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独立宪法的精神面貌

  当代马华文存1~政治卷• 80年代

维护独立宪法的精神面貌

陈松生

 

“联邦宪法已作出规定,保障各州统治者殿下之权利与特权以及人民之基本权利与自由,使马来土地联合成为一个以国会民主为基础之君主立宪国家,在和平稳定中向前迈进。

《马来亚独立宣言》

 

30年前,我国第一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代表马来亚联合邦政府宣布马来亚独立。上引文字,就是当年东姑宣布独立的宣言之片段:极甚重要的片段。

 

30年后,东姑说,独立30年后的今天,我们应对我们过去的所作所为来一番总检讨,藉此检讨我们的成果与过失,并找出在未来的30年里,我们应有何行动。

 

东姑呼吁政府检讨宪法。他认为,现行法律在过去30年虽为我们带来诸多惠益,但像其他国家的宪法一样,它应该以迎合变动着的时代之所需。但是,我们不应为了修改,而以基於需要而求变。

 

我国的关心国事团体和学术机构在迎接国庆30周年之际,主办了3个关於反省宪法的学术研讨会,即:

 

(1)815日由国民醒觉运动(Aliran)主办的独立30年——大马宪法的反省研讨会;研究会由东姑主持开幕。上引的东姑谈话,就是东姑开幕词的部分内容;

(2)  822日由马大法律系主办的大马宪法研讨会,由霹雳州苏丹,现副最高元首,前联邦法院院长苏丹阿斯兰莎主持开幕;

(3)  95日由国民大学法律系主办的大马宪法研讨会,由高庭法官拿督哈仑哈欣主持开幕。

 

3个座谈会主持开幕人及提呈工作报告(论文)者的言论和建议,引起政府方面的强烈的反应,形成这一个多月来国内最热门的课题。

 

东姑,霹雳苏丹及哈仑法官分别提出自己对检讨宪法和修改宪法的看法和建议,但参与检讨宪法论战的主角是东姑和首相马哈迪医生,东姑方面的配角是律师公会主席巴南律师,国民醒觉运动主席真德拉慕沙花博士,陈志勤医生,拿督默哈末苏比等;马哈迪医生方面的配角有教育部长安华依不拉欣,农长山努西等几位部长。

 

虽然首相马哈迪医生呼吁大家不要在报上渲染检讨宪法课题。但是,看起来,这场论战正方兴未艾,除非受到政府干预而中止。

 

我们认为,在民主社会,言论自由是维护和发扬民主的极其重要的要素。只要论争双方针对课题发挥所见,不作人身攻击,不乱套帽子,和乱打棍子,那么,这种健康的论战,是有益于国,有益于民的,尤其是这次论争的课程乃关系至大的国家宪法。

 

关於这次检讨宪法的论争,涉及下述几个问题:

 

(1)  为何要检讨?

(2)  检讨些什么?

(3)  以什么原则去检讨?

(4)  如何及由谁去进行检讨?

(5)  什么时候检讨?

 

1)为什么要检讨宪法?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特殊的社会规范,而宪法则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宪法的英文名称为:“Constitution,意为组织章程结构

 

我国宪法是国内最高法律。任何明文制定之法律若与宪法条文抵触,则有关抵触宪法之法律(法令)必须无效(宪法第4条)。因此,宪法的地位是至尊的,不可侵犯的。

 

每位部长,上下议院议长及议员,高庭法官在就任时,必须宣誓,他将竭尽所能忠实地推行他的职务,并愿忠诚地效忠马来西亚,同时要维护、保护与捍卫宪法(宪法第6附录)。此外,正副最高元首在宣誓就任时,也誓言遵循宪法及执行其规定(宪法第4附录)。

 

我国公民,也有权力和义务去维护、保护和捍卫宪法。

 

上引的东姑谈话已经解释为什么要检讨宪法。霹雳州苏丹也表达同样的观点。他更明确地说,国家宪法必须定期检讨以纠正其中的缺点,使它能迎合国家不断发展的实际国情需求。

 

东姑稍后(913日)说,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当宪法起草时,各有关方面皆同意宪法在沿用10年后检讨,虽然联邦宪法曾一再修改,但却从未作任何检讨。

 

政府对检讨宪法的建议的态度是:现行宪法已保障各族人民的权利,因此不需检讨。首相马哈迪担心此刻修宪会损害国家经济与政治稳定(915日)

 

2)检讨些什么?

 

应该指出,检讨(Review)和修正(Amendment)是两个涵义不同的概念。先有检讨才有修正。目前一些报章和个人对这两个概念却混淆不清。

 

其实,独立30年,我国的独立宪法已经修正了24次。这是一个记录。

 

可以这么说,“修正”是“小检讨”的结果。“修正”是对个别宪法条文的检讨,而不是全面和总检讨。今天,国民醒觉运动、东姑和霹雳州苏丹要求的是全面的总检讨。

 

现在不妨让我们看看下述资料以了解过去30年来,政府什么时候修正宪法,结果如何:——

 

1.1958年宪法(临时修正)法令。

2.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

3.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

4.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

5.1963年第26号马来西亚法令。

6. 1964年宪法(修正)法令。

7.1965年宪法及马来西亚法令(修正)法令。

8.1965年宪法及马来西亚(新加坡修正)法令。

9.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

10.1966年(联邦宪法及砂劳越宪法)法令。

11.1968年宪法(修正)法令。

12.1969年宪法(修正)法令。

13.1971年宪法(修正)法令。

14.1972年(第二号)宪法(修正)法令。

15.1973年宪法(修正)法令。

16.1973年(第二号)宪法(修正)法令。

17.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

18.1976年(第二号)宪法(修正)法令。

19.1978年宪法(修正)法令。

20.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

21.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

22.1984年宪法(修正)法令。

23.1984年(第二号)宪法(修正)法令。

24.1985年宪法(修正)法令。

 

宪法共有181条文,13个附录。计算起来,从1957831日至1985515日止,只有41条宪法条文未被修正,而每个附录都被修正。

 

上述24项宪法修正,并未包括影响既深且镇者包括下列数宗:

 

1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

 

原宪法第149条乃对颠覆及危害社会秩序的立法。任何立法的有效期只有1年。宪法修正后,原本1年的有效期变成无限期有效,除非上下两院通过议案废除之。

 

原宪法第150条规定,政府(通过最高元首)颁布的紧急状态及紧急状态下颁布的法令於颁布后两个月就自动失效,除非在失效前由上下两院通过议案批准它继续生效。

 

宪法修正后,原本两个月内自动失效就变成无限期有效,除非上下两院通过议案废除之。

 

2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

 

这宗法令,修正了公民权法令,使公民权的获取更难,褫夺更易。

 

再次,法令修正了原宪法第116条文关於不同选区选民数目的差距不可多过或少过15%的规定。修正后,差距增至50%。结果是:乡村选民手中的一票实际等於城市选民手中的两票。(关於选区划分对非马来裔的不利后果,请参阅笔者於去年521日及22日在南洋商报言论版发表的文章〈从选区划分看大马华裔的政治困境〉)。

 

31964年宪法(修正)法令

 

这宗法令修正了宪法第45条关於上议员委任的规定,结果委任上议员州代表上议员多出6名:3226,对州不利。

 

拿督哈仑哈欣法官主持国民大学法律系宪法座谈会时提出关於上议员结构与委任的建议,却遭到马哈迪医生指责为干预政治,一些上议员也跳了起来,结果还是上议院议长讲了几句公道话。当然,律师公会主席马上出面驳斥马哈迪医生对哈仑哈欣法官的指责。

 

41971年宪法(修正)法令

 

这宗法令对宪法第10条关於言论自由作了严厉限制,即禁止人民,(包括国州议员在国州议会内)挑战或质询敏感课题如马来人特权、公民权、统治者地位等。

 

51973年宪法(修正)法令

 

这宗法令修正了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规定的50%差距(见上文),即把这差距废除了,结果造成某些地区的乡村选民手中一票等於城市选民的五、六票。

 

6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

 

这宗法令的最重要修正是针对宪法第150条。上文已经谈过1960年宪法(修正)法付对本条文的影响,1981年的修正更加严重,即:(1)政府(通过最高元首)颁布之紧急状态及在此状态下颁布之法令不得在任何法院以任何理由受到挑战或质询,而法院也无权审理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紧急状态及在此状态下所颁布的法令的有效性。

 

简单的说,即是这项修正法令,褫夺了法庭在宪法规定下的司法权,其严重性远超去年国会通过的官方机密修正法令(它只褫夺法官的斟情裁夺权)。难怪宪法学者如H.P.李(澳洲Monash大学讲师)对此修正法令提出严厉批评,认为新的宪法条文第1508)项伤害了大马宪法的基本结构。

 

由上述资料可见,原1957年宪法(或称为独立宪法)已受到重大修改。汤美汤姆斯律师直率地指出:独立宪法已经修改得面貌全非。

 

值得注意的,东姑在任期间对宪法作出了12次修正。今天回顾起来,东姑对独立宪法的走了样也应负起部份责任。如果东姑今天说,当年之修改乃因政局所需,而今政局改良,应还独立宪法原貌,我想,东姑就真正是伟大了。

 

(3)以什么原则去检讨?

 

检讨宪法,应根据独立精神去进行。“独立精神”就是创国的3大主要民族以互相尊重,民主协商,民族平等,共浮共沉,互相合作的建国精神。

 

此外,必须根据宪法基本结构(BasicStructure)的原则去检讨。这些基本结构包括:

 

(1)  宪法至尊;

(2)  君主立宪;

(3)  回教为国教,其他宗教可以在和平与和谐环境下信奉;

(4)  三权分立制;

(5)  基本权利;

(6)  修宪程序与方法;

(7)  宪法的联邦性质;

(8)  国家的世俗性。

 

这些基本结构,可以说是契约的基本条件,它们不能通过修改程序随意变更。

 

(4)如何以及谁去进行检讨?

 

马哈迪医生及一些部长认为,由政府去检讨--如果有必要检讨的话。

 

主张检讨宪法方面的人士认为应设立独立的皇家宪法委员会去检讨,即类似里特宪法委员会的结构与检讨方法。

 

关於什么时候进行检讨的问题,东姑等说:此其时也。马哈迪医生道:非也。

 

看来,这场关系到国家前途,人民命运的宪法大争论正方兴未艾。

 

宪法的任何检讨与修改,必须以恢复和维护独立宪法的精神面貌为准则。

 

(17-08-1997《南洋商报》)