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官方”?何谓“机密”?——浅评官方机密法令与修正法案
陈松生
政府於3月11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1986年官方机密(修正)法案,并订於4月3日至8日进行辩论。
法案修正8项法令条文,旨在加重刑罚,未对致罪内容作出增删。刑罚加重固应关注,但是更重要的是致罪条文的内容。加重刑罚是:在原有的条文下,如果被告罪名成立,法官可判被告坐牢或罚款或两者兼施;在修正法案下,法官酌情裁夺权(Discretion)被递夺了,因此他只能下判强制性的坐牢刑罚:刑期最少1年。
法案内容公布后,舆论哗然。反对党,民间团体和职工团体纷表反对,并要求政府撤销法案,检讨法令。
法令主旨对付间谍
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脱胎於英国uu1911年官方机密法令。英国於世界大战前夕制定这项法令,乃因欧局动荡谍影幢幢,为国家安全计,遂立法制定之。而今英国人民正在要求修正过时的法令,然而我国政府不但未对有关法令加以合理化和民主化,相反地却加重刑罚。
乱世用重典,势所难免。当前我国政局基本上还很安定,盛世用重典,恐怖会带来乱世,为政者不可不虑。
定义含糊一网打尽
何谓“官方”?何谓“机密”?这是关心这项法令和修正法案所欲了解的。
法令对“官方”两字只作出笼统的解释:“官方指任何公共服务”,而“公共服务”是指宪法第132条所规定者,以及市议会,地方议会,法定团体,部长所宣布的个人或团体。
法令对“机密”两字则完全不下任何定义。
政府应该撤消法案
在定义含糊或缺乏定义下,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可能轻易“惹”罪而坐牢,这是人们对修正法案的主要批评。律师公会在一篇文告中指出“官方机密法令施用范围广泛到连政府承包商的雇员也难以幸免”这种“我含糊,你糊涂”而可能造成冤案的危险,应予消除。
有位部长说,修正法案只针对外国通讯员,这种论调不是一知半解,就是误导视听。内阁发言人(新闻部长)於3月26日指出:这项法令不针对特定团体,它不但涉及新闻从业员,作家,官员,同时涉及国内每一个人。法网撒下,人人皆中,岂止间谍及外国通讯员而已?
除了定义含糊或缺乏定义会造成冤案之外,法令中的某些条文,距离基本法理的准则甚远,如有关证据法中证明担子谁来挑及定罪准则,唆使者与主犯等罪,帮凶口供不受置疑,知情不报者有罪,掩护告密者身份,密室聆审等,皆大有改善之余地,使之合乎民主,合乎人权。
政府应该检讨法令
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诸多弊端,必须纠正。如果不予纠正,势必进一步侵蚀民主危害人权。这和现任政府在上台之初所表明要建立一个更开放更民主的社会的立场是背道而驰的。法令本身未予民主化及合理化之前,如今连法官酌情裁夺权也给剥夺了。试想,如果执法当局雷厉风行地执行法令条文,那将会造成什么局面?那将是当权者所作所为不必向人民负责;报章不敢揭发贪污,舞弊,贪赃枉法;人民动辄冒犯牢狱之灾,民主枯萎,自由丧失。然而,政府应当记取:口封而后内腐的现象。
内阁发言人表明:法案已提呈了,现在要撤消或提出新的修正是不适当的,除非有特殊的事项或因素,以这种理由作为不撤销或再修正是难以令人信服的。难道法令及法案的弊端以及因此带来的后果还不够严重么?
政府应以开明的态度来看待人民对官方机密法令和修正法案的反应。目前如果一时不能做到全盘检讨法令,至少应把法案撤销,或暂缓辩论,而交由国会遴选委员去研究和聆取民意一如去年处理1952年毒品法案那样。一个听取民意的政府是不怕失去民心;如果一意拂逆民意,压制民意,政府将会失去民心。
(30-03-1986《马来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