内部管理到对外投资,都不易出现从前“为所欲为”的局面。涉及公众钱财的事务,要求所托的负责人本着社会良知办事,到底是一种缘木求鱼的天真想法,这场惨痛经验清楚地告诉我们,惟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地保护公众的利益。
至于合作社运动今后发展的方向,我们希望政府能以较开放的眼光来看待,因为纯粹扮演中间人角色的合作社到底已经不合时宜了。只要制度健全,多元化的合作社是可以进军大企业,为国家经济建设放一异彩的。
(09/1986《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