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内涵知多少?

  当代马华文存1~政治卷• 80年代

法治内涵知多少?

张碧芳

 

近几年来,人权的口号,在一连串震撼全国之社会及政治事件的冲击下,越来越响亮;民主与法治的概念,也逐渐为我国人民所接受。从民主社会的角度来看,这是可喜的现象。因为,这意味着我国人民的政治、社会,包括法律醒觉,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不能片面看待法治

 

我们知道,法治是民主的基础;缺少法治,民主是活不了的。然而,如果我们只是片面地提倡法治,而并不设法去真正理解法治这个概念的实质与内涵,那么,我国人民的基本权利,难免会在法治这冠冕堂皇的外衣下,逐渐受到腐蚀。这种局面,从民主社会的观点来看,不但是一个大讽刺,而且也叫人十分担忧。

 

法治岂止以法治国?

 

对一般市井小民来说,所谓法治,不过是一个国家的政府通过制订法律来治理国家;人民的行为,以至政府机关的运作,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受到规范,若有违反,务必面对法律的制裁,因为,守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倘若法治的定义果真如此狭隘,那么,对于我国好些引起争论的法律,甚至被指侵犯人权的法律,诸如内部安全法令、官方机密法令、大专法令、社团修正法令、雪州回教行政(修正)法令等等,人民岂不是只有服从与遵守,而不应有所非议了吗?

 

诚然,马来西亚是一个奉行民主制度的国家。身为公民,我们有义务尝试去正确了解法治的真正意义,以使民主和法治能在我国得到适当及积极的发展。

 

保护社会的弱者的利益

 

人类为什么需要法律?简单来说,人类需要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来谋求幸福。18世纪著名法国思想家卢梭,在他的社会契论一书中说:国家的性质,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一种契约;按照这些契约及条件,人们认为国家的存在会对每一个人都有利,所以,他们便组成了一个国家。

 

卢梭的学说,后来被美国哈佛大学的政治学教授约翰罗斯(John Rawls)加以修正及发扬。他说:政府的政策或法律,一定要对社会的弱者提供保护;要对社会最无助的一群有利,因为,弱者本来就吃亏,如果法律和政策保护的,不是弱者,反而是强权,那么,这种法律是不义的法律(Unjust Law)

 

诚如卢梭所说的:社会的弱者愿意签署社会契约,愿意参与这个国家,是因为这个契约内的条件及内容,对他们是好处的、是为他们的基本利服务的。

 

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

 

19世纪英国法哲学家边沁所提倡的功利主义原则”(The Principle of Utalitarianism,曾经流行一时。他认为:法律要对社会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的幸福。这样的法律,就是好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否则,便是恶法(Bad Law)。

 

显然,卢梭、约翰罗斯以及沁的理论,在精神上是一致的。他们基本上均认为,法律必须为社会最不足、最弱的人服务,而在现实里,这些人在社会上正是占了人口的最大多数,所以,法律必须带给他们利益与保障。任何抵触社会大多数人民基本利益的政策及法律,皆属不义之法。既然是这样,那么,这些法律并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统治者的工具而已。

 

宪法是正义之法

 

在这种理论基础上,国家宪法便诞生了。它无疑是要保护广大人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我们可以说,宪法是正义之法、是根本大法。例如,在我国的宪法下,人民享有宗教、言论、结社及集会等自由。宪法里的民权规定,显然是旨在拘束社会的强者,也就是政府,避免它侵害或蔑视人民的基本权利。约束强者,应该是法律基本精神的第一个层次。

 

我们可以用我国的刑事法来进一步确定“法律要约束的对象是政府,而非人民的说法--我国假设一个被告在法庭定罪之前,是无辜、无罪的。这种规定,显然是要确保政府,不能凭其喜恶而随心乱捉、乱控、乱判、恣意践踏人权。

 

法的位置

 

在一个家庭里,我们有辈份之分;祖父子孙的大小是顺序的。同样的,法也有宪法、法令、命令及指示的优先顺序,这,便是法的位置。

 

在民主社会里,宪法优先于法律,法律优先于命令,命令优先于政府指示。例如,一个公务员受到上司的指示时,他首先要考虑的,是这项指示是否违反命令、法令,或是宪法。若有,那么,他在道义、原则以及法律上有理由拒绝执行是项指示。

 

法的位置是不容被忽略和轻视的。否则,公权会被滥用,行政偏差事件就会频频发生。诸如我国近年来常有所闻的招牌风波、禁止售卖猪肉、戴宋谷参加毕业典礼、特权囚犯睡水床、考卷泄漏等事件,显然都是由于执法者蔑视我国法律,尤其是宪法精神所导致的。这一连串破坏国民团结、打击国家声誉的事件,足以反映出法的位置,在我国并未受到肯定。

 

法律的两个层面

 

法律有着两种不同的层面:

 

(1)  形式面(Formality),也就是注重法律的形式、制定的程序,以及物理的强制力。

(2)  实质面(Substance),也就是注重法律的实质内涵,如道德、伦理、正义、平等,及民意等。

 

当我们强调法治概念时,要重视的,不应该只是法律的形式而已。否则,法律会很容易沦为当权者用来保护本身利益,排除异己,甚至剥夺人民基本权利的工具。假如法律制定出来,所反映的是政府强者的需要、是特权人物或阶级的需要,那么,一味的要求人民重视及遵守法治精神,而所炮制出来的却又是恶法、不义法,这种所谓的法治,岂不是一种谬误?

 

小结

 

在民主社会里,法治应该是双程交通--政府、特权人物、达官显要必须也和人民一样遵守法的位置,技术宪法的精神。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尽量将的成份输入中,这样才能确保法内情,也就是正义之法的存在。所谓,不外是良知、正义、平等、公平、道德这类的崇高品质。缺乏了它们,恶法肯定会抬头。

 

总的来说,我们在谈论或提倡法治时,如果只将焦点放在人民身上,只一味期望人们要奉公守法,却不去质疑法律的实实面、不去追究社会的强者,包括政府大臣、部长、各级官员本身是否也一样守法,那么,法治的口号越是喊得响亮,对民主人权的发展来说,却越是一种腐蚀与伤害。

 

1989《南洋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