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讯息自由
柯嘉逊
立法保障消息自由的理由
过去从来没有这样强的理由,以要求立法保障某种形式的消息自由。
马来西亚土著金融(土融)丑闻的秘密仍然未公开,其他很多问题仍然保密,无从了解的政府机构,政府拟定政策的态度,这一切,都说明有理由立法保障消息自由。
民主与开放的政府
反对消息自由立法的人辩论说,在大选的时候,将可以辨明政府对选民的责任。
很多政府都有这种论调,说他们在大选所得到的委托,使他们有权力执行他们的行动。当然,这只是挂民主之名。这种论调只讨好精英分子和中等阶级的“专业人土”,因为这种不堪一击的论调可以保护他们安稳的地位。
其实,民主的精华是在于人民是否有能力作出选择。除非他们有相当的资料,否则他不能作出正确的选择。然而,决定何种消息可以公开或不可以公开的人,却是政府本身,这点是不可接受的。无论当政者或为他们辩护的人怎样说,真正的民主,岂止于每4年投票一次?民主的考验,是在于人民是否可以影响当政者的决定,以及是否可以根据对真相的了解,而知道国家的事务及其原因。除非采取开明的态度,否则“廉洁、有效率、可信赖”这个口号,将只是一种值得嘉许的希望而已。
在我国和其他很多国家,消息即是权力,这是一种事实。在权力高度中央化和政府部门不必直接向人民负责的国家里,当务之急,是满足对消息自由立法的要求。除非人民可以广泛地知道消息,否则民众的参与,只是象征式而已。
土融丑闻和政府机构的糊涂账,其保密的水平已到了严重破坏健全民主的程度。我举的只是两个惊人的例子。
机密不只导致不良的决策,也使人民更不能谈判(如土著金融丑闻)不正当处理人民财富的事。机密也阻挠适当的环境保护,积非成是,(就政府机构和公司的个人“机密档案”而言)以及对个人保密的权利不公平。
人民必须知道政治领袖的权力和影响力,才能确保贪污、错误、和不健全的作法不被掩饰,这样,才能真正追求“廉洁、有效率、可信赖”的目标。
大多数的人民都想知道政府是如何决策的,决策是否受既得利益集团的影响,或者,有没有征询民意。除非人民可以知道决策时所根据的理由、事实、和数字,否则人民根本就无从推断既得利益集团对政府政策的影响。
各国所揭露的事实显示,在国防方面,政府的错误是最容易被掩饰的,政府只要谈“国家安全”受到威胁,便可以很有理由地把事情保密。其中一个常见的例子是,隐瞒国防采购的真正开销。
保密的基本因素是在於,保密某事件对当权者会有什么价值。“水门事件”及其他无数的事件,都是基於这个原因,所以,我们不能期望当权者自动公开消息;所以,我们也不能认真地看待反对立法保障消息自由者所提出的论点--这些人说,我们不需要这样的法律,因为我们可以根据自动公布消息的原则,形成消息的自由。
要当权者自动公布可能会破坏他们基础的消息,简直是一种妄想,而事实也证明的确是如此。要我们相信政府会自动公布揭露其错处、失败、或甚至贪污或不公平的做法,对我们的智慧实在是一种侮辱。难道土著金融丑闻及仍然未揭发的犯罪者,完全是我们臆造出来的吗?
反对消息自由立法的论据站不住脚
反对立法保障消息自由的人说:“随便和太早让消息流传,将会破坏政府的事业。”他们通常会提出国家安全受威胁的问题,或者提出惯用的论调,说“我们发展中国家还不能享有‘理想的民主’”。
反对者讽刺人们对一种特别权利或自由的要求,把这种要求说成是乌托邦式的“绝对的表达自由”,这种做法根本是不诚实和不负责任的。
瑞典、法国、和美国等国家的消息自由立法,承认了一些基本的需求,而根本谈不上什么“不受控制的自由意志”。这些基本的需求是:
1、 有权不必先证明“有需要知道消息”而知道政府的记录。
2、 必须特别列明这项规则的例外情形,如危害国防或个人隐私。
3、 应该有权向独立机构提出上诉。
反对消息自由立法的人,企图制造一种景象,说这种法律的存在将会引起混乱。但事实上,这些有消息自由立法的国家,却没有“混乱或冲突”的证据,以支持撤消有关法律的行动。
相反的,这些国家的消息自由立法都经常得到加强。而且,这些国家实施消息自由法,对国家安全并没有不良的影响。
在瑞典和法国,执行的法律提供两个上诉的途径:第一,向一个独立委员会上诉。这个委员会监督法律的实施,也聆听不能获取文件者的申诉:第二,向法庭上诉。在1966年通过的美国消息自由立法,不但没有被撤消,反而在1974年被修正,以加强公众人士取得联邦政府记录的一般权利。
其中一个(和土著金融事件有关的)例外是通常被形容为“商业秘密”的东西。是不是“商业秘密”的问题,是经常争论的问题,不过美国的法庭都能公正地判决应该在什么时候保守商业的秘密,而没有引起混乱的局面。
英国:一个坏榜样
马来西亚一个反对消息自由立法的人说:“要记得,英国也没有这种法令……我们是不是想在民主方面超越英国。”
很多为消息自由立法辩护的英国人都指出,英国在消息自由方面是最落后的。英国没有消息自由法,而官方机密法令也不分种族和机密的程度,全面保护着官方文件和消息。英国还有其他法律。规定公务员或其他人若透露消息,将是一种罪行,此外还有其他有关机密的民事服务条例。所以,如果我们的政治领袖或知识分子要抛掉一些殖民地障碍,最好是从检讨官方机密法令和实施消息自由立法这方面。
一般人都知道在英国(或其他国家),保密最严的机密,是在於机密的程度,你可以引据英国近年来的事件,说明机密如何保护污染环境的人,以及保护地方及联邦政府官员和其他人的掩饰行动。
历届英国政府都辩论说,不必立法也可以得到消息的自由。在新闻从业员及其他研究员要去美国拿在英国不能取得的消息时,这种论点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事实上,英国的机密曾对马来西亚社会起了不良的作用。对紧急时期事件解除了保密30年的条例之后,我们才知道英军在我国展开运动时,曾使用化学战术(橙色剂)。什么东西可以宽赦这种对人道所犯的罪行,受害者可能患癌,不正常的妊娠,四肢或器官残缺,由於染色体的畸变,很多受害者都是“还没有出生的一代”。谁知道我们目前有没有人也曾受到污染的影响?
在这30年内,有关人士在监督和协助化学战受害者方面已尽了极大的努力,在这种情形之下,有没有人会认为,这种保密是合理的?目前,我们是否还可能评估使用橙色剂的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影响?这个例子说明,即使是在战争紧急状态,也没有理由采取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杀人行动,而无视於基本的人权。
总结来说,当权者绝不会要一个开明的政府,机密是要人民去揭发的,消息自由立法的作用,是在于使透露消息的作法,成为一种法律上的问题,使一个组织尽可能无私地透露消息。
虽然消息自由立法还不可能实现,而且还要面对很多障碍和困挠,不过,且让我们紧记一位维护消息自由立法者的预言:
“他们将会看到有人利用机密使无能和贪污行为不受制止;利用机密以不正当的手段维持现状;利用机密保持权势;和利用机密维持面子。他们将会嘲笑维护机密的脆弱理由,不过却惊奇地看到,企图打开官方机密的努力,都屡试屡败……
(28-29/01/1986《南洋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