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是民主的防线
陈松生
法官不以宣判不利政府的判决来显示司法独立。法官以有时判决利於政府,有时判决不利於政府来显示司法独立,胥视法律站在谁的那一边。
如果法庭有时不受政府欢迎,那并不是一件坏事,因为这是司法独立的肯定征兆。如果法庭受政府欢迎,那才是一个坏征兆。
前联邦法院院长敦苏芬安(4.2.1987)
9月5日,高等法官拿督哈仑哈欣为国民大学法律系主办“社会与法律”研讨会,主持开幕时提出几点建议,立即遭到首相马哈迪医生的批评。
哈仑法官建议包括:
(1) 检讨上议员委任,因为目前的上议院是由大选中落选或退休的人士所组成,几乎什么样的人都可以成为上议员,以致在上议院发表的言论没有人愿意接受;
(2) 政府应考虑修改有关颁布和结束紧急状态的法令与条例;
(3) 硬性规定全国大选每5年举行一次的日期。
(4) 国家宪法无须检讨,不过宪法中的多个领域的执行方式有待改进和检讨。
(一) 法官干预政治?
首相马哈迪医生翌日作出反应,他指出,一些司法界人士已开始牵涉及试图影响国家的政治局势。他劝司法界不要干预政治,因为他们的行动引起疑问,这对司法独立是一种不健全的现象。首相表明他本身不会干预司法。
9月6日,马来亚律师公会主席巴南•古玛拉斯瓦米发表文告表明,法官在履行维护和捍卫宪法的宣言与任务时,有权针对宪法的优缺点作出批评或要求改善,不论是在法庭内外发表评论。
哈仑法官是一位以见解率直称著的法官。他针对宪法的优缺点提出看法,(而且是在法律研讨会提出)不应被理解为干预政治。英国当代最杰出的法官丹宁勋爵(Lord Denning)就常能在法庭内外批评时局,影响立法。如果哈仑法官直接牵涉党派政治,那当然就会失其中立(独立)性,而且十分不适合。
首相对哈仑法官作出相当强烈的反应,应是在许多团体和个人在独立30周年之际要求检讨宪法的背景下发生的。前首相东姑就针对此事劝告马哈迪医生不要动怒,而应对检讨宪法的要求保持冷静(见《通报》9月4日封面报导)。
首相对哈仑法官的批评,也涉及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课题。现在就有关课题阐述如下:
(二) 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
“三权”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是国会(或州议会)制订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指内阁,州政府、地方政府和公务员的行政权力;司法权是指法庭审讯案件诠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执行立法权的是国、州议员;执行行政权的是部长等政府官员,执行司法权的是:最高法院与高等法庭的法官,地方法庭法官(旧称庭主)推事和司法人员。
三权分立学说的雏形首先是由英国17世纪君主立宪制的理论奠基人约翰•洛克(John Locke)提出的。洛克在其“政府论”中提出君主立宪制主张时,认为要实行君主立宪制就必须实行法律和适当的分权。当时他提出要“分”的“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3种。分权的理由是: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会给人们以绝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藉以使他们自己免於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把洛克分权理论发展成为今天西方议会民主制三权分立的制度的是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e)。孟德斯鸠在他的巨著《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君主立宪政体之所以是最好的政体,就因为它直接的目的是政治自由,而实现政治自由必须行权分主,这三权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孟德斯鸠对三权分立学说(即为什么要分权)提出的理论根据到今天还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他说:(1)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2)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3)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4)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3种权力,即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三权分立的学说,在西方民主国家实践了二、三百年。美国是比较落实这个学说的国家,三权之间的制衡(箝制与均衡;Check and Balance)也比较平衡。实行英国制议会主制的国家,包括我国,立法权和行政权经常是合而为一的,因为执政党大多数又同时是国会的多数党,因此执政党的政策就通过国会立法程序变成法律。这种现象引起英国最高法院院长(Lord Chancellor)哈欣勋爵(Lord Hailsham)直称这种现象为"民选的独裁”,我国前最高法院院长现薛雳苏丹和副最高元首Azlam Shah殿下最近在马来西亚哈佛俱乐部一个集会中也针对我国三权分立的实施发表了一些精辟的见解(参见《新海峡时报》及《星报》於20/9/87报导)。
我国宪法并未明文规定三权分立。不过,当我们谈及“政府”这个概念时,它应包含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这是“政府”的3个组成部份。
(三)宪法对司法独立的保障
我国宪法第9篇共有4条款是规定司法机构的组织、权力和委任的法律条文。它们就是宪法赋予司法独立的法律根据。值得指出的是,宪法中,没有明文提出“司法独立”这4个字眼。司法独立在很大程度上要靠人民对司法的信心,这就是说,法律条文的保障还不足够,因为法律是人为的,可以制定,亦可废除;重要的是司法界人员(包括律师)对维护司法独立的决心,而法官应是法律的中立的仆人。当人民对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有了认识,并对它具有信心之后,任何政治干预都难以奏效。
敦苏芬安於本年2月4日在吉隆坡的马来西亚管理学院发表演讲(上引文字仍摘录自此讲词)指出:
“马来西亚幸亏有一群受教育、博闻和聪明的公众,一个人数正在逐渐增加的中产阶级,警觉的报界,更重要的是,一个强大和独立的,负责任和热心公益的律师公会,随时随地都能迅速地捍卫司法独立……我国司法独立还未受到侵害,主要归功於我国首3位首相都是律师出身,他们了解司法受到公众信任的重要性,可是将来呢?……我对我国司法的前途是乐观的。因为我们的领袖明白独立宪法的草拟人并不是要三权互相对抗或互相猜疑及敌视,相反的,他们要三权互相依赖,和谐共存,每权各自完成自己的宪法作用以确保国家的和平,稳定与繁荣,而法庭(司法)则是议会民主制度下必需的制衡工具。法官熟悉宪法,知道和了解三权的各自职责,同时在不丧失司法独立的原则下也自觉地致力於维持司法权与其他二权的正确和真诚的关系。”
(27-09-87《马来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