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吉隆坡集合选区”建议谈到“比例选举制”
陈德真
(1)马青署理总团长胡亚桥上议员在去年7月间曾提出“吉隆坡集合选区”的建议,并受到马华领导层的认真看待。在该建议中,吉隆坡的所有国会选区将并合成一个单一的“大选区”,从而解决了划分混合选区时面对单一种族太集中于一些地区的问题。
每个政党在参加此区的竞选时,得派出一组10人的候选人,而在这组人中,得有合乎所定比例的各族人在内,如:5名华人,4名马来人及一名印度人。在中选后,这组10人国会议员团就以一个团队的形式来为吉隆坡人民服务。
根据马华的说法,这种集合选区制将减少种族政治,因为在参选的每组候选人当中都有三大民族,大家都得尊重对方而不能以极端种族课题来进行竞选运动。
其实,由胡亚桥上议员所提出的这种选举制度,在政治学中被称为“强制名单多数选举制”,是“名单提名多数选举制”的其中一种。在这种选举制下,选民的投票对象是政党提出的整份候选名单(名单上的候选人数目与席位数目相同),得到最多选票的候选名单将当选,囊括全部席位。
相对多数制的优缺点
(2) 由於“强制名单多数选举制”所采用的计票方法是“相对多数制”,即是选区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名单可当选,那么如果1990年的上届大选采用胡氏所建议的这种选举制度,国阵将以43.1%的最多得票率廳括吉隆坡联邦直辖区的所有7个国会议席,直辖区马华也可从中分得三、四个席位,而不必面对目前半个席位也没有的情况。
(3) 虽然“相对多数制”是一种规则简单、统计快捷、易於操作的制度,然而这种选举制度所产生的选举结果并不能充份反映出绝大多数选民的意愿。从以上的例子中,我们看出用“强制名单多数选举制”所选出的那7位国会议员的代表性只得43.1%而已。这意味着有56.9%的选民不能拥有代表他们的议员,这种情形严重违反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民主原则。
“相对多数制”在英联邦国家如英国、纽西兰及我国实行时往往导致“超额损失席位”和“超额获得席位”的情况,即得总票数多的政党得较少席位,而得总票数少的政党反得多数席位。
例如1951年英国大选中,工党以48.8%的得票率获得295个席位,而保守党却以48.0%的较少得票率斩获321个席位并上台执政。又如1974年2月英国大选时,工党以37.1%的得票率成功执政,而保守党却以37.9%的较多得票率成了在野党!类似的情形也曾发生在1969年的我国大选中,联盟政府当时只凭48.6%的支持票就占去63.5%的国会议席,这在在告诉我们:在国会占多数议席的政党并不一定表示获得多数民意的支持。
比例选举制的特点
(4) 这种得票数与占席位数不成比例的状况,引起许多人对“相对多数制”的反对,他们认为这样不仅不公平,而且也破坏了整个民主制。纽西兰人民在1992年9月率先作出抉择,以“比例选举制”取代英国式的“相对多数制”,以求尽可能地实现公正选举。在那之前,纽西兰自第2次世界大战后的历届执政党是以平均46%的得票率占去58%的国会议席。
“比例选举制”是由参加竞选的各政党根据得票的多少按比例地分配议席的制度。因此,这种选举制能比较有效地克服“相对多数制”的缺点,使席位分配尽可能接近选票分布比例。由於此特性使然,“比例选举制”得实行在胡亚桥上议员所建议的那种“大选区”;选民在投票时同样是对各政党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投票,以选出两名以上的代议士。
(5)在进行“比例选举制”的投票时,选民手中可以有两张选票。第一张选票是投给个别的政党,以决定各党候选名单所获得的席位数额。第2张选票则让选民从多份候选名单中直接圈选出候选人以组成自己的名单,然后各党在分配所获得的席位时,将根据各候选人的被选民圈选的数量多少,而由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这种确定当选者的方法被称为“局部圈选法”,它允许选民在决定由谁当选方面的作用变得较为直接。
拉古最高均数法
各政党按得票数额分配议席时可以选择各种各样的算式,其中较为公正和合理的计算法有“拉古最高均数法”。这种方法把各政党的得票数额除以奇数1、3、5、7、9……,再按所得商数大小的顺序取满所要选出的议席数额,然后就可以看出各政党能分别获得多少席位。
现在以1990年吉隆坡直辖区大选为例子说明:吉隆坡直辖区应选议员为7名,主要有国阵、行动党、四六精神及人民党4个政党竞选。每个政党所得票数是:国阵得153,723票,行动党得141,724票,四六精神得33,417票,人民党得25,259票。
政党 |
国阵 |
行动党 |
46精神 |
人民党 |
得票数 |
153,723 |
141,724 |
33,417 |
25,259 |
÷1.4 |
109.802(a) |
101,231(b) |
23,869(g) |
18,042 |
÷3 |
51,241(c) |
47,241(d) |
11,139 |
8,420 |
÷5 |
30.745(e) |
28.345(f) |
6,683 |
5,052 |
÷7 |
21,960 |
20,246 |
4,774 |
3,608 |
从推算的结果可以看出,7个议席中,国阵和行动党分别同样得3席,而四六精神可得1席。这种计算法所得的各党议席数额,与1990年大选的实际成绩比较起来,更为接近选票分布比例。
政党 |
国阵 |
行动党 |
46精神 |
人民党 |
得票率 |
43.11% |
39.75% |
9.37% |
7.08% |
按得票率所得席位 |
3.0席 |
2.8席 |
0.7席 |
0.5席 |
按比例制所得席位 |
3席 |
3席 |
1席 |
0席 |
实际所得席位 |
3席 |
4席 |
0席 |
0席 |
从以上的图表中,我们发现“比例选举制”有利於四六精神获得席位。在现行的“相对多数制”下,虽然四六精神获得9.37%的选票,却无法赢得任何议席,这意味着9.37%选民手中的选票已失去了意义。然而“比例选举制”却允许像四六精神的小党派,按得票比例得到若干席位,使到少数选民感到他们也有自己的代议士。
一样可以减少种族政治
(6) 鉴于“比例选举制”同样是一种以政党为主要单元的选举制,它所突出的是各政党的主张、思想和政纲,候选人只不过是有关政党的持票人,因此在“比例选举制”下,参选的政党也不能玩弄种族情绪,以极端种族课题来争取各民族的更多选票。是以,“比例选举制”与胡亚桥上议员所建议的选举制一样可以减少种族政治,然而比后者更为符合基本的民主原则。
(7)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由於“比例选举制”采用不必划分的“大选区”,所以能够有效的解决我国当前所面对的选区划分的争议问题。在不久前的选区重划中,吉隆坡的士布爹选区与敦拉萨镇选区的选民人数差距就高达16388人。这种极为普遍的情况并不符合“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则,造成两个选区选民所持选票的影响力不同等。
(12-03-1994《南洋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