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民主坐牢!
张碧芳
3个基本概念
政府正考虑修改“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
我们还未正式讨论这个热门、具争论性的课题之前,有必要先弄清楚3个非常基本、重要的概念。因为,这些概念,能协助我们更正确去看待及分析问题。
首先,让我们问自己:什么是民主制度?
民主制度
林肯说:“民主,就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Democracy is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也就是说,在一个奉行民主制度的国家里,人民是当家作主的。人民通过自己选出来的政府,去管理众人及国家之事。这个被大多数人民选出来的政府,必须向民众负责及交待。因为,它是民众的公仆;人民,是它的主人。
基本权利
第2个概念是“人权”。
其实,“人权”并非什么奥秘、抽象的东西。“人权”,就是民权。民权,就是人权的基本权利。人民,指的正是你与我。民权的提倡与伸张,可说是民主制度里头,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
做为马来西亚公民的我们,在自己的国土上,能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联邦宪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人民的基本权利,都注明在里头。它们包括:——
(1)人身自由(第5条);
(2)禁止奴隶制度及强迫劳役(第6条);
(3)保障刑事法不溯及既往,及不重审(第7条);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不受歧视之权利(第8条);
(5)自由行动(第9条);
(6)言论、集会及结社的自由权利(第10条);
(7)宗教自由(第11条);
(8)教育权利(第12条);
(9)财产权利(第13条)。
正因为这些权利都太基本、太重要、太珍贵了,所以,我们才将它注入宪法里,作为一种宪法保障。
三权分立
民主制度下的另一个特征,是“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
我们知道,国家的行政组织,可分为3大机关,即立法机关、执行机关,及司法机关。而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的概念,指的正是立法权(国会)、执行权(政府)、及司法权(法庭)的分开管理;我们由不同的人员去负责掌管不同的机关。这样,立场才能保持公正;利益才不会有冲突。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要真正确保三权分立,是件难事。因为,在民主制度国家里,政府,是由大选时被人民选出来的政党所组成的,他们在国会占了大多数,因此,国会多半被他们所差断。这个政府除了有执行权之外,也同时具有立法权。
这种现象,很容易酝酿“滥用职权”的危机。当一个政府能在国会“为所欲为”,任意立法的时候,人民很难确保它不会为了本身的利益,而制造出拂逆民意的法律来。人民很难确保它不会利用“国家利益”的漂亮外衣,去维护“政府利益”的实质。
“我们不要坐牢!”
各位,这些个月来,我们一直听到一个宏亮的声音,它说:“我们不要坐牢!”
不错,这是我们的新闻从业员所发出的声音。它是那么的迫切、那么的沉重。因为,政府正打算修改“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反对它、律师公会反对它、民权委员会反对它、行动党反对它;所有具有正义感的马来西亚人都反对它!
显然,“我们不要坐牢”这口号,不是一个孤独的呐喊。为什么“官方机密法令”那么不得人心?为什么建议中的修正法案,会引起我国民间团体的普遍反对?
政府对付间谍
原来,在1911年的时候,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夕,政局动荡谍影幢幢。所谓“治乱世用重典”,英国为了消灭间谍活动,便在紧急的情况下,在国会通过了“1911年官方机密法令”,以确保国家利益。
60年后,马来西亚也很“大方”的将英国的这项法令全盘搬了过来。当时的内长告诉国会说“官方机密法令”是用来对付外国间谍的。因此,国会很顺利的通过了“1972年官方机密法案”。
今天,英国已经否定及唾弃了不合时宜的“官方机密法令”。可是,做为一个新兴国家的我们,仍然抱着这个法律不放。不但如此,我们的政府最近还打算加强它,刺激它,修正它。我们的公仆告诉我们——“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国家的利益,政府有必要修正它!”
“官方机密法令”的修正,果真对人民,对国家有利?政府既然那么认真的告诉我们,我想,我们确实也有必要认真的了解一下这个法令的一些内容,及修正的后果。
第3条文——从事间谍活动的犯罪者,具有意图对我国不利,或是危害我国的安全,一旦被判有罪,最高可判终身监禁。(间谍活动包括:获取、收集、记录或传达机密的文件,或军方的资料)。
第7A条——若有人向你讨取任何官方机密文件,你必须立即向上司报告。若你是一名公务员,则须向警方投报,否则,当你违法论,可被罚款2万元之高,或坐牢5年,或是两者兼施。
(这法令一旦被修正,罚款被取消,被告必须坐牢至少1年,或不超过5年)。
第8条——如果有任何人拥有任何机密之文件或军方的资料,倘若他做出下列任何一项,那么,则属违法——
(a) 他非法的传达这些情报或物事予他国或其他人士。
(b) 他利用这些情报或物事,以利他国或者是对我国不利或是危害我国的安危。
(c) 他扣留这些物事,当他没有权利这么做或是他没有照当局指示归还或协理。
(d) 他并无采取适当的步骤而致使危害到这些情报或物事的保密及安全。
(刑罚为罚款1万元或坐监7年,将修改为最少坐监1年或最高7年)。
第11项条文:任何拥有关於触犯本法令罪行的情报的人士,在被当局传召以供给这些情报而并未遵循者,将当违法论。
原有的条文下,可被判罚款5千元或坐监3年或两者兼施。(将修改为最少1年或不超过7年)。
第12项条文:如果任何人拥有传达机,而当局需要他呈上讯息的原文或抄本或文件,他并未遵循,或将它们毁了,将当违法论。
定罪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千元或是坐监3年或是两者兼施。(将修改为不少过坐监1年或不超过坐监7年)。
第13项条文:针对那些庇护犯罪者的任何人士。“庇护”:包括供给他人庇护处,食物、饮料、金钱、衣物、武器、弹药、运输工具或是协助他人触犯罪行。
定罪者可被罚款1万元或坐监不超过7年或两者兼施。(将修改为不少过坐监1年或不超过7年)。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此法令第15项条文,任何触犯此法令任何一项条文的人士,必须得到总检察长的许可,方可被提控。
而第27项条文之下,在审判此法令下提控的过程中,法庭有权谕令密审。
肯定要坐牢
因此,我们可知道,法令一旦修改,被告若是被判有罪,他肯定是要坐牢的。法官再也不能以案情的轻重,去决定他是否应该坐牢。法官在惩罚被告时,向来所持有的司法决定权,已经被褫夺了。
另一点是,在“官方机密法令”下遭控的被告,是假设有罪的;他有义务去说服法庭,说他是无辜的。这显然与一般的刑事案不同。一般上,控方有责任在庭上证明被告是有罪的。
何谓“官方机密”?
当一个人在“官方机密法令”下被提控时,整个案子的关键在於--到底有关文件或资料,是否属於“官方机密”?
修正法案指出,“官方机密”文件包括了:
(a) 内阁及州政府的文件、记录、决定及讨论;
(b) 关於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关系的文件;
(c) 关於国家安全、国防,及国际关系的文件;
(d) 关於国家经济,如货币、预算案建议,及外国投资的文件;
(e) 关於政府在采购、供应、服务,及工程投标方面的文件。
这些,都属於“官方机密”文件。难怪有不少人认为,这定义过於包罗万象,只要是与政府部门有关者,都有可能是“官方机密”文件。
不受挑战的决定
修正法案也说:任何部长或政府官员,均可决定一份文件(或资料),是不是“官方机密”文件。他一旦确定是的话,那么,它就是“官方机密”文件。他的决定是绝对性的,没有任何法庭可用任何理由加以质疑或挑战。
以上所讲的,是法令及修正法案的几个重要内容。现在,让我们再问自己:为什么要大力反对这个修正法案?这,就涉及到刚才所谈的那3个基本概念了。
议会民主制度
马来西亚奉行的,是议会民主制度;政府,是为民服务的。因此,它的一切行政与活动,都一定要向人民交待清楚。
问题是,修正法案一旦通过,什么言论自由、报道自由、资讯自由的权利都丧失了。新闻被封闭了,因为我们的新闻从业员不想坐牢;消息及情报也受到了阻塞,因为反对党及压力集团也不想坐牢……。
在这种情况之下,人民怎能知道真相?不知道实情的人民,如何去参与或过问国家大事?修正法案一旦通过,政府大权在握,还会愿意对它的主人做出交待吗?
神秘的面纱
我们可以预先到,“官方机密法令”若是真被通过,政府到时将会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使人民完全无从知道,也不敢知道我们的公仆到底在搞什么把戏。
对政府形象没好处
我们知道,这年头,马来西亚发生了一连串不怎么叫人骄傲的事件,例如:土著金融丑闻、公积金投资的不当、合作社的舞弊、教育及新经济政策的执行偏差等。这些,使老百姓对政府的领导能力起了质疑,法案要是通过,相信对政府的形象是没好处的。
记得首相上台的时候说过:马来西亚将会是个“更开明,更容忍的社会……”。这法案与他的口号相距太远了。
法官也无奈
我们也说过,三权一定要分立。可是,在新的法案下,法官对他们本身的职权,也显得无奈,因为,他届时只能“唯命是从”,接受有关的文件为“官方机密”,而不得尝试以公正客观的途径,去判断它“到底是不是’官方机密’”。
民权大害虫
从基本权利角度来看,这法案显然是民权的一只大害虫,会更进一步腐蚀人民原本已经不多了的权利。到时候,我们都不想多讲话,否则,可能祸从天降,传达者与接受传达者都要坐牢,何苦?
真理的消失
说到新闻自由,情况将会更可悲。报章是报章,宪报是宪报,可是,法案若通过,为了避免坐牢,新闻记者可能都只报喜不报忧,整天粉饰太平,到时候,报章会逐渐变成宪报,政府的工具、官方的喉舌。
超政党肤色之课题
值得强调的是,“官方机密法令”的修正,完全是个超政党、超肤色、超宗教的课题。因为,它关系到我国民主的存亡。
因此,当国会再次提出这法案的时候,我想,我们的国会议员有充份的机会去展示他们对民主的热爱了,那就是--坚决反对法令的修正!
救火的鹦鹉
最后,我想以佛经里头的一则印度寓言,来结束今天的讲话——
有一只远走高飞的鹦鹉,有一天偶然飞过自己的山林,发现那里火势熊熊,於是,它立即飞到河边,将自己的羽毛沾湿,飞回山林,将水洒下。天神见了,问道:“你虽有救火的志向,但那一点点的水,又能起多大作用呢?”鹦鹉说:“我曾经在这里住过,实在不忍心见山林被烧,现在,不得不尽点心呀!”
别让民主坐牢
各位,马来西亚是我们唯一的国家、唯一的家园。我们住在一个堡垒上,它的名字叫民主。现在,眼看这堡垒就快焚烧了,我们还能视若无睹吗?
是的,我们不要看到新闻从业员坐牢。我们尤其不要看到民主坐牢!
(09-11-86《南洋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