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立种族关系法令
柯嘉逊
在摒除种族两极化成为举国上下都认为是一项需要尽速解决的事项的当儿,一些在国内所发生的种族歧视的实例,应该加以一一揭露。最近公众人士对官员实施新经济政策时的行政偏差的怨言,也显示有强烈需要设立种族关系法律。
日前一家主要的巫文报“每日新闻”于10月9日刊登了一篇文章,是由阿末•巴德里•莫哈末博士所写的〈外来移民是否真的较进步?〉这篇所谓学术文章文中充斥了有关移民似是而非的评论。以下是一些例子:
例一:“即使一般上我们憎恨犹太民族,但我们对他们在别人国家里的地位感到很惊异。”
关於这一点,大马人应该记得当局在去年8月取消纽约交响乐团演奏会时,也曾给过类似令人置疑的理由——新闻部长说我们政府政策不鼓励具有犹太人色彩的电影、音乐作品的演出。
对於这一点,阿末博士的言论都有必要加以纠正。国际性社群及具有理性的反种族主义者虽然反对犹太复国主义,但他们决不会憎恨犹太人。那些憎恨犹太人者,是希特勒类型的人,跟世界上爱好自由的人是不同的。事实上许多西方的犹太人比我们更早表示支持巴勒斯坦的斗争。
以上所述并非是不切实际的学术讨论。如果我们无法分辨这一点,恐怕我们对国家主义的了解还不够深刻,而我们种族间和谐的基础还不够稳固,同时还无法记忆体认国家团结的基本原则。
该文中不良言论还不只这些。作者在谈到大马华人及外国华人时,也发表同样刻板老套的种族主义的言论。
例二:“中国大陆的华人仍很忠厚,不像东南亚华人头家那样善於欺骗。我在国外所遇几乎所有共产中国的华人,看来都异乎寻常的老实,不像来自香港、台湾、新加坡及马来西亚的华人那样。”
此篇文告的谬论不值得多费笔墨来加以评论,但是这些种族主义言论,实在不该让它在我国自由传播。种族主义已被公认为不在新闻自由范围之内--种族主义与法西斯主义在自由民主的社会中根本没有合法存在的余地。我们的首相在共和联邦国家会议中不是也强烈反对种族主义吗?
至於有关中国大陆以外华人的言论,大家都知道,在各种社群中,不管是白人、黑人,黄种人或其他肤色的人种,都会有“不诚实”的人出现。土著金融丑闻、人民银行丑闻、公务员的贪污犯法事件等等,都不是众所皆知的事吗?
此类刻板老套的种族主义言论对大马华人而言,实在是极大的污辱和诋毁,也使我们怀疑有些人口口声声谈促进国家团结和种族间和谐的诚意何在。
这类种族主义文章已不是第一次在报章上出现。另一个例子是在今年2月12日,《马来西亚前锋报》一篇报道回教党在雪兰莪中华大会堂召开研讨会的新闻里,在标题上形容雪兰莪大会堂是“用来吃猪肉和喝酒的场所”。
这种低级趣味与对华人社会的污辱是不可能有助于产生良好的种族关系。很惊讶的是发表这种言论的竟是一家相当具影响力的报章。其实,中华大会堂时常都会被信仰不同宗教的大马团体所借用--兴都教、回教、基督教、佛教、道教及其他。巫青也曾经借用过该会场。
总而言之,这些事件以及许多就业、教育、社会服务、大众媒介、文化等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都显示有必要订立种族关系法律。
这种法律可以制止种族歧视及上述各方面的种族主义言论。这项法律不单可以维护各族的尊严与人格,同时也促进各民族间的机会平等与和谐。我们经常都听到当局把种族歧视归咎于有关官员的“行政偏差”。在这种情形下,一个种族关系法庭便能够判决他们的行为是否合法。同时,大众传播媒介也必须对他们所刊登的种族主义言论负起责任。
英国1976年种族关系法令是个很好的参考资料。这项法令可用于抑制各种不同形式的歧视,和各领域的种族主义行为。
在英国种族关系法令下,上述种族主义言论可能被判为“煽动种族仇恨情绪”,即:
“任何人将触犯这项法令,假使——
(a) 他发表或传布有关恐吓、谩骂或诋毁的印刷品;
(b) 在任何公众场所或任何公众聚会中使用恐吓、谩骂或诋毁的语言,足以在当时情况下,弓I起种族仇恨的情绪……”。
条文中的精确用语可交给法律专家去订立,使之适用于大马情况,但主要目标是消除各种形式的种族歧视、种族主义及其他损害我国各族群自尊与感情的行为。
然后可以成立一个“种族平等委员会”致力于消除种族歧视;促进不同种族的机会平等与良好关系;同时不断检讨此法令的实施。委员会也可发布执行法令的指南,其中可包括达致这法令目标的执行指示。这项法令也应赋予该委员会,以展开调查及向各方面索取资料与文件的权力以执行这项法律。
种族关系法令的有效性主要基于委员会在执行任务时是否以公众利益为原则,以及他们是否准备纠正种族歧视和种族主义行为以及补偿其受害者。此外,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政策与态度也是极其重要的。
至于执行效率方面将视委员会所能得到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等资源而定。
如果种族关系法律无法根除种族两极化,它至少可以保证政府政策的执行界限得以精确划分,同时大马人民不需要去听那些种族主义者的胡言乱语。这些胡言乱语应该受到人们极度厌恶和唾弃。
(02-11-1985《南洋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